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务,这是男青年的福音吗?
民法典新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务,这不但是男青年的福音,也是拨乱返正,社会的进步。但请看清楚,是禁止借婚姻″索取财务",而不是"彩礼"。社会上确实有借婚姻"索取财务"的,比如要想娶走我女儿,必须给我儿子买套房,我养活女儿20年,必须给我XX万生活费等。一些"指婚诈财"的诈骗犯,往往以此为借口,在结婚前骗钱,然后结婚后再离婚,达到诈骗的目的。如今民法典新规,不允许借婚姻索取财务,就杜绝了这种情况的发生。
而彩礼又是什么呢?在以前叫聘礼,送些布匹让女方做些嫁衣,送些银两让女方置买些日用品。这种习俗是两家结亲的友好相征。目前,随着人们生活的提高,彩礼由礼品发展成了现金。但其含意还是为孩子结婚相赠送的,一般的女方如数带回到婆家。这些彩礼和"索取财物"是两个性质的,不可混为一谈。
当然,有些彩礼超过了男方家庭承受能力,我们不予提倡。而相互同意且能承受得起的"彩礼"问题,我们不可强行限制。这是民风民俗问题。
如今关于男女结婚,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有不少论述,都是防止一方诈骗婚姻财产问题的,我们应好好学习。正当的彩礼不在禁止之列。只是尽量少要的问题。

民法典新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务,这是男青年的福音吗?
其实,民法典这种规定并不是我国法律首次规范借婚姻索取财物问题。婚姻法很早就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是法律这种规定并不是单独禁止给付彩礼。
彩礼习俗自古就已经出现,老百姓都已经形成习惯,思维模式根深蒂固,很难一时间取消或禁止彩礼习俗。民法典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并不是单独指索要彩礼,更多的是禁止骗婚现象。
骗婚现象时常发生在人们身边,尤其年轻单身男女,急于找到对象或快速成婚,就容易被不法分子(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比如偏僻的山村单身男子娶不到老婆,就会有人高价贩卖外国及外地女人给他们做老婆,骗取彩礼。
这些二手贩子与外地女人串通一气,让女人先与男人办理结婚仪式,索要一笔钱财,女人待机会成熟就会溜之大吉,跑到其他各地继续诈骗。男方家庭一辈子攒下的钱,可能被一个别有用心的女人,一次婚礼就回到了解放前。
我们认为,法律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并没有限定彩礼习俗,也不会过多干涉民间彩礼问题。但是,必须明确的是婚姻彩礼过高,导致双方或男方家庭生活受到影响的,应该给予干预,或者限制彩礼数额都是有可能的。
最近,山东省就有类似规定,将婚姻彩礼数额限定在万元以内。任何男女办理结婚仪式,要求以彩礼作为条件的,不能超过一万元标准。如果超过一万元,男方可以主张退还或拒绝支付。
当然,男方很有钱,双方完全自愿给付高额彩礼,法律也不会限制。只要没有违法行为,没有违反公序良俗,也没有侵害他人的生活利益,法律不应该干涉私人之间过多的事务。
山东省的彩礼给付规定,也是一个倡导性规范,引导老百姓合理安排消费,不能过度盲目追求奢侈,而影响整个家庭生活质量,扰乱了社会正常生活秩序。高额彩礼应该限制,合理规范有利于男女家庭和谐相处。
所以,题主说2021年民法典生效,婚姻彩礼是否可以取消,或者限制彩礼习俗等。我们认为不会取消,也不会过多干涉,有可能会像山东省那样直接出台监管措施,就会有效引导彩礼习俗,从而不被乱用。
民法典新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务,这是男青年的福音吗?
我以后嫁女儿,真心实意的,我不可能让她2手空空的出嫁。我的心意百分百。如果男方没有的话,如真要结婚,失去总比得到多。当然我会尽力劝告我女儿不嫁。今天看到一条数据说北京离婚率超过百分之五十多一点,也许以后不是彩礼的问题,而是废除婚姻个法的事了。男女双方理性看待婚姻,双方父母以扶持新家庭为主。
民法典新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务,这是男青年的福音吗?
彩礼对于有钱人根本不是个事儿,越是穷人越拿彩礼说事儿,几万块钱拿不出来的人家一个劲儿说天价彩礼的,那就不要娶媳妇儿了,谁家闺女养大了白白让你娶回家。彩礼本来就是两家对孩子的一种认可态度。想捡便宜的可以不用娶媳妇儿
民法典新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务,这是男青年的福音吗?
法律新规自然是为弱势群体出力,为社会正能量辅佐,但是这个事情往往不是出现在阳光下,和医院给医生送红包有异曲同工之妙,都是如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法律也是具有民不告官不究的特点,所以男青年要想找到少出或者不出彩礼的福音,还是要多学文化知识进高校、挣大钱 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因为在婚礼中男青年地位越低,家里越贫困彩礼越要的高,农村人常比喻这是:绳子从细出断,这是最可靠的福音。
民法典新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务,这是男青年的福音吗?
看到这样的问题,突然觉得普法教育真的任重道远。
题主提出的题目,表达的是“禁止借婚姻索取财务”是《民法典》中的新规,实则真不是。
《婚姻法》早就如此规定。《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而题目中说的什么“民法典新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实则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其实这一条就是完全照搬的《婚姻法》第三条。
试问,《婚姻法》从1980年就开始发布,几十年时间里,收彩礼违法了吗?
其实,索要彩礼真的并不等同于“借婚姻索取财物”。
“彩礼”和“借婚姻索取财物”两者完全是两码事,有很明显的区别。
彩礼是我国的一种民间习俗,或者说是我国农村的一种习惯做法,目前尚未被法律所明文禁止。收受彩礼一般是男女双方或者其家庭的一种自愿馈赠行为,在民法上通称为赠予,法律也予以保护。但赠送彩礼与普通赠予也有区别,它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即男方赠送彩礼的目的是与女方结为夫妻,女方一旦接受了彩礼,也就表示同意与男方结婚这一所附条件,所以接受彩礼后如果由于种种原因,女方不能同男方结为夫妻,原则上应该退还彩礼,男方明确表示放弃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的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而“借婚姻索取财物”是一种被法律所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每个地区对于是否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有不同的认定标准,很多地区索取彩礼缔结婚姻然后很快离婚超过两次的,会被认定为系“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违法行为。
所以真的在提问题前,做好功课,不要提出这种博人眼球,实则毫无营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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