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税务局为什么前面都加上“国家税务总局”几个字?

不管是省税务局,还是地市税务局,甚至县税务局,前面都要加上“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不加不行吗?多加这几个字不是很麻烦吗?即使刻章也得多刻几个字。同样,为啥其他部门不加?比如市场监管局,体育局,广电局等。求指教。

这几个字可不是随便加的:

除了“税务局”外,还有诸如“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济南调查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邯郸监管分局”分局等等,无论是省一级,还是市一级,都冠以“国家”或“中国”。

这与我们通常的认识可能不大一样,比如“国家安监总局、山东安监局、青岛安监局、青岛市市南区安监局”,前面并未冠有“国家安监总局”的字样。

有的职能部门前缀冠以“国家、中国”,而有的则直接以“省”或“市”开头,这是为什么呢?

垂直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区别

在所有的政府部门中,管理方式分为两大类,即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和垂直管理。

“属地管理”的政府部门,受到上级同类型部门和当地政府的双重领导,比如环保局、审计局,既受上一级环保局、审计局的领导,又受当地地方政府的领导;上级同类型部门管“事权”、地方政府管“人”、“财”和“物”。

垂直管理与属地管理相对应,直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事、人、财、物”全部归上级同类型部门,比如“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财务局”直接归“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财务局”管理,而脱离了青岛地方政府的管理序列,不受当地监督机制的约束。

垂直管理最大的好处是突出了上级同类型主管部门的领导权,普遍存在于比较重要的职能部门:

比如经济管理职能部门多施行垂直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多施行垂直管理,比如央行、税务、海关、工商、烟草、盐业等。

其他一些职能部门则采用属地管理的模式,比如农业局、园林局、公安局等等。

目前的垂直管理还呈现出以下几种趋势:

一是垂直管理的部门在增加;

比如国家税务总局是在之前国税和地税的基础上合并而来的,而之前的地税受地方税务局和地方政府的双重领导,并未垂直管理部门。合并后的国税总局,采用垂直管理的模式。

此外,包括安监、审计、环保等部门,近些年来也在寻求垂直管理。

二是并非所有部门都是从中央垂直到地方;

有些部门并非从中央垂直到地方,有些是“省级垂直”,比如工商管理机关、质监、未合并前的药监等都是从省级开始往下垂直。

三是部分部门的部分业务垂直;

部门垂直管理,并非意味着所有业务都垂直管理,比如2005年,药监总局下的煤监局开始垂直管理,而其他业务仍是属地管理。

四是部分看似不垂直管理的部门,实则垂直;

有一些垂直管理的部门在名字上是很难体现出来的,像“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中国银监**市分局”,这类垂直显而易见。

还有一些,名字上并不冠有“国家”或“中国”,比如气象、海关,实则也是垂直管理部门。

最后:国家税务总局为什么垂直管理?

税务局之所以垂直管理,除了需要加强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权之外,大概还有以下两方面的考量:

一是防止地方过度征税:

如果税务采取属地管理的模式,那么地方政府对税务局也是具有领导权的,这就很难避免地方为了保证税收而过度征税的情况出现,相关的发展就会受限,打击经济发展的积极性。

二是防止该征税的不征:

再者就是防止“该征的不征”,比如一些地方出于招商引资的需要,会设置一些不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利好了地方经济、促进了就业,但不利于国家整体税收。

税收毕竟是一国发展之基石,倘若“该征的不征”,那国防、教育、医疗、基础设施方面的建设就无从保证了。

写在最后:

综上,省、市、区等地方上的税务局之所以前缀冠有“国家税务总局”,其实体现的是垂直管理。

不仅是税务局,很多经济管理、市场管理等较为重要的职能部门都采用垂直管理的模式,以此加强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领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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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税务局为什么前面都加上“国家税务总局”几个字?

你好,我国的行政机关有两种管理模式,一种叫属地管理,一种叫垂直管理,国地税合并后的税务局就是后者,名称前加“国家税务总局”的前缀是为了强化垂直管理的概念、突出总局的领导权!

首先,介绍一下属地管理和垂直管理的有关区别。

在我国的官方机构中,行政机关是最为庞大的一部分,例如省级政府部门一般有40多个,而党委部门一般只有十几个。

各级行政机关主要采取两种管理模式,即“属地管理”和“垂直管理”,二者最大的区别就是主管机构的差别:

1、属地管理的部门占据了大多数,例如财政、发改、教育、体育、市场监管等系统都是如此,是同级政府的工作部门,由同级党委、政府直接管理。例如,县财政局由县委、县政府直接管理。

2、垂直管理的部门相对较少,常见的有税务、气象、海关、央行、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等等,不属于同级政府的工作部门,与同级政府的联系较少,由系统内的上级单位直接管理。例如,县税务局由市税务局直接管理。

体制内的管理权主要体现在三个维度,分别是人事权、财权、考核权。

假如A单位的这三项权力掌握在B单位的手中,那么,A单位就是由B单位主管的。

其中,最最关键的毫无疑问就是人事权!

其次,介绍一下属地管理单位、垂直管理单位的人事权差异。

人事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单位的领导干部由谁任免;二是单位的三定方案由谁制定、编制由谁管理。

1、对于县财政局来说,领导班子的任免权限在县委、县政府手中,三定方案是由县委编办制定,干部的编制掌握在地方手中,想要招录新的公务员,必须县里审批。

而市财政局对县财政局只有业务上的指导权,没有直接领导权。最简单的例子,如果县财政局不配合市财政局的工作,市局也没有直接的手段,只能通过考核扣县里的分数来间接影响县财政局。

因此,县财政局主要听县委、县政府的话,县财政局的公务员也可以在县里面直接调动。

2、对于县税务局来说,领导班子的任免权限则在市税务局手中,三定方案由市税务局、省税务局制定、审批,干部的编制由总局垂直管理,想要招录新的公务员,必须省局审批。

因此,县税务局肯定要听市局的话、配合市局的工作,否则,市局可以直接撤掉县局局长、副局长的职务,换另一批领导过来!

而且,县税务局的公务员很难调动到地方,一般只能在系统内部进行交流,比如通过遴选等手段进入市局。

然后,介绍一下属地管理单位、垂直管理单位的名称差异。

对于属地管理单位而言,其名称很简单,一般就是地区名称+单位名称,例如浙江省财政厅、杭州市财政局、淳安县财政局、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市辖区是依靠所在城市而存在,机构名称中必须要加城市的前缀。

而垂直管理的单位中,很多是主管部委名称+地区名称+单位名称,税务、银保监、证监、人民银行、调查队等都是如此,目的是为了突出主管部委的垂直领导权!

例如,省税务局的全称是“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市税务局的全称是“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县税务局的全称是“国家税务总局**县税务局”,区税务局的全称是“国家税务总局**市**区税务局”。

又比如,浙江省的银保监局的全称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证监局的全称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央行的全称是“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调查队的全称是“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

当然,垂直管理的海关、气象比较特殊,也是地区名称+单位名称,如天津海关、上海市气象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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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税务局为什么前面都加上“国家税务总局”几个字?

2018年改革后,各地国税局、地税局合并为税务局,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领导为主、会同地方党委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据此,笔者分析各地税务局前面都加上“国家税务总局”原因可能有如下几方面:

一、充分体现“国家队”,既然改革后都是总局领导为主,名字前面加上国家税务总局即是体现这种体制最好的方式。

二、提升基层税务部门的荣誉感、自豪感,原来的各地国税局、地税局名字更多的体现是地方特色,集中统一领导感觉不强烈,名字前面加上国家税务总局后,一定程度上感觉比地方部门更高一些……

三、其他垂管部门也大多有类似称呼,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驻*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审计署驻*特派员办事处、财政部*监管局都体现了主管部门的名称。

最后,笔者想说的是,名称再好也只是个名称,具体单位怎么样关系更多的还是职责!

各地税务局为什么前面都加上“国家税务总局”几个字?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照税征机构组织法设置成立,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组织系统(阵营),日常领导和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具体负责,但税务局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派出,现在的冠名是错误的。整个的系统是一个统一的集团,应当叫“人民税务”(对外叫中国人民税务),然后省局叫人民税务省税务局,市局叫人民税务市税务局,县区局叫人民税务某某县税务局或人民税务某某市某某税务局。一个省是一个系统阵营是一个子集团由省局统一负责管理,一个市是一个孙集团由市局统一负责管理。今后,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设立省市县行政公署后,各层级税务局分别归属行政公署体系序列,双重领导,省局人事由国务院决定,市局人事由省行署征得总局等同意后决定,县局人事由市行署征得省局等同意后决定。稽查局分别叫国家税务稽查局、人民税务省税务稽查局、人民税务市税务稽查局、人民税务市某某税务稽查局(市税务稽查某某局),由税务局和上级稽查局双重领导。

各地税务局为什么前面都加上“国家税务总局”几个字?

各地税务局前边都加上国家税务总局几个字,是因为各地税务局都是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单位。

各地税务局为什么前面都加上“国家税务总局”几个字?

这就要说到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了。从此,就有了地税和国税。

1994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中央的“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战略部署指导下进入新阶段,财税体制改革充当改革的先锋,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建起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管理制度,并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收机构分别征管;在核定地方收支数额的基础上,实行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转移支付制度等。成功地实现了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税种、税权、税管的划分,实行了财政“分灶吃饭”。

内容

我国分税制按照征收管理权和税款支配权标准划分,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划归中央财政的税种,属于中央税;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划归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的税种,属于地方税;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方式分享的税种,属于共享税。

特点

我国分税制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

第一,按照税源大小划分税权,税源分散、收入零星、涉及面广的税种一般划归地方税,税源大而集中的税种一般划为中央税。

一般来说,不可能把大税种划为地方税。但由于地方税不仅对法人(公司、企业)征收,而且更多的是对个人征收,所以,税源分散在千千万万个纳税人手中;又由于地方税征收范围面小,税源不厚,所以收入零星;由于地方税税种小而多,所以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到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二,部分税种的征收管理权归地方。地方政府对地方税可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决定开征、停征、减征税、免税,确定税率和征收范围,这是地方税的主要特点。由于赋予地方以较大的机动权限,从而既能合理照顾地方利益,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同时,不致于影响全国性的商品流通和市场物价。因为地方税一般均属于对财产(不动产)、对行为和部分所得以及不涉及全面性商品流通的经济交易课征,所以,即使各地执行不一致,也不影响全局。

第三,税款收入归地方。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力完全集中于中央或过多地分散于地方,都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践证明,在保证中央财政需要的同时,给地方一定规模的财力及适当的支配权,方能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实行分税制,建立中央与地方相对独立的分级财政,给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加强文化建设提供资金保证,就成为我国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方向。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的分税制还有许多不如人意之处,需要继续深化改革。因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当迅速,地区差距很大;社会主义市场体系虽已初步形成,但尚不够健全;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范围虽已初步划分,但尚不够规范,各级事权事责还有待明确;税收制度也不够完善,等等。在这种情况下,试图实行彻底分税制是不现实的。所以,分税制的改革仍应以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共存的不彻底型分税制为主,以便不会脱离现行模式过远。

意义

分税制的精髓在于运用商品经济的原则处理中央与地方收支权限的划分,把中央与地方的预算严格分开,实行自收自支、自求平衡的“一级财政、一级事权、一级预算”的财政管理体制。

为了加强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体现利益分配原则,各国政府都看到了分税制的好处。这是因为分税制可以为政府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提供方便而有利的前提条件和伸缩灵活的活动场所。

其一,分税制是中央实施宏观管理政策的财力保证。建立两个税收管理体系,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从而奠定了财力分配的基本格局。中央税收占主导地位,国家容易集中财力,解决重大社会经济问题,稳定全局。中央对地方实行不同形式的补助金制度,既可以掌握地方政府的支出范围和财力配置方向的主动权,保证中央经济调控政策的贯彻,又可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地办一些实事。

其二,分税制可以充分发挥税收杠杆调节经济配置资源的独特作用。中央可以运用属于自身的税种、税收进行全面性调节,地方也可以运用属于自身的税种、税收进行局部调节。这样的多层次的税收调节,更便于掌握调节的力度和幅度,实现预期调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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