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的“陪审员”制度真能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吗?

不是“西方”,而是英美。大陆法系不搞这个,不是陪审员,而是陪审团。

我可以负责的跟各位说,陪审团是一种落后的制度。它之所以存在,完全是一种习惯性驱动的,我为什么胆敢说陪审团是一种落后制度呢?

因为如果我今天说,既然陪审团那么好,那么就在美国和英国全面推广,好不好?

英国人和美国人自己都会拒绝。压根都不需要去辩论。

在英美,绝大部分案子都不是陪审团审理的,而且陪审团占审理案件比例越来越低,连英美自己都不用陪审团,就可见这个制度的问题。因此实际上英美已经用实际行动告诉我们,陪审团不是一个好制度了。

陪审团问题之一:效率

陪审团效率极其低下,召集一次陪审团费时费力,因此如果陪审团被大量使用,势必导致大量的案件被羁押, 而这种羁押的本身就是不公正的。

一个案子的判决,可能是公正的,可能是不公正的。

但是迟来的公正本身就是不公正。

由于陪审团效率极其低下,导致即便是在美国也没办法大范围适用,美国之类的国家大量的案子只能被迫搞控辩交易,陪审团占的比例极低。

章莹颖案子大家还记得吗?连如此恶劣的案子,被杀,被分尸,都是控辩交易结案的。

陪审团问题之二:没人愿意当陪审员

陪审团是由陪审员构成的,如果你真的想要发挥陪审团的功能的话,必须陪审员自己是尽心尽力的,如果陪审员压根都不在乎案子呢?

那么陪审员为什么不在乎呢?

因为没人愿意当陪审员。

陪审员都是一般遵纪守法的老百姓遴选出来的,且是“法定义务”,不遵守是要被追究责任的,所以不去也得去,去也得去。

那么老百姓为什么不愿当陪审员呢?

以华盛顿为例,这是美国的首都,经济水平很高,陪审员的补助最高每天才25美元,而华盛顿大多数县是在10美元。

这么低的补助金,又要浪费人好长时间,基于人性最基本的利弊考虑,没人愿意去。实际上在美国论坛有很多是教你“如何逃避陪审员义务”的帖子。

这帮人心不甘情不愿的被召集在一起,然后审理一个非常重大的刑事案子,你觉得会有什么效果?

陪审团问题之三:违背社会分工需求

种地的是农民。

制造商品的是工人。

教书的是老师。

看病的是医生。

那为什么不让一个农民在种地业余时间去教书呢?为什么不让一个工人业余时间去种地呢?

因为违背社会分工需求,一个人长期干一件事,他会把这件事干的熟练,干的更好。

司法也是, 问题就在于陪审员都是普通老百姓,而且是排斥法律专业人士的。

这就导致很多问题,案子拖而不决。

陪审团最大的问题不是把无罪的人关起来,造成冤案。而是无法给有罪的人定罪。‘

定罪率出奇的低下。

而且现代司法制度下,一切东西全部被工业化了。

真上庭以后,是有专业的庭审调查公司的,陪审员本身是可以被筛选和排除的,律师们通过种种手段分析陪审员的社交网络爱好啊,了解其厌恶啊,甚至实时分析陪审员的表情来协助律师进行策略调整。

而那些陪审员呢?他们只是业余来串联当陪审员的。

以专业对非专业,这仗怎么打?

一开始召集的陪审员是可以被双方律师挨个排除的,最后只留下法定的那几个,就算真的有一些一腔热血,追求正义的人来充当陪审员,在第一轮筛选中,必然会被律师剔除掉,律师不希望看到一个聪明的,追求正义的人来当陪审员,律师希望看到的是一个头脑简单,只会接受他人观点的陪审员,这样才对律师有利。

陪审团的优点

说了半天陪审团缺点,说一下优点,优点就是:有效的分担了法官的压力。

陪审团负责认定事实,一个人是否杀人,是否有罪无罪。

而法官负责程序,比如说判几年。

那么一个案子实质上是陪审团审理的。

不管什么案子,都有冤案的可能,如果重大的案子是法官审理呢?

法官的压力会非常的大,因为他知道一旦判错了,自己是要承担责任的。

但是如果这个案子是陪审团审理呢?

12个人全是老百姓,又不是法官审理的。

就算审错了,你也不能找法官对吧,又不是法官判的。

那你找谁?找那12个陪审员。

那12个陪审员人数又多,且都是老百姓,又不是什么官员,那你说怎么办?

凉拌。

西方国家的“陪审员”制度真能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吗?

根本不可能防止冤假错案!但是,却是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因为陪审员制度有效制衡了法官的裁决权。法官个人的主观判断常常会脱离实际情况,很可能会随意取舍不同的法律法规,最后让判决出现偏差。而陪审团成员源于社会各阶层,略通法律又深知平常人心,所以,他们的判断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内心想法,具备了公平公正的意义。

西方国家的“陪审员”制度真能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吗?

陪审员制度不是用来防止冤假错案的,它主要有两个作用。一是防止司法腐败,嫌疑人有罪无罪由陪审团认定,法官是在陪审团认定有罪的情况下来判具体刑罚,这样有钱人找法官也没用,何况还有检察官在一旁盯着。二是防止司法违背伦理。法律条款是冰冷的、无情的,但人是有情感的,一个人在行为如果在广大普通人看来是合情合理的,那么,即使犯了罪,也会被陪审团认定无罪,这就是司法不能违背人性伦理。所以在我国经常出现的合情合理不合法的事,在国外就很少出现。当然,陪审员制度也不是完美的,比如它就无法避免冤假错案的问题,甚至会出现明明知道嫌疑人犯了罪却无法定罪的现象。但是,陪审员制度至少让司法尽量的公正,让司法不是那么的无情。

西方国家的“陪审员”制度真能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吗?

防个屁。首先,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产物,不是西方国家的,法德等大陆法系就没有陪审团,而我国是类大陆法系,所以没有陪审团。这不是中国和西方的区别,而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意不意外?惊不惊喜?

西方国家的“陪审员”制度真能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吗?

十二个陪审员,只要一个坚持已见,这法律还有没有存在的必要。最后,就干脆来一埸十一人打那一个人的官司吧。如果那个人没理,那就等于12个人通过。合议庭意见一致,裁判升效。如果一个人不同意,就等于否决了。那么请问,这个法律是什么狗屁法律![我想静静][爱慕][我想静静]

西方国家的“陪审员”制度真能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吗?

二零一七至二零一八年,国际上发生了两起陪审员放走强奸嫌疑人的事儿,其中两起在美国,一起应该在印度,记不太清了,可以百度。放走嫌疑人的理由是:换我我也干!如果一句“换我我也干”能逃避法律追责的话,那么,一群陪审员想杀一个人也不用负责了,法庭上众口一辞:“换我我也干”就完事儿了。最近几年国际上发生的案子显得西方司法制度很无能。一个软弱无能的司法体系能维持社会正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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