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杀人50岁才被发现,还要判刑吗?

2007年,我好朋友的父亲被抓,当时我们这些小伙伴们都蒙了,因为一起玩了好多年,平时没少接触他父亲,一直觉得他父亲是一个说话声音都不大的人,给人的感觉特别儒雅,结果被抓以后才知道他在20多年前,失手杀过人,震撼和现实结合,我们附近的邻居都不敢相信这是真的,不过随后发生的事让我们又惊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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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好朋友的父亲因为杀人而被抓

我小时候家里条件不是很好,居住在类似于平民窟的平房区,虽然条件不好但是小伙伴很多,因此有过一段快乐的时光。

这个好朋友姓王,比我们大两岁非要我们管他叫大哥,他家在菜市场是买菜的,那时候杀猪最赚钱,他家养猪却买菜让我们不理解,猪养肥了以后直接出售给屠户,他们说自己舍不得杀,直到后来我们才知道,他们家里是怕人怀疑。

我们和王哥在一起最少玩了5年,5年时间每天都挺快乐,他比较成熟,带我们去水库玩,去爬山,去抓鱼,去捕虾,那时候几乎每天都过得很充实。

只不过天有不测风云,有一天回家发现路口很多人,他家门口更是人山人海,邻居阿姨们都在议论“他竟然是在逃犯”“他原来还杀过人”这种话。

原本吧,我们小孩子都不相信,毕竟去他家吃饭的次数都数不过来,他父亲特别知书达理,懂得也多,说话的声音都不大,我们包括邻居们都有点不相信,结果后来才知道,他真的杀了人。

‬02.好朋友父亲杀人是过失

朋友父亲被抓了以后,没过多久我们邻居都知道了案件的经过,原来王哥的父亲原本是一名老师,两名学生因为小事吵架,双方家长都到了,结果一个家长气不过动了刀,被王哥的父亲抢了过来。

在争抢的过程中,王哥父亲拿着刀,两名家长撕扯的过程中,一个人推了另外一个人,直接撞到了拿着刀的他,当场就死了。

王哥父亲一看这种事发生了,一句话两句话也解释不清,没办法直接全家“跑路”,来到了我们这个城市。王哥家为了和老师这个职业抛开,就做了小商贩,在市场做点小生意贴补家用。

‬03.案件过了追诉期,对方家里获得赔偿也不深究,王哥父亲被释放

当时王哥父亲是在菜市场被抓的,去了挺多人,应该也做了工作,没有那种惊心动魄的抓捕场面,一帮人走过去问了他的名字,问知不知道我们是干啥的,然后就直接带走了。

我觉得王哥的父亲应该等待这一天很久了,他犯案的时候,赶上严打,即便是过失杀人也要判刑好多年,孩子还小,妻子也无力抚养孩子,如今孩子大了,他可能早就想要新一天的来临了。

结果没过多久,王哥父亲就被放了回来,因为追诉期过了,对方家里获得赔偿以后,也打算不深究,王哥家房子都卖了,赔偿给了对方一大笔钱,直接拉到了。

其实当时我不懂,但现在长大以后懂了,我国是有追诉期的,过了追诉期很多案件就算了。

如果没有重大案件的情况下,即便杀人过了20年被发现了,也不会判刑了,因为已经过了追诉期了。

我国有相关规定,犯罪经过按照刑罚的年限,超过判刑的多少年就会不再追诉,比如说应该判5年的案件,过了五年都没有找到嫌疑人,那么就不会在追诉。目前最高的杀人,过了20年也会放弃追诉。

不过这里有一个情况,就是检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追诉的,也就是案件重大且影响恶劣的,那么不管多少年,都会被判刑的。

总而言之,小事有小事的做法,大案有大案子的做法,做人还是沉稳一些,别争强好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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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杀人50岁才被发现,还要判刑吗?

法律上有规定命案的追诉期,最高期限为20年,过了20年就不再追诉。因此,有些人以为18岁杀了人,50岁才被发现就可以免受法律的严惩。事实真是如此吗?

男子杀人后潜逃30年

2001年上海警方破获了一桩陈年老案,一位男子杀人后潜逃了30年,最终被警方抓获。这名男子名叫许志,说起30年前自己犯下的命案,他仍然记忆犹新。

1991年的8月1日傍晚,一位邻居有事去找卖烟的陈某,他到陈某家,发现陈某家的门关着却没有上锁,邻居心里十分诧异,敲了门也没有反应,于是就推开门,眼前的一幕让他吓了一跳。他见到了陈某躺在房间里,地上满是未干的血迹,而陈某的头上和脖子上有好几道伤口。

邻居斗胆上前摸了一下陈某的鼻子,发现他已经没有了呼吸,于是赶忙报警,警方火速赶到现场,在现场发现一把作案的工具,那是陈某家里的菜刀。警方从刀上面提取到两枚指纹,一枚是陈某的,另一位是另外一个人的。

警方仔细观察现场,从当时的情况判断,作案者很有可能是熟人,经过一番调查和比对,他们发现那枚指纹正是住在陈某家附近的许志的。许志平时与陈某多有来往,当警方找到许志家时发现他已经辞工走人了。

警方搜查到了许志的一张证件照,看到证件那一刻,办案的民警拍着大腿说:我刚跟这个人擦肩而过,没想到他就是杀人凶手,如今,许志已经跑得无影无踪。按当时的刑侦技术要在茫茫人海里找到他,简直就像在大海里捞针一样。

一年又一年过去,警方没有放弃对许志的追寻,可始终如石沉大海般杳无音信,一直到了2021年的五月,警方再次重提此案,根据现场提取的DNA进行数据比对,终于找到了隐藏在江西的犯罪嫌疑人许志。

说起30年前犯下的罪案,许志仍记忆清晰。1991年的7月31日下午,许志像往常一样,到陈某的家里买烟。他看到陈某靠卖烟赚了不少钱,就想跟他学做卖烟的生意,他向陈某询问到哪进货,脾气火爆的陈某,怎会把谋生的门道告诉他?

看到对方想要来抢自己的生意,陈某开口就骂了起来,许志被骂得十分不痛快,他觉得你愿意说就说,不说为什么要骂人,于是就跟他对骂起来。当时两人你一言我一语,骂着骂着便打了起来,那时,许志看到厨房里放着一把刀,气愤之下,操起刀砍向陈某,结果将他砍死了。

当他发现自己杀了人之后,心里害怕极了,想要逃跑的时候,看到了陈某身上的金戒指,于是顺手牵羊拿走了戒指,辞了工离开。潜逃30年里,他先到深圳当了一名裁缝店的学徒,然后把戒指抵押出去,换取生活费,又如愿开了一家杂货店买烟。

后来结识了一位江苏的女孩,跟他恋爱结婚,还回妻子老家当上了上门女婿,生下了一对儿女。直到2021年的5月12日晚上八点,他在一家棋牌室里才被警方抓获。

30年来,他冒用妻舅的身 分 办 了一张身 份 证,即使有了身 份 证,他也不敢随意走动,唯一一次就是前往杭州的萧山学习,哪怕带着儿子去世博会,他也不敢住旅店,他以为事过30年,当年的事应该不会被发现,应该可以安稳度过一生,没想到,警方锲而不舍,最终还是抓住了他。

那么,已经50多岁的许志还会不会被判刑呢?

对于已经发生了几十年的案件,是否还会被继续追究刑事责任这个问题大家看法不同,议论纷纷。

这个问题涉及到刑法中关于故意杀人罪以及追诉时效的规定。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刑事案件最长的追诉时效为20年,超过了这个期限,要追诉的话,需要经过最高检院的批准。

在刑法当中规定,最高刑罚小于五年的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五年;刑罚在五年以上十年以内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十年;刑法在十年以上15年以内的有期徒刑的,追诉期为15年;刑罚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为20年。

对于这个规定,有些人可能会产生误解,只要案件发生时间超过20年,就不会被追诉,也就不会被判刑。其实只要发生了命案,公安机关把人命案列为刑事案件的,定为为故意杀人的,就不受这20年的限制。

根据刑法第88条规定: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 法 院 受理案件以后,逃离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在1979年的刑法里还规定只要采取的强制措施,比如说列为网上逃犯或者开出了拘留决定书,犯罪嫌疑人也是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的。

就像许志一样当年杀了陈某之后,公安机关已经上门查证,并且对案件进行立案,那么,无论事隔多少年,只要能把许志捉拿归案,就可以判他的刑。

许志杀了人,犯下了命案,可能被判故意杀人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许志最终会被判多少年,就看他认罪的态度,如果认罪态度好,很有可能依法从轻处罚。

那么,刑法中关于追诉期的规定又还如何正确理解呢?

从规定中看出,最核心的问题在于犯罪嫌疑在案发后是否被发现。也就是说,如果在20多年前杀了人之后,没有人报案,公安机关没有立案,过了20年之后才发现是某某杀了人,那么这时某某也许可以免受刑罚的惩罚。

2012年的3月12日,芜湖市检察院核准了一件过了追诉期不必追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张三、赵四不用被追责。事情还得从1991年3月12日说起。

1991年3月12日早上,张三和赵四召集了陈某和李某到芜湖市,之前他们经过踩点发现王某家里藏有巨款。他们一行四人拿着凶器及作案工具,乘着一辆面包车来到王某的出租屋附近。事先他们已经做了安排,张三在车上守候,其余三人进入屋里。

他们用水果刀逼迫王某,让他说出密码箱的位置以及密码,在利器的胁迫下,王某只能如实交代。他们三人抢到了密码箱内14多万元,之后带着巨款与张三会合逃跑。

过后,王某报警,警方在4月18日对犯罪嫌疑人李某、陈某进行通缉。很快,李某、陈某被捉拿归案,4月13日,警方对两人作出了刑事拘留决定。两人被捉拿归案后,并没有供出同伙。

张三和赵四一直在外逃亡,警方还不知道他们是作案者,不知道因为什么原因,张三和赵四在事隔20年后的2011年的12月8日,在福建省莆田市投案自首。次年的3月12日,芜湖市的公安局对两个人进行刑事拘留。

可是,当芜湖市的检 察 院把这个案件上报到最高人 民 检 察 院进行核准,最高检院经过审查后认为,这件案子发生在20年前,案发后,公安机关并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张三和张四。20年来,两人没有继续作案犯罪,在20年间,他们的踪迹也没被发现,如今已经超过了20年的追诉期限。

虽然这个案子,涉及的资金数额巨大,但没有造成被害人的人身伤害及其他的严重后果,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与王某已经达成了和解的协议,还赔偿了对方的损失,被害人已经不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因此,检院决定对张三、赵四不予核准追诉。

从以上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过了20年的追诉期,犯罪嫌疑人是否还会被追责?要看他们在这20年间犯罪是否有危险性,如果他们已经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抵消了之前的放纵影响,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没有造成更大的社会危险,对社会不造成其他严重的后果,那么,对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再追诉。

由此可见,是否过了追诉期限就不会被追诉,不仅要看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的表现,还要案发之后,他们没有被公安机关确定为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那他们就有追诉期限的限制。

像第一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许志案发后,已经被公安机关锁定为犯罪嫌疑人,那么,无论案件发生了多久,30年、40年之后被捉,他都有可能被判刑。只是现在一般情况下老人不会判他死刑,更不会为立即执行。

这是出于两点考虑:

1、刑法对死刑的判定会十分慎重,这是出于少杀、慎杀的理念。刑法的第48条明确规定,死刑只适合于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如果审判的时候已经年满75周岁的老人,不适合判死刑,当然,这里有个前提条件,这位犯罪嫌疑人不能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

2、考虑到给犯罪嫌疑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事情已经过去了几十年,在这几十年期间,犯罪嫌疑人本分做人,没有再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并且对之前犯下的错误能悔过自新,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重新做人,那么这时候就没有必要非得判他死刑了。

假如几十年后被捉,已到了花甲之年,被判刑事后是否还在监狱服刑呢?

对于那些年说高的老人,监禁刑罚已经不适合,因为这些老人多多少少会有一些疾病,在生活上有的还不能自理,所以经常会被监外执行。

不过,是否能够监外执行,要看这种疾病的严重程度,还有生活不能自理的程度,这些都不是犯罪嫌疑人单方说了算,而是需要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如果犯罪嫌疑人还存在着社会危害性,那么这时候先要到社区的矫正机关进行社区调查,再来确定。

对于题主所提出的问题,18岁杀了人,50岁之后才被发现,事情已经过去了32年,如果当年杀了人之后没有被公安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时隔32年后,他也没有再犯罪,并且对自己所犯的事情做了弥补和悔过,那么,32年后已经过了追诉期,可以不用被追责。

结语: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做了违法的事情,纵然侥幸躲过了公安机关的追责,但是相信这几十年间,他的良心也会不安,很少有人能够过得坦荡自然。有不少人一听到警车的声音就惶恐不安,因此,不要存着侥幸的心理,人在做,天在看,无论何时何地,一定要走正道!

18岁杀人50岁才被发现,还要判刑吗?

讲一个真实案例。

某个70多岁的老人,到公安局自首,说自己40多年前,年轻时候在某某林区曾经杀过一个人,当年因为害怕,毕竟家里有老婆孩子老爹老妈还要照顾,所以就隐瞒了下来,这么多年以来心里一直不安,看见警车和警察就害怕,以为是来抓自己的,惶惶恐恐的过了这么多年,现在老伴去世多年,孩子也不管他,觉得活着没什么意思,就来自首,承认罪行,也算给自己一个交代。

既然接到案件了,那就开始办案,后来查明,这个人是其他地方的人,当年来到林区给一个老板干活,据他交待,杀人用的一把猎枪,枪是老板平时打猎用的,一直都放在林中简易窝棚里,因为与那个人有点矛盾,当时一激动,回去取了枪找到对方就朝对方开了几枪。后来又找了个地方把那个人给埋了。这个事他没跟任何人说,子弹少了就跟老板解释说打猎没打到动物。

据他交待的,案件事实就是这样。

因为时间太久,证据早已灭失,埋尸地点也没挖到遗骨,他老板也死了多年了,老板家人也不承认家里原来有猎枪。同时附近也没有失踪人口。周边公安局也没有人报案说家里人失踪了。被害的那个人这老头也不认识,身份无法确认。

所有的证据只有这老头一人的口供孤证,没有任何的客观证据。最后没办法,案件只能撤销!

18岁杀人50岁才被发现,还要判刑吗?

犯罪嫌疑人18岁杀人,直到50岁后才被公安机关发现,这种情况下,该案件早已经超过我国刑事案件的法定最长追诉时效二十年,除非案件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大,认为确实有必要追诉的,才可以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该案发生已经有32年,时过境迁,物是人非,当时大部分人都已经逝世,新人换旧人,记忆也不是很清晰,证物很难再去获取和查证。

一般情况下这类案件很难再查清,时间流逝再取证非常困难,当时的人证都可能早已经逝世了。

一、刑事案件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超过二十年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治安案件违法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进行处罚,当然,那些被公安机关发现的则没有时间限制。

这个期限一般是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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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杀人50岁才被发现,还要判刑吗?

如果仅仅从题目来理解的话,18岁杀人50岁才被发现,会有不同的解释。

这个“发现”有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是犯罪嫌疑人无声无息地杀人,杀了一个没人关心的人,所以也没人报警(前提是藏匿好尸体),直到32年之后才被人们知晓他曾经杀了一个人这件事。

第二种理解,犯罪嫌疑人18岁的时候杀了人,然后畏罪潜逃,32年之后在他50岁的时候被抓捕归案。

刑事犯罪追溯时限

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下列期间的,不再追溯。

1、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经过20年。

规定的内容还是比较容易理解的,根据所犯罪行来认定法定最高刑,然后如果在规定的时限内没被发现,则算是过了刑事追溯期,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这里有个大前提,就是案件本身从一开始就不为人知,除了犯罪嫌疑人,没有人知道这件事情发生过。也就是文章开头所说的第一种理解。

打个比方,一个犯罪嫌疑人在他18岁的时候杀了一个人,这个人是一个无名无姓无亲人的流浪汉。他在作案的时候没有人看到,然后他非常小心地处理掉了尸体,毁灭了一切证据。

因为受害人没有亲人,也没有旁人关注到这个流浪汉,所以很自然的就不存在报警然后立案侦查这些事情。

就这样,这件事情一直未被任何人知晓,32年之后,不管是被害人的尸骨被发现,经过严密的侦查抓到犯罪嫌疑,还是犯罪嫌疑人自己去自首,因为都过了追溯期,这个犯罪嫌疑人都不会被判刑。

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当年的杀人行为出于主观故意,社会影响恶劣,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该判处其死刑。可是按照追溯期,从案发到被抓,经过了32年的时间,已经过了追溯时限,怎么办?

公诉机关首先会有一个自己的判断,在必要的时候会听取舆论的声音,然后做出决定,针对犯罪嫌疑人当年的犯罪行为是否提起追诉。

如果决定不提起追诉,那么很自然的犯罪嫌疑人就不会被判刑。

但是想要提起追诉,则还有一步要走,那就是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最终的决定权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那里,最高检同意追诉,那就按照流程走。最高检不同意追诉,犯罪嫌疑人依然不会被判刑。

所以一旦最高检觉得这个犯罪嫌疑人当年的罪行太过严重,不审不判难以服众,甚至说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就会同意追诉。

接下来就跟正常的流程一样了,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既然最高检都同意追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可以说99%会被判刑。

重点:杀人这件事除了犯罪嫌疑人没人知道,更不存在报警立案等行为。

杀人的事情被人知晓,并且被公安机关立案

文章开头提到的第二种理解,就是这个意思。一个犯罪嫌疑人在18岁的时候杀了人,然后畏罪潜逃,32年后他50岁的时候才被公安机关发现并抓到。

这种情况和第一种情况截然不同,最大的不同就在于事情本身被知晓,并且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因为性质不同,结果自然不同。在案件被发现,被报警,被立案,被侦查,然后到确定犯罪嫌疑人,实际上犯罪嫌疑人就成了一个“逃犯”,只不过因为种种原因没有被抓到而已。

在这样的前提下,是不存在追溯期限的,只要犯罪嫌疑人还活着,不管他是50岁,还是七老八十,只要被抓到,都会接受审判。当然,审判的结果如何,那是另外一个话题。

重点:命案发生,公安机关立案,就不存在追诉期限。

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就是当命案发生的时候,公安机关明明应该立案,但是却没有立案。一直过了32年之后,案件被重新提起,可是理论上已经过了刑事追诉期限了,怎么办?

这种特殊情况也不适用追诉期限的相关规定,因为被害人的家属没有错,错在公安机关,他们没有依法办事,导致产生了一个错误的“超出追溯”。

只要被害人家属能够提供有力证据来证明当年公安机关应该立案却并未立案,最终导致超过追诉期,则可以不再考虑追诉期的问题。

这种特殊情况下,一旦核实是事实,则犯罪嫌疑人也基本上会被判刑。

重点: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导致过了追溯期,则不需要考虑追诉期间的问题。

因为题目中的“被发现”没有指明是被发现犯罪事实,还是被发现犯罪嫌疑人,所以不同情况有不同的解读。

18岁杀人50岁才被发现,还要判刑吗?

顺便加上真实案件——有人在1991年杀人后逃了,同时用了其他人的身份信息注册了一个新身份,但是就在今年在审理其他案件时发现他的DNA与当时案件嫌疑人的DNA相同,就开始调查而查出来了,虽然已经有新身份和自己的家庭还是被判死刑

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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