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共同拥有的房屋如何处理?有哪些法律依据?
在这跟大家伙聊聊这个事。感谢你们的阅读。
夫妻离婚时共同拥有的房屋这句话就给定了问题的条件。意思就是说这房子是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并不是夫妻之间某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这也为接下来财产分割设定了前提条件。
那么这种情况下有两个不同的结果。
第一个,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均无过错行为的。房产按照市场现有价值平分。当然了具体是协议还是讼诉离婚双方自己选择。说到这就说一下平分的方式。比如可以一方所有,补偿货币给另外一方,或者出售后均分房款等。
第二个,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过程中其中某一方有过错行为的。假如是协议离婚,那就需要双方共同协商,只要是双方何意,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就具有法律效力。假如是诉讼离婚,非过错方又要求多分财产的。只要有相关的证据证明。法院会采信的话,法院就会相应减少过错方所得的财产份额。起到连续警示作用。
通俗的说要不平分,要不就你多我少~
依据主要还是婚姻法,民法通则以及物权法。所有权的归属。具体条款项百度搜。
你有不同的意见么?欢迎留言讨论~
谢谢
夫妻离婚时共同拥有的房屋如何处理?有哪些法律依据?
1、男方的名字去不掉;
房屋原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且房屋抵押给银行,若去掉男方的名字单在女方名下的,则为房产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得以实现,须取决于房屋产权变更的理由(离婚协议之安排、买卖、赠与等)是否合法,房屋上无权利限制(抵押登记、司法查封等)可自由转让。
因该房屋已抵押给银行,除非银行同意,否则不可能自由转让,即使有离婚协议之房屋产权之安排,也不可能变更登记至女方单独个人名下,男方的名字去不了。
2、男方不能再抵押;
该房屋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即使再将其抵押,也须男女一致同意,共同签署抵押合同才行。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不可能在仅有一方签名抵押的情况下,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进行抵押登记。
3、男方再借高利贷与女方无关。
如前所述,没有女方的同意,男方是不可能将房屋抵押的,男方再借高利贷的,在目前共债共签的法律规定下,与女方没有任何关关系,高利放货者上门讨债的,置之不理并报警是唯一正确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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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共同拥有的房屋如何处理?有哪些法律依据?
一般是归一方所有,得房一方给另一方现金补偿。记得一定要析产,重办房产证,以避免以后未知的麻烦!
夫妻离婚时共同拥有的房屋如何处理?有哪些法律依据?
律师们给你了全面方法,好好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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