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环境中,即使妇女自愿发生性关系,仍涉嫌强奸罪,为什么?

“特殊环境下,即使女性自愿发生关系,但仍当以强奸罪论处”,看似不合法条之规定,但其实有其道理,我们结合几个实例来看一下。

首先,《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作出了释义: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判定是否构成强奸的基本认定点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愿”,说得通俗点就是同意与否,如果不同意,那么实施侵害的主体为了达到目的通常会使用暴力手段、胁迫手段,双方多会有撕扯、搏斗、拉锯的痕迹,大多伴随外伤。

“如果妇女同意,即不是“违背意愿”,自然不构成强奸”,但是特殊环境下依然涉嫌强奸,我们举几个例子加以说明:

一:

刘某(女)因涉嫌职务侵占被收押于看守所,刘某男朋友为了让刘某在看守所内得到“照顾”,找到看守所工作人员王某,多次宴请并给予1万元财物,希望王某多关照刘某;

2010年8月份,这天周六,王某以其他事由将刘某叫到自己的办公室并在刘某的同意下与其发生了关系,而换来的“好处”是刘某被提前4个小时释放。

这个案例中,刘某自愿与王某发生关系,但他仍构成强奸罪,虽然未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刘某也没有反抗,但是这都基于监管场所的特殊性,使得刘某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否则就可能被掌握实权的王某“穿小鞋”。

二:

2020年9月份某天,鹤岗黑车司机冯某拉上了乘客李某(女),目的地是远离城市地处偏远的泰兴煤矿;

行车途中,冯某产生了歹意,当车子行驶到一片荒凉之地时,冯某发现此地人烟稀少,如果作案,那么很难有人发现。于是冯某停下车,在南山苗圃深处与李某发生了关系。

整个过程中李某并未反抗,但是后来报警,冯某以涉嫌“强奸”被刑事拘留。

此案中,李某虽然自愿,但是其自愿的原因实属无奈,因为当时地处偏僻,倘若她有所反抗,那么不排除冯某做出一些威胁到李某人身安全的事情,在“保命第一”的大前提下,李某不得不顺从,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

综上两个实例,即便女性当时“自愿”,但此自愿非彼自愿,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愿,一定是牵扯到一些更至关重要的问题,让被侵害人“没有选择”,比如牵扯到利益、惧怕侵害人手中的权利、惧怕、惧怕侵害人威胁到自己的生命等等,属于“不知、不敢、不能反抗”的情形,而这些情况下侵害人依然涉嫌强奸。

另外,《刑法》第236条规定: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即,即便14周岁以下女性自愿与其发生关系,依然以强奸罪论处,不存在自愿或非自愿上的区分。

其实实践中还有很多类似的情形也构成强奸,即便是在当时妇女自愿的前提下,比如:

用灌酒或者药物的方式使得妇女的意识不清醒甚至出现了偏差,妇女在错误的认知下不知反抗,甚至是主动自愿,都构成强奸;

再比如冒称妇女的丈夫或男胖友,骗取妇女的信任与其发生关系,也涉嫌强奸;

利用封建迷信思想,或者以“治病”为名与女性发生关系,也涉嫌强奸;

再就是与身患重病或年老体弱的妇女发生关系,虽然没有暴力上的胁迫,但属于“不能反抗”的情形,涉嫌强奸。

综上来说,构成强奸罪并非一定是采用了“暴力”等胁迫手段,也并不是一定伴随着拉扯、厮打、反抗或其他外伤,采用“软暴力”的方式与妇女发生关系,妇女虽自愿,但属于“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情形下,依然涉嫌强奸。

当然,实践中有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那就是“动机行骗”,意思是妇女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事后报警强奸的情形,目的在于达到勒索钱财等非法目的。这种情况不是没有出现过,是否构成强奸还要依据证据来判断,判定妇女当时是否真正处在“孤立无援”的境地中,如果明明可以反抗但不反抗,默认行为的发生,那么就不属于强奸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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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境中,即使妇女自愿发生性关系,仍涉嫌强奸罪,为什么?

这个问题真的非常特殊,或许很多人并不一定清楚,所以,我觉得有必要来作个回答。

特殊环境中,即使妇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男性却仍然有可能会涉嫌强J罪,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众所周知,所谓的强J罪,指的是男性违反女性意愿,采取强暴、强迫手段,迫使女性跟自己发生关系,这种情况下,男性所犯罪行,就会被定位强J罪。

那,为什么女性已经是自愿发生关系了,男性却依然还有可能涉嫌强J罪呢?

这就跟“特殊环境”这几个字有很大关系了,那“特殊环境”到底是个什么东东呢?是什么样的情况呢?

所谓的特殊环境,可是这么一些情况,比如说,失忆女性,自愿跟男生发生关系后,家人报警,这种情况下,男性就会涉嫌强J罪。

又比如说,如果女性在背后势力的强迫下,不得不忍气吞声出来跟男性发生关系,而男性并不知情,关系发生后,如果女性去举报,这种情况下,男性就会涉嫌强奸罪。

当然,女性背后强迫她出来卖YP娼的恶势力,同样也会涉嫌犯罪。

这样的情况还有不少。所以,男性同志还是要洁身自好,社会太复杂,还是保护好自己吧。

特殊环境中,即使妇女自愿发生性关系,仍涉嫌强奸罪,为什么?

特殊环境中,即使妇女自愿发生性关系,仍涉嫌强奸罪,为什么?

这种事情的确不少。

基本是有这样几种情形。

1、对方未成年的,以强奸罪论处。

《刑法》236条有这样的规定: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者,如果女方不满十四岁,即使愿意也属于强奸,后者,十四岁以上十六岁以下,如果男方是负有监护(例如爷爷)、收养(例如继父)、看护(例如精神病医院工作人员)、教育(例如教师)、医疗(例如医生)等特殊职责的,即使女方自愿,也会以强奸罪论处。

2、对方是军人配偶的。

《刑法》第259条有这样的规定: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例如,某单位经理,明知女方是军人配偶,即便是女方同意,潜规则女方的,属于破坏军婚罪,一般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以胁迫手段(例如调换岗位、降低工资、下岗等),以强奸罪论处当然,类似的情况,表面上看女方是“自愿”的。

3、特殊情况下,即便是对方同意,也属于强奸。

常见的情形例如和醉酒女、精神病女等发生关系,即便是对方“同意”,依法也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强奸

强奸

强奸

特殊环境中,即使妇女自愿发生性关系,仍涉嫌强奸罪,为什么?

这个问题要问刘强东。

刘强东性侵案在去年12月22日传来好消息,明尼阿波利斯市亨内平县检察官办公室公布刘强东事件的调查结果,决定不予起诉。这说明刘强东无罪,同时曝光是女方主动邀请刘强东到其所居住公寓,随后网上还曝光了刘强东和女学生手挽着手一起走进公寓的视频,全程没有看到女方拒绝,而是很热情的邀请,并手挽着手。女学生还多次展开邀请的动作,这已经说明了一切,尽管女方否认,认为是被剪辑过,但也说明不了女方是被动的。

昨天,明尼阿波利斯警方公布了刘强东涉嫌性侵案的全部证据,在149页的档案中,包括对刘强东及其当事人和目击者访问的壁炉,记录显示是女方主动邀请刘强东去她新搬的公寓,两人曾在车内激吻,回到公寓后还一起洗澡,发生关系后熟睡数小时。

一名认证信息为“美国明尼苏达大学职业法律博士”王瑞恩的用户在网上发布动态,刘静尧起诉刘强东的民事案件将于9月11日开庭进行听证,女方在起诉书中提出六项指控:意图伤害和殴打;非法限制自由(在豪华车内);性侵和殴击(公寓内);意图伤害和殴击的连带责任(豪华车内);非法限制只有的连带责任(豪华车内);性侵和殴击的连带责任(公寓内)。还要索赔五万美元。

不过警方已经公布了全部的证据,证明刘强东无罪,是女方主动邀请,在豪车内还两人激吻,并没有限制自由吧?到了公寓两人还洗澡,女方认为还有性侵和殴击?发生关系后熟睡数小时,警方公布的所有证据证明刘强东无罪,女方主动配合发生关系,性侵子虚乌有。

不明白在事实证据面前,刘静尧居然还要起诉刘强东,这是不嫌事大吗,估计因为刘强东无罪,刘静尧最终没有获得一分钱的赔偿,可能觉得不甘心,所以再起诉,其实明尼阿波利斯警方公布了全部的证据已经说明了一切,刘静尧再次起诉感觉毫无意义,只能是给自己继续抹黑。

虽然是刘静尧主动诱惑刘强东,但也说明刘强东婚内出轨背叛了章泽天,在宣判无罪的时候刘强东也发微博,向章泽天道歉“事发当天我的行为都给我的家庭、特别是我的妻子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为此我感到十分的自责和后悔。我已经第一时间向她坦承了事实,希望她可以接受我最诚恳的道歉,我一定将竭尽全力去弥补此事对家庭的创伤,重新担当起丈夫的责任。”

不过尽管刘强东无罪,两人并没有传出离婚的消息,可以肯定章泽天原谅了刘强东,毕竟这事闹得全世界皆知,以前作为刘强东太太很风光,经常出席各种时装周或名人时尚慈善派对,现在变得很低调,这事对各方面影响都不小,9月11日刘静尧状告刘强东再开庭,可能又要再度引发一波围观和热议。

特殊环境中,即使妇女自愿发生性关系,仍涉嫌强奸罪,为什么?

因为是在非正常情况下,妇女为了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不得不做出的选择。因生命是人最重的,应第一拥有的。表面上是自愿,但那是妇女在特殊环境中进行的,不能代表妇女本人从内心发出的欲望,从法律层面看,实际上仍然违反了自己意愿的,所以仍涉强奸罪。

特殊环境中,即使妇女自愿发生性关系,仍涉嫌强奸罪,为什么?

你所说的“特殊环境中",我估计是“特殊条件下”或“特殊情况下"。确实,一般情况下,男女之间自愿发生的那件事,只通算作违背公序良俗的通奸,不以强奸罪论处。但是,也有例外:

如果和不满14周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即使少女“自愿",也属于涉嫌强奸。为什么要加引号呢?因为法律认为,不满14周岁的少女心智发育还不成熟,她对这个行为及其后果缺乏正确的认识,必须对她们作出特别保护。还有一点很特殊,对于强奸不满14周岁少女来说,只要双方有X器官接触即构成,是否插入则在所不问。

另外,利用妇女精神病发作与之发生性关系,即使妇女有“自愿"的表示,也构成强奸。如果女性在受到威胁、恐吓时,不得不“自愿",也构成强奸,因为形式上的“自愿”不能掩盖实质上的“被自愿",仍然是通过暴力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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