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性侵女子时,未释放体液,那是否还能定义为强奸犯罪呢?

谢邀。

我先告诉你,男子性侵女子,无能是否释放体液(即射精),只要插入均构成强奸罪。未插入,犯罪一样,但判决时会轻一些,对于奸淫幼女,规定不同,请继续阅读了解。

我有一个老表,单身汉。2013年的春节,本乡一智障女子离开家人视线,跑了出来,东游西晃的乱走,走到了我这个单身汉老表的家门口,老表就起了色心。

这个老表爱喝酒,一天到晚都二麻二麻的,当时天刚黑,就将这个痴呆女人喊到附近一个工棚,对她实施性侵。

刚进入该人身体,因酒后原因不能释放体液,这时家人找来,见女的没穿裤子,男的穿好了从工棚出来,于是报了案。因对方是知呆智残者,不能做口供证言,于是法医取其体内汾泌物进行医学鉴定,因插入抽擦留下了老表的身体物质,结果出来,老表无法绞辩,只好承认了事情经过,于是我这个老表被法院判了有期徒刑三年。

有人讲,这种未释放体液没有证据,这是无知。现在的科技并不单一用精液进行检测认定。

法医从女人身体内提出汾泌物,里面有男人抽插时留下的一种物质,这时可做TNA鉴定,一鉴定一个准。

此外,司法关于对强奸罪的解释,并不根据是否释放体液的界定来定罪的。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这就是说,只要插入了,犯罪就构成。

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这说明未释放体液都与是不是构成犯罪无关。

但有一个特别的规定,这个规定是争对特殊对象的,就是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强奸罪行成。

当然,这种捡测,是一种证据收集,一般说来,口供为主要证据。

综上所述,男人性侵女人是,受侵害对象如果是成年人,抽入到对方的身体,强奸罪构成。未插入视为未遂,即强奸未遂,量刑从轻。如果是幼女,叫生殖器触碰为既遂,未触碰为未遂。既遂以未遂均犯强奸罪,但量刑时有轻重之分。

男子性侵女子时,未释放体液,那是否还能定义为强奸犯罪呢?

受害人体内的体液是强奸类案件的关键证据,利于司法机关及时确定被告人。但是不是唯一证据,不是定案证据。强奸罪定案的主要证据是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辩解,结合是否采取暴力的相关证据定罪。在实践中,情况非常复杂,没有把精液留在女性受害者体内,情况也是多样,有些男性没有精液,有些男性没有发生射精行为,有些男性带着避孕套,有些男性没有奸入等情形,并不能否决强奸罪的成立。 另外一点,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不要求每一个的行为全部完成,只要形成了共同强奸的犯意,哪怕自己没有实施犯罪,但是参与了部分行为,就是“一人既遂,全部既遂”。也就是说,在强奸罪的共同犯罪中,只要有共同犯意,提供方便,提供帮助,哪怕自己没干,都构成强奸罪的共犯。也就是说,帮助就范,帮助脱衣服,抱胳膊,抱腿,放风等情形,都可能构成强奸罪。极端例子,女性帮助男人完成强奸行为,都可以构成强奸罪。

男子性侵女子时,未释放体液,那是否还能定义为强奸犯罪呢?

男子性侵女子时,只要男子违背女子意愿发生了性关系,有这个犯罪事实,就可判其强奸罪。并非有体液才能确认强奸罪成立。罪犯在案发现场受害人身体中,能留下体液当然更利于破案、定罪,但罪犯一时紧张,没有释放体液,也不要紧,只要犯了强奸的罪行,照样判其强奸罪!

在强奸典型案例中,有不少犯罪分子强奸女子,特意戴上安全套,对女子性侵后,将套子带走销毁证据,那么,警察只有从足迹脚印、衣着穿戴、天网监控视频寻找凶犯线索,人们有所不知,除了精液以外,罪犯的汗迹血汗,同样可查出DNA找出案犯,并非一定要精液才能逮住强奸犯!

男子性侵女子时,未释放体液,那是否还能定义为强奸犯罪呢?

这话问的好呀!

这算是,问一个法律与道德问题。

男女关系都说到了,性侵了,性,乃两性身体接触,侵,乃侵略,就这两字,就是道德与法律不容。

什么叫,强奸未遂,强奸未遂,是指在没有发生关键部位接触,或是未实施时,都算强奸了。

以前一些地方上,还有一个罪名,叫做故奸,这词是什么意思呢。

就是在一方,半推半就的情况下,发生了关系!

然而强奸是,在强迫威胁下发生的关系!后来慢慢,都统一为了强奸罪!

什么不留液体,这话……只要女方有证据你和她发生过不正当的性关系,就是强奸罪,只是说,证据的多少而已。

取证的难度大小而已!

男子性侵女子时,未释放体液,那是否还能定义为强奸犯罪呢?

这个问题好搞笑啊?那是两码事好不好,就如同小偷入门盗窃,没偷到有价值的东西,他就可以免罪啦?[捂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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