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律师在法庭上对对方出示的任何证据一律不认可,你怎么看?
老李是个包工头,干些家装工程的活。偶尔便会遇上不能按时结账的东家。
没办法,老李便请个律师帮助,到法院提起诉讼,向东家索要工程款。
也许是跟律师没有沟通好,法庭上老李一句话就输了官司。
双方举证之后,法官问老李对对方的举证的“三性”认可吗?
老李就是个包工头,哪懂什么叫“三性”啊。糊里糊涂地就说认可。
既然认可对方的证据,那官司也就没得打了。
所谓“三性”指的是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对方提供的证据那肯定是对己方不利而利于对方的。
所以律师会对对方提供的证据一律不认可。
打官司就是打的证据。律师不认可证据,法院就要查清证据的“三性”,由法院判断证据的真相。
只有这样,官司才能打下去。
如果律师跟老李一个样,上来就认可对方的证据,那就太业余了。
可以从证据取得的合法性、程序的合法性、举证人的合法性各方面提出理由,不认可对方的证据。
有些律师在法庭上对对方出示的任何证据一律不认可,你怎么看?
这种律师,有时也会遇到,其实他这样做,砸自己的牌子,损害自己当事人的利益,并没有什么好处。
分析他这样做的目的,无非两个原因。
一个是水平实在太低,找不到对方的弱点,但是又觉得自己有块律师牌子,不能叫法官小瞧,只能乱砍一气,有没有用再说。
另一个是,收了当事人的律师费,拿不出合理的辩护方案,但是又要装出一副卖力的样子,叫当事人觉得,付给他的律师费值。
归根结底,实际上主要还是水平太低所致。
法庭上遇到这种水平的律师,法官和对方人员一脸鄙夷的样子,不用说,他的这些歪理邪说不可能有任何好的结果,要么被无视,要么被否定,吃亏的只有当事人了。
以第一个问题为例。被告不认可公证书上当事人的签名。
法官问:请拿出证据证明。
被告律师:没有证据。
法官:被告律师意思是需要做笔迹鉴定对吧?可以。笔迹鉴定需要预交五千元鉴定费。如果鉴定结果不支持被告方观点,这笔费用应当由被告方负担。怎么样?
被告律师。。。
所以说这种不问青红皂白一律否认的律师,多数是害了本方当事人。
有些律师在法庭上对对方出示的任何证据一律不认可,你怎么看?
律师在法庭上对对方出示的证据不认可,很正常,大部分律师都会这样做,因他需维护当事人利益。证据链完整事实清楚的官司是否能赢,律师通过学到的法律知识,在狡辩,关键还是取决于法官,法官利用法律赋予的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权,依法公正办案,才是司法公正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所在。
有些律师在法庭上对对方出示的任何证据一律不认可,你怎么看?
律师懂法但也有耍浑的,钻一些法律无法约束他的空子。关于您提到的三个问题,笔者才疏学浅只能依照理解做一个粗浅的解答。其一,对方律师不认可公正文书上的签字,则理应由质疑者举证真伪的依据,然后,再来审核举证依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若无法举证则请求法官判定公证文书签字有效,对方律师的质疑不作为有效陈述。其二,对方律师认定银行流水中转入的款项是劳务费而非工资,那么,请出示与当事人签订的劳务合同以及支付劳务费的付款依据,即:劳务发票或当事人亲笔填写的劳务费收据。只要是周期性的向当事人支付款项,即:每月都有一笔金额相同或相近的金额转入当事人的银行账户,劳动合同法即认定为工资。其三,借款案中法官在询问对方的律师时一问三不知,这种情况下你干嘛着急呢?等法官发话呀。这要是在以前,把法官换成县令,惊堂木一拍,大胆刁民胆敢戏弄本官,一问三不知,拖出去重责五十大板,轰出衙门!
有些律师在法庭上对对方出示的任何证据一律不认可,你怎么看?
律师在庭审质证时虽有权对证据的“三性”作不认可的语言表示,但这不是决定该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的依据。
不认可,按法律规定是一方对另一方所提供证据的“三性”的反驳,在反驳的同时,依法便需承担提供反驳证据的义务。这种义务法律规定叫举证责任倒置。既对不认可的事项,必须举出相反证据证明才行。如果只口头不认可,但没有反证证明,这种口头不认可便不发生否定证据“三性”的效力。法官会根据对庭审质证的所有证据链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后,作出对不认可证据“三性”的依法判断。因此,律师对证据一概不认可的行为,并不能阻碍法官断案,但却因丧失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机会而使委托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这是律师不称职既没尽代理义务的表现,也是律师职业道德不高的表现,是不可取的。
有些律师在法庭上对对方出示的任何证据一律不认可,你怎么看?
对这样的律师怎么看?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说一下自己的拙见,供各位参考。
第一,关于婚前财产公证文书的效力问题。
本人曾代理的一个离婚案件,对方也是提供了一份所谓的“财产公证书",但是该公证并非公证机关出具,而是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也就是双方登记结婚时双方约定将男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人代理意见:此文书不具有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另外根据物权法定及物权法的有关约定,不足以证明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也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中的公证机关,有关约定仅有赠与性质,但是结合《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未就涉案财产完成过户手续,不具有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因此,程律师所称的公证文书,个人认为无法达到证明目的,但是对方律师对公证文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着实牵强,毕竟公证文书造假可能性不大。
第二,劳动案件中银行流水的质证意见,有些滑稽。
一般情况下单位会委托银行代为支付工资,或者用人单位自行支付。所以有关工资的解释需要结合银行有无相应的委托支付工资的协议而定,法院认可对方律师意见可能性不大。
第三,借贷纠纷案件,近些年较为多发。本人2017年曾代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诉称被告之男方因母亲治疗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借款10万元及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但是被告女方对有关借款经过却并不知情,作为女方的代理律师,开庭之前多次提醒主审法官本案有虚假诉讼嫌疑,要求在庭审程序中慎重审查原告本人意见,必要时要求原告本人出庭接受质询。但最终未能引起审判法官注意,一审判定被告夫妻二人共同承担10万元本金及利息、保全费、诉讼费、律师费等有关费用。
二审中,法院调查查明原告与被告男方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撤销一审判决。本案中,原告代理律师多次更换,对被告的有关质询含糊其辞、不置可否。目前本案原告与被告男方已经因涉嫌虚假诉讼被刑事拘留,有关刑事程序仍在进行中。
通过本案可以发现,离婚案件、民间借贷案件极有可能涉及虚假诉讼,需要引起当事人、律师及审判机关的注意与重视,尤其是作为案件代理律师,更需要警醒与慎重,切不可因小失大、抱薪救火,最终得不偿失、遗憾终身。
作为律师,可以对案件事实及证据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发表合理性、合法性质证意见,但是切不可伪造证据、胡言乱语,你的冗长狡辩或许只是给自己寻找台阶,但是永远不会为自己的庭审表现加分添彩。
律师,不是小丑,不需要滑稽的表演,需要的是负责任的工作与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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