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约男网友却遭偷拍,妥协发生关系后报警,男网友是否构成强奸?

这种情况,男网友构成强奸罪无疑。因为,女子与男网友发生关系是在遭遇男网友偷怕后的胁迫所致,本不是本人心甘情愿的情况下发生。

什么是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从刑法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强奸是指非本人愿意的一切行为。即除了本人愿意,无论你说什么方法与女人发生了关系,均是强奸。

因此,男网友用偷迫,然后胁迫女网友与之发生关系,这符合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因此男网友构成了强奸罪。

男网友会受到什么惩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我们从刑法这一条中可以看出。凡是犯了强奸罪,处理都较重。最低刑都是三年。

现实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可以取得女方谅解,其处罚可以减轻,极有可能小于三年。

强奸罪是八大重罪之一,因而,刑法的处罚很重,男网友的行为,最少得判三年有期徒刑。

网络空间里水份太多,大家交友要谨慎!

从这个女子约男网友被强奸的情况告诫我们,网络里的一切,我们都不可信,因为,我们在网上,根本看不清对方的真面目。

而在网络中,从事犯罪活动的人很多,有骗色的,有骗钱的,据报道,2017年至2021年全国各级法院一审审结的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共计28.2万余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些案件共涉及282个罪名,案件量占比最高为诈骗罪36.53%,其次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3.76%。因而,我们无论在网上做什么,都要有预防意识。

虚拟的网络世界,上当受骗的人很多,我们应该时刻做好防范工作,或有防范意识,免受侵害。女性更应注意,狼无处不在。

结束语:女网友约见男网友,虽有女性主动的表现但男网友用偷迫手段胁迫女网有妥协与之发生性关系,这符合强奸罪的犯罪主体,男网友构成强奸罪。

这里提示大家,网络与现实世界有差距,大家在网上交友,办事一定要做好防范工作,防被侵害。

如果一旦发现被侵害,要做好证据保存,并及时报警。

女子约男网友却遭偷拍,妥协发生关系后报警,男网友是否构成强奸?

构成。妥协,说明女子不是心甘情愿发生的关系,女子不愿意就涉嫌构成强奸。记住关键点,女子不自愿,就涉嫌强奸。

女子约男网友却遭偷拍,妥协再次发生关系后报警。可以看出,女子约男网友见了后就发生了关系,这是第一次,也是两厢情愿的,女子却遭男网友偷拍,既然是偷拍,就是未经女的同意,而且应该是一些私密照,不然,女子也不会因为这个偷拍妥协的。

女子因为男网友拿偷拍照要挟,女子妥协再次发生关系,再次,说明发生第二次关系,这一次,女子在不情愿的情况下发生的,违背了女子意愿,强行发生关系,这就构成强奸了。

女子报警,就会按涉嫌强奸立案,有发生关系的证据,男网友会以强奸罪判刑的。

男网友这是贪心不足,本来一次啥事没有,非要第二次,不同意就拿偷拍胁迫,这下好了,前面一次也作废了,强奸罪可不轻,名声受损,判刑坐牢,还得赔偿。

女子约男网友却遭偷拍,妥协发生关系后报警,男网友是否构成强奸?

谢谢邀请!这些烂作的事情还是交由法律去说事吧,不论各打五十板也好,独判强奸犯也好,按现在的高信息时代对于这种烂作的现象多得是,双方都能相约了证明都有那种烂事作怪,难道苦苦相约而来只是为了喝一口水吗?有的只不过见面后形象出入太大,美颜手机这时帮不了丑态,出烂事是因为王八对不上绿豆,如果双方都对不上还好否则象这种事情还是常发生的,所以请大家网聊当消闲,网约当小心。

女子约男网友却遭偷拍,妥协发生关系后报警,男网友是否构成强奸?

女子见网友本该是一件高兴事,却因自己疏忽防范意识,一失足成千古恨。为这样的龌龊网友不值得

女子约男网友却遭偷拍,妥协发生关系后报警,男网友是否构成强奸?

不要再以这种无聊的话题去为这种女子叫屈了!既然女子敢单独去约见不熟悉的男网友,其实她最大的目的就是去享受肉体的快感!在无聊中去寻找刺激。都是成年人,难道她会不知道单男独女在密室中约会的后果?至于以后所发生的事己出乎她预料,不知还有套中套罢了!有什么值得大呼小叫?

女子约男网友却遭偷拍,妥协发生关系后报警,男网友是否构成强奸?

两次与男网友发生关系,不料遭到对方偷拍,该男子试图再约女方无果,以私密照片相威胁,女方无奈妥协,两人又一次发生了关系,事后女子报警,是否构成强奸?还是先看看具体案情再行分析:

案件经过:

小丽和男友大吵一架后等着对方来哄自己,没想到在朋友圈看到的是对方和朋友吃夜宵喝酒唱k的动态,越看越来气,她决心报复对方,遂通过某APP约到附近的男子王某,当晚便与之发生了两次关系,不料对方竟偷拍了照片。

后小丽与男友和好,很快将此事抛之脑后,不料没过两周忽然接到了王某的电话,对方约她见面,小丽想也不想一口回绝,这时王某不慌不忙地道出自己手里有那天晚上的照片,让小丽来不来看着办。小丽无奈赴约,王某接到她后直接将车开到一处偏僻的地下车库;面对小丽你到底想干什么,要多少钱愿意删掉照片等等追问,王某表示“很简单,再做一次就删”,小丽再次妥协答应,双方随即在车内发生了第三次关系。

构不构成强奸?

终于摆脱王某后,小丽咬咬牙选择了报警,王某这种胁迫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理论上来说大部分朋友都会认为构成,但是近日,当地检察院审查后对本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理由是证据不足,这合理吗?检察院为何会如此认定?

首先,前面两次关系无疑是不会属于犯罪的,因为乃是小丽主动约对方发生,显然她当时属于自愿,

根据我们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罪是违背妇女意志;利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侵犯妇女性自主权、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一项罪行,所以王某行为是否构成本罪的关键就在于第三次发生关系他是否胁迫了对方。

理论上来说,强奸罪中的胁迫主要是利用某种手段使被害人处在不敢反抗的状态,不得不对自身某种既有利益以及性自主权之间进行取舍,以达到嫌疑人实施侵犯的犯罪目的。

本案中王某起初是约小丽见面不成才拿出的照片威胁,虽然也是一种胁迫,但目的是约小丽见面,而非和她发生关系;

其次是面对小丽屡次询问对方怎么才愿意删除自己的私密照片,王某提出了发生关系,这里很难认定为胁迫,甚至更像是“协商”,所以检察院认为小丽第三次也可以说是自愿与之发生的关系,以换取对方删除相关的照片,因此认定王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于是有了最后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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