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注销、解散公司为由终止劳动关系,不付补偿金,真的可行吗?

我就遇到这事,目前被欠5万元薪酬,但公司无法注销。事实证明,你注销不了。

如果这可行的话,那将会造成更多的劳动者受到不公平待遇,行不通的。

从法律条款的角度不会允许这个情况

如果你是一个法律条款的编写者,排除你思考不到的点,你会允许这样的情况发生?

你这样写了,也过不了审。

社会稳定压倒一切。

好,就算作为老板的你,想逃避责任去注销公司,那么,工商部门会根据法规审核你的经营历史,你觉得能注销的得了吗?当然用资产抵债去发完工资后还是可以的。

从人心和事理上,也不能容忍这个情况

如果我是老板,一旦公司遇到什么问题,我就可以去注销公司,从而去躲避一切债务,那还愁什么呢?

供应商款我想办法欠着,员工的工资我想办法欠着。

那,一个老板,他最厉害的能力就是忽悠。只要会忽悠人,就能成事。

如果一个社会都是这样的人,那得有多可怕。

以注销、解散公司为由终止劳动关系,不付补偿金,真的可行吗?

用人单位决定解散注销的,劳动关系终止,但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计付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按1个月工资的标准计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付;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计付。

如果用人单位以解散之名(实质并未解散),而行辞退员工之实,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如果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劳动者不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述经济补偿金的双倍 计算支付赔偿金。

以注销、解散公司为由终止劳动关系,不付补偿金,真的可行吗?

得给补偿金

以注销、解散公司为由终止劳动关系,不付补偿金,真的可行吗?

这肯定不行!

依据相关规定,公司解体清算的所有财产,第一用于清缴税款,第二即用来给付职工工资保险及赔偿,第三才能用来给付业务欠款,还有余钱的话出资人才能分配!

前三款总应付总额超过注册资金但清算财产不足注册资金的,出资人还必须按出资份额补足注册资金,对这部分资金承担无限责任!

以注销、解散公司为由终止劳动关系,不付补偿金,真的可行吗?

这个问题?要弄明真实情况后再下定论。为什么?

一、公司以“注消解散”为由,这就意味着还没到资不抵债破产程度,故意终止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其行为弄虚作假为由,涉嫌欺诈劳动者。

二、不管公司注消也好解散也罢,劳动者的劳动价值不可损,必须要依法依规给予经济补偿,否则涉嫌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应接受政府相关的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承担法律责任,给劳动者一个说法。

三、如果公司真的资不扺债,达到了破产程度,那么公司应向政府相关部门及法院依巜破产法》申请破产,对内外债务的收支情况进行清算归还,劳动者的工资福待遇的拖欠予以补偿。

以注销、解散公司为由终止劳动关系,不付补偿金,真的可行吗?

不行,按相关法律,是要付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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