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男子追砸运钞车被打死事件,押运员因防卫过当被判刑,你怎么看?
法院判决
2016年10月27日广东东莞男子追砸运钞车被押运员开枪打死一案,近日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运钞车押运人员梁金明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故意伤害,其实也可以理解为打仗斗殴,很多打仗斗殴的给人打骨折了,或者是给人打住院了,一般赔偿了事,如果不赔偿或者对方家属不依不饶,基本就是判三缓四,这样也是不进监狱的。
案件回顾2016年10月27日中午12时许,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环南路附近,一男子因追砸押款车被押运员枪击,后救治无效死亡。
当天,长安镇政府就此事通报称,执行押运任务的车辆途经乌沙兴三路路口附近时,男子黄某(死者)打砸运钞车。押运员在多次警告无效的危急情况下,使用防暴枪(橡胶子弹)鸣枪示警,肇事男子中弹倒地,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梁金明在履行押解运钞车职务时,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制止黄某的不法侵害,开枪射击黄某属于防卫行为,但造成黄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因梁金明有自首情节和较好的悔罪表现,应依法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事后押运公司迫于媒体压力,拿出180万来补偿死者家属,不然我认为今天的判决定然不会这么轻松。冲动是魔鬼,退一步海阔天空,如果当时各退一步,怎会发生这样的惨剧!
东莞男子追砸运钞车被打死事件,押运员因防卫过当被判刑,你怎么看?
个人认为:这事件明显是死者自己作过头了,而押运员处理过头了罢了!至于案件的定性是法律方面与社会舆论方面的问题~就这个事简单说明一下:
第一:请问死者是否清楚打砸运钞车是一种危险行为?我不懂法律怎么定义这种行为,但是我想,这应该是有罪的!
第二:按照个别网友说的,是因为运钞车撞到死者了,死者才追上去的~如果是这样的前提下:属于肇事逃逸,死者完全可以记下车牌号码,然后打电话报警~这样处理我相信完全没问题~但是显示并没有,否则也不会有这样的结果!(如果是你,遇到这样的事,车辆刮到你了,你也并无大碍,而你又看到是运钞车,我认为大部分人都会骂两句就自己离开了,并不会追上去,因为显然这件事来看,死者并没有因为刮蹭受了多大的伤!个人理解:应该是死者心理不平衡,找运钞车理论!当然出现了刮蹭,不建议自行离开,还是该报警)
第三:对于押运员来说,不管前提是什么,如果有人打砸运钞车了,对于当时的情况:押运员警告过后,才开了枪!我认为处理的没有问题,只是法律定押运员有问题,但是那只是法律定义而已!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你就是那位押运员:你顶着公司规定,银行的规定,甚至于法律的规定,对于当时的情况来判断:我认为押运员并没有判断错误~押运员身后是一辆运钞车,里面存着巨款(如果没有现金这个情况的话还开枪那就另当别论了)给人打砸,你想想,出于正常人的角度:这人是不是抢劫?是不是暴徒?我相信大部分人都知道,运钞车是带枪的,而且属于“特殊车辆”,大伙看到这些车,估计都会远离,以免有问题连累自己!但是显然死者并没有!对于死者为什么没有,押运员基于当时的情况,我相信普通人,并没有强大的心理去面对,去分析为什么死者会出现这样的行为。那么判断就很简单了:死者是“暴徒,劫匪”!
最后一点:部分人员认为对押运员的处罚过轻。我认为这部分人的判依据是:人家是事出有因,才打砸的!简单来说“罪不至死”不需要你一个押运员来“判死刑”!但是冷静下来想想,做出这样的判断都是事后诸葛亮的判断,马后炮谁说的都好听!就像每次吵架后,你都会觉得刚才没发挥好,再来一次肯定能吵赢,每次游戏后,你都觉得上一局自己大意了,再来一局肯定能打赢!但是为何“当时”就不能吵赢或者打赢呢?这样的案件本身就有特殊性:押运员不属于普通安保,也不属于警察,这样的“灰色地带”的人,是最容易出问题的,处理不好就会有问题!既然持枪了,那就是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个“一定的合理性”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上是很小的范围,那对于押运员是个极大的挑战。我有理由相信,押运员也只是个普通人,只是身份比较“特殊”的普通人,面对这样的事,难免会处理过头!但是如果押运员是你,把自己置于这样的环境下。你敢保证会比他处理的好吗?
死者太冤,押运员太背!在讨论的时候,请把自己置于“当时”的环境下讨论,而不是事后诸葛亮的下讨论~我相信这样的前提下讨论,问题就简单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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