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以劳动局认定为准还是以社保认定为准?
问题:特殊工种弄以劳动局认定为准还是以社保认定为准?
特殊工种的认定分为两个阶段,退休前和退休时。退休前由用人单位所属的劳动局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认定,符合国家《特殊工种名录》的,在国企、机关事业单位、大集体单位工作的人人员才能入围。被认定后,享有特殊工种岗位津贴(保健津贴)、劳动保护等待遇,相关材料计入人事档案。退休时由社保机构退休审核部门认定,符合规定的,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折算工龄待遇,和可以提前5年退休的待遇。至于外企、合资企业或民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哪怕实际上确实是在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也无法获得认定,无法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1、什么样的工作岗位属于特殊工种?2、特殊工种的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享受怎样的折算待遇?3、特殊工种符合什么规定可以提前退休?4、退休前特殊工种的认定依据是什么?认定依据是国家统一规定的《特殊工种名录》,负责认定的部门是用人单位所属的劳动局或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负责把相关认定手续及用工材料、薪酬待遇等材料收录存入人事档案。
5、退休时特殊工种的认定依据是什么?退休时特殊工种的认定以人事档案为依据。岗位属于特殊工种,特岗工作累计年限达到相应规定的,女工人45岁,女干部50岁,男同志55岁可以提前5年退休。但不绝对,以上这些只是基本条件,因为部分地区在做退休待遇审核时,还有附加的地方政策。比如有的地区规定,离开特殊岗位N年,就不能享受提前退休待遇。执行细则全国并不统一,具体以地方政策为准。
6、为什么外企、合资企业或民营企业的特岗工作人员与特岗认定及提前退休的待遇无缘?因为是没人管的孩子,没有部门提供特岗认定材料,也没有落实待遇依据的档案载体。退休前劳动局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定范围只面向国企、机关事业单位、大集体单位,不是这些单位的人,不会产生出相应材料。另外外企、合资企业或民营企业名有独立的人事权,不负责人事档案材料的录入或记载。负责任的,会把本地员工的人事档案调转托管到人才或职介,图省事的单位压根就不经手员工的档案。退休时没有相关人事档案作为依据,社保部门也无法认定。
为此我一直在呼吁,呼吁国家面向在外企、合资企业或民营企业,同样从事特岗工作的人员,尽快建立特殊工种社会认定机构及监管机构,把这些没娘管的孩子管起来,把应有的待遇兑现给他们。我是“水流云在草青青”,认真诚恳的退休顾问,欢迎大家关注我,查看更多关于社保及退休的文章。愿天下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特殊工种以劳动局认定为准还是以社保认定为准?
你好,劳动局现在已经撤销归于人社局下级单位!分成劳动监察大队和劳动仲裁委员会!所以劳动部门不具备颁发特殊工种的操作资格!现在三个单位可以认定和培训颁发特种工作业和资格证!
第一.安监局特种作业操作证
除了建筑工程不能使用,其余任何场合都可以使用!比如高低压电工,信号工,起重设备,焊工,压力设备操作等等特殊工种!
第二.住建部特种作业操作证
广泛应用于建筑工程,桥梁等等!只要是工地,需要住建局质检站验收的工程!必须具备这个证!有建筑电工,塔吊证,司索工,架子工,建筑焊工等!
第三.技能培训中心的职业等级证!
这个只是等级认证,大型企业国企用!民间没什么用!不过都认这个!但是实际操作的话不敢让持此证的去操作!没有一点实操经验,怕怕!
特殊工种以劳动局认定为准还是以社保认定为准?
特殊工种以劳动局认定为准
特殊工种以劳动局审查,审批经查核实为特殊工种,特殊工种有,焊工,油漆工,冲压工,等等,社保为五险一金为准。
特殊工种以劳动局认定为准还是以社保认定为准?
答,从这么多年来实际情况看,特殊工种认定,既不是以劳动局为准,也不是以社保为准,而是以职工的单位认定为准。原单位原汁原味的原始记录,是最据说服力的充分条件。
一,在传统正规国企里,从你到单位报到上班的第一天起,你的岗位是不是特殊工种,就初见分晓了。在今后的岁月中,如果你换岗位调整工种,会有调令在单位档案里显示。这些在当时看微不足到的记录,在未来将影响重大。这种原汁原味的东西,万不可小视。
二,十几年前,山东济南有个别建筑企业,为了减轻企业负担、甩包袱,给一般工种人员巧立名目,涂改档案,以特殊工种身份提前退休。事件以反面典型的形式上了《焦点访谈》,轰动全国。这件有利于集体和个人利益,而有损于国家利益的事件,充分说明,职工所在的工作单位,是职工特殊工种认定、能否提前退休的关键因素。
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工作,是一项连续传承、继往开来的工作。一个企业,原来有哪些岗位是特殊工种,现在还是哪些岗位,只会按照国家相关部委新规减少,不会增多。历史上一直开展这项工作的企业,可以一直开展下去,目前没有中断。历史上从未开展过这项工作的企业,就算你所在的岗位,符合特殊工种岗位标准要求,也不能享受特殊工种待遇。这不是某个人或某个部门的事,更不是谁跟谁过不去的事。而是政策机制不完善的问题。在这一点上,广大类似人员,一定要想通。不要作劳命伤财的抗争,不要听律师盲目自信的教唆,从目前已经了结的个案看,这种无谓的抗争,十有八九是徒劳的。
四,对于老年职工而言,下过岗,经常更换不同属性企业,档案资料完整性差,这样一些临近退休的老人,想要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希望非常渺茫。从实际出发讲,这件事本身就不是凭个人主张就能办成的事。如果无能为力,那就顺其自然吧!这个世界本来就是不公平的。但是,对于青年人和中年人而言,就要自己当心了:一是留心自己眼前的工种问题,二是自己档案内容问题,三是所在单位是否开展这项工作问题。自己的事一定要自己多留心,别指望别人会主动关心你!亡羊补牢,由其是中年老职工,尽量不要让自己成为下一个被狼叼走的羊。回答完毕,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特殊工种以劳动局认定为准还是以社保认定为准?
首先要区分特种作业和特殊工种
看之前的答案,有误导之嫌。特种作业不等于特殊工种。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目录中含电工,高处作业等工种。
而特殊工种的概念主要用于提前退休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国家劳动总局于1978年7月11日颁布。
四、从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范围和工种名称,除过去已经批准的一些工种外,需要新增加的工种,由中央各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提出,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区的主管局,会同卫生局、劳动局提出,上报有关的主管部和卫生部审查,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
特殊工种的认定由劳动总局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由于历史原因,起初由劳动总局认定的特殊工种,在85年曾经因为改革,提高效率,把权力下放到行业主管部门,由于管理混乱,于93年收回权利。
1999年,针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出现的问题,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至此,近20年无新特殊工种认定。
个人办理特殊工种相关事宜,可以去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以上海为例
一、特殊工种的确认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执行”的规定,本市单位的特殊工种暂按以下规定确认。
1.市属单位(含中央在沪单位,下同)按原劳动部或本行业主管部门1992年底前已确定,并经原市劳动局或本行业主管局批准的特殊工种确认。行业特殊工种和适用范围,只适用于本行业所属单位,其他行业和单位不能参照执行。
区县属单位按原市劳动局批准并经原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认定的特殊工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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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以劳动局认定为准还是以社保认定为准?
应该是以社保局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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