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塔吊内对女子性骚扰,女子“无法反抗”,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

从司法、从证据的角度讲,不一定构成“强制猥亵罪”;原因很简单,违法和犯罪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最终界定为犯罪还是一般违法,或者“免于处罚”,都与当时的行为和证据直接相关。

首先,关于“猥亵”和“强制猥亵罪”的区别,以及各自的处罚

大家先要有一个概念,并非所有“猥亵”都是犯罪,也就意味着不是所有的猥亵行为都要负刑事责任,有些猥亵行为在性质上只属于一般违法,接受治安处罚,即行政责任。

这一点区别于“强奸”,无论未遂还是既遂,都是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在处罚上,对于普通的猥亵行为,处治安处罚,一般情节地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

对于构成强制猥亵罪的,处以刑责,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由此可见,同样都是“猥亵”,处罚力度大相径庭,关键看最终是如何界定其“行为”的。

那么什么行为是普通猥亵,什么行为又构成猥亵罪呢?

1,强制猥亵:

简单地说,按照《刑法》第237条,但凡是“强制猥亵”(猥亵罪),必然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他人”,这一点类似于“强奸罪”中的描述。

再进一步,只要是采取了暴力等手段进行强制,无论受害人是“不敢反抗”、“不知反抗”,还是“不能反抗”,均构成强制猥亵罪。

具体到这个案例中,女子身在塔吊之内,除非是她自己有能力逃脱而自愿不逃脱,否则,大概率是“想逃脱而不能逃脱”,也就是属于“不能反抗”的情况,毕竟塔吊太高了,生命安全才是第一位的,反抗的后果是无法预料的,掉下去怎么办?

除了“不能反抗”外,“不敢反抗”,比如顾及到自身的生命安全;或者“不知反抗”,比如醉酒状态或者意识不清醒、瘫痪等。这两种情况同样在伴随暴力等强制行为时,侵犯主体构成强制猥亵罪。

2,普通猥亵:

普通猥亵就不同了,区别在于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

比如,某人在公开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对他人进行猥亵,那么这就属于普通猥亵,没有实质性的强迫手段。

第二,在塔吊内对女子进行“骚扰”,女子“无法反抗”,一定构成强制猥亵罪吗?

了解了普通猥亵和强制猥亵的区别,这个问题的答案就跃然纸上了:

其一看“行为”,即是否采取了暴力等强制手段,比如殴打、推搡、语言威胁等等;

当然,鉴于所处的环境是在高高的塔吊内,即便没有采取表面上的强制手段,也可以认定其将女子带上塔吊,利用塔吊不便于逃脱的天然特点,而认定为采取了暴力手段。

这一点有点类似于“拘禁”,“拘禁”也是暴力、胁迫手段之一。

因此,单从“行为”上来看,强制猥亵罪已经完全符合了,承担刑事责任无疑。但是还要注意一点:讲证据。

其二看“证据”,不管是违法也好、犯罪也罢,都要讲实质性的证据;

无论是普通猥亵,还是强制猥亵,证据呢?在塔吊内很难收集足够有效的证据吧?除非塔吊内有录像或者录音,记录下了全过程。倘若没有,单凭受害人的陈述,是“口说无凭”的。

谈到证据,这里不得不说一点:强制猥亵罪在证据收集上,比强奸罪更难一些。

为什么证据更难收集?原因很简单,强制猥亵和强奸的目的是不同的,强奸的目的是出于与受害人发生关系而发生的行为,即便没有相关影音证据,体液、抓痕等都可以作为后期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

而强制猥亵就不同了,本身强制猥亵的目的就不是“发生关系”,而是一种畸形心态下的追求“精神满足”,后期很难提取到“体液”来作为直接证据。

因此,此种情况下一定构成“强制猥亵罪”吗?

当然不是,即便满足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他人”这一因素,使得受害人处于“不能反抗”的境地,鉴于猥亵的目的不是发生“关系”,因此很难取证,最终可能只承担治安责任,甚至认定为无违法犯罪事实。

当然,倘若女子能证明侵害人对其实施了猥亵行为,那么即便没有推搡、打骂、威胁等暴力行为,单凭将其置于无法逃脱的塔吊来说,也构成“胁迫”,可以认定为强制猥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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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塔吊内对女子性骚扰,女子“无法反抗”,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

这种手段,还真是少见,题主怎么想出来的?先回答问题吧!这种境况下,很有可能构成。

为什么这么说呢?我展开讲讲:

一、什么是强制猥亵罪?

猥亵分为两种,普通猥亵和强制猥亵。这两种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不过一个是治安违法行为,一个是犯罪行为。

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实施了强制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强制猥亵罪里的强制手段包括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这些手段其实和强奸罪的手段是一致的。

暴力、胁迫这两种方式比较好理解,可能会让人产生疑惑的是“其他手段”。

其实,这里的其他手段是指和暴力、胁迫一样,能够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手段。比如,利用他人或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侮辱的;用酒将他人或妇女灌醉、用药物将他人或妇女麻醉后进行猥亵、侮辱的等等。

所以,是否属于强制猥亵的关键不是看行为人采取了什么手段,而是看是否使被害人陷入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境地。

二、在塔吊内实施骚扰陷入属于强制猥亵

我们刚才说了,强制猥亵的关键是看是否使被害人陷入了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境地。

在题主讲的这种情况下,虽然不知道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的手段,但考虑到塔吊这个狭小的空间内,孤立地停留在空中,即便没有采取其他手段,也足以让女子陷入内心的恐惧之中。加之这样狭小的空间内,女子避无可避,也无法采取反抗措施,已经足以认定这种情况属于使女子不能反抗的“其他手段”,构成了强制猥亵罪。

所以,这种行为是十分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要妄图实施。

我是法律人家子,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在塔吊内对女子性骚扰,女子“无法反抗”,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

构成,女的让你骚扰了吗?女的不同意,违背女的意愿就是强制猥亵。要是发生关系,那就涉嫌构成强奸了。

是否构成猥亵?是否构成强奸?可不是以在什么地方来说的,别说在塔吊内无法反抗,就是躺在床上,未经女的同意,去动手动脚骚扰,也是强制猥亵。

只要是有性骚扰的故意行为,违背女人的意愿,就涉嫌构成强制猥亵罪了。在塔吊内对女的性骚扰,女的无法反抗,一反抗就可能发生生命危险,女的为了保护生命,任由骚扰也不敢动,但是女的主观上是不同意的,女的报案,照样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可别以女的没有反抗为由说女的同意的,女的这是在塔吊内迫不得已。等安全了,女的一告,行为人就有得受了。

行为人也不怕危险?真是贪色不要命,塔吊上这么高不害怕吗?

大家说说,这样的行为危险不危险?万一女的反抗会有什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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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塔吊内对女子性骚扰,女子“无法反抗”,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在塔吊里骚扰女性,甚至 强 奸 女性,这样的事在我们看来很不可思议,然而,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人这么做了,最后把自己送进了监狱里。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真实案例回顾

小燕是一名塔吊女工,在这个几乎清一色男人的工地里,她是靓丽的一朵花。小燕已经结婚了,但从小对于机械的喜欢,让她成为一名开塔吊升降机的女工,跟着她的丈夫和哥哥一起在工地里干活。

07年的10月18日上午,她跟往常一样在重庆二环路某大桥建筑工地上工作,她坐在升降机上,稳妥地操作着,当她把升降机开到地面的时候,工地上一位叫李华的工人趁机钻进了升降机里。

见对方进到狭窄的空间,小燕子责问:“你上来干什么?”李华闪烁其辞,在小燕的逼问下,只能说他要上去工作。想到都是工友,小燕也没有强加阻拦,她开着升降机载着李华缓缓上升。

当升降机开到离地面大约七十米的时候,突然,意外发生了。升降机停止了工作,小燕诧异不已,转身一看才知道是李华突然关掉了电源。在狭窄的空间里,李华突然上前抱住了小燕,朝她的脸亲了亲。

这突如其来的举动,让小燕惊呆了。她奋力反抗,边打边骂,可李华却得寸进尺,提出要跟她发生关系。小燕不依,李华马上露出狰狞的神色威胁她说:“你要是不顺从,我就把你从这里推下去,摔死!”

这狠毒的话语一下子吓住了小燕,她顿时没了分寸,只能任由他摆布。此时,在升降机下面的管理人员看到升降机停止不动了,以为是升降机发生了故障,于是通过对讲机喊话小燕,可是始终没有等到小燕的回应。

管理人员心惊了,赶紧走到塔吊下面抬头仰视,这下升降机操作室里不堪入目的一幕被他们看得一清二楚。管理人员马上喊话李华,李华这才停止了对小燕的侵犯。

在管理人员的要求下,李华打开电源,让升降机缓缓回到地面,此时,同在工地的小燕的哥哥和丈夫知晓了,他们俩叫喧着闹着,都喊着要报警。可李华却厚颜无耻地威胁他们说:谁报警就办死他,说完还去追打小燕的哥哥。

旁边的工友实在看不下去了,他们偷偷帮小燕报了警,很快,李华被警察抓捕,然而案件在审理的时候李华却一直在狡辩,他说,整个过程小燕是自愿的,他没有威胁她,也没有侵犯她。

面对狡猾的犯罪嫌疑人,法官顿时陷入了两难,随后,他们继续展开调查工作,通过走访工友,了解事情的整个过程,最后,法院认为:小燕事后报过警。事情发生之前,她和李华根本不认识,不可能在工作时间在公共场合跟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

由此可见,小燕绝不是自愿的。再说案发的地点是距离地面七十米的高空上,是在狭窄的塔吊操作室里,在这样极端的环境中,小燕极大可能受到李华的威胁。

第三,根据工友们的亲眼所见,下了吊塔之后,李华确实追打了小燕的哥哥,这说明他有暴力倾向的事实,由此,法院认定李华 强 奸 罪名成立。

这个案件跟题主所提出的问题极为相似。有许多人很纳闷:

以前塔吊司机都是老爷们,怎么可能出现女塔吊司机?这故事该不会是编的吧?

塔吊是现在大型建筑工程必须配备的设备,无论是建设高楼,还是高架桥梁,都离不开塔吊的帮忙。那些操作塔吊的人就被称为塔吊司机,干这行的是重力活,以前这个工作几乎都是男人来干。

近些年,我们发现越来越多的女子成了塔吊司机,有些人认为女子纤弱,要爬上高高的塔吊室不容易,再者,塔吊是上面风很大,女子胆小,在上面工作风险性比较高。

按理说工地老板不愿雇佣女子,女子也不会选择这个经常跟老爷们一起工作的活儿。可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工地的老板发现女子的工作能力并不差,而且女人比较细心,干塔吊工作十分需要这样的品质。

另外,女子比较爱干净,她们会把塔吊室弄得干干净净,比起邋遢的男人来说,让老板更加舒服。而且女孩子意识比较冷静,个性温和,不会随意发脾气,可以减少工人之间的矛盾,这样就能提高工程的进度,老板容易管理。

而最最重要的一点是女塔吊司机的工资比男塔吊工有低一些,她们不用养家糊口,工资少一点,也不会打闹。就这样,越来越多的女子成为塔吊司机,那么,在塔吊室里发生意外事件就在所难免了。

建筑工地里大部分是男工,突然出现一位女塔吊司机,那就是万绿丛中一点红,自然吸引了不少男子的眼光,原本男女搭配,干活不累,可总有一些人守不住自己的心,守不住自己的性子,干出了一些违法的事情,李华就是这些人中的一个。

在塔吊室里骚扰女子,女子无法反抗,是否构成强制 猥 亵 罪?

强制 猥 亵 罪跟 强 奸 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都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做违法的事,强制 猥 亵 是强行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而强 奸 是强行与他人发生关系。

构成强制猥 亵 罪必须是犯罪分子实施了猥 亵 行为,就是以刺激或满足性 欲 为目的,除了发生关系以外的实施的淫 秽 行为,比如接触女性的私密部位。

其次,强制猥 亵 罪,必须当事人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达到了猥 亵 妇女的目的。所谓暴力、胁迫的方式,比如殴打、按倒、捆绑等方法,让女子无法反抗,或者使用威胁、恐吓等方法让女子不敢反抗,从而达到实施 猥 亵 的行为的目的。

当然,如果当事人趁女子熟睡、醉酒时候,实施 猥 亵 行为。那时女子丧失意识,而当事人故意实施这样的行为以满足自己的欲望为目的,就构成了强制 猥 亵 罪。

不过,强制 猥 亵 还有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被侵害人是在非自愿的情况下被伤害的,这完全违背了女子的意愿。才能构成犯罪行为,如果女子是自愿的,罪名就不成立。

由此可见,强制猥 亵 罪具备了以上几个方面的因素:一、目的性强;二、接触了女性的私密部位;三、采用暴力、胁迫等方式;四、违背女子的意愿。这让我们有法可依,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

强制猥 亵 跟普通的猥 亵 不一样,主要在于强制性,也就是说,女子不愿意当事人,用暴力或者某些手段让他就范,这才构成刑事案件。

就像李华一样,纵然他百般狡辩,但法官根据以上几大要素判定,当时小燕不是自愿的,而且是在70米的高空上受到对方的威胁无法反抗的情况下,被对方侵犯了,虽然中间被管理人员发现而停止,但李华已经构成了强制 猥 亵, 甚至 强 奸 罪。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制猥 亵 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犯罪分子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的,或情节恶劣,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终。最后,李华被判处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李华就是前车之鉴,题主所提的问题跟这个案件极为相似,都是发生在空间极其有限的存在危险的吊搭操作舱内,都实施了猥 亵 行为,女子都无法反抗,因此,当事人应当被判强制 猥 亵 罪,将面临着五年以内的有期徒刑。

写在最后:

当塔吊女司机不容易,不仅要胆大心细,身处于男人堆里,还要注意周边的情况。因为工作环境的特殊,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算计”,如果塔吊身处高空,确实呼天喊地不灵,这时候只能随机应变,事后一定要及时报警,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身为塔吊女司机也要洁身自爱,不要借着自身姿色去 勾 引 身边的工人,给自己带来安全隐患。高空作业危险,塔吊内冬冷夏热,搭吊工人不容易,希望他们能守纪守法,好人一生平安!

在塔吊内对女子性骚扰,女子“无法反抗”,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

先说结论,当然已经涉嫌强制猥亵罪了。

根据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实践中,猥亵,不同于强奸,主要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通常来讲,猥亵他人要用强制的方式才符合本罪的要求,因为强制体现了被害人对性意愿的违背。在此之外,强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暴力和胁迫。

回到本案提及的情形,在塔吊内对女方实施性骚扰行为,貌似并没有直接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但是在这种情况之下,女方处于无法反抗的境地,假设反抗就可能发生生命危险,女方为了保护生命,这也是所谓的不敢、不知反抗,同样属于强制猥亵的手段。

从量刑的角度来看,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样来看,构成强制猥亵罪的,可能将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

在塔吊内对女子性骚扰,女子“无法反抗”,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

在塔吊内对女子性骚扰,女子“无法反抗”,肯定构成强制猥亵罪了。

在塔吊内一男一女,女的年轻漂亮,男的虎背熊腰。男的觉得机会来了,对女的动手动脚,女的伺图反抗,无耐力不从心,只能任男的摆布。

男的对塔吊里的女人非礼,色由心生,以为塔吊没有监控,男的就肆无忌惮了,在狭窄的空间,男的可能想强奸女人,但塔吊的位置不允许男的这么做,男只能对女的猥亵了。

女的一旦从男的手中逃离,女的必须报警,猥亵是一种犯罪行为。女的不报警,那就纵容男的想入非非了,在今后共事那就危险了。女的不要以为经过这事男的不会再次对她猥亵,只要女的不报警,男的就会得寸进尺,到时就不是猥亵那么简单了。

女的报警,把男的绳之于法,一旦猥亵罪成立,男的定会被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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