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敏该不该再去索要那套赠予姚策的房子?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新通过的《民法典》当中确实有这么一条是关于重大误解撤销赠与的说明,可是时间有期限的,三个月之内!有人认为许敏不该再去索要赠予姚策的那套房子,可能就是认为三个月的时间已过吧!

毕竟许敏知道姚策不是亲生子是在去年,三个月的时间早过了,所以也就无法再提起撤销赠予诉讼……

可是问题也就来了,第六百五十八条不是说在完成赠予财产转移前,可撤销赠予吗?

很显然,许妈的这种情况是不符合这一种!因为财产早就赠予完了,房产证上都是写着姚策的名字……

道德义务性质很重要

其实对于法律而言,也强调道德义务性质。看到有不少的法律专业人士说,这件事情就应该考虑到当时的实际情况,所以说还是有一定的回旋余地。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去年发现姚策不是亲生儿子的时间点很重要,当时他正病危呢!急着救命,许妈又怎么会去想房子的事情?

只不过说后来,事实已成定局!许妈得为家庭后路跟郭威的后半生考虑。

之前为了给姚策治病,28年的时间里面家产全部花光,还在外面欠了几十万元的债务,最后还做出“割肝救子”的举动,这其实就是人间大爱,已经是做的让人没话说了。

不具备在三个月的时间里面提出撤销条件,所以说应当考虑到当时的实际情况,再做商量!毕竟这些事情不仅仅是涉及到法律,更多的与道德也有莫大的联系。

网友为何支持许敏拿回房子?

一部分原因是说,这套房子的贷款问题还没有解决干净,每个月的贷款还是要由许妈来偿还,包括房子的首付和装修等等,许妈还从她娘家拿了20万过来,本来就已经在外面欠了不少钱,如果说连这套房子都不能拿到手,那对于许妈跟姚爸来说,后半生就在还债当中度过。

最关键的是他们劳动能力,随着年龄极大程度的下降,哪还能挣得到这么多钱?

另一部分原因也就是说,想着郭威回到江西,那么就必须要给他一个安稳的落脚地。为了给姚策治病,许妈将自己的房子都给卖了……

郭威回来并不是一个人啊!他有自己的小家庭,一家四口人,连个住的地方都没有,两个小孩的学习问题又怎么解决?

所以说种种的情况结合起来考虑,这也就是大家为何支持许敏拿回房子的根本原因。

如果说这套房子拿不回来,许妈的生活将会变得越来越艰难,经济压力实在过大,难以承受。

房子对其它的影响如何?

其实说啊,有关于房子问题,最终还是许敏拿到比较好,因为从根本上来说杜新枝家和熊磊有关于这套房子的得失问题,影响并不是很大。

众所周知的就是杜新枝家有四套房子,难道也不给她亲孙子一处落脚地?熊磊那边之前医院赔偿了一笔巨款,应该也不会有太大的影响吧?

短时间内来看,房子可以解许妈的燃眉之急,其他人对于这套房子,无非也就是说有关于财产多少的问题。

想想许妈在前28年给姚策治病花了多少钱,也该对这位母亲做出些许理解,这才是最为“人道”的做法。

总结来说,许妈要房子就是为了生活,其他人要房子就等于是要钱,很简单的一个道理!

三个女人,都是身为人母,都有自己的孩子,按照常理来说,应该都是能够感同身受的。

无论真相如何?许敏必定是最受伤的一方,事实说明就是如此,难道不应该给予补偿吗?医院方面之前都没有对其赔偿,许妈自己花钱买房付的,首付还的贷款,有什么理由不拿回来?

事实不是那么简单

如果说真的像上面所说的那样,相互理解一下,那就是最完美的结局。可是事实好像又并不是这样,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杜新枝之前发布了这样一条声明,可以来一起看一下:

其中右边第二条讲的就是房产、财产的分割问题,注意最后一句话“让两方都满意、都信服”。

其实从这句话就可以看的出来,杜新枝那边对于这套房子的态度如何?

财产跟房产肯定是会参与分割的,并且还要让自己满意才行,这也就是说,直接还给许敏不太现实……

那么许妈也要做好这样的准备,估计有关于房子问题还要经历一番折腾,才会有结果!

现在杜新枝夫妇都已经住进了许妈在九江的那套房子,也就是给姚策买的那套。真不知道这是怎么想的,房子还没分割呢,就直接住进去了,有点厉害!

写在最后

法律层面的事情自然有专业人员能够解决,而有关于道德层面的问题,才是整件事情最引人关注的焦点所在。其实发生在这两家之间的事情,将人性凸显的淋漓尽致。

更是让人觉得匪夷所思,都什么年代了,还有这种事情出现,所以众人就想着一探究竟,寻回正义!

如今看到郭威在清明节的时候回江西九江,就在众人看来,就是一个好消息,因为他认同了自己的根是在江西的,清明节回去的意义重大,认祖归宗!难怪许妈跟姚爸这么高兴……


看到这里,说明你认真了!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发表见解,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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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敏该不该再去索要那套赠予姚策的房子?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我觉得房子应该索要回来的,相关的法律依据不太懂,但是我觉得即便按照最基本的人情常理也应当要回来。

赠予房子的前提是以为那是自己的亲生骨肉,然而当这种关系解除了,不存在了,人也已经没了,房子可以名正言顺的收回来。

一套房子是一个普通人家一生的积蓄,许敏为了养子付出了那么多,到现在人没了亲生的孩子还没有回归。自己给养子买的房子,还被另外一家人给霸占着,怎么看都太不公平,好处都被那一家人占尽了。

一直到现在到底是偷换还是错换,还没有个确切的结果,但是几乎可以认定就是偷换的。作恶的人还没得到惩处,反而占着好处,即便是旁观者心里都无法接受。

为了养子付出了巨额的医疗费用,付出了那么多的时间精力,甚至最后不惜要割肝救子。然而到现在却落得个人财两空,而另外一家偷换了孩子的人家,却得到了赔偿款,得到了亲孙子,得到了房子,这样太不公平了。

都说善恶到头终有报,但是这报应也不应来的太迟了。

许敏该不该再去索要那套赠予姚策的房子?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应该能要回来,因为房子是许妈姚爸给儿子的,现在证明姚策不是他们的儿子,所以一定能要回来。

许敏该不该再去索要那套赠予姚策的房子?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许敏该不该再去索要那套赠予姚策的房子?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虽然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许敏不能再要回自己的房屋,毕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但是,许敏与姚策之间的赠予关系,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那就是他们母子关系的法律效力。

此前,许敏将房子赠予姚策,是基于姚策是自己的亲生儿子。有这层关系,当然没有什么可说的。但是,实际结果,姚策并不是自己的儿子,而是别人的儿子,而这其中,还存在着被人故意偷换的现象。

这也意味着,如果许敏能够通过律师,把对方故意偷换孩子的事实查清楚,房子要回来的理由更充足。不仅充足,还要追究对试试看法律责任。即便不能产生这样的结果,许敏也有权利要回自己的住房。要知道,许敏已经为了给姚策治病,花光了自己的所有积蓄,否则,生存也无法维持下去了。

退一万步讲,就算不能要回自己的房子,作为继承人之一,也可以享受一部分房产权。关键就在于,姚策做得太过分,既然将许敏赠送的房产给了儿子,这让许敏更加难过,更坚定了要回房产的决心。

许敏该不该再去索要那套赠予姚策的房子?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对于江西九江妈妈许敏来说,索要那套姚策的妻子和生母杜新枝女士(网友爆料说暂时共同居住)现在居住的大房子是十分应当的。因为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情理上,现在都是应该清晰权利的时候了。

姚策已经入土为安了,现在都已经过了头七,其实从一定程度上讲。许敏妈妈家庭同姚特家庭的唯一纽带已经没有了,剩下的人同许敏夫妇都没有关联了。姚策的孩子,由其母亲及其亲奶奶来照料。姚策的妻子已经同许敏基本上反目成仇。随着姚策的离世,双方之间剩下的,就只有法律关系和财产纠葛。许敏妈妈去找寻真相,那也是为自己夫妇的和郭威找寻真相,以及为在地下长眠的姚策找寻真相,同熊磊无关。

姚策的妻子熊磊自述,这套房子是由姚策的姥姥出钱购买的,当然他也不承认这套房子的装修是由许敏夫妇卖掉自己的房子而装修起来的,同样她也不肯承认,其实在这套房子购买和装修过程中,姚策熊磊夫妇没有出过任何一分钱。但是只要承认是姥姥出钱就可以了。在没有发现真相之前,姥姥是遥测的亲姥姥,但是在发现真相之后,其实姥姥可是郭威的亲姥姥,同姚策还有啥关联?他们之间连收养关系都没有。但是姥姥同许敏之间可是亲生母女关系。

所以在此,熊磊再也不要用姥姥作为托词,来掩盖房产的权利归属。这套房子如果归还不想还给许敏,那么还给姥姥也是一样。未来姥姥在百年之后,遗产分配也是给到了许敏和其兄弟姊妹,同熊磊没有任何的关系。同样在法律上,当年的赠予是建立在一个重大误解的前提下,那么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自己的赠予决定的。而我们的房产的权利归属并不是以房产证上的人名为判定的,,而是以出资购买房产的出资人为基础去判定的。所以即使这套房子的房产证是他们夫妇二人,但也无法对外宣称他们是这套房子的财产所有人。

现在许敏妈妈的焦点目的还是在找寻真相。同时在可怜姚策的同时,还不愿意针对熊磊进行房产的逼迫。如果熊磊不认清楚法律的事实以及社会情理,那么未来在许敏妈妈真相找到之后,很有可能去法院起诉,或者以姥姥名义起诉,要求索回房产。估计那时候熊磊才真的会后悔。多去想想他人的好,克制一下自己的自私理念,那才有可能取得他人的宽恕,得到一个比较好的结果。

许敏该不该再去索要那套赠予姚策的房子?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这个问题问的,“该不该”是别人自行选择的问题,而“有什么法律依据”是可不可以的问题,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

其中“该不该”这个问题应该由许敏自己决定,我们作为旁观者没必要去道德绑架别人,让许敏遵从本心自主做出决定,也是一种道德。当然,目前许敏曾发文表达过想要回房子的意愿,基于房子确实是许敏夫妇买给姚策的,而当时是由于许敏夫妇误认为姚策是亲生儿子所以才买给他的,想要回也符合人之常情,不应该受到指摘。但作为旁观者,我们就没必要也没有理由要求她必须要回或者不要回房子。

而“可不可以”要回这套房子,则是一个法律问题,作为一个法律人,我可以展开回答下。

一、关于房子的基本事实。

要讨论一个法律问题,首先必须搞清楚事实,否则讨论就是无本之木,空对空。

由于网上信息缺失,汇总后的事实只有这么多。

2020年2月,28岁的姚策被查出患有肝癌。当年3月,母亲许敏欲割肝救子,发现姚策非亲生。4月17日,许敏找到亲生儿子郭威。而在此之前,姚策结婚前,许敏卖掉房屋加上借款20万元,支付首付并装修为姚策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姚策名下(姚策儿子四岁,那么购房时间至少应该在四年前,也就是2016年左右)。后来,网上舆论指出姚策应该退房,姚策回应也回把房子给许敏。但至死未履行承诺。

二、许敏赠予的究竟是什么?

许多人说,许敏赠予姚策的是房子,这符合一般人的认知,但从法律和逻辑上是说不通的。

回到事实,许敏夫妇将自己的房子卖了,用于为姚策购房支付首付,并为他装修房子。

这个房子从未过户到许敏夫妇名下,那么购房合同应当也是房产公司与姚策签订,那么按揭也是以姚策的名义偿还。

从法律上来说,这个房子从未归许敏夫妇所有过,应该是由姚策购买,与许敏夫妇无关,自然也不能认为是许敏夫妇赠予的。

许敏夫妇赠予的,应该是购房的首付与装修款,而非房屋本身。

其实,不管许敏夫妇是否为姚策支付了全部房款,都不能改变赠予的是款项而非房屋的法律事实。

对于父母为子女婚前购房,究竟赠予的是房屋还是钱款,从一条法律规定中就可以看出法律是如何认识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从这里就可以看出,法律是认为父母为孩子出资买房的,赠予的应该是“出资”本身,而不是房屋。

所以,网上讲许敏赠予姚策的房子可以这么说,但法律性质上不能这么认定。

三、许敏可以撤销赠予吗?

我们刚才已经说了,从法律上来说,许敏赠予姚策的是购房首付款和装修款,而非房子本身。自然也就不存在索要房子的事情了。

但无论是房子还是资金,赠予完成之后,如果符合条件,是可以撤销的。

在这个事件中,许敏要求撤销赠予的理由只能是对赠予对象存在重大误解,也就是误认为姚策是自己亲生孩子的情况下实施的赠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事实上,对于适用的法律,由于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应当考虑是否按当时的法律,但由于对这方面的规定,法律变化不大,不会影响处理结果,所以不再探讨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问题,只写《民法典》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许敏要求撤销赠予,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来撤销。

而根据法律规定,重大误解的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民法典》规定的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民法总则》规定的是3个月内),这个时间限制不是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止中断的限制,即便许敏曾经向姚策要求过撤销,但只要没有在知道姚策并非亲生孩子之后的90天内要求撤销,就不能再行使。

现在从许敏知道姚策并非亲生孩子开始算,已经一年多了,自然也就无法再行使撤销权了。

因此,无论是房子还是钱款,许敏恐怕都没办法从法律途径要求对方返还了。

当然,只要不违法,通过协商处理,对方只要愿意返还,无论返还的是房子还是钱款,都是可以的。

个人认为,如果姚策生母能够将郭威现在居住的房子过户到郭威名下,而许敏放弃向姚策的继承人要求返还房屋,可能是一个比较完美的解决方案。但这只是个人的一个美好愿望,是否能够协商解决,还是要看双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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