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学校戏玩发生身体伤害,老师总叫家长负责,并由双方家长协商解决。你怎么看?
我女儿上小学时,课间和同学抱着玩儿,结果同学没抱住,女儿摔到后脑勺了,她也没跟老师说,上下一节课时女儿就想吐,然后趴在桌子上睡着了,回家她也不吃饭了,蔫蔫的一直想吐,但是她也没和我说,一天以后她好朋友的家长告诉我,我才知道,然后正好是星期天,我自己带女儿去医院看了一下,没什么大事儿,就是有轻微脑震荡,回家后我给老公打电话问用不用告诉孩子老师,老公说:别找了,孩子们闹着玩儿,又不是故意的,给女儿请几天假算了。然后我们谁都没惊动,让女儿休息几天就好了。
小学生在学校戏玩发生身体伤害,老师总叫家长负责,并由双方家长协商解决。你怎么看?
题主的意思是应该由学校和老师负责吗?学生在校期间,学校、老师有监管责任,但并不代表学生受到的一切意外伤害都是学校的责任!
一、学校担责情况:
1.自然意外伤害。例如,教室吊灯掉落砸伤学生;教室墙皮脱落造成学生受伤;运动器械老旧脱落致学生伤亡等一系列非人为伤害,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然,像地震、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伤亡事故,已经超出了学校能够担责的范围,由国家和政府介入解决。
2.人为意外伤害。例如,宿舍楼、教学楼楼梯群体性踩踏致学生伤亡;校园霸凌事件造成学生受伤等。学校没有尽到监管、防护责任,需担负一定责任。
二、学校不担责情况:
1.学生偶然性冲突。如题主所描述类事件,学生间戏玩发生身体伤害,老师最正确的做法就是把双方家长喊来共同协商解决。判断伤害程度大小,通知家长的同时,必要时第一时间送医院。
学生间有意无意发生冲突是无法避免的,特别是小学生,前一秒互相打架哭的稀里哗啦,下一秒又嘻嘻哈哈玩在一起。不可能每个学生配一名老师或者保安,没有必要也不现实。
2.学生突发性犯病。例如,学生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癫痫等致命疾病,在校期间突然犯病,晕厥,甚至死亡,学校及时送医、没有能力施救的情况下,不需要承担责任。
学校、老师都不是万能的,不是说把孩子送进学校,孩子发生任何事情就和家长没有任何关系了。换位思考,积极沟通,是处理问题的最佳途径。
小学生在学校戏玩发生身体伤害,老师总叫家长负责,并由双方家长协商解决。你怎么看?
我儿子小学体育课上摔过一跤,摔得很厉害。体育老师的第一反应不是问孩子伤的怎么样,竟然是说,孩子自己调皮,不是我!
估计是不讲理的家长遇多了,怕成这个样子。
这个问题归根结底还是钱的问题。如果孩子伤害不大,涉及的钱的金额不大,那双方家长和平解决,皆大欢喜。如果孩子伤害很大,涉及的金额上万,甚至十几万几十万,那家长不找你学校,不找你老师才怪。
我就亲眼见过这样的事。当然,熊孩子也是受害者。
一次体育课,几个男生在角落里打打闹闹的。一不小心,一个男生的脑袋上挨了一拳。也是太巧,耳朵的一根软骨断了,导致他左侧耳朵彻底失聪。
在诊断出来之前,家长还是很讲理的。说,只是几个孩子打打闹闹而已,没什么大事的。
但听到孩子耳朵失聪,再也恢复不过来,家长情绪就失控了。要求学校赔偿几十万。
学校态度也很端正。帮孩子安排好特殊教育学校,甚至以后的工作也帮他联系好。但是巨额赔偿费,像一座大山一样压在学校的头上。校长无奈,找体育老师商量,请体育老师担负8万块赔偿费。所幸这位老师也很硬气,一口回绝了。
现状是,孩子在学校,被禁止奔跑;出操要求排队慢走;体育课上,训练结束,被集中在一起自由休息。种种无奈之举,学校都是为了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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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学校戏玩发生身体伤害,老师总叫家长负责,并由双方家长协商解决。你怎么看?
谢谢邀请。
小字生在校游戏玩耍,总会有些意外发生,哪怕是在老师眼皮底下。比如体育课打篮球,甲没有接住乙传来的蓝球反而被砸到头部,或抢球身体碰撞,这是NBA明星们都免不了的事。
还有游戏中推推拍拍,追追打打跌倒撞伤也常有。有的皮肉伤一两天就没事了,有的伤筋动骨要住院,学生都有买意外伤害保险,走医保可以赔一部分。
自家孩子受伤了,家长肯定心疼。而老师是不管哪个孩子受伤都会心疼,当然不愿意班上孩子出事。可事又出了怎么办呢?当然是找家长来协商解决,老师、学校主要起调解作用。
如果是学校的设施等原因造成的学生伤害,学校自然会负该负的责任。如果单纯是学生双方的原因,则肇事学生负全责,也就是由监护人家长赔偿。
所以于情,必须叫被伤害的孩子家长到场,他们有知情权。于理,更应该叫伤害了同学的学生家长到场,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他们有义务为孩子的过错买单。
小学生在学校戏玩发生身体伤害,老师总叫家长负责,并由双方家长协商解决。你怎么看?
学生在学校里的体育运动或者游戏时发生的任何身体上的冲突。一般都是由家长双方协调解决。这并不是什么个例。所以说。这种情形下是我们当前通用的一种做法。但是当伤害事件变成刑事事件时,一般由学校进行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很多家长不明白的一个问题就是,学校里面发生的事情,似乎应当由学校全部承担责任,但实际上无论是在法律的判案,案例中还是在实际的处理过程中,还是从我们的人情世故方面来讲,这都是讲不通的,孩子作为一个学生,在学校里面进行学习,他只是一个,由学校人事监管的,可是学校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不可能,1对1的监管方案,所以,但无法实施全面监管的前提下,学生的个人行为也就是民事行为能力,家长进行代替赔偿。
在这里面涉及到的一个因素就是学校是否尽到了,应尽的义务,这些引进的业务包含了,合理的提醒,善意的提醒,以及安全方面的防护等。
这种事情是正确的,学生在校园里发生的所有安全事件,只要有另外的一方当事人,一般必须由双方家长进行协商。
小学生在学校戏玩发生身体伤害,老师总叫家长负责,并由双方家长协商解决。你怎么看?
你说该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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