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第8年,第7年单位没给签劳动合同,请问自己主动离职能要求补偿吗?
这个是要分情况来看的。
一、 劳动合同的订立:
1.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入职一个月内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自次月起,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赔偿金(最多11个月)。
2.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是否能拿到补偿:
1.看你单位没给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多长时间了?如果超过一年了,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补偿。
2. 如果没超过一年,从第2个月开始到第12个月,可以拿到每月工资的两倍的赔偿金。
上班第8年,第7年单位没给签劳动合同,请问自己主动离职能要求补偿吗?
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你好,上班第8年,第7年单位没有给签劳动合同,请问自己主动离职能够要求补偿吗? 这个问题很简单,自己主动离职是不能要求任何经济补偿的,除非是企业单位单方面解除你的劳动合同,那么这种情况下才可以享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待遇。
那么这个经济补偿是要根据你所在工作单位的工作时间来确定,比方说你在工作单位工作了8年,那么你就可以享受到8个月的工资待遇。这个工资待遇是根据你们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来决定的,你们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比如说是6000块,那么你就可以获得6000块8个月的待遇,那么就是48,000元。
但是,如果你要自己主动辞职,就享受不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待遇了。所以说必须是单位单方面解除你的劳动合同,那么才具备享受经济补偿的待遇。如果不是单位单方面解除你的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就不具备享受经济补偿待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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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第8年,第7年单位没给签劳动合同,请问自己主动离职能要求补偿吗?
离职好了的话可以
上班第8年,第7年单位没给签劳动合同,请问自己主动离职能要求补偿吗?
主动离职没有经济补偿。除非是单位以低于到期合同标准续签合同,员工不同意,则员工可获得经济补偿。
上班第8年,第7年单位没给签劳动合同,请问自己主动离职能要求补偿吗?
一、用工八年未签合同,在法律上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工八年未签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十)款所说“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六)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之范畴,以此书面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一)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你应当获得8个月工资对经济补偿金。
二、用工八年未签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九十七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从2008年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支付11个月二倍工资。不过,因为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一年,而全国各省市司法实践中对二倍工资时效有不同观点,除四川、郑州、海南少数省市采用劳动关系解除(终止)起算法,你还可以主张权利,其它省市采用逐月起算法和终了起算法,均已在2009年12月31日时效期满,主张权利不再被法律支持。
上班第8年,第7年单位没给签劳动合同,请问自己主动离职能要求补偿吗?
根据你的提问,首先我的理解是:你在同一个单位已经工作到了第八年了,第七年单位没有跟你签合同,也就是说之前单位都和你签了合同,那么现在来回答你的问题:
1、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续签,劳动者还在继续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从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资。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作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如果你是主动离职可以以此单位未签合同要求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
2、想要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以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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