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强执法里唯一住房是怎么处理的?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唯一的住房,在做好被执行人居住保障的前提下,可以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进行强制执行。

这个居住保障指的便是为被执行人提供一定期限内的租房费用,一般情况下是5至8年。

但是对于被执行人唯一的住房进行强制执行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考虑。现在“居住权”的出现,也给“法拍”住房带来了新的问题。

“居住权”是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民法典》中新的规定。“居住权”是指房屋所有人与实际居住人约定的合同。

居住权不受侵犯,也是《民法典》为保护弱势群体的一种体现。

如果房屋所有人,也就是此案中的被执行人,在前期与其父母在相关单位以书面形式订立了居住合同,并将期限定至居住人死亡为止。

那新的问题便出现了。即使被执行人这处唯一的住房被强制执行了,新的房屋所有人也无权要求实际居住在此处房屋内的原被执行人的父母搬出房屋。

只有原居住合同到期,也就是居住人死亡之后,新的房屋所有人才能入住此处住房。

顺带着说一句买卖二手房的情况。“居住权”的设立也给买卖二手房带来了新的注意事项。在二手房无抵押、无拍卖、无租赁的情况下,还要查明此处二手房有无与他人订立“居住合同”。

如果二手房存在“居住合同”,那在购买时,千万要慎重。有可能这个“居住合同”的期限是终身。

民事强执法里唯一住房是怎么处理的?

按一般情况,欠债人的房产完全是可以强制执行的,然而,这里强调了是欠债人的唯一住房,这就具有了特殊性。因为,人都是有居住权的,我们也不能因为追债而剥夺了他人的合法居住权,如今,这里讲房子是欠债人的唯一住房,怎么处理就要看房子是什么具体情况?

如果房子根本就不值钱,卖掉还不够给他解决租房的钱,这样的房子就不会被执行了。再者,欠债人有老婆儿女,房子对这些人来讲,也有合法的居住权,也是唯一。同样也不能因为执行房子而让他们流落街头。不然,即是执行了,也倒不出房来。这是两种不易执行的例子。

假如房子很值钱一切就好办了。值钱的房子拍卖后,不但可以还债,还有剩余的钱,可以解决欠债人或其家人的居住问题。比如租到房子居住。所以虽是"唯一住房"也要执行。

民事强执法里唯一住房是怎么处理的?

之前处理过一起。

唯一住房强制执行的话,按规定需要预留5-8年租金给被执行人。

但房子强制执行的话,最为重要且麻烦的工作便是腾房。因为没有腾房而买了法拍房,最后发生住不进去的情况实在太多。如果房子没有腾空,很多人根本就不敢买,后面麻烦一大堆。前面办理的那起执行案件中,房子里面住了一个八十几岁,并且还患有点老年疾病的老人。

所以真的很不好处理。这种时候,法院根本就不会强行腾房。这种强行腾房,搞不好会造成其他问题,法院是不可能为申请执行人承担这部分风险。所以还是得和被执行人方去协商,去解决腾房的问题。因为实在没办法,当事人最后也预留了将近二十万元给被执行人方作为解决住房问题。

规定是规定,但执行起来,落实起来,各种问题层出不穷。特别是涉及老弱病残等情况,很多问题很难解决。

民事强执法里唯一住房是怎么处理的?

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是可以被法院依法拍卖的,我们也做过多起类似的案件。

根据现在法院的通行做法是,法院将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拍卖后,会在房屋拍卖款中给被执行人预留5到8年的房屋租金,然后再扣除法院的执行费用后,将剩余拍卖款分配给申请执行人。本人经手的一个案件:法院将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拍卖后,从拍卖款中给被执行人预留了10万元,最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全部清偿,案件继续执行。

民事强执法里唯一住房是怎么处理的?

法院在前些年有“惟一住房不得拍卖”的规定。我们这有位债务人,用借来的钱购买了住房,再以惟一住房不得拍卖理由安享骗来的款项。

之后法院更改规定:拍卖债务人惟一住房后,拍卖款中留下5至8年租房款给债务人。新的规定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适当照顾了债务人的居住要求。毕竟,法律首先要维护的是社会的契约精神,是诚信!在此前提下,适当维护被执行债务人的“居住要求”而非“房产权”,这种新的做法合情合理!

民事强执法里唯一住房是怎么处理的?

谢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其本人及所复议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产;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据此,存在上述情形的,法院依然可以强制执行其唯一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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