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检察机关:对一涉信用卡诈骗罪的贫困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 你怎么看?

认真看了一下陇西县检察院对刘某《不起诉决定书》,同时在网上看到了另外一份陇西县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另一人孙某5年有期徒刑的法律文书,其实大家两份报道对比一看,就明白这其中的不同认定、不同判罚了。

德先生给大家两件案一比较,让信用卡持卡人明白如何看待信用卡逾期?如何应对此类事件?

现在有律所愿意帮助信用卡3月以上逾期人同银行谈判解决债务问题,有需要可以私信德先生。

为什么一人豁免无事,一人获刑5年?就在以下三点不同:

1.两者的涉嫌信用卡犯罪情节都差不多,但是涉案金额完全不一样。两者都是在办卡之后,快速进行透支和套现,并在一两个月内就产生了大量预期。但刘某涉案金额只有2万元,而孙某涉案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这就决定了法律对于是否起诉的一个关键量刑标准。也就是在信用卡是否属于大量透支的社会认定。陇西是国家贫困县,2万元就属于大量透支,已经够上了量刑标准。如果在北上广深地区,可能检察院就不会刑事立案,会建议银行直接向法院以民事纠纷进行诉讼。

2.在银行向公安报案后,两人都及时归还了信用卡欠款,但是在信用卡逾期后二人表现不一样,有着最重要的关联。刘某在逾期后没有失联,并主动申请了信用卡分期还款,而孙某选择了改换电话号码,逃匿等手段,拒绝与银行保持联系。最后结果刘某没事,孙某获悉5年。

信用卡预期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断绝同银行进行沟通。每人都会有无钱还款的情况,但是不能变成失踪的欠债人。这时候性质就完全变化,刘某在催收时手机保持畅通,并办理了分期还款,虽然后续分期还款也没有落实,但是主观上表达了不逃避债务的态度。而孙某的表现就表明其想赖掉债务。

3.两人信用卡透支金额使用用途不同,也导致二人命运不同。刘某透支之后是归还租房费用及个人债务,“属于正常资金使用”。而孙某透支之后,是进行所谓创业,无法说明用途,属于“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这一情节。

总体来说,孙某符合信用卡诈骗三大要件:“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透支数额巨大”,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而刘某只符合一个要件“恶意透支”,最后免于刑罚。

从此两件事上来,信用卡持卡逾期人的经验和教训是什么呢?

1.信用卡办理后,马上发生满额透支,并很快逾期不还。将很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透支”。

2.信用卡要正常使用,不可用于个人挥霍或超出本人消费行为以外的行为,当然套现也属于不合法行为。否则就容易触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信用卡透支逾期金额不能过大,一般来说超过3万到5万元,银行一定会继续追索。如果又叠加以上两情节,银行一般都先以刑事报案,如果没有以上两情节,银行一般都以民事诉讼。刑事和民事的后果截然不同,大家都明白了。

德先生讲金融和理财,由专业变得通俗,如果觉得好,关注我!再多点点赞。

陇西检察机关:对一涉信用卡诈骗罪的贫困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 你怎么看?

信用卡消费属于正常消费经营模式,在发放信用卡额度的同时,信用卡中心就已经对此人进行过详细的财务调查,在申请到额度后,为了刺激消费者提前预支消费,信用卡中心营销模式不断提升,每月推荐信用卡分期,让无息变有息!

现在信用卡为了杜绝刷卡套现,规定每笔消费承担费率,这样就更加说明信用卡是有偿服务,双方属于正常经营关系!

信用卡逾期会诈骗?我不认同,是信用卡中心授权可以消费,当一个人无力偿还债务时,信用卡中心也应当承担风险,而不是消费者诈骗!

近几年,为了竞争信用卡疯狂推销泛滥,审查不严格,只要一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就可以办理额度5万左右信用卡,用户本人在不知情情况下,被人恶意刷卡的事屡见不鲜!

信用卡既然授信,消费者就有权利使用,正常情况下无力偿还的可以免责!如果恶意套现用于非法所得,建议严惩!

陇西检察机关:对一涉信用卡诈骗罪的贫困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 你怎么看?

  信用卡诈骗的案件,和其它刑事案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没有区别。以下是刑事诉讼流程,请参考!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一、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审查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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