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陪审团可以做出最终裁决,那法官来干嘛的?
英美法系,是不成文法。
对于刑事案件,要求抽取本地守法公民组成陪审团,法官主持审判,控方指控嫌疑人罪行,辩控方就双方证据、证人进行当堂质疑。最终,陪审员全体投票裁决嫌疑人被指控的罪行是否成立。
法官做什么?作用大呢。
第一,主持审判流程。尤其决定在哪一片区域里抽取陪审员,绝对关系到最终审判结果。比如1992年洛杉矶黑人暴动的一个原因是法官裁定在白人居住区(很多都是退役军警出身)抽陪审员,最终一致裁定殴打黑人的警员无罪。
第二,针对举证质证过程进行裁定。警告双方的违规行为。决定是否排除某一项非法证据或证言。
第三,陪审团如果裁定罪行成立,法官就要依据各种相似及有效的判例,进行自由裁量,比如判例有判3年的,5年的,甚至10年的,法官就有选择权。
这体系不能说好,也不能说坏。适合自己国家的体系就是好的。
但也存在很多问题,普通人没有受过什么专业的培训,完全就是被双方的辩论和个人情绪所左右,12个陪审员只要一个不同意就无法定罪。甚至1996年辛普森杀妻案的陪审员,直接说不认识DNA图片里的东西代表什么。
辛普森杀妻案基本就是定论,否则另外一场民事诉讼不会裁定辛普森赔偿,只是刑事诉讼的辩护律师抓住两个瑕疵,导致警方的重要证据都被排除了,但也有传言陪审团被收买。

美国陪审团可以做出最终裁决,那法官来干嘛的?
这就涉及到司法的一个核心理念~即程序正义。法官的核心作用就是保证程序正义,在程序正义基础上对控辩双方的质证证据合法性给出判断有效或无效,陪审团根据法官给出的法律依据和结论来认定有罪或无罪!最后,程序正义性和陪审团裁定正义性受到舆论监督。这种制约机制保证了任何参与裁决一方不能胡作非为和枉法舞弊!
美国陪审团可以做出最终裁决,那法官来干嘛的?
这里涉及到一个法学原理的问题。
很多人可能不理解。法律,其实就是道德底线。所以,希望那些自己连守法都做不到的人,别再道德绑架别人了!
好了。明白这个道理,就清楚陪审团制度的为啥是科学的了!因为,罪与非罪判定标准是:公序与良知。也就是说,作为一国公民,根据大家内心的公序与良知来认定罪与非罪。
陪审团,其实就是认定罪与非罪的,而非其他。
同时,陪审团需要以有效证据作为认定依据,而并非大家所想象的律师们~包括检控方巧舌如簧的结果。
核心是:根据有效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来进行认定。而不是假如,如果等非法律逻辑推理模式。
当然,很多人怀疑专业法律人士的作用?不用怀疑,作用很大的。
用一个案例就说明了。辛普森案。可谓美国给全球上了一堂法制课。这里面,提现价值就是什么是法制社会。推动这个进程的就是律师和法官。
这个案件的最终法制价值在于:程序合法,才是最大的法治公平。
很多人不理解?刑事诉讼双方,其法定内涵是检控一方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法律责任追索,其动用的是国家机器,国家机器之强大,不必多解释了吧!如此强大的资源,若被滥用,后果不必多言了吧!
所以,一个社会要实现法治,首先是国家机器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并且按规程行使权利,才是有效或者是合法的。超出授权或违规操作的结果,皆会被认定为非法或无效行为。
而该案件的核心就是证据采集违法,导致该证据不能纳入有效证据,从而整个案件缺乏认定嫌疑人有罪的有效证据。
其次,无罪推定。辛普森案,充分的提现了无罪推定原则。从整个案件证据组织而言,间接证据也较为充分,但缺乏关键证据~就是被认定为无效的那个证据,在排除掉那个关键证据后,其他间接证据不能有效的构成需证明的事实闭环~即:间接证据不能得出辛普森为凶手的唯一结论。
所以,按无罪推定原则,不应当被认定为有罪,或者说:其为凶手的事实不能得到认定。
这里面,律师通过研究证据收集的违法事实,以及对间接证据的不能形成闭环的~合理怀疑分析,当然需要高超的专业素养来完成。
同时,作为庭审组织的法官,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认定以及对程序的有效控制,也是需要高超的法律素养和认识才能做出决策的。
所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在陪审团制度下,仍必不可少!
反言之,也正是因为现场警察的专业法律素养不足,导致了该案件的败诉,也是检控官的专业素养不足,导致了未能及时发现无效证据而就提出诉讼,丧失了进一步侦查或收集证据的机会。
如上,相信我做到深入浅出了吧!
美国陪审团可以做出最终裁决,那法官来干嘛的?
这其实是英美法系的最大敝端,虽然表面看可以最大限度避免冤案,但也给巧舌如簧的律师钻法律漏洞的机会!因为只要律师口才特别好,即使没有有利证据,也可以通过虚假引导诱使陪审团做出有利裁决。别看电视上演的,律师诱导陪审团法官立刻制止,现实除非特别出色的法官才能识别律师的诡计,一般很难立刻发现问题!还有一个依例判罚的,就是判罚力度依据第一个案例量刑!其实这都是敝端!总之,英美法系弹性太大,表面看人性化,但人的智商是差异的,是很容易被欺骗和蛊惑的,这样情况下案件呈现的结果,往往是不真实的,而是我们相信的结果!
英国有个反社会人格杀人犯被判入狱,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律师以犯人己改过自新为由申请监外执行,带电子镣铐出狱,结果当天又杀两人!这就是英美法系的必然结果,总是相信人性本善,总是以为那些穷凶极恶之人可以改过自新,即使这个人是杀人狂,都不愿将他处死,认为那样不人道!英美法系处处都可以闻到圣母婊的味道,自行体会吧!
美国陪审团可以做出最终裁决,那法官来干嘛的?
不是说西方法律有利坏人。从社会发展来说,冤枉一个好人,比错判100个坏人都恶劣。只有常凯申才会说,宁可错杀一千绝不放过一个。
美国陪审团可以做出最终裁决,那法官来干嘛的?
似乎是陪审团负责裁定是否有罪,法官只负责在有罪的结论成立后给罪犯具体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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