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女教师人行道上骑车,在电视台上公开检讨,你怎么看?
最近一名女教师开非机动车上人行道,因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被责令在当地的电视台上进行长达45秒的致歉检讨。对于这样的事情,我觉得是小题大做了,是羞辱了女教师的人格。
交通违法行为中有不少违法后果比开非机动车上人行道的后果严重的多的违法行为,比如酒驾和醉驾。这才是可能造成巨大的公共安全危害罪,才是需要严厉惩罚的违法行为。
一、违法的处罚即使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其处理的方式也应该就由交警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比如女教师开非机动车上人行道,这样的行为,在法律方面,大约有如下的处罚方式:
一、罚款。处五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警告或者扣留其非机动车。
可法律中就是没有一条让女教师上电视台进行检讨,由此可见当地相关部门是一个不知法、不懂法。这样的做法是践踏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已经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二、当地政府为什么要大动干戈,小题大做的处罚呢?据说当地城市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但是今年落选了,于是他们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处罚的方式就是在主流媒体上公开曝光。
可是被曝光的人有酒驾的,醉驾的,其他的人员都会对其姓名身份证号进行保护,比如打上马赛克,而唯独女教师没有任何影像方面的保护措施,且在电视上足足曝光了45秒。
这样的“不平等”的对待方式,据当地有关部门回应说,所有违法市民都如此。但显然他们的待遇完全不同,说是对女教师这样的处理方式是有杀鸡儆猴的意味。
我认为这样的方式恰恰与文明城市的实质相距甚远,所谓的文明,就是要尊重公民的隐私权,正当的事情,正当的处理,而不是采用这种过分的偏激方式来杀鸡儆猴。
恐怕最终造成的负面影响远远超出了有关部门想要达到的效果。这样的处理方式完全没有尊重和考虑女教师的感受。
这是一名女教师,她要面对的是众多的未成年学生,虽然她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规则,但罪不至于又上电视进行“公告”,这是对女教师进行羞辱。
这样的一种警告方式跟七八十年代全国乡村在处理小偷的模式没有任何区别。当年只要发现一个小偷,就会把他绑在生产队前进行展示,或者在村里放映电影的时候,绑在电影台边向众人谢罪,那样的方式是不尊重人权的,后来已全面禁止。
如今的社会已经进步了,为什么还要用这样落后的方式呢?万一哪一天女教师想不开了,抑郁了或者自杀,这个后果该由谁来承担呢?
三、事件的连带后果据说在这件事情上,不仅仅女教师需要在电视上向全市人民道歉,连该校的副校长也需要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其实老师最先是人,然后才是教师,这分明是把老师当“软柿子”捏。把不文明的黑锅套在教师的头上。
是不是因为教师是公职人员比较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而其他民众法律意识淡泊,他们蛮不讲理,有关部门拿他们没办法,于是就拿弱势群体当挡箭牌呢?
现在的老师太难了,民众对老师的要求极高,已经高到把老师当成圣人看,老师似乎已经不能像常人一样,有任何缺点过错,假若有点过失,就会成为众人攻击的把柄。
总之,对这件事我的看法是老师的违法是错误的,应该给予警告或内部通告、罚款,或者是扣留其非机动车的处罚。如此大张旗鼓,小题大做,往往会收到适得其反的效果。尊重老师不应该只是一句口头语,而是要真正落实到行动中,当然,作为老师也提提高自身素质,时刻谨记老师的职责,做一个文明的遵纪守法的公民。福泉女教师人行道上骑车,在电视台上公开检讨,你怎么看?
在人行道上骑车是种什么行为?当然是令人讨厌的,快速经过时会让行人受到惊吓,可以算作不文明行为,属于小错误,不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毕竟单车是非机动车,不会产生太大的安全事故。近日,贵州福泉中学一女教师因在人行道上骑车,通过电视台公开道歉,学校的副校长也公开致歉。
这种处理结果是否损害了人的尊严,现在连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都受到保护,可以戴上头套。福泉电视台曝光教师的道歉行为,而且面部没有打码处理,这已经侵害到女教师的人格。另外,就算女教师有错也是个人行为,她的领导凭什么受到株连,也要当众道歉。对此,福泉市文明办工作人员回应,市里在进行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所有违规市民都如此。
既然如此,当地的电视台每天都会播放城市里各种不文明的现象,有几十人甚至上百人当众道歉,然后凡是有工作的人,单位领导都要陪同道歉,没有工作的人呢?父母也要出面道歉,看来,福泉电视台的内容就是每天播放很多人的道歉,这可能吗?当然不可能。
所以说,让女教师上电视道歉的实质是对某种职业和性别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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