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部分小区取暖费调价,要求业主补差额,是否合法?

几乎每到供暖季都会产生一些矛盾,就拿我们小区来说,有业主质问:“这么冷,还不提前供暖”?!供暖后又有业主不满:“室内温度才18度,这也叫供暖”?!

还有7天的时间就要立冬了,立冬前后,北方大部分地区将开启供暖季,比如我们这里一般从11月中旬开始供暖,一直持续到第二年的3月中旬。

地处高纬度的东北三省、内蒙等地区气温相对更低一些,我有生活在黑龙江、内蒙和吉林的同学,他们那里部分地区已经在10月20日开启供暖了。

本来供暖是一件好事,能免受严寒之苦,但从同学那里了解到,本来早已经把取暖费交上了,但是临近供暖时,热力公司要求补交差额,单价较往年上涨了2/3左右。

其实热力公司临近供暖季涨价也是出于无奈,大家都知道今年煤炭的价格较往年上涨了3-5倍,这对于热力企业来说,成本是很大的,再加上东北地区供暖季更长、煤炭价格尚未出现明显的下跌趋势,倘若继续按照之前的标准收取取暖费,那么热力公司必然亏损、吃不消。

我有一个同学生活在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前几天跟他聊天时他说去年的取暖价格是27元/平-30元/平,今年涨到了45元,涨了1/3,还有部分地区的部分小区价格直接涨到了65元/平。

有些物业公司已经发布了补交通知,表示不补交则热力公司不开栓供暖、已开栓的关栓。

照顾到家里有老人和孩子,我那个同学无奈之下补交了费用,100平出头的住房足足补交了1500元之多。

但是他心中一直有一个疑问:“煤炭价格上涨就要求补交差额,这合理合法吗?煤炭价格下降的时候也没见热力公司退还差额啊?取暖费的价格到底谁说了算”?

首先,即便涨价,热力公司仍有苦衷

即便“补差价”,热力公司还是有苦衷,举个例子来讲,今年5月初的时候,煤炭的价格是600元/吨,现在价格涨到了1800元/吨,涨了3倍,但是补交部分只有2/3左右,这么算下来还是不能覆盖煤炭价格上涨带来的供热成本上涨;

另外,县级以上的热力公司在供暖时多多少少有一些财政补贴,但乡镇一些热力公司则完全没有财政补贴,这意味着亏本的可能性会更大,再加上煤炭价格高企、设备折旧费、人工费,亏损的可能性进一步加大。

在以上两个因素的影响下,热力公司仍然有一肚子的苦水,这就造成了“双输”的局面,采暖户不满意、热力公司也不满意。

第二,“补交差额”是否合法?

“补交差额”是否合法牵扯到“定价权”,按照《价格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通常来说“定价权”有两种情况:

一是“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大部分商品的定价都是这种情况,比如猪肉、蔬菜、水果等普通商品,它的价格是根据市场进行自发调解的,当供大于求的时候,价格就会低一些,反之价格就会上涨;

二是“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特殊商品的定价属于这一种,其中就包括“取暖”,比如政府出具的取暖费指导价格是21元-26元/平,那么热力公司根据成本核算,最低定价21元、最高定价26元,不得超出或低于指导价区间。

既然供暖属于“指导定价”,那么热力公司要求补交差额的行为是否合法呢?或者说如何上涨才算是合法合规、符合程序呢?

我们以吉林省为例,按照《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章第25条的规定:

热价及与供热有关的各类收费标准均应当根据价格管理权限,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价格主管部门在确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举行听证会,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供热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也就是说,取暖价格的确定是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公司只负责定价,但是没有定价权;如果想要调整价格,按照“供热条例”,应当首先展开价格、成本调查,在举行听证会且广泛听取消费者、经营者、主管部门三方意见的基础上才能调整价格。

所以临时涨价要求补交差额的行为是否合法还要看程序是否合规,如果热力公司的调价行为没有经过主管部门而私自调价,那么绝对是不符合“供热条例”之规定的;即便调价经过了主管部门,也必须先进行成本调查,在确实认定“入不敷出”的前提下,听取消费者意见的基础上才能进行价格调整。

第三,相互理解、换位思考

如今煤炭价格高企,这虽然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但已然成为事实,今年热力公司确实面临成本上涨的巨大困难,亏损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但是煤炭价格也不能影响供暖,尤其是更为严寒的东北地区。

在煤炭价格高企的情况下,为了保证正常采暖,消费者、热力公司、主管部门应该互相理解,本着既要取暖也不让热力公司亏损太多的原则,消费者可以适当补一些差价、主管部门也应该考虑一下是否应当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希望还是各退一步、互相理解吧,如果消费者一味地拒绝补交差额,那么利益受损的也包括消费者。试想一下,不补交差额,煤炭价格又高企,热力公司为了降低成本会不会出现供热少、水温不高的情况?如果室内温度刚刚达到18度,那么消费者的采暖体验不会高到哪里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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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部分小区取暖费调价,要求业主补差额,是否合法?

不合法,炭价漲就补差价,炭价低有剩余也不见退差价,所以很不合理,也不合法。

东北部分小区取暖费调价,要求业主补差额,是否合法?

前几天我刚交完取暖费,因为是一楼跃层,今年又心痛地耗掉了我一个多月工资。和大家一样,最反感企业随便加价,取暖费只涨不降,室温不达标。

第一,未经允许,企业自主加价,是不合法的。取暖费的收取,政府是有规定的,比如,大连每平米是26,黑龙江和长春好像都是27,这是政府研究确定的价格,不是企业想收多少就多少的,即使是小的供热公司也要照章办事。

第二,东北一些地方当前出现小部分小区取暖费加价的问题,也是客观事实。比如,近期在长春市农安县、公主岭市多个乡镇就出现了取暖费上涨纠纷。农安县部分乡镇供热公司要求将取暖费从27元涨至45,公主岭市甚至有小区要求涨到65元。引起了当地居民强烈反对:取暖费收费标准应依据相关程序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而不该由供热企业私自涨价,想要多少就多少,前几年煤炭价格下跌,怎么没见你们降价啊!供热企业则大倒苦水:乡镇供暖能耗原本就比城市要高,今年煤价相较往年涨了3~5倍,成本缺口很大,实在难以为继,涨价也经过了政府的默许。最终经过当地政府出面,最终确定按不超过35元收取,供热企业承担5元,县政府补贴5元。

第三,尽管不想看到取暖费涨价,但是也得理解企业的苦衷。大家都知道,今年煤炭价格出现了暴涨。前期是拿闸限电,严控企业过剩产能,现在到了供暖用煤的关键期。与五月份相比,煤炭价格从600元/吨,到1000、1400元,现在有的已经涨到了1800元/吨。也就是说价格暴涨了三倍。

有人做了一下测算,按照相对保守估计,一个取暖季供热每平米耗煤量可能需要20公斤左右,(也有更高,甚至40一说),按照煤价1800元/吨来算,就是36元/m2,按照原先的价格,每平米要亏9元。当然,企业每平方米耗费煤炭的比率,跟企业的规模,设备的新旧程度,跟所在地区的气温等等都有关系。前面长春乡镇的情况估计就属于耗煤量较大的地区,企业甚至说他们的成本现在达到了65元。

按照当前的煤炭价格,供热公司亏损压力较大,也是客观事实。不过,像大连,最近几年暖冬,冬天气温高,应该很多企业最近几年也赚了不少钱,所以碰到这种情况,企业也应该担当一些,不能一到亏损就叫苦,过去挣钱却不吱声。

第四,国家和政府要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监管。供暖企业和老百姓始终是对立的矛盾主体。企业一定想多挣钱,老百姓希望少花钱有温暖。作为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要担当尽责,坚持公正公平,不论是煤炭价格上涨和是下跌,要对价格做深入调研,给出合理的价格指导。同时要加强对供而不热,私自涨价和侵害老百姓利益的企业,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确保老百姓确实享受到温暖和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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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部分小区取暖费调价,要求业主补差额,是否合法?

近日东北农安县等地的部分物业进行供暖费调整,有的甚至调整了一倍。也因为这个原因。还有部分小区没有供暖。

物业涨价的理由是煤价上涨,收入无法支持正常运行。可是业主有业主的想法,煤价走低时物业也没有相应下调费用。

最后政府决定通过补贴方式进行协商,以保证正常供暖。

国家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取暖的相关事宜,涨价是否需要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东北部分小区取暖费调价,要求业主补差额,是否合法?

成本的增加不然导致费用的增加,对于涨价的问题,只要经过法律的程序,最终得出的涨价结论当然就属于合法行为,如果无视法律的规定,随意调整价格,那就属于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取暖的问题,涉及到广大人民的生活,所以不是哪家企业就能随意确定这个价格的,必然需要再有关部门的引引导下展开相应的调研、听证等工作,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最后确定这个价格,因此涉及到取暖费用价格的问题,必然是经过相应的程序的,所以应属合法。

近日的新闻想必大家也都看过,煤炭价格的上涨,国家也在出台相关的政策调整,价格的上涨确实也是由于市场变化所导致。

东北部分小区取暖费调价,要求业主补差额,是否合法?

小区调价要业主补差额这个涨价总是不受人喜欢的,所以吐槽一下也是理所应当的。当然物价涨了要别人拿出一点钱来,实在是也是行业上的规则了。

是否合理和合法,这都是只要手续上面程序上面做对了,有几个图章盖对了,应该说抓不到什么辫子的。

关键在于为什么很多人聪明的逃离了东北。就是到南方来根本就没有取暖费这么一个收费环节。因此南方地区就在中间取暖,这一点上面也有居住的价值了。

东北地区应该考虑怎么样把广阔的面积土地更好的利用起来更好的开源节流。通过土地的高收益,通过地广人稀对于稀少的人口的那种优势。

让东北成为更加有吸引力的地方。#新媒体##自媒体##微头条日签##我要上头条##策划##百粉##正能量##千粉互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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