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犯服役期间得癌症了,可以放出来治疗吗?为什么?

所谓的“放出来治疗”即“保外就医”,这么说吧,保外就医包括服刑人员患癌症的情况,但患癌症并非保外就医的必要条件,能否保外就医还与病情严重程度、短期内是否威胁到生命、刑期、审批等其他因素密切相关。

服刑人员的医疗问题:

我国早已建立起覆盖全民的社会医保制度,包括针对灵活就业人员、企事业单位在职及退休人员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针对城乡居民的城乡医疗保险。

只要参保了社会医疗保险,包括癌症在内的大病小情都可以在医保范围内按比例报销,这是一项社会福利。但该福利针对的是未被判处刑罚的人员,对于处在服刑期的服刑人员而言,按照《保险法》“参保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服刑期间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的相关规定,是不能享受医保待遇的,即产生的医疗费用不能从医保基金中列支。

那么服刑人员患病后,所产生的医疗费用需要自己或者其家属自费吗?其实也不完全是这样的:

《监狱法》第54条规定:

服刑人员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按照监狱法的相关规定,监狱内设有功能较为齐全的医院,医疗设备、床位、医资力量在配备上不得低于中等发达地区县级医院的水平。如果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出现感冒、头痛之类的小病,那么所需药品和耗材是不需要自己承担费用的,一切费用从财政中列支,即免费医疗。

但是要注意一点,“免费医疗”的前提是使用的药物、医疗耗材等在监狱医保范围之内的普通药物和耗材,对于一些特效药、天价药而言,它们往往不在监狱医保范围之内,所以监狱不会使用该种药物为服刑人员治疗。当然,实践中可能会遇到“非用不可”的情况,如果不用则短期内会威胁到生命,这时候服刑人员或其家属可以提起申请,在经过审批同意之后可以自费购买并交付给监狱医院,由专人看管,定期、定时、定点在监管人员的视线范围内服用。

综上来说,针对服刑人员患病的情况,一般的小病用监狱医保范围内的医疗用品就能解决,这部分医疗用品所产生的费用由财政列支,按照监狱内医院的医资,即不需要保外就医,也不需要服刑人员自费;对于一些特殊疾病、重大疾病,监狱也会给予治疗,但如果要使用到医保范围外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那么服刑人员或家属同意自费的情况下可以自行购置,否则只能使用基础药物进行“保守治疗”。

刑犯服役期间得癌症了,可以放出来治疗吗?为什么?

言归正传,服刑期间得了癌症,能否“放出来治疗”?癌症素有“绝症”之称,别说医资条件有限的监狱医院,就算是一线城市的顶级医院,按照现在的所掌握的医术依然没有100%的把握治愈。

那么患癌症的服刑人员究竟能否“放出来治疗呢”?也就是能否“保外就医”呢?

保外就医是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司法机关批准让其取保监外医治的执行方法。也就是说保外就医虽然可以走出监区,但属于“监外执行”的一种,并不意味着剩余的刑期就不需要继续执行了。

实践中,“保外就医”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比如适用保外就医条件的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也就是说如果某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执行前被发现患上了癌症,那么也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

再者,“短期内有无死亡危险”也是能否保外就医的条件之一,比如某服刑人员刚被查出患有癌症,但是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那么监狱会给予治疗,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情形;只有经监狱长期医治无效,短期内病情恶化并有致死危险时,在服刑人员平常改造表现较好的情况下,经审批同意后才有可能保外就医。

也就是说“保外就医”的条件十分严格,患癌症并非保外就医的必要条件。另外,一般情况下保外就医的最长期限是一年,也就是说保外就医一年后,倘若仍未治好,那么也需要继续到监狱中服刑,除非监狱根据其病情和表现情况作出继续同意保外就医的请求。

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并不意味着患病的服刑人员完全获得了自由,被保外就医的服刑人员需要按期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状况和提交复查结果,司法所也会随时与医院沟通联系,对治疗、复查等情况进行核实。

服刑人员患癌症被允许保外就医的例子:

周某是常德安乡看守所内的服刑人员,有一段时间口腔疼痛难忍,后经医院初步诊断为口腔癌,如果不尽快进行手术,短期内威胁生命的可能性非常大。

看守所在了解了相关情况后,认为周某符合保外就医的基础条件,经周某申请,看守所一方将情况向市级检察院主管部门进行了汇报,后经审批同意,周某办理了保外就医,及时的进行了手术治疗。

写在最后:

综上所述,“保外就医”是有条件限制的,对于患有癌症的服刑人员而言,前期在不威胁生命的前提下,是无法办理保外就医的,监狱一方会给予治疗;

倘若久治不愈,短期内威胁到服刑人员的生命,那么刑期达到条件、表现良好、没有社会危害性的前提下,服刑人员或其家属可以申请保外就医,在司法机关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最长保外就医1年,1年后根据病情及服刑人员的表现给出是否继续保外就医的决定,如果不续期,那么还是要到监狱或看守所服刑剩余刑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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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犯服役期间得癌症了,可以放出来治疗吗?为什么?

犯罪分子在监狱服刑期间,被查出患有危及生命的疾病以及传染病,会按照规定予以保外就医,假释,直到疾病治愈为止。

监狱虽然也有医院,并且与当地的医院有一定的合作关系。但是必须看到一般的监狱所在地,都是较为偏僻之地,即便周边有城镇也不会是很大的规模。因此监狱内部的医院与周边外面的医院,医疗条件和技术都有一定的制约。监狱里服刑的犯人患上了内部医院、当地外面的医院都难以诊治的疾病,但是保障服刑犯人的健康权还是必须履行的,所以就需要动用较多的警力、资金,把患有重病的犯罪人员送到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去治疗,这个需要狱警24小时看守,费时费力费钱!

因此,当犯罪服刑人员确诊患有癌症等重病时,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积极医治的同时,还会参考保外就医等规定,积极与犯罪分子的亲属联系。如果犯罪分子的亲属同意接受并且予以医治,那么监狱管理方在经过评估等法定程序之后,就会给患重病的犯罪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手续。但是保外就医不等于无罪释放,依然是犯罪服刑人员。疾病在外面治愈之后,还是要继续收监的。

保外就医、假释等人性化措施,不是爆出被不法人员利用,从而亵渎了这一人性化措施,所以如今要想办理保外就医、假释等,审核审批程序异常严格,原本偶尔爆冷的漏洞正在被严查和堵塞。

刑犯服役期间得癌症了,可以放出来治疗吗?为什么?

刑犯服役期间得癌症了,可以放出来治疗吗?为什么?

一般来讲,现在多数医院医疗技术条件都不错,大体上不低于一个县级医院的水平。

如果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得了癌症,一般情况可以在监狱接受治疗,如果特殊情况,并且危重,有必要到社会医院治疗的,经监狱专家鉴定,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和部署足够的看押力量后,可以到社会医院治疗。

如果患癌症的罪犯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经监区、职能科室、监狱和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可以办理保外就医手续,但是保外就医的审批条件要求非常严格。

另外,如果罪犯属于不得保外就医的范围(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无论病情多严重只能在监狱内治疗,不得办理保外就医。

刑犯服役期间得癌症了,可以放出来治疗吗?为什么?

罪犯如果说得了癌症,那么治疗费应该由谁来出?

罪犯如果说因为犯罪被判刑,在监狱服刑,如果说患有一般的疾病,这些治疗费是用监狱来出的。

如果说在服刑期间,罪犯患有癌症,并且生命面临着重大的威胁,那么监狱会为罪犯办理保外就医,由罪犯在外面继续进行治疗。

刑犯服役期间得癌症了,可以放出来治疗吗?为什么?

这么说吧,服刑人员能放出来治病的基本上就只有半条命了,而且就算监狱给办理了保外就医,家属也不一定愿意接回家治疗,接回家治疗费就是个无底洞,还不如在监狱医院免费治疗。

在我们国家的监狱体系里,不光有狱内医院,还有条件比较好的监狱定点医院。

狱内医院就只能治点小病,比如感冒发烧,每年的体检,吊个水什么的。而且大部分都是服刑人员充当护士,真正看病的警官是没有几个的。

当服刑人员得了重病狱内医院治不好的时候才会往上级医院检查治疗,有的人得病了由于条件有限没有得到及时治疗,到最后发现已经是重症了,而且出去治疗的手续非常繁琐。

我以前两年就见过三个癌症的服刑人员最终也是没有办理保外就医就病死了,最开始身体不舒服就当个小病看的,不像外面随时都可以去医院检查。在里面真的是最好小感冒都不要有啊,给你的药是没有选择的余地,吃不吃得好就那两种,好不好得快就看各自的身体素质了。

刑犯服役期间得癌症了,可以放出来治疗吗?为什么?

服刑人员服役期间得癌症,监狱会开出保外就医证明,联系其家属保外就医。

癌症到中晚期可以说生存质量有限,监狱也没有太多的资金为犯人医治,保外就医后,大多数犯人再入监狱的概率比较少数,此类型的犯人在治疗过程已到危重状态,生存机会渺茫。

癌症可以俗称绝症,监狱对犯人不会随便保外就医,除非犯人已病入膏肓,迫不得已而为之,所以保外就医可以说,等于交由家属办理后事。

据我所知,监狱通知家属接走的犯人,出狱后不久经医治无效死亡,可想而知症状的严重程度,不管服刑人员是在什么的情况下病危,监狱都会放行,交还亲属接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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