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男子醉驾撞死6人,法院为何从死刑改判为无期?

据安徽商报报道 2014年12月26日深夜,蚌埠工农路上当地市民陈运醉酒后驾车经过此处,撞倒多名行人,致六人死亡。蚌埠中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决陈运死刑,宣判后陈运表示上诉。安徽省高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此事一时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近日,记者获悉,最高院未核准死刑,省高院重审判处陈运无期徒刑。

我知道大家的想法,但是我们现在是法治社会,一切都要讲法律,以法律为准绳!

这个男子醉驾是真,撞死六个人也是真,按照根深蒂固的想法,必须判死刑,并且马上执行!

我们来提一个假设:

假设这个人没有醉驾,而是正常开车不小心撞死了六个人呢?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也就是说,如果他不是醉驾,只是撞死了人,即使撞死了六个人,也很难判处死刑,判15年都是少数!

即使是逃逸了,也判不了死刑!

那么如果他是醉驾呢?

那就不同了,因为适合的法律就换了,比如一审二审的适用法律就变成了危险方法危害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实这个醉驾的性质适用这条法律,也有点过了,这里面适用的人是指故意性质的,目的就是为了危害公共安全。

但是这个醉驾男,行为上确实是如此了,但是思想上并没有想害人,随着各国对死刑都变得更加谨慎,所以最高院驳回了前两次审判,也是从这个角度考虑的。

最高院可能认为他的罪行并没有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即使不判他死刑,也同样可以达到教育其他人的结果!

个人看法:

我觉得一审和二审都没有问题,符合法律规定,最高院的驳回也没有问题,也符合法律规定,那么我们就等着重审好了,不要过于干涉司法公正。

但是也希望这件事给所有人提个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要一失足成千古恨,连自己怎么进去的都不知道,连怎么死的都没搞清楚,那时候毁的可不仅仅是一家人……

但是最高法也要考虑一下民情,以及可能会对人民造成的后果,毕竟我们再也不希望出现南京法官那样的事情了……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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