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写的是姚策,许敏怎么才能把房子要回来?

关于许敏能不能要回房子,这个话题已经很久时间了,而且网络上更是众说纷纭。

从社会大众的情感角度来讲,绝大多数人都是希望她能要回房子,毕竟这是她用一生积蓄买来的。而且现在姚策走了,曾经的儿媳妇也要去河南找姚策的亲生母亲,而许敏落了一个孤苦伶仃的地步。

而且现在郭威还没有说要回到她身边,更没有说要给她养老,这样的处境从情理上来说是非常不公平,如果能要回房子,也算是对她非常大的安慰。

具体能不能要回房子,这个事情很多人都曾给分析过,说是因为“错抱”,可以申请主张,但这点从情理上说得过去,但法律是不允许的。

如果这件事情真的能最终定性为“偷换”,而且相关责任人接受惩罚,那这事又另当别论了,因为她不是过错方,而是受害者,当初给姚策买房结婚,也是基于当做亲生儿子看待。

当定性为“偷换”之后,作为受害者一方的她,是有权去主张房产的。但这又涉及了一个法律的诉讼时效。

所以,最终的法律判决是否把房产给他,或者判决姚策是借款,熊磊作为受益人需要偿还债务等结果,都可以想象一下。但这些就需要法院从哪个角度来判决了。

睿和君个人还是希望她能要回来的,毕竟处置完这套房产,她的老年生活也应该有个着落的。

房产证上写的是姚策,许敏怎么才能把房子要回来?

房产证写的是姚策的名字,姚策不在了,按正常理解,这个房子就是遗产,需要按继承的方式来分。但是,作为遗产的房子又是有产权争议的!所以,暂时就不能按遗产来处理,需要先解决争议。

01、房产证写的是姚策的名字,房子就是姚策的吗?

从媒体披露出来的信息看,房产证确实写的是姚策的名字。但是,姚策没有工作,没有稳定收入来源,那买房的钱是从哪里来的呢?

新闻上说,是许敏给的。

要注意哈,这里说的是“给”!“给”是白话,法律上准确的称谓叫“赠与”,也就是送。

她为什么要送呢?

因为被送的人,也就是姚策,是她的儿子,她以为是她的儿子,不是外人。所以,儿子要买房,没钱,做父母的给钱,是不是很正常?

但是,问题就出在儿子身上!事后证明,这个儿子并不是亲生的。

也就是说,许敏作为母亲,她“给”的本意是送自己的儿子,但现在儿子不是自己的,是别人的。所以,“给”存在主观上的重大误解,按法律上的说法,这样的“给”是可以撤销的,没有法律效力。

当然,这是首付款,后续的月供,新闻上说,也是许敏“给”的,也是他们在还。照此理解,后续的月供和前期的首付其实法律性质是一样的。

所以,房产证虽然写的是姚策的名字,但不管是首付,还是月供,都不是他在还,也不是他的钱,那房子的产权就不能认定给姚策。

02、许敏该如何才能把房子拿回来?

我们上面的分析,都是来源于新闻报道!

但是,如果这件事要闹到法院去打官司,就不能完全根据新闻报道来!需要实打实地拿出证据,而且证据还要合法、充分,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相互能佐证才行。

那许敏如何才能把房子拿回来了?大致有以下一些方法:

❶协商拿回

虽然两家人都错换了28年人生,但毕竟现在姚策走了,两家人都只能拥有“郭威”一个儿子,完全可以相互协商,把房子的事情处理好。

❷诉讼拿回

也就是如果协商不了,那就只能通过法院打官司去拿回来。

但是,就像上面说的那样,需要证据,完整、充分的证据才行。不然,想拿回来也够呛。

❸继承拿回

但许敏两口子只是继承人之二,还涉及姚策妻子分走一半的问题,所以,通过继承能拿回来的份额可能很有限。

一般来说,通过继承能拿回来的份额大概是16.6%产权。

❹其他办法

其他办法也是有的,比如,请社区居委会调节、法律援助机构调解,等等,只是这样的方式没有强制执行力,即便调解成了,也是可以反悔的。

大致就是上面说的这些方法,但他们两家这件事能闹这么大,说明两家人的矛盾已经很深了,想通过❶、❹两种方法拿回来的概率很小。

03、平时要怎么做才能维护好自己的房产?

房子是普通人一生中最大的一笔财产,落名字的时候,还是要结合家庭情况,再三考虑!

我的建议还是写父母的名字,最好别落孩子的名字上去,这样做的好处有四个:

不用担心孩子冲动,做危及财产的重大处分

有些小孩,以为大学毕业工作几年,有经验、有人脉、长本事了,闹腾着要创业,父母不给钱,就拿自己的房产去抵押担保,最后,亏得一塌糊涂。

如果是自己创业失败倒也没啥,输了就输了,至少涨了经验,懂了道理。但要是被别人挖坑,被算计了,你想想得有多鬼火!

有些心里承受力差的小孩,可能会走极端,就很不好,输了钱,还输了人。

不用担心孩子被算计

孩子只有房子的居住权,没有房子的处理权,好处就是不用担心被不三不四的人惦记。

话又说回来,就算惦记又能怎样?不会对房子产权构成威胁。

不容易出现婚姻财产纠纷

房子是父母出钱买的,子女随便住,产权很明确,任何时候都没有异议。

如果婚姻真的可靠,那老人不在了,最后房子不还是子女的吗?反过来说,如果婚姻不可靠,把房子落在父母名下,父母出的钱,不是很好的保护吗?

父母的生活主动权

有些父母早早地把经济大权、财产大权交到子女手上,等后续经济能力丧失的时候,出现了很多孩子不管老人的例子。

如果父母依然掌握着家庭的经济和财产大权,至少有自己可支配的财产生活,你想想看,谁还敢给你脸色瞧?谁还能为难得了你?

当然,知子莫如父母!自己的子女是什么样的为人,做父母的应该最清楚,究竟如何落名字?只有自己斟酌!

很多家庭都把房子落在子女名下,想着是亲子女没啥的。其实,可能不好,至少上面说的三点都是隐患。当然,好处也多,比如,老人不在了,以后就不用办继承手续,不用上契税。

但是,相比上面说的四个优点,你认为谁更好呢?欢迎留言探讨,也欢迎关注本号!当然,还可以加入“房产继承法律实务圈”,掌握更多房产知识。

房产证上写的是姚策,许敏怎么才能把房子要回来?

1、通过法院诉讼,定性偷换(或错换),赠房属重大误解,可以解除赠予。2、需要走法律程序。

房产证上写的是姚策,许敏怎么才能把房子要回来?

姚策养母许敏告诉记者,她已起诉姚策妻子索要九江房产。许敏主张,姚策名下房产是在认为姚策是亲生儿子情况下由她和丈夫出资购买,因此她有权索回。

姚策妻子称,自己确已收到法院传票,正准备应诉。

从报道来看,许敏起诉姚策, 要求返还房产已进入司法程序。这个案件主要涉及撤销权行使期限问题。按《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按媒体报道,2020年2月,江西28岁青年姚策确诊肝癌,养母许敏欲割肝救子却发现姚策非亲生,后发现亲儿子郭威生活在河南杜新枝家。若按报来看,许敏应当在2020年2月份或3月份就应当知道姚策并非自己亲生儿子的事实。许敏想要要回房产的理由便是当初是以为姚策是亲生儿子,所以将房产赠送给姚策。但因为姚策并非亲生儿子,赠与的基础事实不存在,自然是想要回房产。但如果从法定规定的期限来看,这个会涉及这个撤销权行使期限问题。

房产证上写的是姚策,许敏怎么才能把房子要回来?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姚策与养母许敏并非合法收养关系,也不是亲生子女,在无血缘关系的前提下,继续占有,属于不当得利,许敏可以起诉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房屋。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购房出资和医疗出资都是许敏,而姚策遗产处理却是未给许敏留有任何余地,已经严重侵犯了许敏的合法权益。

那许敏为姚策买房,民法典施行前与施行后有啥不同?

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及其相应的司法解释颁布施行之前,关于父母为结婚后的子女购房而出资的,如果没有特殊的约定,会按照借款来处理,这在各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中有类似指导性案例,但是随着新《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颁布,这一现象出现了认知上的矛盾,按照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而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即如果父母为已经结婚的子女购房出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是会被按照赠与处理,而且是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这项司法解释与之前司法实践的操作完全背离,这将会导致许多为子女结婚购房出资的老人,如果没有事先明确为借贷关系,则出资的购房款会被认定为赠与子女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因为《民法典》施行时间尚短,目前还没有看到最高院就这部分是如何与之前的规定相衔接或者区分的,等待后续的相关指导意见明朗化。回到本案中,若在《民法典》之前产生该诉讼,那么即使许某出资时没有特别约定,其出资亦可被视为对姚某夫妇的借款,姚某是房屋的产权人不假,但是对许某夫妇的负债同样也需要偿还。故综合上述种种,根据我国物权法定的原则,许某想要回房屋基本上没有可能,但是许某如果想要回自己的出资无论从法理上还是情理上,理应得到支持。看到4月8日的新闻称许某已经委托律师起诉要求返还购房款,这与我们的分析是一致的,只是要求返还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就是本案的关键了。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房产证上写的是姚策,许敏怎么才能把房子要回来?

请律师,上法庭,出示购房出资证明,提供医院承认孩子报错的证明。

当初房子是许敏一家为自己的亲生孩子买的婚房。既然姚策不是她的孩子,房子就不是给他的。错了就要纠正,通过法庭改判房子归属。

有实际案例的,一对爷爷奶奶追回了给孙子的房子。那孙子是儿媳妇和别的男人生的。给的时候以为是亲生的,后面发现不是,通过诉讼拿回了房产。

许妈妈为姚策辛苦半生,一身债务,支持拿回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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