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足女因嫖客为老乡,免除其嫖费,还构成卖淫嫖娼吗?

失足女因嫖客是老乡,免除其嫖资,还构不构成卖淫嫖娼?我认为性质变了,不构成卖淫嫖娼。

首先我们要弄懂弄透卖淫嫖娼的性质是什么。卖淫是指女性为获取金钱、礼物等,以交换的方式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嫖娼是指男人以支付金钱和财物为媒介,与失足女性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这种关系建立在金钱交易上的性关系。这就如同市场上“卖”和“买”的性质。

卖淫女与嫖娼男尽管开始是奔着交易去的,具有违法的前奏和特征,但在没有交易之前,通过聊天发现是老乡,思想和行为发生了变化与转折。俗话说得好:老乡见老乡,两眼泪汪汪。卖淫女念其嫖客是老乡,主动提出不要嫖资,也就中止了违法行为,显然就不存在买卖关系了。

或许有人对这种定性有异议,也没关系,不妨我们来打个比方,假设有个人要杀掉另外一个人,当他刚刚举起刀枪要下手时,却因为良心发现中止了犯罪行为,法律能把他定性为杀人犯吗?显然不会的,理由不成立,也没有造成什么后果。

有的人可能会说,失足女与嫖娼本来是奔着非法交易去的,性质并没有变,只是中途情节发生了变化。对的,这话有道一定的道理,但是别忘记了是情节出现了转机,你可以指责他们的不道德行为,甚至骂他们不要脸伤风败俗,绝不能将他们定性为卖淫和嫖娼,因为最关键的证据金钱和财物已经缺失。

失足女因嫖客为老乡,免除其嫖费,还构成卖淫嫖娼吗?

失足女与老乡之间的行为,我认为不是嫖娼行为了,就因为失足女免除了其嫖费。一免除嫖费,就不完全符合嫖娼的条件了。

嫖娼,有两个关键点,男女完成发生关系的行为,并给付了嫖资。符合这两个特点,这才叫嫖娼。问题中,失足女因嫖客为老乡,发生了关系,没有要嫖费。这只符合嫖娼行为中的条件之一,只是发生了关系,没要钱,不能算嫖娼。

应该算是通奸。女的没有要钱,女的又同意,两厢情愿地发生了关系。要是两个人被抓了,就不能说是男的嫖娼了,该是偷情了。女的这次也不算卖,因为没有要钱。女的这次不算,要是以前收过别人的钱,那就是卖淫嫖娼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要拘留罚款的。

遇到这事,男的真命好,省了钱,还白嫖。女的真心好,对老乡很关照,身体奉献还不要钱。不过哪里有这样的好事,偷想想罢了。

失足女因嫖客为老乡,免除其嫖费,还构成卖淫嫖娼吗?

天下竟然还有这种奇闻异事?

我认为:“于情、于理、于法都不能构成卖淫嫖娼罪!”其原因有三。

一、失足女不一定就是卖淫女,既然不是卖淫女,两个人发生性关系就不能算卖淫嫖娼。

二、两个人既然是老乡之间发生的性关系,只能算是生活作风道德败坏的问题。

三、现实生活中也有极少数女性为了钱财去勾引男性,而男性经不起女人引诱产生的苟合,只能说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失足女因嫖客为老乡,免除其嫖费,还构成卖淫嫖娼吗?

构成卖淫嫖娼的先足条件是嫖客付了卖淫女嫖资、构成女方以营利目的、当吋人双方都未枸成付嫖资和收嫖资事实。需事双方是以嫖和卖为初始目的但因女方主动终止了这个目的。因此不应构成卖淫嫖娼。只能算不正当关糸。

失足女因嫖客为老乡,免除其嫖费,还构成卖淫嫖娼吗?

属于不正当竞争,恶意落价,但考虑女同志不但有深深的乡情,而且还重情轻钱,应该不过问。

失足女因嫖客为老乡,免除其嫖费,还构成卖淫嫖娼吗?

玉林日报2021年10月30日报道,广西柳州一男子以30元的价格在小树林里嫖娼,当地公安机关接报后赶来,当场抓获了他和失足女。那女的还恳求警察,说她知道自己错了,这种丑事就别告诉她的家人了。

大家想想看,女子的要求能得到满足吗?肯定不能,警察办事是依照法律规定的,该告诉家人就得告诉家人,该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

同样是在广西柳州,同样是在小树林里,发生了一起令人咋舌的卖淫嫖娼事件。据安徽公共频道2020年5月8日报道,十二个男人和两个女人在小树林里做见不得人的勾当,当地公安到场后发现现场不堪入目。

为什么我要列举这两个案例?目的是为答题做铺垫。

有人可能会以为,嫖资都没付,也就是说金钱交易没发生,怎么可能定性为嫖娼!因为嫖娼的定义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头条百科上是这么说的。但是你如果仅以是否发生金钱或者财物上的交易来判断能否确认卖淫嫖娼关系,就有可能误判。

为什么我要这么说呢?因为我国的法律对卖淫嫖娼的认定是很具体的。只要在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并且已经谈好了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又或者是已经发生了性关系,还没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论处。

说回这道问答题,失足女发现嫖客是老乡,念及同乡之情而免收其嫖资,可能是重乡情,也可能是看中嫖客能干,想发展长期关系,不排除女的想把男的当恋人看待,但是这两人的关系发生并不是仅以恋人关系为前提,也不是那种仅以彼此快乐为目的的一夜情,而是谈好了价钱,只是女方发现男方是老乡才免收嫖资的,所以就可以定性为卖淫嫖娼了。

前面提及的两个案例也可以佐证这个观点,这两个案子都是警方现场抓获的,按嫖娼惯例一般都是完事后再付款,他们事情没办完就被抓,也就是说钱还没付,但这不影响他们被警方定性为卖淫嫖娼。

卖淫嫖娼违反社会公德,也是违法行为。不但会影响家庭和谐,还会对当事人造成伤害。很多人因为这个而离婚,也有不少人因为这个染上性病。

我在这里提醒大家,不论男女,结了婚的朋友,都要为自己的家庭幸福着想,千万不要参与卖淫嫖娼活动。没结婚的朋友也要为自己的健康考虑,同样不能去卖淫或者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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