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是被强奸所生,其父未抚养却要求其养老,拒绝其要求违法吗?

看起来荒诞无比,但现实中还真有这样的案例:

80年代初,时年23岁的女子被40岁的邻居性侵,事情败露后,男子因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被性侵后,女子怀孕了,出于对女儿名声上的保护,女子父母匆忙将女儿嫁给了当地一位没有生育能力的残疾人,次年女子诞下一名女婴。女婴的生父在监狱中服刑,一直到女婴长大成人也未曾尽到一天的抚养义务。

本来一家三口过得还可以,但没成想经过减刑后,当年的强奸犯生父在2000年初出狱了,当他得知当年被他强奸的女子怀了他的孩子后,经多方打听找到了母女二人,并提出了父女相认的要求,要求女儿给自己养老。男子同时威胁到,如果女儿拒绝赡养将诉诸于法律诉讼。

此时的女儿已经长大成人,当年的强奸犯也已经60多岁且身患疾病,那么此时生父提出赡养的要求过不过分呢?如果女儿拒绝给其养老,违法吗?

首先,男子要求女儿给其养老的前提条件是证明两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

子女赡养父母是一种法律义务,无论是收养关系还是血缘关系的子女对其父母都有赡养的义务,且血缘关系中的婚生、非婚生子女对父母都有赡养义务。

在这个具体事例中,男子与女儿之间不存在收养关系,所以从技术层面来讲,要想获得女儿的赡养,首先是要证明二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只有证明存在血缘关系才可能争取到女儿的赡养,否则一切都无从谈起。

要证明两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就要进行“亲子鉴定”,亲子鉴定又分为亲子鉴定和司法亲子鉴定两种类型,在该事例中,男子为了争取到女儿的赡养,必然会诉诸于法律诉讼,其亲子鉴定就属于司法亲子鉴定的范畴。但是司法亲子鉴定中,要求成年被鉴定人均应本着自愿的原则,被鉴定人有权通过拒绝鉴定避免可能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

也就是说女儿可以拒绝亲子鉴定,即便她真的与男子存在血缘关系,只要她拒绝做亲子鉴定,那么男子就无法证明自己是她的生父,女儿自然就不必对其履行赡养义务。

这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特殊在男子无法证明他与女儿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因此也就得不到赡养。

但是还有另外一种情况,那就是两人之间的血缘关系已经成为既成事实,比如当年通过技术手段已经证明“强奸致孕”,无需再重复进行亲子鉴定。那么这种基于血缘的父子(女)关系下,生父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孩子能拒绝给其养老吗?

第二,“血缘关系”已成立,子女很难摆脱赡养义务

我国多部法律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应履行赡养扶助义务,这里所说的“赡养扶助义务”不以父母是否抚养为前提、也不以子女是婚生与否、血缘关系还是收养关系为前提。

也就是说,虽然《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看似表达的是“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即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前提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但在实践中,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是不以父母是否尽到抚养为前提的,即便父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绝大多数情况下,成年子女依然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只有三种情况可以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1、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

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3、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的、遗弃子女的、或强奸女儿等行为的。

除了以上三种情形之外,其他任何一种情形一般都是不能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

具体到该问题中,虽然孩子是遭到性侵后所生的,但是如果孩子不属于无经济来源、丧失劳动能力、不能独立生活、收入不足当地平均水平等情况,生父对其也没有严重犯罪行为的,那么孩子就应该对其尽到养老的义务。

作为一名旁观者,从情感的角度来讲自然不希望孩子对其所谓的生父履行赡养义务,但是一切都要基于法律,既然法律法规规定此种情况下所生的孩子也需要对生父尽赡养扶助的义务,那么子女就应该履行,而不是一味逃避责任。

写在最后:

综上所述,对于性侵后所生的孩子这一特殊情形,生父想要争取赡养的前提是证明两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血缘关系是赡养的基础、是前提,司法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成年的孩子可以拒绝做亲子鉴定,自然也就不必尽赡养义务。

但如果已有证据证明两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那么孩子成年后很难逃脱赡养义务,且赡养义务不以父母是否尽到抚养教育义务为转移,除非孩子是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才可以免于赡养义务。

从另一个角度讲,生父有犯有强奸罪,他的犯罪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他被赡养的权利却没有被剥夺,因此也应被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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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是被强奸所生,其父未抚养却要求其养老,拒绝其要求违法吗?

孩子是因为母亲被强J所生,其父从未履行抚养责任,却要求孩子为其养老,孩子拒绝其父赡养要求,这样算不算是违法呢?

首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作为父母、作为孩子的抚养和监护人,如果从未履行孩子的抚养、监护责任的话,孩子应该也是可以不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和责任的。

所以,这种情况下,孩子拒绝其父的赡养要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其实,题主你说这种情况也确实太特殊了,在现实生活中应该是极少、极少见的。当然,存在就是合理的,也不排除这种情况的存在。

而且,这种情况下,如果其父要求孩子履行赡养责任,首先他必须去做亲子鉴定,证明这个孩子确实是他的孩子,确实跟他有父子关系。

否则,就凭他说自己强J过谁,然后谁生下来这个孩子就是他的,这孩子就得履行赡养父亲的责任,这样应该是不会被法律所采信的。

这样的父亲,其实就是个无赖和流氓,题主你所生下来的孩子,也完全可以不用理会他。

反过来,题主你还可以用这个孩子作为证据,作为他强J你的直接证据,来向有关部门控诉,让他受到相应的法律惩处。

孩子是被强奸所生,其父未抚养却要求其养老,拒绝其要求违法吗?

未承担扶养义务,没有养老责任。

孩子是被强奸所生,其父未抚养却要求其养老,拒绝其要求违法吗?

法律说:法定义务也可以免除!不服憋着!道德说:滚!同时再次提醒我们受害人,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被侵害后及时做身体检查。不然后患无穷,害了孩子又害了自己!

说真的,遇到此类人、事会让人忍不住想爆粗口。虽然粗口后过了嘴瘾,但是我们还是需要搞清楚是什么原因可以让这种嘴脸丑恶的人不服憋着并且滚。

法律并不是冷冰冰又无情无义的。相反的,法律是从有血有肉的生活里汇总出来的。伦理道德是优先于法律做人做事的底线。我们接下来具体聊聊从哪几个方面可以让对方不服憋着并且滚!

(被强奸生子当事人)

第一个原因:违背基本的人伦道德以及价值取向;

因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导致无辜的孩子出生,来到这个世界上。这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另类的、无限期的伤害。这是一种常人根本体会不到的痛苦。一边是无辜的孩子,一边是无辜的孩子一遍遍的刺激着自己。让自己被侵害的场景与痛苦形影相随!

一次性的伤害了两个人。一个是直接的伤害了受害人,一个是伤害了无辜的孩子。多少年的徒刑都不能抚平其带来的恶果!

无辜的孩子从出生懂事开始,就需要背负常人所没有的歧视与压力。成年后会好很多。但是幼年阶段自我调控排解出现问题。那将会影响一辈子。

(自卑、自暴自弃是这类孩子的通病)

第二个原因:法律明文规定;

你不养我小,我便不养你老!法律法规也是从生活里的人伦道理汇总出来的。法律是有人情味的。我国关于赡养老人的规定基本上是将生活中一些约定俗成且符合人伦道德的一些标准作为基础。制定出来的相应的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

(赡养的民间说法)

先说说应该赡养的具体法律、法条:

第一、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们的国法、母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这既是人伦道德要求的最低线,更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有关对于赡养的规定。

第二:其次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之规定: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从以上法律法规中看得出,我们国家对于应该赡养、扶养的规定还是很详细,充分地保障了未成年人、老人的被扶养、赡养的权利!

但是同时也有明确规定,有一些情况下,我们是没有赡养义务的。接下来我们就详细了解一下。

(不赡养老人构成遗弃罪)

再说说可以让其憋着并且滚的法律规定如下: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3种可免除赡养义务的情形:

1、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

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3、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的、遗弃子女的、或强奸女儿等行为的。

司法实践操作中,假如为人父母,但是根本没有尽到实际的抚养义务的,尤其是有扶养能力却没有实际抚养行为的。可以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赡养义务是可以判决免除的)

退一万步来说:

即便是没有良心的强奸犯父亲厚颜无耻地打官司求赡养,我们也有办法!

无论是我们的母法宪法,还是我们的民法典,都有明确的关于父母抚养子女的规定!这是作为父母的义务,也是我们子女的权利。

你起诉我不赡养,对不起,我起诉你不抚养!基本上抚养与赡养的费用相差不大。结果就是自己用欠我们的抚养费替换自己的赡养费!

(用起诉来的抚养费偿还赡养费)

第三个原因:因果报应;

冥冥之中自有天意。抬头看苍天,恶人谁能逃得过!我不信迷信,但是我相信有公道。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我们鼓励正能量,但是我们同时也要鄙视负能量。只有这样,正能量才会越来越多。负能量生存空间才会越来越小。

当初作恶犯罪,侵害他人的时候,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以后会面临饭都吃不上的境地。因果循环,报应不爽!

我们可以不善良,我们可以不友善,但是我们绝对不能为祸他人。这是我们生活中的因的开始,种下了错的因,收获的基本上都是苦与悔!

(因果报应)

典型案例:

江苏谢某,今年36岁,亲生父亲谢渊年轻的时候,好吃懒做,不仅酗酒成性,对母亲还实施家暴。在谢某2岁半的时候就离家和其他女人另过,一年后与母亲离婚,于第三个女人同居,岂知他恶习不改,不到一年又成为单身,后来混迹社会。

自从谢渊离开母亲之后,母亲一人抚养谢某,经济十分困难,在谢某8岁的时候,母亲想让父亲谢渊帮一把,于是以谢某名义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谢渊支付谢某的抚养费。谢渊接到法院传票后,找到谢某母子,二话不说,将谢某举过头顶,又摔到地上,口称“我看你还告不告?”母亲被气了半死,谢某被邻居送到医院抢救才免一死。后邻居报警,谢渊被抓,判刑六年。

从那以后,再未听说到过谢渊的下落。母亲在谢某11岁时也因病去世,直到谢某成年,谢渊从来没有支付过一分钱的抚养费。2019年,谢某36岁了,谢渊因脑梗没有劳动能力,突然找到谢某,要求谢某对他尽赡养义务。

(孤苦又不值得同情的老人)

法院判决:

根据江苏高院下发了最新《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23规定:

“父母因经济能力限制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未履行抚养义务,子女主张免除赡养义务的,不予支持。但父母存在有抚养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对子女实施虐待、遗弃、故意杀害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酌情减轻子女的赡养义务,构成犯罪的,可以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所以本案中,谢渊对谢某未有尽到抚养义务,且有遗弃、故意杀害等行为,并已构成犯罪,判决免除谢某对谢渊的赡养义务。

典型的自己种下了错的因,收获了苦与悔的果!

(悔不当初的谢某)

写在最后:

法律是滞后于现实生活的。很多奇葩的案例一次次地刷新人的三观。但是一些特殊的典型案例推动着法律的不断健全完善。最终会是道德与法律完美地融为一体的结局。

即便是当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此类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但是我们有我们迂回的做法。很简单,你问我要赡养费,我反手起诉你抚养费的补偿。这样既合理地解决问题,又符合当前法律的规定。同时让嘴脸丑恶的人尝到报应的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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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是被强奸所生,其父未抚养却要求其养老,拒绝其要求违法吗?

不承认不就行了 你们又没结婚 他说是就是吗 我还说我也是呢 你们赡养我吗 没有证据 他不能那你咋呀 他要是要求亲子鉴定 你们死也不去就行了 他那你们没办法的

孩子是被强奸所生,其父未抚养却要求其养老,拒绝其要求违法吗?

孩子是被强奸所生,其父未抚养却要求其养老,拒绝其要求不违法。

原因是其父只是生物学的父亲,而非尽了抚养义务与权利的真正父亲。其生物学意义上的父亲还是强奸犯,是犯罪分子,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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