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死刑犯在行刑的前一天突发重病,第二天还用执行死刑吗?

可以很明确地告诉你答案:不能!

严格意义上来说,死刑应当分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两种,虽然都属于“极刑”的范畴,但是被判处缓期两年执行的死刑犯来说,如果在缓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那么缓刑期满后应当予以减刑,改判为无期徒刑或25年有期徒刑,后期根据服刑表现和悔过情况还可以继续减刑,但最低服刑年限不得少于25年或20年,在有生之年还是有机会改造出狱的。

相较于死缓,死刑立即执行则更为严厉,但这也并不意味着作出立即执行的判决之后,罪犯当即就会被执行,事实上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一审作出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后,罪犯有权上诉,所以不会立即“执行”;再者,即便死刑犯放弃上诉,凡是死刑的裁决,最高法院必然要对死刑裁决进行复核,且由最高法院长亲自签发死刑执行令,下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死刑执行令的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也就是说,即便是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犯依然有上诉,或者最高法死刑复核的过程、执行令签发的过程、执行令签发后7天的交付期,因此“立即执行”只是相对于“缓期两年”所说的。

那么如果在执行前,比如最高法复核期间、执行令下发前,死刑犯突发了疾病,会给予治疗吗?

可以很明确地说,可以!虽然死刑犯罪大恶极,但是其一些基本权利还是受保障的,这也体现了司法的进步和人性化关怀的要求。再者,按照《监狱法》第54条的相关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无论是被判处何种刑罚的罪犯,他们的的医疗保健都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一旦患上疾病,在卫生防疫计划范围之内,都可以免费治疗,即便监狱内医院达不到治疗条件,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服刑人员本人或者家属可以提出“保外就医”的要求,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以被允许“保外就医”。

但是,“保外就医”的范围是不包括“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的,只包括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这也是鉴于死刑立即执行罪犯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对于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而言,在真正执行前,倘若其突发疾病,监狱内的医院会给予免费治疗,即便医疗条件受限无法彻底根治,也只能保守治疗,不存在“保外就医”的情况。

下面再回归正题:如果执行前一天突发疾病,第二天还能执行死刑吗?

别说是执行前一天突发疾病,就算是执行前1个小时突发疾病,该治疗的还是要治疗,这是出于人身权利保障的要求,其合法的权益一定会受到保护。

但是,突发疾病不会影响死刑执行的时间。一旦确立了死刑执行的时间点,一旦进入了死刑执行程序,只有在特定的6种情况下才能停止执行,这6种情况包括:

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

罪犯怀孕;

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

从6种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来看,“突发重病”并不在范围之内,因此停止执行也就不存在。

对于以上6种停止死刑执行的情形,接下来的处理方式也是不一样的:

比如假设执行前发现罪犯怀孕,按照相关规定,孕妇不适用死刑,接下来应当改判,当然这种情况出现的概率是极低的,因为前期都会进行体检;

再比如,如果发现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对于不影响原判决的,执行还是要继续的,但是需要重新下发死刑执行令,只有当核实真正需要改判的情形时,才能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有一定的几率可以免于一死。

写在最后:

综上所述,死刑从审判、作出判决到复核、死刑令的签发等一系列过程都是十分严谨、严肃的,对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而言,只要还没真正到执行的那一刻,在此之前突发了重病,那么一定会得到保障医疗,绝对不会因为其是死刑犯就“放弃”治疗,这是对其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尊重。

但是真正到了执行的那一刻,“突发重病”又不属于停止执行的6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因此按照原计划执行是必不可少的。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码字不易,给点个赞、点个关注吧。

如果死刑犯在行刑的前一天突发重病,第二天还用执行死刑吗?

如果死刑犯在临刑前一天突发重病,还会被执行死刑吗?一个真实的故事告诉你,突发重病之后,该给予的医疗治疗肯定会给予,但同时,该执行的死刑依旧会执行。

老张是红丝带死刑犯,红丝带意味着什么,相信大家应该都清楚。老张就是年轻时去KTV玩儿,想追求刺激,被朋友带上了一条不归路,尝试了害人的玩意儿,此后就一发不可收拾。本来挺殷实的一个家庭,给害的支离破碎,家财短短5年时间就被败光,老张自己也染上了很多疾病。

最后,老张依旧没有战胜自己,彻底戒掉害人玩意儿,反倒开始通过贩卖害人的玩意儿,来让自己获取害人玩意儿。但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老张还没有尝试几次就被抓了起来,但因为数量比较大,最后也判了极刑。

因为老张是红丝带,而且,身体的各个器官都比较衰竭,可以说是百病缠身。所以,基本上镣铐都是给最轻的。但平时给老张的治疗,光是每月花的医药费,都差不多等于三个管教的工资。但是,没有人会有怨言或者提出异议,因为大家都明白一个道理:看守所是让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地方,所以在里面,任何人基本的生命和健康都会给予保障。

最后过了一年多,老张的执行令下达了,执行令下达,就意味着7天以内必须执行死刑。老张在执行前一天,还因为心肺衰竭经历了一次抢救。抢救过来后第2天,老张就被带到了刑场。

所以,还是那句老话,在看守所里面,一切都是按照规则来进行:该惩罚的惩罚,该奖励的奖励,该保障的保障。作为死刑犯被执行死刑,是因为他犯了不可饶恕的错,他将用生命为自己的错误买单。但是,在法律剥夺他生命的前一秒,我们都会保障他的生命和健康,让他反省自己的错误并悔改,这不仅是出于人道的关怀,更是出于对生命的敬畏和对法律的捍卫!

如果死刑犯在行刑的前一天突发重病,第二天还用执行死刑吗?

应当说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虽然不多,但却是客观存在的,因为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旦夕祸福,所以死刑执行出现突发状况,也是很自然的事情,确实需要提前制作预案,以应对突发状况。

其实,司法实践中的突发状况有多种,都有可能影响死刑执行,比如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罪犯有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怀孕的、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等等。

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死刑犯突发疾病应当停止执行死刑,但是法律条文显然不能囊括现实中所有的情形,这就需要结合我国的司法理念进行诠释和执行。

刑罚执行的目的是为了捍卫法律尊严、维护司法权威,而非为了单纯打击报复,所以现在的司法理念具有明显的理性精神和人文关怀,说白了就是更加人性化。

这体现在法律规定的多个方面,比如我国法律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侮辱罪犯人格的行为。罪犯也是人,当然享有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其中就包含人格和尊严。

另外,虽然目前我国法律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但是现在基本都是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因为注射相当于安乐死,也就是深度麻醉,它没有直面冰冷枪口的内心震颤,没有绳索捆绑的冰冷暴力,没有一弹爆头的血腥恐惧,没有游街示众的颜面扫地,注射方式让死刑犯在毫无痛苦中“体面”地“睡去”,体现了司法的文明进步。

如果死刑犯在执行死刑的前一天突发疾病,作为看管羁押机关,看守所按照法律规定,必定会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将重病死刑犯安排就医,这是毫无疑问的,因为死刑犯享有在生病时进行紧急救治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会因为明天执行死刑而被剥夺。

至于第二天能否继续执行死刑,这就要视死刑犯的具体病情而定,如果病情系突发疾病,并不会危及生命,并且很快得到救治康复,则不会影响次日执行死刑;如果病情加重或者持续,不继续救治会危及生命或者罪犯处于病情的发作期,必须进行进一步医治,则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会将该情况记录在案,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之后,视情另行择期执行。

总之,执行死刑任务重大、责任重大,各个部门都会审慎对待、慎之又慎,绝对不允许出现任何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的情况存在,在这个过程中,既要依法执行死刑,坚决捍卫法律尊严、维护公平正义,又要依法维护罪犯基本权益,坚决杜绝侵犯死刑犯的人格尊严和切身利益,因为执行死刑与捍卫人权并行不悖,必须同时兼顾,如此更能体现刑法的严苛和司法的温情,也就更能彰显法律的神圣和权威。

总之,任何人违法犯罪,都无法逃脱法律的惩处,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多行不义必自毙,唯有遵纪守法,心存敬畏,才能平安健康,幸福久远。

如果死刑犯在行刑的前一天突发重病,第二天还用执行死刑吗?

执行死刑的是死刑犯要面对的最终惩罚,也是执法部门要完成的一项任务,由于罪犯突发重病,很显然属于意外情况,导致执行死刑的任务无法按计划顺利完成,针对这种情况,一般是要启动临时应急方案的。

无论离执行日期有多久,首先要做的,就是保障罪犯的生命权,要及时对其采取急救措施,尽最大可能的保证他的生命安全。其脱离生命危险后,要继续保证医疗,直到其状态能够达到顺利接受死刑刑罚的状态,再根据指令,对其执行死刑;如果其没有脱离危险,因急病死亡,则会通知其家属,火化,并领取骨灰,这也意味着执行死刑任务自动取消。

有的朋友可能会疑问,有的患晚期癌症的罪犯,突发情况后,进行救治,然后病情稳定了,难道要治好之后再行刑吗?或者,直接一直治疗,直到他因癌症而死亡吗?这可不是一天两天的事啊。我自己也有这样的疑问,其实,我想,只要他治疗后,病情稳定了,就可以顺利接受死刑刑罚了。在法律的层面上,只有他接受了执行死刑,才算得到了法律的制裁。

如果死刑犯在行刑的前一天突发重病,第二天还用执行死刑吗?

双腿残疾无法正常走路或被吓傻了的死刑犯,难道就不用执行了吗?

我认为对于突发重病的死刑犯如果不影响执行或采取必要措施后能够执行的一定会按期执行。

既然说到死刑犯是执行的前一天突发重病,说明案件已终结,死刑命令已经下达,中院通知函已传达到看守所,并且各部门联动机制己启动,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极特殊情况己经很难阻止死刑暂缓执行了。

对于突发重病的死刑犯,如果能够在采取措施后不影响执行的依旧会按期执行。

九十年代,我所经历过死刑执行的任务中,就有过采取必要措施后,没有到预定的刑场而是在看守所后院执行的案例。

要知道,死刑命令下达后,死刑犯的生存权己经被依法剥夺,何时执行,以什么方式执行是由法律来决定而不是死刑犯本人。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缓都是有生存权的,从法律角度讲,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因此,也享有医治的权力,无论大病还是小病毫无疑问都会得到及时医治的,而死刑犯恰恰相反,在死刑执行命令下达后,他己经失去生存的权力,可以随时被依法剥夺。

综上,我认为死刑犯在执行前一天突发重病,肯定会得到医治,但医治的目的是为了第二天能够顺利执行,所以医治的方式也会有别于常规治疗方式,第二天依旧会如期执行。

另外,我想说的是,死刑执行方式不只有枪决一种,如果确实无法以枪决方式执行,还有药物注射方式可供选择。

执行,表示死刑犯认罪服法,还受害人以公道,和死刑犯自然死亡完全是不同概念。

因此,我认为能够执行的一定会尽力去执行。

如果死刑犯在行刑的前一天突发重病,第二天还用执行死刑吗?

如果死刑犯在行刑的前一天突发重病,第二天免死通行令立刻生效,转送监外医院进行救治。

犯人在伏法前,有权利享受刑前生命,无论患病轻重,监狱要依照法律法规制度对刑犯进行疾病医治,待犯人病情痊愈后,法院再商议执行死刑日期,死囚执行死刑前获得与监狱犯人同等对待,也是他们拥有的权利。

枪毙死刑或是注射死刑,犯人必须有健康的体魄进行,这属于正常执行死刑程序,虽然刑犯死罪难逃,但执行死刑伏法的程序管理要严格把关,不可以掉以轻心草率处理。

如若囚犯因重病去世,狱方会告知家属前往殡仪馆领取死者骨灰盒,以及生前遗留下来的遗书,遗言,遗产继承等等,最后执行死刑伏法任务总算结束。

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