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当作嫌疑人拘留37天后,取保候审法院决定不起诉,可以申请赔偿吗?
不可以。
这个月问题关键点在于,到底什么样的情形才能申请国家赔偿。
我们来看一下:
《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这就很明显了。
针对于你这种情况,你是被刑拘,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咋一看感觉符合第一条,可是问题的关键是“违法”两个字。
也就是说,必须是警方违法办案,违法对你采取的拘留,才能申请国家赔偿。
而现在的情况并不是这样的。
警方对你的拘留,包括取保候审,都是合法的。
刑事拘留、取保候审、逮捕等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而不是刑事处罚,仅仅只是一种措施而已。
在你的案件中,争取到不起诉对你来说,已经得到了最好的结果了,赔偿不赔偿的就不要考虑了。

被当作嫌疑人拘留37天后,取保候审法院决定不起诉,可以申请赔偿吗?
简单的回答一下这个问题,首先纠正你一个认识上的错误,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诉决定是检察院而不是法院,法院是审判机关无权决定刑事案件的起诉与否。由于你没有说明你涉嫌什么案子被拘留的,只能按照你说的由拘留转取保再到免于起诉,分解回答一下:
1.“被当做犯罪嫌疑人”拘留37天,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的某一个刑事案件时,对于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报县上以上公安机关领导批准,由此可见你不是被当成犯罪嫌疑人而你就是犯罪嫌疑人。
2.从拘留羁押37天上看,根据侦查需要,由于你符合《刑事诉讼法》69条规定,公安机关延长拘留至30天,案卷移送检察院7天,没有超期羁押违法办案。
3.由于你所涉嫌的案件属于非暴力案件,且有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依法给你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然后公安机关将你的侦查终结的案卷移送检察院起诉,完全符合法律程序,是没有问题的。
4.检察院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有两种,一种是绝对不起诉,既不构成犯罪;另一种是有罪不起诉,既所犯罪行显著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如果是第一种,你就可以申请赔偿,如果是第二种就不可以。
被当作嫌疑人拘留37天后,取保候审法院决定不起诉,可以申请赔偿吗?
在题主的表述如此模糊的情况下,嫌疑人究竟能不能申请刑事赔偿,要分不同的具体情况而定,不可能一概而论。为什么呢?
首先要搞清楚以下几个基本概念。毫无疑问,任何人只要涉及到刑事犯罪问题,公、检、法三大司法机关,就必须严格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办事。
1、拘留。这里所说的拘留,肯定是刑事拘留。也就是说:其本质上是奔着嫌疑人最终被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判处刑罚的目的去的。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直接执行,一般的刑事拘留期为14天,延长期限的刑事拘留期为37天。这是一种非常明确的处于司法机关办案程序中临时性的刑事强制措施,根本就不是刑事处罚本身。公安机关在刑事拘留到期前,要么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要么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2、取保侯审。所谓的取保候审,是专指公、检、法三大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担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当然是一种刑事司法强制措施。有明确的适用条件,仅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嫌疑人,公、检、法机关都有权决定采取这一强制措施,但都由公安机关具体执行,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
其次、要把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和法院决定免予刑事处罚严格地区分开来,不能糊里糊涂地混为一谈。毫无疑问:题主所谓的法院决定不起诉的说法,事实上是一种完全错误的说法。原因非常简单: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是否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肯定是人民检察院的法定职权,当然由其依法作出最终决定。毕竟,检察院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国家公诉人;而人民法院只能依法行使审判权,做出是否有罪和罪轻、罪重的司法判决,但人民法院绝对无权行使起诉权。具体来说,这里有两个具体的法律问题:
1、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的司法监督机关,其法定工作职责:一是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请求过行审查,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二是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作出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决定。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当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可以粗略地分为两大类情况:
1)法定不起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形,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了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至此,因案件办理终止而彻底结案。
2)酌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又分为两种情形:A、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B、犯罪情节轻微,可以(注意:不是应当)免予刑事处罚。这两种情节,在刑事法律制度上虽然都没有判处刑罚。但对于嫌疑人来说,确实都有一定程度的犯罪行为,这就留下了一个尾巴,一个法律后果非常严重的人生污点。
2、法院决定免予刑罚。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无论是有罪、无罪还是罪轻、罪重,一律由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审判的方式,依法作出最终的司法判决结果。这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必然要求。
所谓的法院决定免予刑罚,一般称为免予刑事处罚,专指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之后,确认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在判决时,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通俗地说就是:人民法院只判决行为人有罪,但不对行为人判处相应的刑罚。说到底:法院决定免予刑罚的嫌疑人,基本的法律前提是本人的行为确实属于犯罪行为,是有罪的,当然肯定是有罪判决;但犯罪情节确属轻微,社会危害性很小,所以人民法院就实事求是地不再判处具体的刑罚。因此,法院决定免予刑罚,根本就不是无罪判决,而是标准的有罪判决,只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而已。这个结论是非常重要的,其在党纪处分法规、政务处分法律中就有非常清楚的体现。
因此,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和法院免予刑事罚,在刑事诉讼法意义上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情,一定要严格地区分开来,不能弄混淆了。
再次,看一下党内法规和政务处分法律中的具体规定。
1、《中国共产党自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无论是对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还是对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中共党员,都必须在限定的三大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中,给予其中的一种处分。显然其党纪处分后果还是非常重的。
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适用这一规定的前提是本人必须符合犯罪情节轻微的法定条件。对于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而言,当然就是酌定不起诉,对法定不起诉肯定就不再适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就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公职人员,就必须给予撤职处分;如果造成不良影响的,还必须直接给予开除处分。这个政务处分后果同样是非常重的。
这里同样如此,在完全符合犯罪情节轻微这个前提条件时,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当然也是指酌定不起诉)和法院的免予刑事处罚其实并没有本质性的区别,都必须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说到底,无论是党员还是公职人员,一旦触犯了刑律,被司法机关以或轻或重的法定方式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其结局肯定会让你痛不欲生,悔不当初。更直白一点说:在党员和公职人员队伍中,几乎就没有犯罪分子的存身之地,即使有相对轻微的犯罪行为,也会受到十分严厉的党纪、政务处分。
最后回答题主提出的问题:被当作嫌疑人拘留了37天后,取保候审法院决定不起诉,可以申请赔偿吗?毫无疑问:这里所说的赔偿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刑事赔偿。刑事赔偿当然有非常严格的法定条件: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错误刑事拘留或者超期刑事拘留,此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法院判决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概括起来说:错误刑事拘留;2、采取逮捕措施后,最后决定撤案、不起诉、宣告完全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这是错误逮捕;3、被再审程序推翻的原判决错误,且原判刑罚已经实施的,这是错判;4、以非法手段或者放纵他人以非法手段致他人重伤或死亡的;5、违法使用警械致他人重伤或死亡共五种情形为限。说到底就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有明确的错误行为。
再回到题主提出的问题:被当住嫌疑人拘留了37天,如果公安机关在办理了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手续后拘留了37天,肯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并没有违法;其后,在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情况下,将刑事强制措施由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这也符合法律的规定。真正的问题恰恰出现在第三关:究竟是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还是人民法院宣告无罪或者是免予刑事处罚?这本来就是有非常严格的区分、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范畴的重大问题,根本就不能这样来表述。题主一个法院决定不起诉的错误说法,给回答这个问题设置了一个巨大的天坑,一不小心就爆雷,让回答者根本不知道他究竟在说什么!!
因此,就只能大致地揣测一下结论了:
1、如果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不起诉,那就可以肯定之前公安机关釆取的刑事拘留措施以及变更之后的取保候审措施,至少存在证据不足比较牵强的问题,是有非常明显的缺陷的。在此情况下,当然可以认定是错误的,由此决定了嫌疑人应该可以申请刑事赔偿。
2、到了人民法院这个环境,有两种情形:1)如果是人民法院判决无罪,以前的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肯定都是错误的。在此情况下,嫌疑人当然也可以申请刑事赔偿。2)如果是人民法院决定免予刑事处罚,以前采取的两种刑事强制措施肯定都是正确的。在此情况下,所谓的嫌疑人自然就不能申请刑事赔偿。毕竟,免予刑事处罚根本就不是无罪判决,而是有罪判决。这恐怕才是这个问题的真正实质。
被当作嫌疑人拘留37天后,取保候审法院决定不起诉,可以申请赔偿吗?
很荣幸能够回答你的这个问题。先说一下答案,不能申请。
先说一下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就会立案调查,然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包括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三个,为什么说是嫌疑人呢?因为只是说你有嫌疑,并不能确定最终是不是你,因为刑事犯罪的案件,在法院没有判决生效前,都属于嫌疑人,而不属于罪犯,只有法院判决生效后才能够叫做罪犯。还有就是每一个公民都有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的义务,公安机关有权利对可能犯罪的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刑事强制措施的拘留期限是三天,然后延长到三十天,在这个期限内需要向检察院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这个期限又是七天,这就是为什么拘留37天的原因,所以在公安机关这一块你无法申请。
再说一下检察院,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不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那么就会出具不予起诉决定书,这个时候案件到此为止,这个犯罪嫌疑人就没有了刑事责任,也就没有前科了。如果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那么就会公诉到法院,最后由法院进行判决。你这里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办案,所以没有什么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因此你考虑的赔偿是不可能的。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都是自己的一些看法,可能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关注我,我们一起交流学习,谢谢!
被当作嫌疑人拘留37天后,取保候审法院决定不起诉,可以申请赔偿吗?
我给你专业回答:1.首先因为你是犯罪嫌疑人不一定是犯罪份子。2.因为刑事拘留已经37天,肯定是检察院批捕过的。3.检察院批捕,最后反而作出不起诉决定,说明已经有犯罪事实,很可能缺乏证据。4.刑事拘留不是犯罪羁押,只是一种强制措施。5.对于强制措施如果认为错误的,要经过上一级管理机关变更错误。6.强制措施是一种司法行为,变更过的或者纠正错误的司法行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7.Do you understand?
被当作嫌疑人拘留37天后,取保候审法院决定不起诉,可以申请赔偿吗?
拘留37天无罪释放不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只有逮捕后被释放的才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情况包括有,违法采取拘留的、判决宣告无罪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再审改判仍被执行原判罚的等。
一、拘留37天无罪释放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拘留37天无罪释放,不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如果是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在看守所羁押37天无罪释放的,一般是没有补偿的。
而如果是逮捕后无罪释放,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二、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情况
有一些情况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具体如下: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申请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
申请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是: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赔偿决定。法律快车提醒您,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