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把土地租给个人,租期五十年,现在政府修路征地,村委应该怎样给征地补偿款?
第一,村委会把土地租给个人,分几种情况:
一是在册集体耕地租给本村村民耕种,这属于土地承包,执行的是国家统一的政策规定,不收费,承包期三十年,到期后继续流转三十年。
二是村集体机动耕地承包给个人耕种。这个“个人”除了本村村民以外,还包括非本村村民,同时要收取一定的承包费。
三是村集体建设用地承包给个人,用于发展二、三产业,也要收取相应的租赁费用。
第二,“租期五十年”,这是违法的,是“以租代征”。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土地租赁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五十年,说是租赁,实际上是以租赁的方式代替土地征用,违反了《土地法》和《合同法》。
既然租赁合同违法,因此也就不受法律保护,不存在赔偿问题。同时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政府修路征地,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这种情况在合同中应该有明确规定。也就是: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合同自动终止,双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修路征地,政府要给土地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根据修的是什么等级的路而定。是高速公路,还是省、县级公路,亦或是村村通公路等。
政府给的土地补偿,不是补偿给租赁土地的个人,而是土地所有方,也就是村集体,由村集体通过一定程序决定如何分配。
政府征地了,从征地那年算起,如果村集体多收了个人的土地租赁费,多收的部分退给个人。
村委把土地租给个人,租期五十年,现在政府修路征地,村委应该怎样给征地补偿款?
我是一个工作了二十多年的乡镇干部,我来向大家介绍这方面的政策。在说土地补偿款以前,先纠正一下题主的一个小错误。
土地租期五十年这个应该是错误的,耕地的租期最多只能是三十年,山上林地的租期可以是七十年,但很显然政府修路不可能在山上修。
现在回答题主的提问。
村民能得到的补偿款只能是青苗补偿和地面附着物补偿。
为什么村民只能得到青苗和地面附着物补偿呢?原因很简单,因为村民是租用村委的土地。
一般来说,这种情况村委和村民之间肯定会签订租用(承包)合同,在合同中肯定也会有这样一条:因为政策变化,或者政府修路等情形,本合同自行终止。
也许有人会说,如果合同中没有这一条呢?如果合同中真的没有这一条,那只能说“村委”的水平太低了。不过,既然是村委和村民签的合同,肯定会有这一条。
青苗补偿的标准。
青苗补偿大家应该很好理解。至于补偿标准这个可能各地方有所差异,我们这里的标准是:粮食作物每亩1000元,药材每亩3000元,一般果树按树龄分别是50、100、300元。
比如花椒树,新栽的50,两年以上但还没挂果的100元,成果的300元。对于政府修路,正常情况下这个标准农民还是可以接受的。
插一个题外话,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有极个别农民会胡搅蛮缠,他的理由是我一棵花椒树一年卖100元,你必须补偿我十五年。这个就需要工作人员多做工作了,这里不再详述。
当然了,这个标准并不是绝对的,只是一般农作物参考。
地面附着物补偿
这里说的地面附着物主要是指辅助农业设施。
比如蔬菜大棚,再比如农民自己打的灌溉井及其设施等。
总之,如果农民是租用村委的耕地,在政府修路的时候,农民只能得到青苗和地面附着物补偿。
最后还是那句话,我是一直专注三农,服务农村农民的基层微课堂,欢迎评论区交流探讨,也可以私信,我会尽心一一回复。
村委把土地租给个人,租期五十年,现在政府修路征地,村委应该怎样给征地补偿款?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首先我从事过几年农村土地方面的工作,我来从专业的角度来给你分析下吧。
首先您说的这种情况就有不合理的地方。目前来说土地基本都已经承包到户了吧,所以能通过村委会租赁的土地首先就是集体非承包到户的地,这样的土地如果租赁的话,需要召开全体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尤其是像你说的租赁的期限这么长,必须要征得大多数人的意愿同意才行。
然后再说这个租赁期限50年,首先这就是不合法的。关于承包地(林地、草原除外)在租赁时期限上的说法是最好不要一次性跨越土地的剩余承包期限。意思就是说即使你使用的时间长也要一个承包期的终止日期为时间节点。一般土地二轮延包98年左右开始,到28年左右结束。如果你选择租赁集体土地实际上必须是2028年前、2028年后两个阶段去重新约定。因为题主所说的如果是属于非承包到户地块的话,实际上就是全体集体村民所有,这种地主要用途就是到了28年二轮土地延包结束以后,要用来调整分配给适当的新增人口和无地人员。但是村委会强行跨越二轮承包期限一次性出租50年如果有调整需要时收回土地就面临违约的行为,因为这属于甲方作为村委会单方面因为调整需要收回。但是如果需要调整但没收回,仔细想想无地人口和新增人口还有机会有地么,再苦苦等上几十年?
所以从题主所说的问题,村委会和承租人的这种土地租赁行为,首先在期限上就是不合理,也没有切实考虑到实际情况和集体成员的利益。
那么当村委会把土地租赁给个人,五十年租赁期限远远没到,又因为国家征地修路时,补偿款该如何处理?
我们都值得国家征地补偿的四部分费用: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物附着费和青苗费。四部分补偿首先是谁具有承包经营权就给谁,尤其是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偿这两项比较大的费用。具体到楼主说的情况,承租户只是和村集体之间的一种租赁行为,所以只能享受到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费,这里着重说一下地上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只土地租赁到手以后,为了提高土地生产能力投资修建的灌溉管道、出水口、机井房和挡土墙等设施,但前提必须是签订租赁合同后实际发生的建设和适当投资行为。如果没有类似为了提高土地产能建设的,最多只能享受到青苗补助费。如果是种树的,根据实际情况由评估公司具体评估价值,包括地上物价值都是由评估公司来完成。
征地补偿款处理办法如下:
①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遵照合同执行,这是体现契约精神。
②只能享受青苗补助费和由承租人自租赁起始之日以后发生投资提高生产能力的设施合理补偿。
温馨提示:
①租赁50年的期限是严重不合理的,不管是集体还是个人都要慎重对待!
②国家修路建桥行为是为了大多人的利益,无论是谁都应该无条件的服从,所以租赁合同构成依法终止的条件,但不影响相关各方拿到合理补偿。
村委把土地租给个人,租期五十年,现在政府修路征地,村委应该怎样给征地补偿款?
西门观点:首先搞清楚,政府修路征用个人承包地,不是村委会给补助,而是政府给被征户征地补偿款,补偿额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而且这个补偿款只能全部给被征地个人。
题主提问题不够严谨。政府修路征用农民个人承包地,征地补偿款不是由村委会给,而是由政府支付。另外, 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是从1997年到2027年三十年,第三轮又延长三十年,应该到2057年。不知题主的租期五十年怎么来的?
那么,如果政府修路征用个人承包地应该怎么补偿?有三项补偿:
一是土地补偿费:是该耕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是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人口每人平均耕地亩数,然后按该耕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偿。
三是青苗补偿费:
四是土地上的其它附着物补偿费:
有人说,土地所有权是集体的,个人只有使用权,所以,征地补偿款应该由村集体和个人按三七开分配,也就是集体得七分,个人得三分。
我觉得这是没有根据也没有道理的。集体是谁,分给谁,分给村干部?集体应该是这个村的每一个成员,但其他成员的第没有被征,为什么要得补偿款?这个补偿款就是给土地承包者的,因为他(她)已经失去土地,补偿款就是他们以后的生活补偿费。
不知您对这个问题如何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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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把土地租给个人,租期五十年,现在政府修路征地,村委应该怎样给征地补偿款?
村委把土地租给个人,租期五十年,现在政府修路征地,村委应该怎样给征地补偿?
从题目的字面上可以看岀,这个土地不是农村计划内耕地,应该是农村人口承包以外的土地。承包期五十年,合同未到期被政府征用,要提前终止合同。这种情况,不能按照农民承包地标准来赔偿,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给予剩佘年限的损失赔偿,其他征地赔偿应按政策规定办理。
在农村,农民按人口平均承包以外的土地,是属于一种“计划外”土地,也有的是荒地,这些土地对外承包,都是以合同为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承包期限。如果是提前需要终止合同,不管是什么原因,发包方就应酌情赔偿一定的违约金,这是合情合理的,因为承包方必定是按照原定期限进行安排和投入的,提前终止合同,必定给承包方带来一定损失。如果合同有这方面条款,就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一般有这方面经验的人,在起草合同时都能想到这一点。如果没有约定,可以本着公平的原则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还可以诉讼法院。这是题外多说了一点。
对这样的土地承包,村委应该怎么给征地补偿的问题,首先就应该弄明白国家征地补偿的目的是什么。国家、政府征地,不管是征地后用来干什么,补偿的款项基本都是一致的。一是地上部分的损失;二是土地补偿费,是用来开垦荒地补足被征用的耕地;三是人口安置费,用来安置被征地农民日后生计。这些补偿,除了地上部分的以外,其他的都是农村集体的,因为这样的土地并不是按人均分配的,这个土地承包不涉及人口安置,你承包的只是一种使用权。所以村委除了按照合同给予一定的违约赔偿外,地上部分包括青苗、附着物等应归承包者,其他的征地赔偿应归村集体所有。
无论是村委还是农民个人,在承包这样的土地前,一定要事先把协议写清楚,尤其需要投资的用地,一包就是几十年,几十年的变化谁都难以预料。农村的村干部像走马灯,几年一换,没有完善的合同,到最后往往双方都说不清楚,把问题考虑周全一些,对双方都是负责任的。
村委把土地租给个人,租期五十年,现在政府修路征地,村委应该怎样给征地补偿款?
政府修路征地,如果征的是本村村民承包的土地,那么土地征收补偿款就会全部的补偿给承包土地的村民,村里也不会截留一分钱的,这一点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而现在政府征地,征的是村集体的土地,是村集体留用的土地,也就村里的机动土地,而不是村民承包的土地,那么,这个土地征收补偿款政府就应该全部补偿给村集体的,至于村集体怎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是村集体留用,还是发放给本村村民,这是村集体与村民的事!
你租用了村集体的土地,你与村集体只是土地租用的关系,你租村集体土地一年,你就应该付给村里一年的土地租金,你租村里五十年的土地,你就应该付给村里五十年的土地租金,而政府征用村集体土地,其实与你是没有关系的,征收土地的补偿款也没有你一分钱的,因为土地的所有权是村集体的!
那么,你与村里租用的土地合同没有到期,就被政府修路给征用了,如果你在经济上受到了损失,你可以按合同上的约定,向村里讨要回你的损失,如果按合同的约定,你没有受到经济损失的话,你也就应该同村里废止合同,该干啥就干啥去,如果你想在征地补偿款上分一杯羹的话,那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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