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男子歌厅认识一女子并致其怀孕,后因女方「拒绝交往想要堕胎」将其杀害,被判死缓,你怎么看?
谢谢邀请。
看到了这样的问题,无论是当事人高某还是赵某的做法,真的是无语,然后是一声长长的叹息!
赵某跟在舞厅认识的高某发生了关系,也知道高某年纪大很多,导致了怀孕不要孩子,从问题补充来看,赵某找高某要5000元,应该是想拿去医院打胎的费用。没有想到,高某起了杀意……
那么,这个赵某究竟是怎么想的呢?
不要玩刺激,因为伤不起。这个赵某与高某在舞厅认识后发生了关系,还怀上了孩子,这本身就错了。
为什么这样说?
赵某明明知道高某年纪大那么多,又明明知道逢场作戏,还不设防怀上了孩子。
这就让人觉得奇怪了。
玩刺激?泯生了感情?
真的是令人费解!
既然是一个成年人,起码的防范意识都没有?!
高某为何走极端?其实,这个悲剧可以避免的。
但是,赵某碰到了高某这样的人,并不是运气不好。
既然知道高某年纪大那么多,也不是善茬,这样的人能跟他讲道理?辨是非?承担责任?
明明知道跟这样的男人不会有好结果,还去纠缠?!
这个高某应该不是正常的人,能用正常的思维去跟他协商问题吗?
高某临时起杀意,应该不是赵某主动剌激他,而是他想掩盖什么。
血的事故,血的教训啊。无论是交朋友,还是处对象,都要慎重考虑啊。
毕竟人心隔肚皮啊!
辽宁一男子歌厅认识一女子并致其怀孕,后因女方「拒绝交往想要堕胎」将其杀害,被判死缓,你怎么看?
男子结实歌厅女子后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之后又因女方拒绝交往想要堕胎残忍将女方杀害,最终却只被判处死缓。结合相关信息,我来谈谈我对此事件的几点看法:
男子故意杀人,且手段残忍。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解释: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名男子连续通过剪刀刺、石头砸、数据线勒等诸多手段多被害人进行了残忍的攻击,并且最终造成了被害人的不治身亡,其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性质恶劣,导致了极其严重的后果,也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影响。他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且情节相当恶劣。最终判处其死缓,也体现了法院对其犯罪性质的认定。
不能理解为何不是死刑。综合这名男子的犯罪行为以及造成的后果,我认为法院的判罚多少还是有些偏轻了。虽然这名男子存在自首情节,并且犯罪行为是发生于认识的人之间,但是这些都不能掩盖这名男子如此恶劣的犯罪行径。更何况,男子的行为并没有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而且最终的赔偿数目也低得惊人。
事实上,绝大多数的杀人和伤害案件其实都发生于熟人之间,如果因为双方存在矛盾以及犯罪分子有一定程度的自首情节,就免除其死刑的判决,我认为是非常不合理的。
如此一来,不免让人产生怀疑,究竟什么性质的故意杀人行为,最终才会被判处死刑。这样的怀疑,对于社会的稳定和治安环境的提升绝对没有任何好处。
女子要做好自我保护工作。这一事件对于一些从事特殊行业的女性也是一次警示和提醒。一来,在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之前,还是应该做好防护工作,避免产生后续的纠纷;二来,尽量还是不要通过威胁或者勒索财物的方式来激怒他人。毕竟一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将自己的宝贵的生命作为一种赌注和资本,最终吃亏的只会是自己。当然了,讲到底,特殊行业本身就是风险极高的行业,为了眼前的利益,出卖自己的身体这又是何必呢?
辽宁一男子歌厅认识一女子并致其怀孕,后因女方「拒绝交往想要堕胎」将其杀害,被判死缓,你怎么看?
虽然是“一尸两命”,虽然男人才判了死缓而已,但是,两个人都不值得同情,因为两个人都是极度的利己主义者,男人图乐子,女人图钱财,两个人的意图都不单纯,都是各自打着自己的算盘,才引发了一场悲剧。
虽说去歌厅的人,不一定都是不好的人,但是,去歌厅的人,肯定有不好的人,他们本来就是去图乐子的,不然,没事跑到那里去干嘛呢,歌厅里的服务员,姿色肯是有几分的,也是因为种种原因,没有什么学历,或者是一技之长,只能在歌厅当服务员有一份收入养活自己,不然,干嘛去歌厅当服务员呢。
高某与赵某相识于歌厅,肯定是男人看中了女人的色相,女人想从男人那里捞到钱,因此,两个人睡到一起了,后来,赵某怀孕了,以高某年纪大为由,要去把孩子打掉,高某却想着跟赵某一起过日子,赵某想要的是高某的钱,而不是他的人,高某想要的是赵某的人。
但是,对于赵某来说,她可以因为钱陪一个老男人睡一阵子,不可能会陪一个没钱的老男人睡一辈子,所以,她是拒绝的,但是,高某图不到自己所要的,也就对赵某起了杀心,结果,他不顾赵某肚子里还有自己的孩子,把赵某给杀了。
这个男人,是典型的暴力倾向的人,这个女人没有同意跟着她过日子是正确的,但是,她一开始就不去招惹这个男人就完全正确了,毕竟,这种男人的钱,还真不是那么好赚的,怎么说呢,女人,一旦图男人钱财的时候,就要考虑会有什么后果吧,毕竟,谁口袋里的钱都不好赚。
最后:两个精致利己主义者的结局,说不上到底是谁对谁错了,只能说,这是他们两个人上辈子互相欠着的吧,只是,对这个男的判的轻了是事实,也许,女人家庭太差了吧,否则,这个男人必定立马枪毙,所以说,一个女人,家庭背景真的很重要。
辽宁一男子歌厅认识一女子并致其怀孕,后因女方「拒绝交往想要堕胎」将其杀害,被判死缓,你怎么看?
在红男绿女遍布的歌厅里,女子当服务员收拾室内卫生,正好碰上来歌厅找乐子的男子。双方加了对方的电话联系,慢慢熟悉后两个人再也按捺不住内心的情感,双方发生关系。完事后女子向男子要钱生活,理由是辞掉服务员的工作,还得交房租,保险,暖气等费用,男子也爽快的给六千块钱。
双方的关系持续一个月,因为一件事打破两人的关系。在2020年1月10日,女子给男子打去电话:“我坏了你的孩子。”两人约好地点见面,男子骑着三轮车如约而至。女子想把这个孩子去医院打掉。男子想和女子搞对象,却被女子以:“你年纪太大,我们不合适。”为理由拒绝。
而后男子执意女子把孩子生下来,并且说要一起过日子。但女子根本不喜欢他,只是玩玩而已,两人发生争吵后女子只想要钱。而后男子用剪刀向着女子脖子扎了两下,涓涓的流血,随后在地上找到一块石头,硬生生砸向女子的头。这一下没有砸死,男子又用数据线勒。最后捡到附近的石头砸下去,彻底死亡。
处理完回去,男子擦拭干净三轮车。而后,骑着这辆三轮车在小卖铺附近吃了碗面条,就去到当地派出所自首。而男子经过判决,也被判处故意杀人罪,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赔偿女子及其家属37632元。
这两对,本身就是不合适的,女的就是玩玩,嫌弃男子年纪大,意思已经很明确,但男子就是听不明白。还想着跟女子生下孩子,并且赚钱养她。得不到就毁灭的心态过于极端,这么大年纪还不结婚,这个男子性格上就不行,极端,易怒。并且手段也是残忍,数据线勒,剪刀剪,石头砸。并且是得知女子是怀孩子的情况下,还是用这么残忍的手段。
最后判死缓两年也是不可思议,这是一尸两命,两年里要是男子好好表现,或者有明显贡献,就可能被转为无期徒刑。这对女方和其家属也是不公平的,毕竟这样代价实在是太小。
通过这个事件,也告诉人们交友要慎重的重要性。并且什么样的人,配什么样的人。就和上面事件的女子一样,无业游民。男子,骑着三轮车的大龄剩男。女子还看不上男子,这可能就是底层的相互鄙视。同时也提醒那些想捞钱的女人,还是找有钱人。毕竟找没钱的,钱就是命,分分钟跟你急。
辽宁一男子歌厅认识一女子并致其怀孕,后因女方「拒绝交往想要堕胎」将其杀害,被判死缓,你怎么看?
典型的孽种纠葛,孽情纠缠。
首先说这男子。一是这男子无自知之明,年龄大了,把女子肚子弄"肿""了,女子拒绝交往,情感就应该立刻"刹车"",不是你的了,放手不就行了,更何况也图了几次快活,覆云翻雨几回,换个别人,躲都来不及呢!二是这男子也是个法盲,杀人偿命,你杀了女子能不偿命吗?给双方家庭都不同程度带来伤害,带来悲剧。三是这男子也无道德底线,无良心之人,寻了乐子,女方怀了"乐根"",按说""一日夫妻百日恩"",拿个5000元给女方是情理中的事,竟认为"5000元""要他的命运,不给就算了,还杀了女方,真是个卑鄙无耻之徒。
再说这女子,也不是个好"鸟"。一是到舞厅去的男人大都是寻""乐"子的,你怀了""乐种"",提出分手又提出让对方给你5000元干嘛呢?你何不自认倒霉,捏着鼻子"闻屁"呢。二是谁知道这女子是真怀孕还是假怀孕呢,说不定是故意让这男子赔钱。三是这女子也不是个"良家""女人,既然怀孕了,好好说,何必又拒绝来往又要男人赔5000元钱。
辽宁一男子歌厅认识一女子并致其怀孕,后因女方「拒绝交往想要堕胎」将其杀害,被判死缓,你怎么看?
十年一觉扬州梦,
赢得青楼薄姓名。
在中国的封建社会,有钱人士或者是风流才子,逛青楼,逛妓院与舞妓、歌妓交好,并使对方怀孕属于很正常的一件事情。大官人们处理也很简单,就是替这位青楼女子赎身,到这个大户人家,当个小妾而已吧。
在过去女子地位很低,但女子怀孕生的孩子,但看的还是很重的。毕竟那是大官人的骨血。而今一夫一妻制的社会就不同了,而且还是男女平等。像这种风流史而怀孕的女子,她是有权处理自己怀中的胎儿的。
这个男子杀人正常情况下是会被判死刑的,但考虑到投案自首判个死缓也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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