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受害人来女士的大女儿是否有权应对其未成年妹妹尽监护责任?

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里面第27条有明确规定: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解读一下,就是父母在监护人是父母,父母不在了,第一顺位监护人是爷爷奶奶或者姥姥姥爷。

新闻报道称,来女士父母已经不在人世了,而许国利的父母也早就去世,孩子并没有也爷爷奶奶、姥姥姥爷。

于是,同母异父的姐姐就成了法定的顺位监护人。

有报道称,来惠利的大女儿已经成年结婚,这同父异母的姐妹俩关系如何,我们并不得而知,不但要看姐姐、姐夫的意愿,同时也要考虑孩子自身的选择。

另外,我们不得不考虑的是——双方虽然有同一个母亲,但并不同父,而且也没有在一起的生活经历。更重要的是,对于“姐姐”来说,是这个妹妹的爸爸杀死了自己的妈妈……她是杀人犯的女儿……

这是一处令人心碎的悲剧,让人不忍再去深思。

我相信,法官,包括政府,全社会都会给孩子一个妥善安置的,我们在这里推测也没有太大意义。对于那个可怜的孩子来说——不关注,不提及或许就是最大的仁慈。

另外,也奉劝各位,尽量不要曝光孩子的照片,哪怕是打了马赛克也最好不要,我们的猎奇心理,对孩子也是一种伤害。

杭州受害人来女士的大女儿是否有权应对其未成年妹妹尽监护责任?

杭州来女士失踪案己告破,丈夫许某残忍地杀妻碎尸弃粪池,可恶至极,等待他的极大可能是极刑。那许某与被害人来女士未成年的十一岁女儿的生活怎么办呢?根据报导,这个案发家庭的小女儿目前由其同母异父的业己成家的姐姐带着。那么这个大姐姐(即来女士的大女儿)是否对其未成年的妹妹拥有监护权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小女儿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都己过逝,小女儿的同父异母哥哥和同母异父姐姐就有权监护小女儿的生活。由于哥哥是作为凶手的父亲杀妻图财(房产)的指向受益人,不宜作为小女儿的监护人,那小女儿的监护权只能落在姐姐头上,姐姐应当尽早诉诸法院由法院确定她就是小女儿的合法监护人。权利和义务是相等的,姐姐对这个未成年妹妹生活的监护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姐姐必须保障妹妹健康幸福成长,保证妹妹受良好教育的权利,保证属于妹妹的继承份额财产完好无损,待妹妹成年后完好移交给妹妹。愿妹妹在遇到家庭重大变故后能在大姐姐的呵护下幸福快乐成长,将来成为对社会有用之材。

杭州受害人来女士的大女儿是否有权应对其未成年妹妹尽监护责任?

从法律上来讲来女士的大女儿,当然有她妹妹的监护权。但是,监护来女士小女儿的人,最好的人是来女士自己的亲戚,比如来女士的哥哥姐姐。

但是,她大女儿愿不愿意兼顾还是一个问题,虽然是自己的妹妹,可是,也是自己的妹妹的爸爸杀了自己的妈妈。

再说了,她也已经结婚了,她结婚了也会要生孩子,然后,她也要带自己的孩子,还要管自己的妹妹,她愿不愿意管呢,她有没有那时间管呢?毕竟,也是比较辛苦的事情。

由于来女士的父母,还有许国丽的父母,都已经不再世上了,所以,来女士的小女儿只能跟着他的哥哥姐姐,或者是来女士这边的亲戚,或者是许国利那边的亲戚。

但是,许国利那边的亲戚肯定是靠不住的,因为她的小女儿跟他们也不熟。还有许国利的儿子也不适合,他儿子结婚后又有了自己的家庭,他的老婆孩子对这个妹妹好不好还不一定。

最后:来女士大女儿愿不愿意监护她的妹妹,那都是她自己的事情,不要去道德绑架她,毕竟,她也是受害者,她那么小就离开了妈妈,现在妈妈又死了,她也是一个很少得到母爱的人。

杭州受害人来女士的大女儿是否有权应对其未成年妹妹尽监护责任?

按照法律继承顺序,小女儿第一人选应是许某某的儿子,也就是她的哥哥。第二人选应是异父同母的姐姐,选哥哥还是姐姐要看小女儿要跟谁,除此之外,就是小女儿的外祖父和外祖母(他们已相继去世),然后才能轮到徐某某的弟弟和弟媳,也就是小女儿的叔叔婶婶。据了解,叔婶有收养的愿望。

来女士己经遇害,其丈夫又面临着极刑,他们的小女儿面临着失去双亲的可悲局面,对她的今后的成长显得非常不利,很难决择,这种局面是徐某某一手造成的,实在令人痛恨,来女士的小女儿真的让人可怜。

估计小女儿不会选择哥哥来扶养,也很难选择她的叔婶,那么,很有可能就是异父同母的姐姐,然而,妹妹的爸爸是杀害妈妈的凶手,她们之间会不会存在怨恨心理,这都很难说。

小女儿拥财产(遗产是两套房子、七位数存款),最理想的监护人是她的姐姐,其他人不能保证是冲着小女儿的财产来的,谁到底能当监护人真是个不能草率决定的事,最后有可能还是由法院根据小女儿的意愿做出决定。

11岁未成年,面临这么大的人生变革,如果选不好监护人,未来的人生之旅将充满坎坷和不确定性。

杭州受害人来女士的大女儿是否有权应对其未成年妹妹尽监护责任?

现实情况就是,许某某的家属,来女士大女儿的家属,都不想扶养这个小女儿,小女儿的扶养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烫手的山芋。

谁有义务扶养小女儿

我们先从法律上来看,谁该扶养许某某的小女儿。

扶养小女儿的第一人选是许某某的儿子。许某某虽然和前妻离婚了,但是他的儿子应该是判给他了,这点从许某某要求来女士给儿子一套房子作为婚房可以看出来,所以,许某某的儿子和小女儿的户口,都在许某某名下,是许某某法律意义上的儿女。所以许某某的儿子是最应该扶养小女儿的。

许某某老家的许氏家规

第二人选才是来女士的大女儿。来女士和前夫离婚后,大女儿判给了前夫,跟着前夫生活,并没有和来女士一家一起生活,所以大女儿和他们也不是名义上的一家人。大女儿和小女儿,是同母异父的关系。

第三人选是小女儿的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但是他们都不在了,这里就不讨论了。

第四人选,就是许某某的哥哥或者弟弟,也就是小女儿的伯父或者叔叔。

那我们再回到现实问题,谁愿意扶养许某某的小女儿,答案很残酷,谁都不想扶养。

小女儿的一生,已经被许某某毁了。

小女儿的父亲是杀人犯,这已经是改变不了的事实。如果谁扶养了她,就难免会受到旁人异养的眼光,有句话叫做,人言可畏。

自己的父亲杀了自己的母亲,这对于一个11岁的孩子来说,已经造成巨大的伤害,影响心理健康,父亲是杀人犯这个标签,将伴随她一生。这个年龄的孩子,正处青春期。扶养她的难度不大,只是对她的教育和心理辅导会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

父亲的犯罪行为,会影响小女儿未来的前途,甚至她后代的前途,政审审三代,小女儿基本上不太可能从事公务员这类工作了,政审不过关,小女儿的将来已经基本注定不会有太大的成就,除非她很努力很争气。她的亲属,也不想扶养一个看不到多大未来的孩子。

各方都不想扶养小女儿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基本上证实了上面的观点。

最应该扶养小女儿的儿子,一直未出现。其实也很理解他,原本已经订婚了,因为这件事,估计婚事也会取消,因为嫁给他,后代政审注定受影响,而且这件事闹得全国都知道了,瞒都没机会瞒过去,所以后面基本上也没有女孩愿意嫁给他。他也很可怜。

许某某的哥哥和弟弟也在委婉地表达不愿意扶养这个小女儿,说自己上有老下有小,小女儿会在农村生活不习惯,小女儿待在杭州更高。可是,小女儿连家都没有了,还在意这些吗?

来女士的前夫,也替大女儿表达了不愿意扶养小女儿的意思,比如扶养孩子成本高,大女儿一家收入不高,大女儿刚生完孩子等。我都很理解。

结论

很多网友说,小女儿最好由大女儿扶养,我想说,这完全是道德绑架。这些人可曾想过,大女儿也是在十一二岁的时候,自己的母亲抛弃她和父亲离婚,跑去和许某某结婚,当时的她也受到了伤害,单亲孩子在成长中受到的创伤,谁来弥补?小女儿的爸爸杀了大女儿的妈妈来女士,现在要求大女儿来扶养杀害自己母亲的杀人犯女儿,这是哪门子事?太荒唐了!所以,未经人事,莫劝人善良!

不管最后谁来扶养小女儿,或者谁不愿意扶养小女儿,我都是十分理解的。除了小女儿是受害人,其他人也是受害人,来女士的大女儿,许某某的儿子,许某某的哥哥弟弟,都是受害人,他们的生活,都因为许某某的罪行,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所以,大家最应该谴责的,应该是许某某,他才是罪魁祸首,酿成了这个悲剧。

杭州受害人来女士的大女儿是否有权应对其未成年妹妹尽监护责任?

杭州来女士案件已经告破,相信其罪犯丈夫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为了房子,不惜杀害其妻子,残忍分尸,真是人神共愤。不过案件已经告破,那么剩下来就是处理其余事宜。丈夫肯定是先要被收入监狱,执行死刑也会有一个判决的时间段,那么他和来女士的十一岁女儿该如何处理?

正常来讲,在中国社会,我们都讲究亲情。这种情况,肯定是先将女儿接到亲戚家去呆一段时间去疗伤和过渡。据报道,这位未成年的女儿现在被其同母异父的已经成家的姐姐所带着,也就是来女士的大女儿。这也是一个好消息,毕竟刚刚经历了如此大痛苦和惨绝人寰的事件后,小女儿最亲近的人也只能是大女儿,毕竟大女儿经常和妈妈联系,和小女儿走动的也比较频繁。而小女儿的爷爷奶奶辈基本去世,因此小女儿现在只能靠姐姐。

至于其他叔叔舅舅之类的,还排不上第一监护人。真正的第一监护人是丈夫的儿子,可是丈夫的儿子,女儿目睹了父亲的残忍,和他有关系的人自然不愿意亲近。因此,看来同母异父的姐姐算是她未来最好的归宿,至于这套房子的归属权和遗产最终在谁,我相信大多数人希望这套房子是小女儿拥有。事实上,小女儿肯定是财产的主要继承者,如果她的抚养权到了叔叔舅舅这里,不免让我们怀疑他们是否真心愿意抚养小女儿。

总之,我们都希望小女儿在经历了这样的事情之后,希望能有一个好的家庭来给予她温暖为她疗伤,再也不希望之后为了遗产问题同其他人陷入另一起争执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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