刑事判决之后,因为罪犯有病,一般监狱不接收怎么办?

这个问题提得好,因为这是一个罪犯本人及其家属关注度比较高的问题,它关系到罪犯是否需要在监狱服刑,疾病能否得到救治的一项参考依据。

监狱和看守所一样,罪犯入监时需要进行严格的身体检查。

有些罪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身体是好的,但是在判决生效后有可能突发疾病,这样的情况下,监狱就有可能不太愿意接收这个犯人,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看守所就会想方设法跟监狱进行协调,让这个罪犯顺利入监。

作为监狱方来说,接收这样的罪犯无疑是个负担,一方面,这些罪犯会影响监狱的整体改造秩序,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拉后腿。

另一方面,这类罪犯不但创造不出财富,监狱还要安排人员照顾他们,还要给他们治病,治得好还则罢了,若治不好,发生死亡现象的话给其家属也不好交代,遇到不讲理的家属还会招致不必要的麻烦。

因此,监狱方面最头疼的就是遇到这类罪犯。

对于患有严重传染病和有生命危险的重病罪犯,按照法律,可以保外就医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待其痊愈后再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但是,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的审批手续相当严格和繁琐,这主要是为了防止罪犯利用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的政策逃避服刑改造。

就拿保外就医来说,审批的时候需要经过两名以上由省级监狱管理局指定的医学专家鉴定,指定的省级以上医院的院长审核同意才行,而且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必须是患有危及生命,或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罪犯,还不能对社会具有危害性,即便是这些条件都达到了,其家属会不会接收还是个问题。

监狱虽然不希望出现这种罪犯,但是真正遇到后也不能将其拒之门外,看守所不能留,监狱不接收,因此不可能把这个罪犯给放了,所以监狱方面还是得接收。

监狱内部设有老残队和病号队,这类罪犯入监后就会被安排到病号队的,由专人照顾,需要外出治疗的,会在指定的社会医院给予诊治,一般情况下,都是在监狱内部的医务室给予治疗的。

所以说,为了防止罪犯借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的政策逃避惩罚,本着维护法律尊严,为社会负责的原则,严格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的审批程序是非常有必要的。

刑事判决之后,因为罪犯有病,一般监狱不接收怎么办?

罪犯有病,如果符合法律规定,是可以监外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刑事判决之后,因为罪犯有病,一般监狱不接收怎么办?

刑事判决之后,因为罪犯有病,一般监狱不接收怎么办?

笔者在监狱执勤,这种情况实际上经常遇到。

对于罪犯有病,一般来讲需要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1、对于符合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可以依法办理保外就医和暂予监外执行。

不过对于保外就医和暂予监外执行,目前控制的非常严格,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和报批程序才可以。

例如,对于保外就医,一般是经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两名副高以上专家鉴定,医院业务院长审核同意,患有严重疾病随时可能死亡的才有可能批准。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应当从严审批,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2、对于确实有病、本监狱不适合收押,但又不符合办理保外就医和赞誉监外执行的罪犯,一般是报经主管部门批准,转到有医疗条件的监管医院收押、治疗。

刑事判决之后,因为罪犯有病,一般监狱不接收怎么办?

监狱里也有医院,能够被监狱拒绝接收的,想必然病情已经很严重了,这个时候看守所也不愿意接收的。

这种情况下一般通知家属办理外保就医。

刑事判决之后,因为罪犯有病,一般监狱不接收怎么办?

很荣幸能够回答你的这个问题。

现在政法系统正在教育整顿阶段,很多遗留的案件都要清监,也就是以前一些符合关押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及罪犯因为种种原因没有被关押的,现在都要被收监的,之前很多是因为一些疾病,包括高血压、传染病、外伤等影响关押的因素而不被看守所或者监狱收押,但是现在只要这个人没有生命危险,那么就要被收监的。

不管是看守所还是监狱,他们都有一套完善的应急体系,包括犯人在关押过程中犯病,或者说之前就有传染病,都有相应的应急措施,保证这些犯人的顺利收押,比方说,一个罪犯有传染病,那么就会单独进行关押,一方传染给其他的罪犯;如果这个犯人需要住院治疗,那么就会安排专人轮流到医院进行看守,当然是那种24小时监视的状态,犯人基本上是没有逃脱可能性的。当然了,一些马上就要死亡的犯人,在没有死亡之前,也是不会被释放的,也是照样被接受的,只是需要住院的时候就和上边说的一样,安排专人进行看守陪护。当然了,有一些极特殊的病例确实不适合关押,但是在过段时间时刻关押的情况下再进行收监。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都是自己的一些看法,可能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关注我,我们一起交流学习,谢谢!

刑事判决之后,因为罪犯有病,一般监狱不接收怎么办?

这种问题很常见,在判决生效后监狱经常以罪犯患严重疾病为由拒收。这个问题至今未完全解决。原因主要是审判机关(法院)、执行机关(公安)、服刑机关(监狱或看守所)三家衔接制度不完善,三家都站在自己角度处理问题,导致罪犯交付执行存在诸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即罪犯患有严重疾病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交付执行前,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上级机关批准。

目前存在争议的主要是什么是交付执行?这也涉及到由谁来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过去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将相关的法律文书送达执行机关,如罪犯未羁押的需同时将罪犯交付。如果罪犯患有疾病,看守所和监狱往往就会拒收,原因主要是怕罪犯在羁押期间病情加重出现危险。本人所在省公安厅厅长要求看守所在押人员零死亡,所以看守所发现罪犯患有疾病往往拒收。

回到题主问题,因为疾病监狱拒收,应由执行的公安机关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如罪犯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规定的严重程度,可做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如达不到规定的严重疾病,应下收监通知,监狱不得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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