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向银行贷款,银行强行要求打工的法定代表人做无限连带责任担保,这合理吗?
其实这是一个潜规则,从银行监管角度,从来也没有一份文件要求,银行不得让企业控制人做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另外角度,银行也不会强制要求企业控制人做此担保,只不过有时候企业实控人不作此担保,那么贷款申请就无法通过,无法批准,无法拿到银行贷款而已。
银行总是想控制风险,总是想自己放出的贷款能100%收回来,总是想着放款之后手中多一些担保、或者抵押或者保证的兜底。这不就是马舅舅在外滩金融大会上斥责的事吗?“银行现在就是当铺思维”。但是对于银行来说,考核是到人的,如果贷款到期不能收回,所有涉及贷款的相关机构和个人都要受到考核处罚。那么此时能多要一些保证条款,肯定会在贷款前要喽。
另外很多民营企业都是中小型企业,在银行的眼中,他们的账务规范性不强,财务表现和账务结果可信度不高,因为规模小,抵御风险的能力弱。尤其是企业容易受到企业法定代表人也就是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影响,而在短期之内业绩发生大的变化。所以银行认为企业的实控人也就等同于企业,既然无法相信企业财务报表,那么就管住实控人,让他做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这样贷款才多了一层还款保护,用看住实控人的思想去保证贷款安全。
所以有时候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这就是一次魔障。实控人想将个人财产同公司财产割裂开来,结果通过银行贷款,又将两者的风险连接在一起。对于创业者来说确实是一种不公平。如果企业用贷款进行经营,碰到大局势不好或者出现意外损失,本来该破产就破产。但是现在企业破产还不够,必须实控人个人资产全部填入进去,都有可能无法脱身,还得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2020年国家也想办法给中小民营企业进行输血,提供银行信贷让他们渡过难关。所以国家也动用大量政府担保机构、一些扶持贷款申请机构,以及一些政府部门配套资金,去同各银行等信贷部门进行贷款申请的突破,由这些部门给民营企业进行征信,然后可以让民营企业更方便更轻松的拿到贷款。但是即使如此,银行一般也会将企业控制人的无限责任担保要求在内。理由非常简单粗暴,那就是你自己的企业你自己最清楚,如果你没有信心,那你就不要借这笔借款。如果你有信心,那么你担保还怕什么呢?
银行他真正不知道,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碰到各种意想不到的问题,真的有可能发生损失。所以在我国,创业环境好艰难的。很多创业者就是因为一次创业导致自己家庭都要受到重大影响。
希望银行在此次马舅舅的冲击中能改变思维,更加前瞻性的去看待民营企业的借款申请。银行借款不去扶持最有活力的中小民营企业,仅仅去找寻那些上市公司和大型企业,哪有什么未来呀?所以我相信这个条款未来也会逐步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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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向银行贷款,银行强行要求打工的法定代表人做无限连带责任担保,这合理吗?
依我之见:让‘’打工者‘’担任公司法人代表并贷款担保这极可能是一桩‘’银行贷款诈骗罪‘’的刑事犯罪案件和‘’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失职被骗罪‘’案。
一,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在设立和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时除经营项目丶注册资本外,还须随附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以及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成员名单,在工商部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还须明示法人代表的真名真姓;公司法还规定公司董事长丶法人代表须在股东中根据占公司股份份额大的自然人或股东方派员担任董事长或法人代表。本案例中所述该公司法人代表不属股东身份而属该公司对外招聘的一‘’打工者‘’,公司这一招聘公司法人代表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的行为。公司为什么要故意违法这么做?此次公司向银行贷款而由‘’打工者‘’来担保,且作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可以预见得到一一一该公司的实际操控者躲在幕后,让一‘’打工者‘’假冒公司法人代表去以公司名义贷款,并由‘’打工者‘’作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请问:公司的幕后操控者为什么要这样玩‘’金蝉脱壳‘’的把戏?
依我之见这是公司操控者为了贷款诈骗,公司以虚假的法人代表来贷款担保,而这‘’担保‘’从一开始就预示着一旦公司违约还不了贷款就必须由负无限连带责任的‘’打工者‘’来还,打工者本来就腰无分纹来公司挣饭钱的,从一开始就预示着这打工者担保还款是虚假的,其最终结果公司实际操控达到‘’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归还银行贷款的目的,而用‘’打工者‘’来当法人代表就是为了‘’金蝉脱壳‘’实际操作者案发后好溜之大吉。根据‘’两高‘’关于办案诈骗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解释:以虚假担保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及以上的构成诈骗罪,骗取银行金融机关贷款的是贷款诈骗罪。而该‘’打工者‘’如果事先明知这一切内幕并参与的话,打工者属诈骗罪的共犯。
二,至于银行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时对公司法人代表的真实性审查,以及明知自然人,既‘’打工者‘’以公司法人代表的名义为自已公司担保明显严重违法仍办理贷款发放的行为,以及明知打工者无财产而同意搞虚假担保的行为,银行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涉嫌‘’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失职被骗罪‘’。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民营企业向银行贷款,银行强行要求打工的法定代表人做无限连带责任担保,这合理吗?
大致合理。
回答这个问题需要首先弄清楚以下三个关键点:第一,为何一个普通打工的人会成为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如果企业出问题了,是不是也要让这个打工的,即公司的非实际控制人来承担相应责任;第三,银行为何强行要求法定代表人做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接下来我们便从以上三个关键点来分析这个问题。
首先,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让非实际控制人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负债过多,信用额度不足,但为了能获取更多贷款,需要另外信用额度比较高的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来进行贷款;二,公司本来就是皮包公司,其根本价值只在于过账、骗贷等,那么显然,实际控制人也不会很愿意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三,实际控制人由于自身身份关系,不便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其次,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企业内部是属于雇员,而在对外时,两者是代表与被代表关系,所以法定代表人可以不是实际控制人,但是如果公司从事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法定代表人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在企业债务问题上,法定代表人实际上只是代表企业去行使权利,如果最后出现问题应该是由法人来承担,并不是法定代表人无限承担。
最后,对银行而言,要求法定代表人做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是为了简化审核流程,同时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实际上提高了标准,将很多不良企业也拒之门外,有利于控制坏账,但是客观上,则把法定代表人置于一个非常不利的位置。
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非实际控制人的法定代表人就是背锅的,当他同意这个差使时,就应该考虑到相应的风险,如果不是被骗,那么就应该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那里得到一定的好处,作为承担风险的补偿。
民营企业向银行贷款,银行强行要求打工的法定代表人做无限连带责任担保,这合理吗?
合理呀,当然合理!
对于银行来说,每放一笔贷款,都要经过一套流程的,除了信贷员对公司进行尽调以外,全部的文件必须完备。
公司毕竟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是对外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所以公司一旦破产,银行的债务就玩完了。
所以,银行必须让全体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对银行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这个对银行来说是为了保证贷款安全必须的!
至于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打工的,不是股东,那就更说明这家公司有问题,老板已经想好了如何“金蝉脱壳”。
一种情况下,银行不知道法定代表人是打工的,但程序上必须要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种情况下,银行是知道的,也知道这个法定代表人没有能力进行担保,但为了能尽快放贷,假装不知道,按流程走就行了。
无论哪种情况,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是银行的标准操作,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所以,打工的就是打工的,别为了每月多拿点钱,为真正的老板顶包,那样的后果不是你能承担的!
民营企业向银行贷款,银行强行要求打工的法定代表人做无限连带责任担保,这合理吗?
所以,看吧,这就是现在我国警戒的一个现象,也不知道是不是我国特有的。那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竟然跟公司一点儿关系都没得,或者说,仅仅只是个打工仔。而实际控制人却躲在幕后。赚了钱是他的,赔了,找公司。说句不好听的,公司,不就是个工商登记意义上的存在吗?我就见过不少公司,办公场所租的,机器设备租的,公司看着红火,实际啥都没有。一旦亏了钱,出借人只能自认倒霉。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不是说银行不给你借款,问题是,借了找谁要??找公司?公司没财产啊,找法定代表人,可能他只是个门卫?保安?司机?找实际控制人?凭什么,人家又没跟你借钱。
所以,长期这样搞,最终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民营企业向银行贷款,银行强行要求打工的法定代表人做无限连带责任担保,这合理吗?
显然是不合理的。只是借款人与银行之间地位的不对等,被逼无奈而以。人家工商登记时,明明是个有限责任公司,到你银行借款时,却要公司的股东和家庭成员签字担保,把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生生的变成了无限责任公司,如果都这样做,有关公司责任性质分类还有什么意义?反过来,如果我们储户到你银行存款,要你银行的法定代表人及家庭成员承担保证责任,你银行会同意吗?会认为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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