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给职工签两份合同,两份试用期合法吗?
违法或不违法,要根据情况来定,如果是我以下预估的这个情况,那就是既不违法,也是合情合理的;如果不是,那就存在违法的嫌疑!你可以和公司协商签订一份即可!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个劳动者同时只能有一份合同
法律法规层面,您可以去翻看劳动合同法;具体不详细说明,不管律师啊,或者企业管理人员怎么说,仔细读懂劳动合同法,研究透它,你就会明白;
企业的真实状况和用意猜想一套班子做两套业务
是否会有这样的情况,公司因为开发了一个新的业务需求,因为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限制的原因,新的业务需求就需要另一个公司主体来经营,所以,公司新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
这家公司呢,可能法人代表另有其人,但是,股东可能是一个股东;作为兄弟公司,在法律上是与老公司是没有任何关系的,甚至在业务上也没有交集;
新公司刚组建,人员不是马上就组建完成的,所以需要暂时用到老公司的人员;或者说,老公司的人员在资质上更匹配新公司的业务能力要求;也或者说,根本就没有想过重新组建人员,直接用老公司的人员;
也就是说,用一套班子,做两套业务;
有关管理的考量
从管理的角度来说,增加人员,意味着公司的管理难度会增大,过渡期来看,减少 (或不增加人员),又不影响到业务,何乐而不为呢?
成本核算的考量
上述,公司签订两份合同,还有就是从成本的角度,比如,会适量降低员工的社保等福利的基数,以降低福利成本等;
员工不理解的症结作为高层管理者对政策的不重视,作为中层管理者,对员工沟通的不到位,专业人员对政策没有吃透,或者按照经验来做事,或者对相关法律政策没有吃透,自己都不理解,怎么和员工解释说明;作为基层工作人员,涉及到财务,人力资源工作实操上,不知道如何操作,也更无法和员工彻底解释说明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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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坑害职工利益,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公司给职工签两份合同,两份试用期合法吗?
可以很明确的说,企业的这种行为既不合法也不道德,在这个过程中他们有两处地方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即合同签署双方不平等、约定两个试用期。
签署两份合同、约定两个试用期。像这样的企业两份《劳动合同》都不会给劳动者,而是统一保留在公司。如果,劳动者试用期表现比较好,那就用可以正常转正,并且用其中一份合同期较长的《劳动合同》,如果试用期劳动者表现不佳,那好了,用试用期长的那分《劳动合同》再观察一下,如果还是不行,那么就以“试用期不符合用人单位要求”未由无责解除《劳动合同》。
这两份合同把“霸王条款”这个词升级成了“自由型霸王条款”。不得不佩服这家单位的管理人员,真可谓绞尽脑汁,机关算尽。在这个过程中,用人单位至少两处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且从中可以看出这家单位的一些特征。
一、劳动合同签订的原则劳动合同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从而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你们签署过程中并不平等,是以企业意志为主导的。除非两份合同都给你一份,你也有自主选择权,否则就违背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二、《劳动合同》中只能订立一个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这家单位利用的是《劳动合同》最长可以约定6个月试用期,把自由度留给了用人单位自己,实际上就违背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无论约定试用期是1个月还是6个月,到时间要么转正要么解除劳动合同,不可以试用期到时间了,再约定一个。
三、对这家单位的特征分析一般来讲,这样的单位有一定的实力,不然他们不会明着和劳动者约定,没有实力的话,劳动者一听他们这种条款直接拒绝签约了。但是,这样的单位可能在很多管理方式上都存在“霸王条款”这份合同只是他们管理方式的缩影。“人性化”这个词可能在实际工作中与这家企业不搭边,劳动者工作起来会感觉到受控、受限和不舒服。
以上是我的观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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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我就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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