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变投资人,回款还有戏吗?

现在在很多网贷平台的良性退出方案中,他们的目的就是积极将出借人变成所谓项目的投资人。将债权往来性质变成了所谓的股东投资性质,最终达到平台逃避法律责任,拒绝偿还出借款项的目的。

目前已经进入到P2P平台停止新增业务后,也就是停止营业收官后的历史问题处理环节。其实出借人都可以想象到,平台不可能再利用出借人做任何其他事宜,那么自然就要想尽办法,最大可能的从出借人手中夺取最大利益。那么在此时,所有出台的方案有可能是站在出借人角度而设立的吗?肯定不是的。现在已经变成了纯粹的平台同出借人的博弈零和游戏。

平台还面对着监管部门的压力,如果未来平台不能妥善解决出借人的债权收回事宜,同时引发了社会的不稳定,可能这些所谓良性退出平台就无法顺利退出,整体性质就会转成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前不久小牛资本就是这样的情况转换,监管部门给予了时间,让小牛资本良性退出,但是小牛资本没有想着如何解决出借人问题,而只是一味的进行拖延和推脱责任。最终小牛资本被刑事立案,主要控制人和相关管理者被立案侦查。

目前很多网络借贷平台在自我宣称良性退出之后,都会推出所谓的兑付方案。当然每个方案都号称是站在出借人角度,最大比例的进行债权回收。其中的一类方案就是将所谓的债权变投资。例如平台过去违规出借给某项目巨额款项,现在号称同某项目股东达成协议,整体收购某项目的股权。然后涉及的出借人都变成了股东平台在予以配合,后续进行项目变现和分配。

如果出借人接受了这类的建议,那未来不知道能回收多少了。但是对于网贷平台来说,这就是一天上掉下来的大好事。因为一方面过去违规放贷,那些违法事实全部被掩盖了,再不会被追究。一方面出借人的债权变成了股东投资,可以有效降低平台待还金额,同时也可以汇报给监管部门,降低平台应该负的责任。最后一方面基本上接手的项目绝不如平台描述的那样好,有可能平台在从中还可以最后牟利,大赚一把。

当出借人同意这种提议时,那么未来在项目处理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都不再会有监管部门协助过问了。因为这属于民间投资,任何纠纷只能去法院打官司。现在的涉嫌非法集资的事情已经了结,只要出借人签署了同意书,那就脱离了所谓的网贷问题的处理范围。同时后续协助的处理网贷平台,可以随时脱手不管。因为他们可能仅仅是顾问和咨询,购买之后需要出借人自己去行使股东权利。

所以分析之后,出借人答应这样的要求,是不是就是羊入虎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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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变投资人,回款还有戏吗?

投资有风险,没有约定的收益,赚得多分得多赚得少分得少;P2P是民间借贷,出借有约定的利息,有合法的出借合同,现在把P2P出借人说成投资人是别有用心,是为了推卸责任。监管失职渎职是P2P暴雷的根本原因,所以兜底解决P2P问题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出借人变投资人,回款还有戏吗?

按国家规定的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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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参与人的诠释

“集资“定义为针对某个顶目,民间投资,国家控股投资,个人投资。都是在明确项目方用途情况下,筹集的资金。其总额款,称为集资。而对于互金中介平台的点对点合同款,不能定义为集资,只能定义为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合同交易款。

“参与人“的定义,某项目的单位与个人投资方,按投资比例分红。才能定为项目参与人。因为享受股权的收益。而出借人不能定义为参与人。而是理财产品(本十息)的消费者。

故本溯源,将初罪突变成原罪的犯罪嫌疑人与出借人划为一类(即伤害者与受害者)。混淆了打击谁保护谁的因果关系,如何才能实施民法宗旨,即如何有效保护人民的合法财产不受到侵犯。这必然会成为我们深思的问题。

出借人变投资人,回款还有戏吗?

很简单,出借就要有借有还,本息全回,逾期了要加罚息;如果是投资,就得有分红吧,可以要求彻查平台成立的资金流水,股东分红,员工工资等,分蛋糕[酷拽]

想用投资人偷换概念,无非是诈骗平台的手段罢了,没雷的时候你是出借人,没权利分红,只能拿利息,等雷的时候,你就变投资人了,承担风险,看看,多大脸啊,想的多美

所以,面对诈骗老板,怎么办呢,坚持立按,送他进去啊,老板们进去冷静冷静,就知道该怎么还钱了[酷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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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需要有权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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