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叫我去做担保人,银行放贷员打电话给我说贷款人无力还款都不关我的事,是这样吗?

我认为,银行放代员打电话给你说货款人无力还款不关你的事不可信。但是新民法典实施后,有多种情形担包人可以免责。

这个问题要说清楚,得去问问法律,不能在这里信口开河,

以前的法律规定,担保人为第二责任人,当第一责任人无力偿还时,银行便可向第二责任人,即担保人追偿。于是很多担保人吃了大亏,别人用钱自已替他还债,有的为此弄得家破人亡。

我曾经就上个一次这样的当,早在一九九二年,帮一个朋友担保了三千元钱,结果这个朋友没还,我被拉入了黑名单。直到2011年,我才发现了这个问题,找到这位朋友,他做木材加工倒团。于是我去银行还时,花了一万五千多元。

我们看看以前法律规定的连带责任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

我国巜担保法》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从这里,明确了担包者的责任,就是说只要你给别人担保了,别人还不起了,你就得站出来还,好比第二梯队。

但是,今年实施的《民法典》对担保责任有了更详细的规定,这个规定有了时间点,超出了时间点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担保人不承担责任呢?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对担保责人有了明确界定。之前的保证法律制度重点是考虑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从《民法典》开始,法律开始依法侧重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者主张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6个月。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人破产开始后保证人保证期间届满前,债权人未依法诉讼、仲裁的,破产程序终结后也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貌似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形下保证期间不再作为保证责任的考量因素。

这里一定要弄清楚,重点,就是破产终结六个月。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转让全部债权而未通知保证人的,债权受让人而非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或诉讼仲裁的,保证人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此外,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大家一定要看清时间点,这是重中之重。否则,不会给你免除担保责任。

从以上这些条文规定,给人担保,承担担保责任有时间限定,并不是一保到底。但是银行信贷员打电话说贷款人还不起不关你的事是骗人的。只有在以法律规定的上情条件形成时,你才可以无责任。

我朋友叫我去做担保人,银行放贷员打电话给我说贷款人无力还款都不关我的事,是这样吗?

担保无小事,担保人签完字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担保责任分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责任是借款人还不起借贷后才需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更重,只要借款人不及时还款,可以同时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也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银行那么精明,傻子都知道是第二种情况,你说到底朋友不还或者还不了,你要不要承担还款责任。

普法君温馨提示:但凡涉及担保的,一律不要签字,不要为了一点点蝇头小利而承担全部的责任,小便宜贪不得,也不要为了帮朋友,磨不开面子之类。担保需谨慎!

我朋友叫我去做担保人,银行放贷员打电话给我说贷款人无力还款都不关我的事,是这样吗?

肯定不是这样的,担保是负有连带责任的,如果贷款人无力还款,担保人是要替贷款人偿还的,担保是有风险的,这个保还是不做好。

我朋友叫我去做担保人,银行放贷员打电话给我说贷款人无力还款都不关我的事,是这样吗?

担保人啊,怎么可能没有关系,一般银行让你做担保人,都是签连带责任的担保,连带责任的话,对方贷款偿还不出,银行有权向贷款人或者担保人任何一方要求付款。所以没事别给人担保,不要相信他们话。如果他说没有责任,你让他在贷款的时候当着银行经理的面把这话录下来录音录像。

我朋友叫我去做担保人,银行放贷员打电话给我说贷款人无力还款都不关我的事,是这样吗?

肯定不是这样的。如果贷款人无力还款都不关担保人的事,那还要担保人干什么。

我的同事老戴自从吃过担保的亏后,现在只要有人贷款找他担保,他连听都不听。原来老戴有个同学,是搞企业的,平时请老戴喝喝酒,都是同学付钱;打打牌,总是老戴手气好;甚至过年过节还带点礼品给老戴,搞的老戴好像欠那个同学人情似的。

大约半年后,那个同学突然找老戴,说有个事请他帮忙。由于新上一个项目,由于投入较大资金。而客户的帐款还没有及时收回来。

还没等同学说完,老戴就说自己只有50w存款,如果需要可以全部拿去用。那知同学说,自己不是来借钱的,而是向银行贷款。现在手续都办好了,就差有稳定工资收入的人担保。

老戴听后,当即表态没问题。第二天老戴就在同学的陪同下,去了银行。当时,放贷员也对老戴说了,贷款人无力还款时不关他的事。

后来,那个同学的新项目失败,资金链自然就断裂了。在无力还款的情况下,银行就找老戴还款。老戴以放贷员曾经说的话拒绝还款。

再后来,老戴就收到了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判决的结果当然是老戴替同学还钱。这下老戴紧张了,家中的50w拿出后,还需偿还150w。没钱怎么办?

法院也很讲原则,将老戴的工资留2000元给他作为生活费外,其余的全部划走用于还贷。好在那个同学还讲旧情,在老戴妻子的追逼下,嘞紧裤腰带和东拼西凑,在半年之后把贷款还了。

由此可见,担保人的连带还款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放贷员之所以这样讲,纯粹是为了促成这笔交易而拿奖金。对此,我们要有清晰的辨别能力,并做出理性的选择。

我朋友叫我去做担保人,银行放贷员打电话给我说贷款人无力还款都不关我的事,是这样吗?

肯定不是这样的!不知道银行放贷员有何居心,如果怎样都不关你的事儿,还要担保干嘛?

你作为担保人,无非就是两种担保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贷款人没有能力还款时,才由你来承担还款责任;连带保证:贷款人不还钱时,银行可以选择让你朋友还款或让你还款。

无论如何都没有“贷款人无力还款都不关你的事”这种情况,替别人担保,请谨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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