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性侵无法避免时,女孩主动递套,强奸犯罪成立吗?
案件要点:
小花苦苦哀求,张三苦苦相逼,并拿出安全套说一次没事,小花急忙呼救,但是此时厕所没有其他人,见此情形,小花主动拿出了自己身上的安全套,和张三发生了关系。完事之后,张三仍旧不依不饶,又发生了一次。
案情简介:
小花、女、23岁、广东人、系某省师范大学学生、与小明是情侣关系。
小明、男、23岁、河南人、也是该校学生,大一开学军训的时候,小花在操场唱了一首《晴天》 ,当唱到“从前有个人爱你很久”的时候触动了小明的心弦,默默地喜欢上了小花,没想到小花也是芳心暗许,在看到小明第一眼的时候,就感觉是自己的真命天子。
在同宿舍小丽的撮合下,就很快走到了一起。而且,二人竟是同年同月同日生,真是奇妙的缘分。
张三是高小花一届的学长,25岁,山东人,由于本地高考过于激烈,所以高中复读了一年,当时小花来学校,正是他接的火车站,当时就感觉小花很漂亮,暗暗下定决心一定要追上小花,为此甚至不惜与当时的对象分手。
只是还没有来得及表白,竟然被学弟小明同学捷足先登了,心中暗暗后悔,平时总是明里暗里的针对小明。但是小明为人大度,一直也没有放在心上。
张三由于高一界,长相帅气兼之情商很高,又是富二代,平时很受大家的欢迎,是低年级学妹心目中的理想学长,尤其是小丽,是张三的第一粉丝。
小丽、女、23岁、江苏人,是小花最好的闺蜜,平时无论上课还是吃饭总是在一起,甚至二人还养了一只泰迪,取名花丽。有时,还受小明的嫉妒,多次埋怨小丽是个大大的电灯泡。小丽则说,小明忘恩负义,过河拆桥,小明一时无语。
张三呢,由于暗恋小花,多次假借辅导小丽的功课,趁机接近小花,总是给小丽买礼物,不时也给小花买一份,小丽由于喜欢张三,以为接近自己是喜欢自己。加上张三也是情场老手了,高中时期就处了好几个对象,大学一进校园就和高中对象结束,找了上一届的学姐,也是因为小花的缘故,才分手的。
最后,张三实在是没有赢得小花的芳心,退而求其次,转而追求小丽,也是迅速的成功了。
张三很会为人处事,也十分大方,经常叫小明打游戏,传授各种大学生活经验,加之小丽的助攻,四个人也就越处越好了,张三成为了他们当中的老大哥。
事情的转折点发生在大四,小花由于成绩优异,被学校保研了,简直是家族的骄傲,她们家世代农民,就出了这么一个大学生,小花也是十分争气,虽然小丽学习很差,一天和她形影不离并没有受到她的影响,大学年年拿奖学金,生活费从来没有给家里要过。
甚至有时候,小明花费超支,还得补贴小明,买游戏皮肤等等,由于二人真心相爱,也就一直没有什么矛盾。
张三得知小花考研了,准备庆祝一下,给大家一说,大家也是正有此意,并且说要带大家长长见识,去市区新开的那个酒吧。花费他一个人全包,大家平时多受张三的照顾,也就没有再想什么。
小明原本考虑的是他们二人庆祝,毕竟好久没在一起了,让小花在网上买了安全套,准备去开房,小花说,去完酒吧,晚上那就不回学校了,在外面住,小明这才高兴起来。
当晚,一行四人,坐着大哥张三的私人小车径直前往了酒吧。
进了酒吧,真是热闹非凡,灯光时明时暗,相互之前都听不到说话,还得用手机打字交流。张三一看就是经常来酒吧的,和老板竟是熟人,很快安排了一个最好的位置。
张三故意点了后劲很大的酒,其他三人并未发觉,酒过三巡,大家也都放开了,小花问小明,自己考上了研究生,准备的什么礼物。
小明谎称准备的是马丁马吉拉的replica香水,小花顿时心花怒放,张三发现了异样,给小明发信息,这会商店还没打烊,赶快去吧,还给了小明转了5000元钱,小明说随后还你。
谎称要上厕所,就赶紧出去了。
张三、小花、小丽三人在酒吧继续喝酒,也许是过于高兴,小花多喝了一些,平时基本上并不喝酒,现在已经是远远超出了自己的酒量。由于酒的缘故,酒劲还没上来,自己并不知情。
过来好久,小花见小明一直没有回来,就要拉上小花去厕所找小明,小花说人家给你买礼物了,又没有给我买,不去,张三则乘机说自己也要上厕所,就扶着小花一起去了。
到了厕所,小花并没有找到小明,加上酒劲上来了,摔了一跤,张三立刻扶起,小花急忙推开,没想到又一个没站稳,摔倒了张三的怀里,现在是夏天,张三头脑也不清醒了,原来他还是一直喜欢这小花,就趁机要和小花发生关系。
小花苦苦哀求,张三苦苦相逼,并拿出安全套说一次没事,小花急忙呼救,但是此时厕所没有其他人,见此情形,小花主动拿出了自己身上的安全套,和张三发生了关系。完事之后,张三仍旧不依不饶,又发生了一次。
从厕所出来之后,小花拉上小丽就回到了学校。小明买上马丁马吉拉的replica香水,返回酒吧,发现大家都走了,十分生气,给小花打电话是关机,给小丽打电话,说是回学校了,也就没有再多问。
回到宿舍,给舍友借了钱,还给张三。
那么,当被性侵无法避免时,女孩主动递套,强奸犯罪成立吗?
如何评价张三的行为。
法律分析:
所谓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妇女(以及幼女)对性行为的自己决定权,也叫性自主权。性自主权不仅包括是否性交的决定权,也包括性交对象、时间、地点、方式等方面的决定权。
本案中,行为人张三违背了被害人小花的意愿,强行两次和小花发生了关系,侵犯了女性的自主选择权,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属于强奸罪的既遂。
那么主动递套,是否可以理解为自愿,强奸罪是否还能成立呢?
在本案中,被害人小花苦苦哀求后,已知性侵无法避免时,为了最大程度地减轻伤害,主动递套,系紧急情况下的权宜之计,不是其真正“自愿”的表示,而属被威胁、胁迫情况下,不得已作出的行为,并不妨碍强奸罪的成立。
当受害人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面对体力、精力都远胜于自己的行为人时,在无法逃避行为人对自己的侵犯,为了避免行为人对自己造成更大的伤害,主动递给行为人安全套的行为,是无奈之举,也可以说是此时唯一的明智之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那么,本案是否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情形呢?
据案情了解,当时酒吧的厕所,只有张三和小花两个人,小花呼救后,并未有其他人出现,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情形,不应在法定刑升格内量刑,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行为人张三在厕所趁小花醉酒,无法逃脱,违背被害人小花的意愿,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侵犯了被害人的性的自主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张三的刑事责任。
另外,行为人张三与被害人小花系朋友关系,被害人出于信任才和张三一起去酒吧庆祝,而且故意支走被害人的男友,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张三系有准备,有预谋的对小花实施的犯罪,并非一时兴起,并且强行两次和小花发生关系,根据以上情节,建议处以六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为宜。
最后,用一首小诗作结:
明媚佳人入大学,父母亲朋两庆之。
孜孜不倦求学业,赤赤我心向友谊。
原是保研展鹏程,岂料美玉坠污泥。
肖小获罪不足恨,唯愿人间有情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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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性侵无法避免时,女孩主动递套,强奸犯罪成立吗?
当被性侵无法避免时,女孩主动递套,这样的一个行为,极有可能使案件性质转变,本来涉嫌的强奸,就可能不是强奸了。
强奸三要素,有性侵的想法,违背女的意愿,发生了关系的事实。问题中,有性侵的想法和事实,女孩主动递套,在违背女的意愿上有争议了,女孩不愿意,为什么要主动递套呢?这样的行为,看上去是一种配合的形式,而不是被逼的了,有同意的成分,在强奸定性上就不好确定了。
强奸,一般女的不愿意,都是反抗抵触的,怎么会主动递套呢?当然,女的本意是想既然性侵避免不了,那就把损失降到最低,递套起码保证不得病、不怀孕吧。但是,若侵犯者按照女的示意,接过套照做了,这就形成了一种默契配合了,看着是两厢情愿了,可不是强奸的强行行为了。
若男的没接套,还是按自己的想法硬来,完事后,女的报警,侵犯者就涉嫌构成强奸了。
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女的主动递套,侵犯者是不是接了照做了?若是照做了,即不构成强奸。若不是,涉嫌强奸。
女的想法是好的,却不知道因为这样一个行为,会使案件性质转变,使侵犯者逍遥法外,那样就得不偿失了。
当被性侵无法避免时,女孩主动递套,强奸犯罪成立吗?
女孩在遭到性侵,眼看无法避免的情形下,主动递套,系紧急情况下的权宜之计,不是其真正“自愿”的表示,一般情况下,并不影响犯罪嫌疑人强奸罪名的成立。
因此,可以明确地给出答案,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强奸罪成立。
成年男女之间发生性关系,男性无论是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只要违背了女性的意志,都构成强奸。
这是因为,刑法强奸罪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女性的性自主权。
因此,女孩在被性侵无法避免时,其为了减轻损害,假意迎合,主动递套的行为,并不影响犯罪嫌疑人强奸犯罪的成立。
为了更好地阐明这个问题,下面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从该规定可以得知,强奸犯罪,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都是采取暴力,压制被害妇女的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或者以暴力威胁,恐吓,迫使受害妇女不敢反抗,该问题中,被害女孩,极可能属这种情况,其在被性侵无法避免的情况下,为减轻伤害,主动递套,这种行为,不能理解为是自愿,而属被威胁、胁迫情况下,不得已作出的行为。
当然,司法实践中,此时还有一点非常重要,即是否自愿,属人的心理活动,需要通过外在行为表现来判断,在此情况下,如果受害女孩在胁迫的因素消除后,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则应该认定违背了其意志,不是自愿的。
如果系自愿,就不会主动报警了。
二、犯罪嫌疑人采取暴力以外的其他手段。司法实践中,有趁被害妇女醉酒,被下药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之际,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这种情况,受害妇女出于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状态,因此不能以其是否反抗,来判断是否违背其意志,而是以其清醒后,恢复理智后的选择为依据,此时,如果受害妇女选择报警,则认定强奸成立。
三、利用封建迷信,对被害妇女进行洗脑,使其“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这种情况,刑法上有明确规定,受害妇女由于思想上受到迷惑、被洗脑控制,行为上必然不知反抗,甚至可能主动“配合”犯罪嫌疑人,但是,这属刑法特别规定的情形,犯罪嫌疑人依法构成强奸犯罪。
这方面,以下案例,能充分体现出来。
“你女儿色魔缠身,破解之道,是和我睡觉!”
一女子身体不好,体弱多病,其母亲托人请来“法师”作法,之后对她这样说。
后来,该女子为了“祛病”,按照“法师”的安排,“同意”了其用发生性关系的方法“驱魔”的要求。
以上是中国检察网公布的一则奇葩案例,它是广东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刚刚办理结束的一起刑事案件。
2017年,广东湛江女子金某,因身体不好,其母亲便找“神婆”洪某给她祛病魔。
洪某称自己法力不够,便介绍“法师”吕某给女子金某做法事。后吕某说女子金某“色魔缠身”,以需发生性关系为由强奸了金某。
对于该案,吕某是否构成强奸罪呢?如何理解女子金某的“同意”呢?
本案中,所谓的“法师”吕某,其行为无疑是构成强奸罪的。
这类神棍,利用封建迷信,诱骗、强奸妇女,在旧社会比较多见。
这种行为,按照刑法的规定,是构成强奸罪的。
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的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被告人吕某,与受害女子金某发生性关系,是得到了女子金某的“同意”了的。
因此,吕某的行为,看起来不构成强奸罪。
果真如此吗?
事实上,不是这样的。
女子金某的“同意”,是基于被蒙骗,误认为可以治病的情况下而作出的,它是在被欺骗后,主观上发生严重误解,违背其真实意思的状态下作出的。
如果不是受骗,她的真实意思是不会同意的,因此,这是违背其意志的。
吕某的该行为,符合刑法规定中的其他手段,依法构成强奸犯罪。
因此,吕某的行为,依法构成强奸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四、受害妇女认知错误,将犯罪嫌疑人误认为是其丈夫、或者男朋友。这种情况,现实中不多见,但是,却实实在在地发生了不少。
此情况下,受害妇女因认知错误,同犯罪嫌疑人发生了性关系,但是,发现后,立即进行了反抗,或报警,或告诉其他人,总之表明了违背其意志的态度,因此,这类情况,应认定为强奸犯罪。
以下案例,便属此类情况。
“我把你当朋友,你却趁我不在家,搞我老婆!……”
2021年9月,浙江金华永康市,发生了一起特殊的强奸案,令人警醒。近日,金华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已对犯强奸罪的被告人王某,依法提起了公诉。
2021年9月25日晚上,喝过酒的王某,打算邀请其老乡李某一起吃烧烤,当时,他到达李某家时,李某家没开灯,门也未上锁,他顺手一推,门开了,王某进入李某家后,发现李某不在家,但他看到李某年轻漂亮的的妻子小彭,独自一人在卧室睡觉。
王某便进入卧室,上了床,由于当时没开灯,屋里光线很暗,睡梦中的小彭,误以为是其丈夫李某,便与其发生了性关系,结束后她才发现是王某,当即提出要告诉丈夫李某,并给李某打电话,王某见状连忙离开了。
目前,王某已被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提起了公诉。
总结对于强奸犯罪,认定其是否成立,其核心在于看是否违背受害妇女的意志,行为人不论采取什么手段,只要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便依法构成强奸犯罪。
问题中的受害女孩,主动递套的行为,不影响犯罪嫌疑人强奸犯罪的构成。
对此,你有何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当被性侵无法避免时,女孩主动递套,强奸犯罪成立吗?
被性侵,也就是说不是妇女主观上愿意去做这件事,那就是违背妇女意愿,所以这种性侵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了。
至于被性侵的妇女已经没有任何办法自救的情况下,主动要求施暴者才去安全期措施,那也只是出于自我保护的下意识。
至于类似的案件当中,被强迫的一方如果采取将施暴者的生殖器弄断、睾丸踢碎,也可以说是没收施暴者的作案工具,算不算正当防卫,这个问题应该是值得法学者研讨的一个很有实际操作意义的问题!
毕竟妇女是弱势群体,在体力和应激反应能力上都远不如男人。被侵犯的时候,根本就不能确定施暴者会不会事后要了特她们的性命。
提问的这个律师,很明显是希望施暴者顺利完成性侵,而丝毫没有考虑到被侵害的妇女是否有生命危险。
即使被性侵无法避免,那也要时刻保持警惕不能放弃求生的意识。在立法层面必须要予以被侵害的妇女无限的反击权!即使造成施暴者人身死亡,也不用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这才是做律师的人在应对此类案件时,提出的司法建议。
当被性侵无法避免时,女孩主动递套,强奸犯罪成立吗?
令人愤怒:印度花季少女被400人强行奸污,其中包括父亲和2名警员。性侵无可避免时,女孩递套,对方还会判强奸罪吗?
根据印度方面11月12日的报道,一位印度的女孩子年仅16岁,她来自马哈拉施特拉邦,本来还是花季的少女,却在过去六个月的时间里,却发生的耸人听闻的恶性案件,就是在大约半年的时间,女孩却遭到了400人性侵
更让人感到愤怒的是,连自己的亲生父亲也参与其中,简直就是禽兽不如,在我们看来,父亲是孩子的依靠,能为他们遮风挡雨,极力的呵护她,为何这位印度父亲要这样做呢?
而且女孩再被解救出来时,孩子都怀了两个月了!
根据印度的报道,显示这起案件发生在马哈拉施特拉邦比德区
而且这位女孩子的身世很可怜,在她14岁时,母亲已经去世了,只能跟父亲相依为命
但是父亲为了获取利益,将她嫁给一位33岁的男子
表面上是嫁给他人为妻,实际上,父亲是掩人耳目,收取高额的彩礼,犹如把她贩卖了一样
虽然有了自己的婚姻生活,但婚后的生活也不幸福,在婆家遭到谩骂,甚至是骚扰,丈夫对她的手段很残暴,完全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公婆对她的态度也不好,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只能离家出走,回到了父亲家
但是当她回到娘家后,噩梦再次发生
父亲看她狼狈的回来了,不但不关心,反而质问为何要跑回来?于是他的阴暗面彻底爆发了
竟然强行奸污了自己的亲生女儿,最终的结局就是导致她在婆家跟娘家都无法生活了,于是只能外出四处流浪
因为自己年纪小,又没有什么一技之长,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成为了街边的乞讨人,但是街头也有很多危险存在,时不时还会遭到醉汉的侵扰,万般无奈之下,就到警察局报了警,谁知警察却说没有证据,反而把她奸污了
其中还有一些男子诱骗她,能提供工作岗位,实则心怀鬼胎,强行跟她发生了关系,在没有办法找到工作的情况下,在街头乞讨时,又被多名男子看到,再次发生了性侵
虽然她年仅16岁,却尝遍人间疾苦,想不到出嫁后在婆家非打即骂,回到娘家,还被父亲侵犯了,沦落到社会上乞讨,不是被人骗,就是被人奸污,甚至还要求她去“接客”,到警察局报案,还被说是证据不足、不予立案,最糟糕的是,竟然还遭到两名警察的性剥削
还好,后来被一个组织营救,然后送到了警察局,在人们的帮助下,她才把案件的来龙去脉如实的说了出来,听了她的讲述,简直让人愤怒,因为在半年的时间里,既然遭到400余人的性侵害,而且在她的指控下,有部分人已经落网,案件还在进一步的侦破当中,不过根据报道,他这名父亲也被逮捕了
印度的强奸案件频发,很大程度上,就是跟他们的法律不健全,有直接的关系,根据一些调查数据显示,光在去年,印度就有三万起关于强奸的报告,所以希望印度方面能够拿出行之有效的办法来管控一下,保护好女性的合法权益
那么当性侵避无可避是,女孩主动递套,还会构成强奸罪吗?实例:
假如一个女孩子深夜回家,半路遭到他人的威胁,要强行跟她发生关系,女孩无力反抗,但自己又是极度的不情愿,恰好随身携带了安全套,于是拿出来递给了性侵对象,请问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的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首先强奸罪就是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公然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发生了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等其他手段,强行奸污妇女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奸污了不满14周岁的幼女,就以强奸罪来论处,还要从重处罚
如果你跟不满14周岁的女孩子发生了性关系,不管对方是否自愿,都构成了犯罪行为,所以哪怕对方给了你安全套,你也已经触犯了刑法
所以不仅仅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才算强奸,如果女孩不满14周岁,哪怕她是自愿的,也会把你当强奸罪论处,因为她们没有性意识
《刑法》第236条,还有相关的规定,一些特殊人员,比如收养人,看护人,监护人,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等,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了性关系的,同样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要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一些人千万不要以为年满14周岁的女孩,就可以跟她发生性关系了
在性侵的过程中,女孩无力反抗,递上安全套,对方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两人又是自愿的,那就不构成强奸罪
如果女孩不是自愿的,哪怕怕她给你递上的安全套,你同样属于强奸行为
因为在这个过程当中,女孩已经极力反抗了,符合法律上规定的,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而且她给你递安全套,也是被逼无奈的,一方面是想隔绝疾病的侵害,一方面也怕怀孕带来的伤害,她的目的主要是想保护自己,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根本没有达到自愿的主观意识,完全出于被迫无奈的情况之下,所以事后依然可以举报他强奸,女孩子出门在外,要保护好自己,必要时可以学一点防身术,或者携带一些“防狼喷雾”,男人更要洁身自好,千万不要突破法律跟道德的底线!
当被性侵无法避免时,女孩主动递套,强奸犯罪成立吗?
人们通常所说的男人强J女性,是指男性在违背女性意愿、在女性完全不愿意的情况下,使用逼迫、胁迫、威胁等方式,对女性发生侵犯,或者跟女性发生关系。
这种行为,就会被检控部门定性为强J,所犯下的罪行就是强J罪。
从这个定义里,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男性强J行为构成有三个必要条件:一个是完全违背女性意愿;第二个是男性利用逼迫、威胁、诱惑、欺骗等手段;第三个是完成了整个发生关系的过程。
强J罪,毫无疑问是要受到法律严惩的,只要女方去报警,警方都会受理的,都会传唤当事男性并对其进行审讯调查,一旦确认属实,控告成立,男性都会被判刑的。
至于题主提到的,在男性侵犯女性的过程中,女性在完全无法避免性侵犯发生的情况下,主动递出了套子给男性,这种情况下,男性的强J罪会不会成立呢?
个人认为,还是应该会成立的,侵犯女子的男性,最终肯定还是会被判犯强J罪的。之所以这么说,这里面有个最关键的因素,就是“女性完全没有能力回避侵犯的发生”。
这个因素很重要,因为女性知道自己根本就没有能力去阻止侵犯的发生,她为了保护自己的健康卫生,为了避免自己可能受到性病的侵害,于是,才递出了套子给对方,希望对方能够用上套子。
而事实上,对方最后到底用还是不用套子,女性也完全控制不了。
所以,个人觉得,在题主说的这案例里,只要男性的行为全部完成了上面所说的强J行为的三要素,那他的行为就构成了强J,他的强J罪名自然也就成立了,这个女性递不递套给他,并没有多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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