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独生女结婚把户口从娘家迁出,以后能继承娘家的住宅和土地吗?
完全没有任何问题,这是因为宅基地,承包地确权后,在近40年时间里不准改变,不准调整,不准收回,这是属于你们家的使用权,你完全有权力继承它们。
而且承包土地中也有你的一人份。
农村独生女结婚把户口从娘家迁出,以后能继承娘家的住宅和土地吗?
那要看情况吧,农村人都说养儿防老,要是父母年迈了,她担负起父母养老的债任,那就应当继承父母的宅基地和房屋,和田地,如果是靠底保或集体养老,那她就不应该继承,应该归集体和国家所有,这是我个人的看法,不代表任合人。
农村独生女结婚把户口从娘家迁出,以后能继承娘家的住宅和土地吗?
房屋有继承权,宅基地无继承权;承包地继承权有限定性。
一、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有关政策规定:因依法继承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申请登记。需要明确以下两点:
1.依法继承房屋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是基于不动产登记“房地一体”登记的原则而来,并不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可继承。
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来,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而继承房屋所有权的,除必要的房屋修缮外,房屋是不得重新改建的。因为房屋拆除,宅基地使用权即宣告灭失,而且你已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当然就没有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
所以,宅基地上的房屋可继承,但不得改建,房屋灭失后,宅基地即归还集体经济组织。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两种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你户口迁出则不属于原家庭成员。但土地承包法规定,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2.土地承包法有限认可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具体可以继承的承包经营权是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和以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此类主要指的是四荒地)。
所以,林地和以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承包经营权可继承;在新居住地无承包地的妇女,只规定其原承包地不得收回。
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都是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解决了农民的基本衣食来源(林地和四荒地除外),宅基地使用权解决了农民的基本居住问题,失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则相应的就丧失了以上两种权利。农村独生女结婚把户口从娘家迁出,以后能继承娘家的住宅和土地吗?
题主问: 你村独生女结婚把户口从娘家迁出,以后能继承娘家的住宅和土地吗?
在农村独生子女是女儿的,这样的家户有很多。也有很多像题主一样所问的这种情况存在。那么,女儿结婚把户口从娘家迁出,这样情况的家户等以后父母百年后住宅和土地怎么处理呢?
我国的《继承法》以《宪法》为依据,并按照宪法的精神,在第9条中有明确规定:"男女在继承中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1条中也有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从法律的规章制度上说,在农村的独生子女中,独生孩是女儿的,对父母去世后遗留的宅房屋宅院的出嫁女有权继承。这对于继承权来说,是不分户口性质和居住地的,只要是合法的继承人,都是有权继承父母留下来的房屋的。因为房屋是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私有财产必须由继承人继承。
但在继承中,这里有个规范概念和要求,那就是,继承人的户口迁出原居住地的,那么,你继承过来的父母遗留的房子下的宅基地只能长期使用,而不能永久使用。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子你只能加以修缮,不能改造和翻建。 那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范要求呢?
因为宅基地与房子是两个不同的属性,宅基地的土地是归集体所有,宅基地的所属权是村集体的,宅基地是由村集体无偿提供给只符合村集体条件的村民建房使用。对于使用年限为永久的房屋,说明使用者是符合符合村集体条件的村集体组织成员,对于年限为可永久性使用的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人有权修缮,有权维护,也有权扳倒从新翻盖。
但对于年限为长期使用的宅基地上的房屋,说明继承人已经是不符合村集体条件的成员的了,如我们做女儿的在结婚后把户口从娘家村迁出的这类人,户口从我们原来所居住的村里迁出,那就说明我们已经不属于这个村集体里的成员了,不符合村集体条件的成员,那么对于宅基地和地上的使用权限就不能永久性使用,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屋也只有加以修缮和维护使用的权利,没有扳倒从新翻盖的权利,修缮和维护的权限至房屋倒塌失去使用价值时为止,这样宅基地哥地上房屋的使用权便也终止了,这就是长期到期,房屋倒塌后宅基地便会被村集体收回。
至于以外迁户口的出嫁,还能回来继承土地吗?我想这样来回答这个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会有很多的人都习惯把在承包期内可继续使用经营土地的权利理解为继承,其实这是错误的。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权的用益物权,不属于遗产,不可以继承。《继承法》中也没有条款规定,土地不可以继承。
在农村土地和宅基地性质都一样,都属村集体所有,不能继承。在国家法律规定条件下,村集体有权对土地使用权作出必要调整,也就是说村集体有权依法发包土地,也有权依法收回土地。我们农民原本就没有土地,农民种的土地是从村集体手中承包过来种的,我们只有经营土地的权限,没有拥有土地的权利。承包期到期了,村集体有权收回承包地。所以,从这一点理解,土地是不能继承的,农民只在承包期内有使用权,要是可以继承,那土地不就成了私人永久的财产了吗,所以这是不可能的
不过,虽然说土地不是私有财产,不能继承,但《土地承包法》中规定,在承包期内,即使承包人去世了,村集体也是不能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因为,自84年首次农村土地承包就是以户为单位的,并且在第一轮承包期限到期后,国家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第一轮承包土地的原有政策基础上又稍加做了调整,进行了第二轮的土地承包确权工作,并在第二轮承包法中明确提出,在土地规范期间以保持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为原则,继续将土地承包给农民耕种经营。 也就是说在土地承包期内,不管该户内是有新人口增加还是有人口减少,都不对承包的土地在进行调整。并且在第一轮承包耕种15年的基础上直接将二轮土地承包期限确定为30年。
所以,鉴于综上,出嫁并户口迁出的女儿是否可以继承父母家中的土地,这就要看土地确定时,父母和儿女是否在一个户头上,即,确定的证书上认定的是父母和女儿是否共为一户。如果土地确权时,父母和女儿在一个户头上,那么,虽然日后即便是女儿出嫁了将户口从娘家迁出,但承包关系不变,在本承包期内父母和女儿共同拥有土地的承包权,如果父母在承包期内去世,女儿完全可以继续耕种土地至承包期结束。
但如果土地确权时,女儿并没有和父母共同得到土地确权,也就是父母的土地确权证上,没有女儿的名字,那么,出嫁并将户口已经迁出的女儿在父母去世后,则本户上不再有其他人户口,便会被视为整户消亡,虽然承包期不到,村集体也有权收回其土地承包权,出嫁并外迁的女儿无权耕种已去世父母原来的承包田。
农村独生女结婚把户口从娘家迁出,以后能继承娘家的住宅和土地吗?
能继承住宅,但不能继承土地和宅基地。
这与是不是独生子女无关,农村宅基地是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虽然秉承地随房走的原则,但有一个硬性限制就是“本村户口”。而耕地也是“因为有本村户口”才会分给你父母的,如果父母一直建在,那就一直享有这个承包权,但当父母去世以后,如果自己有本村户口,那就可以继承,但如果没有那就无法继承。
说的通俗些,就是如果自己的户口已经迁出,那么在本村的房屋、宅基地、耕地这三样智能继承房屋。而农村宅基地是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拥有使用权的前提是本村户口,如果自己没有本村户口,哪怕秉承地随房走的原则,去有关部门办理宅基地的使用权变更,基于自己已经不是本村户口了,也可以确定是无法办理的。
而耕地更是如此了,因为这个耕地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分配给本村集体成员的,那自己已经不是本村村集体成员,也就无法拥有这些耕地的使用权,所以是无法继承的。实际上宅基地和耕地都是归村集体所有的,咱们作为村集体组织成员,拥有的只是使用权,当自己的户口变动之后,也就失去了这个使用权资格,所以无法继承。
但房子是属于父母遗产的,所以咱们是可以继承的,只要自己不废弃,且房屋倒塌不超过一定的年限,那这个房子就一直是你的。
但因为有地随房走这条原则,你可以把房子卖给村里需要宅基地的人,只要他名下没有宅基地,只要购买过户后,他拿着房屋产权证去有关部门办理宅基地的变更手续,这样房屋跟宅基地就归他所有了,耕地是没办法了,最后会被村里收回。
农村独生女结婚把户口从娘家迁出,以后能继承娘家的住宅和土地吗?
住宅肯定可以继承,宅基地和土地只要父母健在,可以继续使用,但没有继承权。
我们先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如何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根据以上两条法律规定,如果女的出嫁前已经取得土地承包权,也就是说女的只要是1997年及以前出生的,肯定会分得承包地,现在还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也就是原娘家村集体不得收回她的土地承包权。如果女的出嫁后,在男方村里又分得承包地,那么娘家村集体可以收回她的承包地承包权。
至于父母的土地,如果父母健在,出嫁女可以继续使用父母的土地承包权,如果父母去世,她在男方村也分得土地,那么父母的土地承包权就会被娘家村集体收回。
关于宅基地以及住宅问题。住宅属于私有财产,无论什么时候女儿都有继承权,但住宅下面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没有继承权,但父母去世后,其住宅女儿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翻修,待住宅坍塌后,宅基地就会被村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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