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家保姆坠亡家属索赔遭法院驳回,雇主与保姆形成何种劳动关系?
这个问题得先看这保姆是因何坠楼的,因为她是住家的保姆:
第一属于正常的工作时间内,没有离开雇主家。
第二,也是属于正常工作内,如出门卖菜,购买生话用品等,包括上楼顶凉衣服这一类……
第三非工作时间内,(即是有些住家保姆也有一定的休息时间,如节假日,正常休息日,或工作时间外的休息,到外活动。)
第四,要看雇主与被雇的保姆之间平时的关系(例如争执,打骂、精神虐待,攻击等)
第五,保姆是否受过什么家庭或外界的骚扰,如家庭生活压力等方面的事情,导致她想不开,放不下。
第六,雇主与保姆之间是否有劳动合同关系?如果没有,那么保姆是否和家政服务公司签有劳动服务合同?
第七如果没有任何劳动服务合同,只属于雇主与被雇保姆的口头协议的……
要分清楚坠楼事实真想,是个人的思想行为?还是工作内造成的意外?抑或是完全被逼的呢?这一切最好是报警由警方取证处理。如果家属或雇主有足够的证据也可提供给警方,这样就能分清楚保姆坠楼的主次责任,使得大家双方得到更好的解决问题。
法律是讲事实证据的,要有事实证据证明保姆是在雇主家,工作时间内坠楼死亡的,或者是受迫于雇主的某种思想压力、(如工作时长、打骂、人身攻击、精神伤害,或道德欺凌等),这样才可以追究雇主的全部责任关系。如果你不能提供这些事实证据,就胡乱的向人问责索赔,那是敲诈勒索,污蔑,人家也可反告你的。
所以,索赔,不但要讲证据,也得看责任归属,合同性质归属,不能随意去找人索赔,也不能漫天要价的去索赔,而应该看看人家的责任是多少,该怎么负。如果说保姆是在工作时间外到外面坠楼的,又或者说是由于其它精神压力引起的呢,这方面,雇主是不用负责任的,因为雇主没有和保姆签有任何雇用式的劳动合同,工作外的时间是保姆的自由时间,也不属于雇主管顾负责范围,而是属于保姆所在的家政服务公司,因为家政服务公司在用人时,会和被雇用者签订一份正式合法的劳动合同,该合同含有用工安全险,这方面又要经过健康体检,工作培训等,职技考核等工作协议,双方才签约试用,并且家政服务公司方面也要为员工买上一些意外伤亡险,或工伤险什么的。一般雇主私人是没法和保姆完成一份正式的用工合同的,这项不符合我国现有的动合同法。现有的劳动合同法,只有事业单位,或者是私人企业公司,如建筑、家政、物业、快递、餐饮、超市等一类经过注册认让的公司或单位,才能拥有正式的劳动合同。也即是说现在的雇主一般只能和家政服务公司签一份雇用合同,由家政服务公司委派保姆到雇主家。
也即是说保姆家属要索赔,得撑握所有证据,包括劳动合同法。了解到所有事实真相后,然后取证向保姆所在的家政服务公司层层追起,如果属于雇主责任造成的,家政服务公司自然会和雇主协商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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