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丈夫杀死了正在和妻子偷情的人,依据法律该如何判刑?
故意杀人罪。毫无疑问。但是99.9%都不会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几乎都是死缓!后附我们本地一起真实类似命案!
不管是何种案件,受害人在案件发生中有重大过错的。虽然不是决定案件定性的因素。但是也是法律以及法官考量的重要情节之一!鼓励正能量不仅仅是法律,法官的责任,也是我们每一个人都有的社会责任!
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既追求社会震慑效果,也考虑过错。诚然,杀人是暴力恶性犯罪。但是杀人案件背后的原因也是法官以及法律很在乎的!
震慑力也具有两面性!不光是需要震慑杀人的犯罪分子。不道德行为的恶果也是威慑力的一部分!
详细讲述我们本地的一个真实案例。犯罪嫌疑人唐某,男,37岁,电焊工。不抽烟,不酗酒,不赌博。婚后夫妻二人育有一儿一女。唐某常年奔波于各个工地。马不停蹄的赚钱!最大的缺点是只会在每月发工资后如数全部交给妻子。老实巴交的,不懂得浪漫。
妻子在本市一家商场里上班。工资远低于唐某。妻子也不善言辞。不化妆。不打牌。平日里上班后回家做饭。一家人除了有些闷。但也过的有滋有味。
不久之后,妻子工作的商场老板制订了新规定:所有在柜台上班的女生必须化妆。单位每月报销化妆费300元。
逼不得已的妻子也学起了化妆。原本就形象不错的妻子化妆后更加光彩照人!不得不说化妆确实是有神奇的作用。渐渐的,妻子喜欢上了化妆。
慢慢的,原本不喜欢聚会酒场的妻子偶尔也会去几次。因为妻子同事的赞美以及拉拢。唐某也很开心妻子的变化。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更何况确实是妻子变得更加活泼外向。深知内向性格带给自己的种种弊端。唐某心里很开心妻子的变化。殊不知,灾难性的后果也来了......
变化后的妻子:
慢慢的,妻子越来越多的参与其他同事组的饭局,饭后又是烟雾缭绕的KTV局。偶尔妻子也心疼咬牙组饭局。两年不到的时间内,仿佛换了一个人!
第三年,妻子又学会了麻将。心有不快的唐某也是毫无办法。因为当初妻子变化的时候,他还一个劲的鼓舞鼓励妻子的变化!
随着妻子越来越多的心思放在社交,麻将上去了,妻子对家里也越来越没了心思。有时候接送孩子放学还满嘴抱怨。抱怨唐某不能体谅她。孩子从小到大都是她在付出!
慢慢的,劳累一天回到家的唐某有时候也没热乎饭吃了。妻子总是让他下班后顺带买点吃的跟孩子一起吃。孩子们都饿着肚子等他回来。
之后的某一天晚上,等到很晚,唐某才等到回家的妻子。三句话没说完。就吵了起来。妻子咆哮唐某是个榆木疙瘩。做饭洗衣都不会。也不懂浪漫!赚钱又不多!
其实,她选择性的忘了,唐某每个月的工资是她工资的三倍!并且唐某每年在妻子过生日的时候,都会把自己积攒的零花钱给她买金项链,金耳环!
二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深。争吵的次数越来越多。每个月她自己的工资三千多元全部用于购买化妆品!同时又在抱怨月入过万的唐某赚不到钱。没能耐!
又一年过去了,在饭局上,妻子认识了一个钻石王老五李某。李某自称做工程的老板。李某虽然不太帅,但是嘴巴超级甜,陪她喝酒唱歌,陪她打麻将,舍得为她花钱。为她购买贵重的化妆品……
半年后的一天晚上,她回家直接跟唐某摊牌—离婚。苦口婆心相劝的唐某最后跪下来求她。看在孩子的面子上不离婚。孩子们也都哭着喊着不让她走。但是坠入温柔乡的她再也不想继续过这种平淡日子了!毅然决然的转身离去……
最后,她把与唐某这么多年交给她的十万元现金给了唐某。自称净身出户。其实唐某这么多年赚了远远不止这么多钱。很大一部分都被她吃,喝,赌,买化妆品用掉了。嘴上说着离婚,其实已经等不及办理离婚手续了。离婚的手续就拖了下来。
嘴巴上离婚后的她就追随钻石王老五李某去了。但是两人真正在一起后才发现李某原来是有家室的人。与她一起仅仅是玩玩而已。心有不甘的她跑到李某家大吵大闹!得到的结果是,李某妻子说她是第三个来家里闹事的女人了!
一年后,孤身一人的她想起了唐某的好,想自己的两个孩子了。厚着脸皮回去了。唐某也没给她好脸色。她就这么赖在家里不走!
其实这个时候的她还没有彻底醒悟自己。还在为自己的被骗耿耿于怀。再次回来仅仅是因为自己无家可归,认为唐某会接纳她回来。孩子们需要她。
但是唐某的冷颜不语。让她认为自己受了天大的委屈。喝酒,打麻将又重新开始!借酒消愁!
在一次酒后打麻将结束的时候,她带了一个麻将桌上认识才十天的男人回到了唐某家。因为她知道唐某出差去了。孩子们去了爷爷奶奶家……
人算不如天算。提前出差回来的唐某看到了躺在床上的一男一女!男人穿着内裤就冲出去跑了。慢慢穿好衣服的她出来反问了唐某一句:“你不是出差去了么?咋回来了?”自知理亏的妻子接着说:“我们去行政服务中心把离婚手续办了吧!”
唐某默不作声的跟着妻子出了家门。鬼使神差般,唐某顺手把餐桌上的水果刀放进了兜里!到了行政服务中心大门口,妻子回头看了看仍然闷不做声的唐某,一脑子想的就是唐某很无能!脱口而出说:瞧瞧你那无能的熊样!
已经处于崩溃边缘的唐某再也忍不住了。抽出放在口袋里的水果刀就朝她捅了过去……一刀、两刀、三刀!马上唐某翻转刀柄,把尖刀插进了自己的腹部,也是连续三刀......
捅完自己以后的唐某,感受着身体的剧痛,佝偻着身子倒了下去!慢慢的妻子那也没了呻吟声……
(唐某作案现场。其妻子及其本人均倒在血泊里的血腥场面)
唐某的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写在最后:唐某被判处死缓,妻子死亡。最悲伤的莫过于双方父母。最受苦受难的莫过于两个孩子!
人是不断在变化的,但是我们应该控制自己的变化。朝着好的方向去发展变化。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负起的责任必须不折不扣的做好!
唐某一时的冲动,不仅让妻子丧命,更是连累两个孩子孤苦无依!让自己最美好的年华都浪费在监狱里!
这起案件里,没有一个受益人。全部都是受害人!生命没有返回键,更没有假如!我们所要做的就是珍惜眼前,过好当下!
按照我国法律的初衷,法律是起到惩罚教育震慑作用的。在本案中,惩罚教育了唐某。但是同时也是震慑了对婚姻不忠的婚外情!
幸福生活都是大同小异,但是不幸的生活各有各的不幸。我们要学会面对,学会克服困难。把事情引领到好的发展方向上来!
您有何种意见呢?欢迎留言讨论交流。一起学法守法用法。谢谢阅读!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如果丈夫杀死了正在和妻子偷情的人,依据法律该如何判刑?
不用问肯定按故意杀人罪判刑
妻子和别的男人偷情发生关系,是属于什么性质?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几十年,是通奸罪。有妇之夫和有夫之妇两人发生不正当关系,或一方婚姻关系存在与另一位单身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均按通奸罪问罪。
我国《刑法》,没有通奸罪。也就是除了和军人之妻,或聚众淫乱以外,成年男女出于双方自愿发生关系,不是罪。不是罪,违不违法?
我查阅《治安管理处罚法》,卖淫嫖娼违法,因卖淫嫖娼是以不特定人发生关系,并以金钱作交易的行为,因而违法。警察到宾舘旅店查房,很简单,问一下相互的姓名都答不上来,卖淫嫖娼,一抓一个准。哪有熟人连姓名答不上来的。既然是认识的熟人,带了身份证,警察不会凭白无故的找你麻烦。熟人之间发生关系除了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要说违法违反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这个原则。
丈夫发现妻子正和另一男人偷情,怎么办?拍照录音录像,作为和妻离婚的证据,作为妻子有过错的证据,在离婚时可提出损害赔偿。
妻子给丈夫戴绿帽子,丈夫发现一定很激愤,但她们绝对不够死罪。既使够死罪,做为丈夫也不准用私刑把这通奸男女杀死。
杀人犯了故意杀人罪,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为出于受侮辱一时义愤杀人,仅杀死那个男人,我猜测不会判死刑,无期徒刑,也不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杀人情节较轻的,判个6~7年吧
如果丈夫杀死了正在和妻子偷情的人,依据法律该如何判刑?
妻子出轨,和其他男人幽会亲热时,被丈夫发现,一怒之下杀死了“情敌”,法律上该如何定罪量刑?
首先,明确地给出答案:故意杀人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在这种情况下,丈夫怒不可遏,杀死“情敌”的行为,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是,在量刑时,由于被害人与他人妻子偷情,存在重大过错,对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丈夫一般不会被判处死刑。
除非其作案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严重。
以下是前不久,司法机关公布的类似案例,具有很强的启发性和借鉴意义。老潘的妻子,近来总是拒绝与他“亲热”,但却迷上了放牛,而且一出去就是大半天,这其中,必定有什么蹊跷。
现代版的“武大郎”,发现妻子趁放牛与其他男人“野战”,不再懦弱,挥刀怒砍“西门庆”获缓刑。
这是近日,贵州黔南法院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简要案情。
案发当天,老潘的妻子又像往常一样出门放牛,老潘带上一把刀,悄悄地跟随了上去。
果然不出所料,老潘的妻子趁放牛之机,和同村的韦某幽会,一会儿,二人在草地上“亲热”起来……
见此情形,老潘怒火中烧,随手捡起一块石头,向二人砸去,然后上前拉着韦某,要他去村委会。
韦某不从,二人便扭打起来,缠斗中,老潘拿出携带的刀,将韦某砍。后经法医鉴定,韦某构成轻伤,七级伤残。
事后,老潘被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刑事判决下达后,韦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老潘赔偿其经济损失27.5万元。但是,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自己存在重大过错,仅判决老潘赔偿其4.3万元。
本案中,虽然老潘没有当场杀死“情敌”韦某,但是从法理上讲,和问题中的情形是一回事,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一、老潘因妻子出轨,怒砍“情敌”,情有可原,法无可恕,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是本案中,受害人韦某与被告人老潘妻子幽会,被当场撞见,韦某存在重大过错。
被告人老潘犯罪,属事出有因,因此,法院最后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
实际上,老潘的行为,虽然犯罪了,在情理上却令人同情,情有可原。
二、如果当时老潘的妻子不愿意,韦某涉嫌强奸犯罪,则老潘的行为,可能构成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当然这只是假设,关键看老潘的妻子当时是什么想法。
如果老潘把韦某当场打死了,则属防卫过当,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追究刑事责任。
三、老潘的妻子婚内出轨,与其他男人偷情,不但不道德,还违反了民法典“夫妻之间应相互忠实”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夫妻之间应相互忠实,婚内出轨,不但不道德,还非常容易引发重大刑事案件。
自古奸情出人命!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奸近杀,赌近盗。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同时还规定,离婚时,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面,照顾无过错方,一方婚内出轨的,分割财产时,应当少分,甚至不分。
所以,出轨有风险,偷情属违法,当戒。
总结如果丈夫杀死了正在和他妻子偷情的人,属故意杀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在具体量刑时,会充分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因素,依法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义务解答,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如果丈夫杀死了正在和妻子偷情的人,依据法律该如何判刑?
丈夫杀死了正在和妻子偷情的人,根据法律的规定,丈夫极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从而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如果情节较轻,判决的刑罚可能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先,虽然妻子和他人偷情,这样的事实对于丈夫而言实在难以接受,但是,这样的事实并不能够成为丈夫杀死与妻子偷情之人的合法正当理由。
丈夫杀死正在和妻子偷情的人,在行为性质上仍然属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违法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属于故意杀人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丈夫在这种情况下被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这一点问题应当不大。但是丈夫最终会被判处何种刑罚,是死刑、无期徒刑还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亦或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需要综合考察案件的各种要素以及丈夫是否存在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我们常说,冲动是魔鬼,所以遇到这样的情况,切不可冲动行事,一失足成千古恨。如果捉奸在床,可以保留相关的证据,然后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出离婚。
在这种情况下,是因为妻子的过错而导致双方离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丈夫可以要求妻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是@葛仲彰律师,关注我,和我一起学习更多的生活法律知识。
如果丈夫杀死了正在和妻子偷情的人,依据法律该如何判刑?
应该是故意杀人,其实真不建议上来就杀,一是说不定会被反杀;二是杀了也是故意杀人,不值得。说河南南阳市某镇土管所所长王某与人妻偷情,结果被这女人丈夫当场抓到,女人的丈夫要杀王某,结果被王某反杀,土管所所长辩护人认为王某杀人女人丈夫的行为是为正当防卫。而这个案件被报道后很多人认为:男人被戴了绿帽子,男人没错!
事情是这样的,南阳市某镇土管所所长与当地一女子陈某存在着不正当关系,姑且这里就说二人系情人关系吧,而陈某是结婚女子,其丈夫是潘某。有一天,王某帮助陈某母亲协调了一起涉土地赔偿的案件,而陈某主动挽留了王某,并告诉土管所所长王某,今天她的丈夫不在家。
自己的情人话都讲到这个份上了,王某也不傻,当然知道要怎么做了,他于是就开车送陈某回家,在陈某的家中,二人又发生了关系。其实陈某的丈夫潘某早就知道他的妻子有红杏出墙的情况
于是就在王某与陈某二人“为爱鼓掌”之时他把早准备好的刀提了出来,来到卧室。这一幕可吓坏了王某与陈某,潘某一怒之下,拿刀就砍,王某光着身子左躲右闪,结果还是被潘某给砍伤了几处。此时潘某的妻子抱住丈夫,王某趁这个机会拿着衣服就跑了出去。
结果在屋里潘某了结了自己偷人的妻子,然后追出屋外,看到王某又朝他砍去,当时王某拿着一根钢叉,在打斗的时候叉死了潘某。
在此案件中,情夫王某受了轻伤,陈某身亡,潘某身亡。
这起案件移送检察院之后,检察院认为张某与潘某妻子发生不正当关系,后又至潘某死亡,涉嫌故意伤害至人死亡,建议量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但王某的辩护律师却认为,王某当时面临着生死关口,其采取的行为是保护自己的生命安,所以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当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上述的案件,其实是因为婚外情而引起的,婚外情中双方均是自愿的行为,虽然有违道德但并不违法,所以丈夫在看到这种情况时,从情理上看,丈夫的行为可以理解,但是从法理上来看,丈夫的行为当然不够成正当防卫。
因此是故意杀人。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小哥普法 写文不易,记得点赞再走哦,关注我,每天学习法律小知识。
如果丈夫杀死了正在和妻子偷情的人,依据法律该如何判刑?
依据法律就由法官去判。如果依我个人认为,丈夫杀死妻子情人,这凶杀的导火索是妻子与情人的行为激起丈夫杀人的,丈夫的行为是被挑起的,所以,个人认为妻子与情人更应担当更大的责任。如果只判丈夫杀人罪,那么我们的教科书当中一句:“罪有应得”就不应该存在。
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