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女人犯了通奸罪,是怎样惩罚她们的?

在古代通奸是一个仅次于杀人的大罪,历朝历代针对通奸疑罪处罚的力度也特别的深,当然了对有关于通奸的惩罚也各有不同。

总体来说,在秦汉时期相对严格,若是被抓住的话一般会被处于死刑。等到宋朝时期相对较松,只是被处于具体的肉体刑法,很少会被处死。

总体说完了,接下来我们来详细说说。

根据《尚书》记载,“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通俗的来讲,就是如果有人与他人通奸并且被抓获的话,就会被处于宫刑,男子宫刑大家还可以理解,因为历史上有很多的太监。

对于女子阉割大家可能就不太懂了,阉割手法要比男阉割还要残忍。方法就是将女子捆在木棍之上,用木锤猛锤女子下腹,通过数次的捶打使女子子宫脱落,导致女子一生没办法再进行性生活,就连上厕所都是一种非常痛苦之事,除此之外,还会将女子乳头给穿刺。

根据史料记载,在北魏时期统治者对于通奸这一事更为避讳,所以在北魏时所立的一条法律,凡是发现通奸者皆是死刑不管理由。

在秦汉时期已经非常注重一个人的生命权了,若是想要杀人的话,必须经过层层审核之后才能得到批准将他人击杀。

若是发现他人通奸的话,见者则可以立刻击杀奸夫淫妇,不用承担任何的罪责。

倘若当事者撞见之后,自己没有能力处理,可以回报到官府,官府也会按照制度将其抓起来给杀掉。

受到秦汉的影响,在三国之后的一些朝代对于通奸一罪这里头都比较严格,直到唐朝时期才有所缓和。

因为唐朝有一定的鲜卑人血脉,他们对于通奸这一块看得相对开放一点,所以在唐朝人的管理之下,通奸罪是不用被杀死的,只是被判刑。

如果通奸者是单身的状态下那么通奸一次会被判刑一年半,已经有配偶的情况下,同年一次会判刑两年,若是多次被抓到的话,会按照制度继续惩罚。

在宋朝的时期,由于受到了唐朝明确的影响,再加上宋朝是文人风气比较重,所以也就减轻了对于通奸仪式的责罚。

倘若被发现通奸的话,也就是稍微打一下屁股就放出来了。

而得到元朝时期,在治理通奸一事上面效仿秦汉时期的制度,虽然元朝统治者允许妻妾继承,但是特别反对通奸。

当事人若是撞到他人通奸的话,可以立刻将通奸者给斩杀,而且不用负任何的责任。若是没有斩杀成功报到官府,官府也会派人将通奸者给杀掉。

等到明朝时期,有点效仿宋朝的感觉,对于通奸者责罚十八大版,不过明朝的十八板打的比较严重,一般能挨过这十八大板之后,有气儿的人还真不多,更不要说一名女子了。

等到清朝时期则改为风俗上的羞辱,通奸者若是被发现的话,会被公开扒了衣服打屁股。就算当时没有打死,女子也会因为羞愧自杀。

除此之外,在不同的地方也有一些家族或者民族内部的小刑法,比如说浸猪笼,泡水沟等。

总的来说通奸罪在古代属于大罪。

古代女人犯了通奸罪,是怎样惩罚她们的?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要先要明白古代女性的地位是怎样的?

在中国古代,女性无权主宰自己的婚姻,且备受男性的约束进而沦为男性的附属品。中国古代社会道德认为:女性必须恪守社会规范,以更好体现男性的尊贵。古代女性在婚姻中往往不能自主。她们的婚姻可以是媒妁之言,可以是父母之命,可以是礼聘制,但都具有强制性,她们只能服从。

婚姻中女性是男性的附属品。古代“三纲” 的观点:“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 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董仲舒则认为 “丈夫虽贱,皆为阳,妇人虽贵,皆为阴”、“天道之三纲,可求于天也”,“三纲”从此成为处理男女关系的最高典范,女性的足迹被囿于家庭之内。女性在家庭中的主要任务就是料理家务、相夫教子,甚至只是传宗接代的工具,她们只能被动地从属、依附于男性。而古代又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为了有后,男性就会孜孜不倦的娶妾。

女性婚后的艰难处境。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这是古代男子休妻的七条规定,作为妻子,如违反了其中一条,丈夫就可以按照这种规定将妻子逐出家门。“三不去”是对随意离婚的一种限制措施:“尝更三年丧不去,不忘恩也;贱娶贵不去,不背德也;有所 受无所归不去,不穷穷也。”就是说:与丈夫共同为公婆服丧三年的,不能休;曾与夫同甘共苦的,不能休;妻子无家可归没有依靠的,不能休。“三不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女性,但女性在婚姻中仍处于绝对的被动状态和随意被践踏的地位。

其次,古代对女性的贞节有苛刻的要求。贞节观要求女性在婚前、婚后以及丈夫死后都 要“守贞”,就是说婚前要保持“童贞”,婚后要保持 “妇贞”,丈夫死后不再改嫁要保持“从一之贞”。但对于男人就不一样了,对男子而言,妻子死了可以续弦,妻子病了可以休妻,妻子在时还可以纳妾,如果妻子有怨言, 就是犯了“妒”罪,可以休妻。贞节观严重禁锢着古代女性,使得女性在婚姻中丧失了独立人格和自我意识。

所以,古代女性在不犯法的情况下都过的都像“奴隶”,如果犯了通奸罪,后果是很严重的。各个朝代对于通奸罪的处罚力度不太一样,但都不会很轻。元朝之后则是实行杖刑,也就是打屁股,别小看这个打屁股,可以参考嘉靖时期的“大礼议事件”,很多人挨不了几下就被打死了,何况还是女性。

由于通奸罪比较特殊,可谓是人神共愤,通奸罪是被允许执行“私刑”的,也就是旁人可以实施刑罚。由于法律对“私刑”的支持,所以就出现了一些残忍的“私刑”。比如:

  1. 幽闭:用木棍不断重击女人腹部,直至“羞秘骨”坠落,堵塞牝户,使其失去交合能力。
  2. 浸猪笼:这是古代处理通奸偷情最普遍的私刑,有诅咒偷情的男女猪狗不如、死后再也不能转世为人等恶毒之意。 将犯罪的女子关入猪笼之中,放到江河中淹浸,如果轻罪者,让其头部露出水面,淹浸一段时间即可;如果是重罪者,直接淹浸至死。
  3. 骑木驴: 就是在木驴背上竖有一根大拇指粗的尖木桩,然后将女犯下体对准木驴背部的木桩,尖木桩就会刺入下体,随着木驴的走动,尖木桩会一伸一缩,许多受木驴之刑的女犯也往往惨死在木驴上。

古代女性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出轨率应该是比较低的。新中国成立后,我们都是男女平等了,多好啊!多幸福啊!

古代女人犯了通奸罪,是怎样惩罚她们的?

我是水煮汗青,我来回答。

古代女人犯了通奸罪会受到怎样的惩罚?其实这个问题不够严谨,因为古代是没有“通奸罪”这种罪名的,那时候的通奸行为被称为“和奸”。

从《尚书》开始就有关于和奸罪的记载,犯此罪者所受到的惩罚是“宫刑”,即男人阉割,女人幽闭。

在后来的朝代中,和奸罪的处罚被不断完善和细化,普遍的处罚是死刑和杖刑。唐宋时期对和奸罪的处罚比较缓和,只是流放,除了唐宋两个朝代,其他朝代对和奸罪都是允许使用私刑的。

关于古代通奸罪的私刑

由于通奸罪允许使用私刑,于是就出现了各种奇葩的刑罚,比如浸猪笼,还有流传很广的骑木驴。

但我认为骑木驴这种刑法其实并不是用于惩罚出轨女子,而是一种普遍型的刑罚。根据正史资料的记载,骑木驴是押送犯人时的一种工具,比如宋朝的《三朝北盟会编》就记载了这么一段:

建炎元年11月,密州的知府赵野因为弃城逃跑,被抓获后被罚骑木驴。“彦令取木驴来,钉其手足……众已撮野跨木驴”。

从这段文字可以看到,骑木驴是将犯人的手足钉在木驴上,这是一种酷刑。《水浒传》也记载了这种刑具的使用:

撮合潘金莲与西门庆的王婆被抓获后判了剐刑,在押往刑场的路上“把这婆子推上木驴,四道长钉,三条绑索”,就是这样被送到刑场的。

这段记载与《三朝北盟会编》一样,都是将犯人的手足钉在木驴上,并不像流传的那般,用木驴来折磨妇女。

浸猪笼是一种真实存在的私刑,南方比较普遍,如今的一些考古发现也可以证实这一现象的存在。比如位于广东梅州的绿窟潭,在2012年至2015年期间,考古专家就对这个深水潭进行过探索,发现潭底有十几个头骨遗骸,有些尸骸还被铁链包裹着。在绿窟潭附近的村民就有传说,这里是古代“浸猪笼”的地方。

结束语

通奸罪在古代不同的朝代有不同的处罚方式,新中国成立后,《刑法》并没有将通奸罪纳入范围,而是将其列为道理范畴。

古代女人犯了通奸罪,是怎样惩罚她们的?

这个问题讨论起来就比较复杂了,得分国内还国外,得分在哪个朝代,而且还得分公刑还是私刑。不同的情况会得到不同的结果,而且有时候结果很逗逼,对了,还得分不同的对象。

华夏公刑

在华夏对这个罪名入公刑最早记载于秦代,秦朝的严刑峻法体现的淋漓尽致,男的管不住“腿”者杀!女的一样杀!而且在公法之外还允许见义勇为,你在路边看到此种不道德行为也可以直接上去杀!大抵是个人人得而诛之的局面。

到了汉朝情况稍微好了一点,但只针对男人,通常会采取没收作案工具的办法处理(宫刑),女的还是杀。不过汉代允许赎买,如果有钱的话,大抵还是能保住命的,所以这个只是看起来严厉而已。

到了唐朝事情开始起变化,大家都晓得唐朝人比较奔放,皇帝老子带头搞事情,相传李渊就是睡到人家隋炀帝行宫里才不得不起兵的。这要继续没收作案工具还了得?于是他们很机智的把这个罪名的刑罚改成流放,一般不超过两年。

宋、元基本继承了唐朝的法律,但我们知道蒙古同胞比较豪放,一般有仇当时就报,所以元朝法律贴心的给出了报仇套餐。丈夫捉奸可以当场杀人,但是审判之后再杀不行!而且可能是受理学影响,元朝中后期法律对女性通奸的惩罚加重了,开始打板子,且羞辱性的必须脱衣受杖。

明清两朝大体继承了元朝的刑罚,一般会一视同仁的打80-90板子,不过从明朝开始私刑的范围开始扩大化。法律虽然规定只有丈夫有权捉奸杀人,但通常真正执行的是家法私刑,执行人扩大到了家族。

华夏私刑

既然执行人扩大到了家族,那么女犯自然不可能一刀杀掉那么痛快,一帮无聊的人琢磨出来一堆千奇百怪的招数,大多充满羞辱和折磨的意味。受刑之人固然不好过,家里的孩子大多也再难抬头,这些私刑一般如下:

  1. 游街示众:一般会把受刑女子扒光绑在固定物上,由人抬着或者在畜力车走遍本城大街,女子脖子会挂上白底黑字的大牌子,上书女子罪名加姓名。随行的族丁手持铜锣开道,边敲边高喊某某于某月某日与人坐下伤风败俗丑事,街坊邻里当以为戒。

  2. 木驴:这个刑罚其实被民间给传走形了,它的原始结构没有很多人想的邪恶,就是把手脚用钉子砸在木架子上而已。说白了这也是一种游街的方式,只是更痛苦。另外也是为了防止受刑人自杀。

  3. 鞭笞:在游街过程中后边的族丁在前面敲锣报罪完毕后,会用鞭子抽打受刑女子,等敲锣报罪再次开始就停手,如此循环下去。一般围观群众往罪妇身上扔石头之类的东西多发生在此时,报罪的时候围观者会保持安静,大抵这也是种恶趣味的规矩吧。

  4. 浸猪笼:这个就不用说了,把人装进藤条边的猪笼里往水里一扔,干净利索。需要说的是浸猪笼不都是死刑,也有只是折辱的,就是把猪笼吊着扔进水里,把犯人的头露出来,过段时间在捞上来。一般浸猪笼的意思是说这个人猪狗不如,即使转世投胎也是畜生,这也是一种羞辱。

外国刑罚

国外那群古代逗逼的脑洞其实一点都不比华夏小,关于处刑方式他们没啥特别,但对于罪名危害性他们倒是很有想法。在中世纪的英国通奸是一种重罪,它等同于盗窃!是的!你没看错,那时候英国按盗窃罪判罚婚外恋。

即使到了1707年这种接近近代的时间,英国席大法官约翰·霍尔特(John Holt)还是按照这个思路判决,他在司法解释中指出,与他人妻子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男人是“财产侵害最高的人”。至于女人,说实话,比华夏强很多,除非宗教法律追究,否则没什么大事,大抵和那边贵族喜欢找情妇有关系。

不过那只是因为玩的浪没人追究而已,如果认真追究的话还是可以入罪的,比如杀妻狂魔亨利八世杀掉两个媳妇都用了给自己戴绿帽子的罪名。所以在那里犯这个罪名的女性可能啥事儿都没有,甚至给人生孩子了都没事,也可能被宗教法律直接整死,只能说看实力和运气决定。

和英国恩怨纠缠的法国就不一样了,他们玩的比英国浪,自然不敢把这罪名搞太大,通常也就是罚款了事,丈夫受不鸟就是找那人决斗,总之法官很忙,不参合那些扯淡事儿。到了19世纪拿破仑的《刑法典》才正式入罪,一般是两年以下监禁。

其他乱七八糟的国家就不说了,否则快200个国家够我写到明年的,通论是大部分国家古代通奸都是犯罪,只是惩罚力度不一样而已,就扯淡到这吧~

古代女人犯了通奸罪,是怎样惩罚她们的?

在古代如果一个女性犯了通奸罪,是没有一个人会同情她的。她也将面临灭顶之灾。那么到底是怎样的灭顶之灾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古代对犯有通奸罪的女性有4种处罚方式。

第一种:骑木驴。

这是一种专门对女性使用的酷刑。木驴的背上有一个小木桩,会上下浮动,女性坐在上面,会让其痛不欲生。明末时期还有一种骑木驴,《二十四史演义》中这样描述,先将女性吊起来,然后在下方放一个木柱,再把女性放下来,让木柱从阴道直至口鼻穿出。极为残忍。

第二种:烙片。

烙片是对女性的一种羞辱,在烙片上方会有精美图案,而这个图案所代表的意思则是说这个女人有过通奸罪的案例。先将烙片烧到通红,滚烫,然后烙印在女人的身体上,肉会被直接烧熟,并留下烙印。

这种刑罚也是专门对付红杏出墙的女人的,被烙印上图案的人,一生抬不起头。

第三种:浸猪笼。

这个是我们最熟悉的。就是将女人放在笼子中,然后浸入水里,轻者,露头,重者,没顶,并淹浸至死。

第四种:牛筋刑鞭。

它是用牛筋制作成的鞭子。只要抽打一下,身上就会留下深深的印记。和它一起使用的则是盐水或酒水,在抽打之后,往身上一洒,便会让人痛苦不堪。

每个朝代都不同。

在最开始时期,也就是秦汉魏晋这段时期,对于通奸罪处罚是最严重的。就拿北魏来说,凡是通奸,无论男女,都要被处死。当然,行刑的人可以是犯通奸罪的人的家人,也就是说,可以被施以死刑。

在《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有记载:夫为寄豭,杀之无罪。“寄豭”是指放在别人家里传种的公猪,也被寓意为乱搞的男人。

如果这个男人乱搞,并且被杀了,那么杀人者是无罪的。

到了唐宋时期,对于通奸罪的惩罚轻了一些,《唐律》中规定,通奸的男女需要被关押一年半,如果女人有丈夫的话,就是两年。

古代女人犯了通奸罪,是怎样惩罚她们的?

不论古今,通奸都是一种见不得人的行为。

相对于古代,如今的法律对通奸并不严苛;而古代社会,由于法律不健全,古人往往会将各种情绪倾泻在通奸者身上,更有甚者,使出很多私刑来惩罚他们。

比如游街示众、骑木驴、浸猪笼、鞭笞等等。

这些私刑都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受刑者必须公开受辱。

就拿浸猪笼来说,受刑者在受刑之前,施刑的人会广而告之在当地宣传;行刑当日,受刑者会被剥去衣服,然后装入一个笼子里,再将其抬到一个固定的河边,待围观者聚集的差不多时,公开其罪名,最后将其扔在河里,淹死。

浸猪笼的受刑者,往往是女性。

至于为什么会是女性,而不是通奸双方都受刑?如果男方家里有权有势,则很容易就逃过此劫;如果男方家穷困潦倒,估计会被围观的人们给打死;如果男方家庭状况一般,也会想尽办法将罪名降低。

古人对女性从道德上“三从四德”约束,更有“嫁出去的姑娘如泼出去的水”这样的说法。犯了事儿之后,如果夫家不管,那就没人管了。

不过,通奸这种罪名,夫家就算心再大,也不会出面吧?

当然了,古代那么长,不同历史时期,对于通奸罪也有不同的规定。先秦时期,会将通奸双方处死;两汉,则直接没收作案工具(阉刑);隋唐以后,统治者对于通奸者虽不会处以极刑,也是难逃活罪。

比如说,宋朝法律这样规定:

“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

翻译过来就是:通奸的双方要被关押一年半;如果女方是有夫之妇,则要关押两年。

古代通奸者,最有名的当属《水浒传》中的西门庆和潘金莲二人,以至于这两个名字现在都成了奸夫淫妇的代名词。

作为通奸者里的女方,潘金莲受到了怎样的惩罚呢?

话说,潘金莲通奸西门庆被武大郎发现后,两人串通王婆将武大郎杀死。武大郎的兄弟武松自然不会甘休,开始调查武大郎的死因。查到最后,武松发现,原来凶手是嫂嫂潘金莲。

于是,武松便将潘金莲押到武大郎的灵前,将她杀死。潘金莲的死,《水浒传》中是这样记载的:

“那妇人…被武松揪倒来,两只脚踏住他两只胳膊,扯开胸脯衣裳…把尖刀去胸前只一剜,口里衔着刀,双手去挖开胸脯,抠出心肝五脏,供养在灵前。”

根据书中的描述,潘金莲被武松活活挖出了心肝五脏死去。

相对于浸猪笼、骑木驴等私刑,潘金莲并没有被拉出去游街示众,而是被武松直接来了个“痛快”的死法。

如果武松没有杀潘金莲,她会有怎样的结局呢?

彼时,潘金莲在阳谷县,已经坐实了“淫妇”之名,整个阳谷县城,无人不知她和西门庆干的勾当。

西门庆是阳谷县有头有脸的人物,他与潘金莲、王婆三人合谋杀死武大郎,阳谷县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当武松拿出证据替哥哥伸冤时,阳谷县令还是打马虎眼儿,明显就不想插手此事。

这样的潘金莲,即便武松没有对她施以私刑,若是西门庆玩腻了将她舍弃,她的人生依旧逃不过一个“生不如死”。

因为,潘金莲在遇到西门庆之前,即,她还是个良家女子时,当时的阳谷县就有这样的流言蜚语:

“这婆娘倒诸般好,为头的爱偷汉子。”

大概,恰是因为潘金莲的名声已经坏到了极点,武松才不屑于将其公开处刑吧。

图为古代惩罚通奸女性的刑具:断指夹

现如今,人们对通奸这种见不得人的行为,似乎只看作是一种饭后聊资了。比如说,前几年影视明星王某某的妻子马某,出轨了王某某的助理宋某,结果如何呢?

马某不过是背负了“马金莲”的骂名,王某某对其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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