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作为名,邀某女喝酒后留宿并发生关系,事后给钱,怎么定性?
首先申明一点,我不是什么律师,但我是成年人,根据我的人生阅历,可以判定为性交易。理由如下。
一是强奸罪不成立。大家都知道,强奸罪的定义为违背女性意愿,采取暴力手段威胁女性发生性关系。当然,还有其他乱七八糟的手段,如下药迷奸或者酒后失去意识与之发生性关系,也可划入强奸之列。吴某以提供工作为名,将某女邀至家里,先喝酒,后留宿,再发生关系,这属于你有情我有意,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事情,与威胁和暴力半毛钱关系都没有。假如有遭受强奸的事实,为什么当时不报案?将吴某绳之以法。时间都过去了那么久,能是强奸吗?所以,压根与强奸罪沾不上边。
二是为什么定性为性交易。性交易的显著特点是发生性关系,还有以金钱和财物交易为基础。谁都知道,吴某是打着提供工作为幌子,实则是与某女发生关系,大家都是成年人应该心知肚明。吴某与某女第一次见面,没有感情基础,充其量有好感而已,酒后留宿上床,某女本身不是什么好鸟。与吴某发生关系后,第二天接受了吴某的购物费用,其性质就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属于性交易了,某女应该按卖淫行为论处。
三是吴某应以嫖娼定罪。吴某是娱乐圈的名人,男不男女不女泡娘一个,但不排除有些女的就好这一口。某女第一次上门相识就留宿上床与之发生关系,这哪是什么良家妇女,一点保护意识都没有,充分说明其有一定愿望与之发生性交易。吴某也压根儿没把某女当正儿八经女孩子,所以,性交完成之后,第二天转钱买单,只是大家都好面子,说是购物费用,其实就是嫖资,只是性交易之前没有明码标价或讨价还价而已,属于典型的先办事再看着给的套路。所以,给吴某定性为嫖娼一点都不冤枉。
啰啰嗦嗦了那么多,无非就是想把娱乐圈里那点事讲清讲透而已,没把吃瓜群众当傻子。

以工作为名,邀某女喝酒后留宿并发生关系,事后给钱,怎么定性?
半夜醒来,女:这是哪?我怎么在这里?男:你喝多了,我不知道你住哪里,只好送你到宾馆了。女:你没对我做什么吧?男:没有,我放心不下你才一直在这里守着你。女:唉!抱歉了,谢谢你!男:没关系,你好些了吧?那你好好休息,我回家了,明天早上我开车来接你去上班。女:不要,我一个人住这里我害怕。男:这…… 女:这什么啦,你陪我啊。男:这…… 女:这什么这,快点。早晨。男:对不起,我不是故意的。女:占了便宜还卖乖,你想不认账吗?男:认认认,我认的呐,这10000元是给你的补偿好吗?女:你是在打发叫花子吗?喂,喂110吗,我被强奸了……[捂脸][捂脸][捂脸]
以工作为名,邀某女喝酒后留宿并发生关系,事后给钱,怎么定性?
开门见山吧!
1、此种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其实,这个不好说。如果某女喝醉,而且已经没有了反抗能力,某男趁此与其发生性关系,当然涉嫌强奸罪。
不论是临时起意还是早有预谋,都改变不了行为的性质。
如果某女没有喝醉(或者虽然喝醉,但并没有失去意识),而且对发生性关系是同意的,那某男就不构成强奸罪了。
这里还有个问题得说一下。
如果事发之时某女并不知情或者是反对,但事后认可了某男的行为,情况又会是怎样的呢?
强奸罪的根本特征是,性行为的发生没有取得女性的同意,这种同意必须是在行为发生之时的同意,这就意味着:
(1)事前同意,事发时不同意,行为人构成强奸罪。
比如说两人YP,但到了宾馆之后女的反悔了,男的觉得不能白跑一趟,霸王硬上弓,当然构成强奸罪。
(2)事发时不同意,事后原谅,也构成强奸罪。
比如说,事发之时女的明确拒绝(或者没有意识),但事后发现自己爱上了这个男的,这也改变不了强奸罪的定性,只不过在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理。
当然,现在存在的较大困难是,时间已经过去那么久,警方取证是很难的,如果警方无法取得某男涉嫌强奸的证据,即便某女说得天花乱坠,法律也拿某男没有办法。
2、发生关系后给钱,是嫖娼吗?那我们得先知道什么叫卖淫嫖娼。根据规定,卖淫嫖娼就是不特定的人之间,以金钱或者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
由此可以看出,卖淫嫖娼有几个必不可少的条件:①性关系;②金钱或者财物;③不特定的人。
这三个必不可少,缺了任何一个都不算是卖淫嫖娼。
所以,某男和某女发生关系之后,给她钱买东西,因为不具备“不特定”这一条件,所以不是卖淫嫖娼。
顺便延伸两个小问题。
(1)包养算是卖淫嫖娼吗?
当然不算。因为虽然涉及金钱和性,但由于包养是发生在特定的人之间,关系也相对稳定,不具备“不特定的人”这一特征,所以,包养不属于卖淫嫖娼。
如果把涉及钱财和性的行为都认定为是嫖娼的话,那谈个恋爱就存在很大风险了,搞不好就会被认定为卖淫嫖娼了。
(2)一夜情算是卖淫嫖娼吗?
也不是。一夜情一般也同时具备钱财和性两个条件,但同样因为不具备“不特定”这一特征,所以不是卖淫嫖娼。
继续[吃瓜群众][吃瓜群众][吃瓜群众]
以工作为名,邀某女喝酒后留宿并发生关系,事后给钱,怎么定性?
涉嫌强奸犯罪
我不是追星族,不认识吴亦凡是何许人也。我不是律师,本着对事不对人的原则,谈谈我的看法。
我以往回答区别强奸与通奸的4条原则来衡量。1.是违背妇女意志,还是顺从妇女意志。2.是自愿,还是不情愿。3.是配合,还是反抗。4.心情愉悦,还是恶心痛苦。我仍是本着这4条原则来分析此案例。
一个男人,以提供工作为名,邀请几名女性到私人住所,这男人黄鼠狼给鸡拜年~本身就没安好心。以提供工作为名,这就是在鱼钩上下的肉饵,引诱鱼儿上钩。提供工作是假,玩弄女性是真。提供工作为什么不上公共场合,非要到无人知晓的私人住所。大家第一次见面,也就是从来不认识,喝的什么酒?见面不谈提供工作,这些女青年不知是计,还陪他这个人渣喝呢。喝完酒也没说提供工作事,留下一女性,把其他女性打发走。趁着该女性酒后不省人事之机,此男抛弃斯文假象,露出狰狞面目,与其发生性关系。
该女是被此男吹嘘能安排工作骗来的,此男又有意把不会喝酒的她,劝她多喝几杯,该女醉烂如泥,把其他女性支开,以方便下手。当此男下手时,该女由于处在醉酒状态,神志模糊,对于此男的摆布毫无反应,没有反抗能力,处女的她就在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糟踏了。一朵鲜艳的花朵被无情地蹂躏了。
第二天此男为掩盖自己的罪行,给了一笔费用,号称购物款。购的什么物?拿几个臭钱买女青年的贞节。把这女青年当作卖淫女,是对女青年的侮辱。
如果两人素不相识,不是喝酒,而是以金钱换取性的交易,因发生关系的是不确定人,可认定为卖淫嫖娼。但此男以喝酒为手叚,将其灌醉予以奸污,不符合卖淫嫖娼的构成要件。又不是熟人间的两性关系,为通奸。还不是相处很长时间的情人关系。也不是藏屋纳娇的包二奶,小三关系。
此男的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用暴力,威胁和其他手叚,强行与该女青年发生性关系,完全符合强奸罪的特征。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強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工作为名,邀某女喝酒后留宿并发生关系,事后给钱,怎么定性?
如果女方喝的不省人事然后男的乘机发生关系,
这种情况一定是强奸罪!
因为女方喝醉到失去意识这个时候已经没有了性防护能力!
如果女方意识清醒,没有受到任何的胁迫,发生关系是自愿的那肯定不是强奸!
至于事后给钱,如果是事前约定好的金额,比如我给你多少你和我发生关系,那这就符合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认定了!
如果给的钱不是特定的,只能算一种赠予!
以工作为名,邀某女喝酒后留宿并发生关系,事后给钱,怎么定性?
对这种情况有三种结果,分别是强奸,嫖娼,不违法(犯罪)。一、女方同意、愿意的,无论事前还是事后,都不构成强奸。只要女方认为是违反了自己的意志的,无论既遂还是未遂,只要是男方使用了被认为是“违反女方意愿”的强制行为,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强奸。二、发生关系后女方接受钱款,双方一拍两散,这是涉及以金钱为目的了,可以认定为是嫖娼行为。这里要强调一下,嫖娼行为不是以钱财的多少为划分标准的。不是说给320元是嫖娼,给3.2万甚至更多就不是嫖娼了。只要女方(主观上)是以获得金钱为目的,使用身体交换、买卖的,都是嫖娼行为。三、女方虽接受了钱款,但女方和男方主观上凭没有交换、买卖的故意,之后双方仍以朋友相处的,男方给点钱物属安慰、交友性质的,女方同样也是这样认为的,应当不认定为嫖娼。实践上要认定这是嫖娼也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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