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检察院又将案件退回公安局,家属能要求放人吗?

可以要求放人。

提要求是你的自由,谁也不能限制你说话和表达观点的权利。

但是这种情况你的要求是不会被允许的,也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检察院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是检察院在正常行使监督检查。检察院退回不代表嫌疑人没有犯罪嫌疑,而是证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证据收集还不够完备,不能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

实践中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对于案件的认识并不是完全一致的,虽然都是适用同一部刑法、刑诉法。但是每个人对法律的理解都不同,同一个部门的检察官对同一起案件的认识都不会完全一致,更何况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了。所以退回补充侦查很正常。

那么,接到检察院的退回补充后,公安机关应该继续侦查,针对检察院的补充提纲补充收集证据,而不是马上就撤销案件放人。

后续一般大概有两种可能性,一是公安机关继续侦查,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检察机关要求补充的证据收集完成,再将案件移送检察院。

二是检察院要求的补充的证据无法收集,构不成犯罪,最终有可能会撤销刑事案件。也有可能转为治安处罚。

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检察院又将案件退回公安局,家属能要求放人吗?

依我之见: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羁押的而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其家属有权申请(放人)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但是‘’一一是否变更强制措施而‘’放人‘’(取保候审)由办案机关依法根据公共安全之考量而谨慎而为之。

一,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话,依法必须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如果经检察官审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的话,检察机关有权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为限;如果经两次补充侦查查清了案件的犯罪事实,且案件的证据已排除了合理怀疑,符合提起公诉的证据要求,那么,依法应当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如果经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件事实仍然不清丶证据不足丶合理怀疑仍未排除,其证据不符合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那么,检察机关只能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二,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家属是否有权‘’提出放人‘’,即变更逮捕羁押犯罪嫌疑人而释放犯罪嫌疑人呢?

依我之见: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放人);但是一一一是否办案机关就会‘’放人‘’(取保候审), 取决于‘’案件性质‘’,取决于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人身危险性‘’。如果案件性质属杀人丶放火丶绑架丶抢劫丶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的暴力犯罪,这种‘’案件性质‘’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公安丶检察机关在‘’放人‘’(取保候审)时会相当谨慎;如果犯罪嫌疑人因此案而被逮捕羁押,而在此之前犯罪嫌疑人系累犯丶有前科,或有自伤自杀丶有毁灭伪造证据丶有威胁报复受害人……等再次危害社会的‘’个人人身危险性‘’。那么,因该案的上述‘’两危性‘’决定了公安丶检察机关会相当谨慎地考虑是否对补充侦查期间是否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放人)。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家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办案机关也有权谨慎采取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以维护公共安全,并非家属提出放人请求而办案机关就会更強制措施。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检察院又将案件退回公安局,家属能要求放人吗?

我曾经从事刑事案件公诉工作20多年,属于一线的检察官,我不需要看别人的评论,就可以回答你的问题。我国刑诉法规定,侦查机关将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要分配给具体的检察官来审查。经过审查,如果“证据确实充分”,即证据符合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的要求,就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如果认为证据不足,目前没有达到起诉的标准,就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权力。

这里所说的“证据不足”,不一定说是没有证据,这里有两种情形:一是认定犯罪的证据非常薄弱,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达不到起诉的标准的,检察院就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当然公安机关也可以撤回移送起诉,做撤销案件处理,这种情形下,家属不需要找人说情,司法机关很快会办理好放人(取保)手续的;第二种情形是,“证据不足”是指主要犯罪事实清楚,但是部分证据不完整,或者有部分证据需要强化,待完善了证据以后,就可以依法起诉至法院了!

我多年从事的是重大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也就是会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这类案件的证据要求及其严格,所以退回补充侦查的概率较高!绝对不能认为退回补充侦查就是没有犯罪,或者认为马上就可以放人!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

刑事案件的问题很深奥,我只能有针对地回答你的问题!不能全面展开了!谢谢!

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检察院又将案件退回公安局,家属能要求放人吗?

前段时间遇到一个案件咨询,家属跟我说这个案件检察院已经退回补充侦查了,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前的律师告诉家属,是自己“沟通”起到了效果,检察院才会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我就觉得好笑,虽然检察院没有立即起诉对整个案件来说并非是一件坏事,但是绝大部分重大、复杂刑事案件,检察院都会“用尽”两次退回补侦的机会。绝大部分案件的退回补侦都是为了“落实”当事人的有罪证据;部分案件是因为检察院手上的案件多,也可以理解为拖一拖时间。退回补侦的法定理由只有一个,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至于实际到底是因为什么原因,只能通过检察院出具给公安机关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进行了解了。

但是对于律师来说,把退回补侦作为自己辩护的”功劳“还是第一次听说,除非是律师通过出具法律文书等与检察院进行沟通,检察院经过退回补侦程序之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证据不足的案件,理论上律师可以为当事人申请取保或者要求无罪释放,但是否真的能取保或释放出来,就要看整个案件是否存在无罪、罪轻空间,以及办案机关是如何认定的。

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证据不足,会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机会。即第一次审查起诉认为证据不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退回补充侦查,实务中一次就不起诉的案件不多,绝大部分证据不足的案件都会经过退回补侦。

补侦后移送上来的案件,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的案件,还可以再退回一次,当然也可以基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二次退回后公安再将案件移送上来,如果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只能做出不起诉决定不能再退回;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就会向法院提起公诉。

所以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检察院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是极其常见的,不能因为补侦提纲中“证据不足”的相关字眼,就认为这个案件一定无罪,尤其是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很多都会经过两次退回补侦。当然,经两次退回补侦的案件,定罪证据仍然不足的,当然可以要求放入。

对于一些定罪证据存在问题的案件,检察院阶段辩护的核心工作,就是充分论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具体事由,要求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检察院又将案件退回公安局,家属能要求放人吗?

你好,这个是刑事诉讼中的退回补充侦查,我们来看看法律的规定。

刑事案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每次不超过一个月。

刑事案件由公安侦查终结以后,会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如果认为案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

但是,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是有期限和次数限制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在审查起诉期间,检察院最多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个月。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一般不影响对嫌疑人的羁押措施

实践中,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有很多只是因为一些细节证据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取,一般就是要坐实证据而已。

甚至有时候是因为检察院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者证据材料比较多,在法定的审查起诉期限内没有办法完成起诉,而以退侦的方式争取时间。

因此,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得不出嫌疑人无罪的结论,也不是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放人的法定事由。

而且,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往往更不可能变更强制措施放人,因为人一放出来,有可能会妨碍侦查,更增加了取证的难度。

当然,特殊情况下,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也有可能会变更强制措施放人

检察院通过审查起诉,如果认为案件显著轻微,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发现了嫌疑人无罪或者最轻的证据或者线索,也有可能退回补充侦查。

此时,如果负责审查起诉的主办人员已经确信当事人无罪,或者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情节显著轻微没有羁押必要时,也有可能会同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恢复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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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检察院又将案件退回公安局,家属能要求放人吗?

毫无疑问,答案是肯定的。刑事案件,检察院退侦,说明犯罪嫌疑人现在属于刑事拘留期间。家属在检察院退侦后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是正当的,无可厚非。只是是否变更的决定权在当初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关(公安局、检察院)那里。他们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一般的刑事案件检察院退侦是比较常见的。正常情况下可以退侦两次。如果家属在这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被接受,并顺利办理了相应手续(取保候审),说明现有证据证明该嫌疑人犯罪情节不严重。可能的刑期在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如果这时家属提出申请,还是不能够办理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相应手续,对家属来说情况就严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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