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第三块地(自留地),个别村民能以个人的名义占用来种作物吗?为什么?

土地确权以后就永远没有自留地了,自留地已经成为了历史。

既然土地已经确权,就不存在以个人名义占用这一说法,题主要知道,现在的土地确权全部都是确权在个人名下,他自己的地,他想做什么都可以,别人(特别是题主这样的人)无权干涉和指责。

试问,你的地会让他随便占用吗?不会吧?

农村的第三块地(自留地),个别村民能以个人的名义占用来种作物吗?为什么?

《农村的第三块地(自留地),个别村民能以个人的名义占用来种作物吗?为什么?》

题主提的问题,让人有点不太明白。其一不知道“个别村民”指的是自留地的主人?还是其他的无关人员?其二若是自留地的主人,就不可能有“占用”一词,因为在自留地上种植作物是不违法的;其三若是自留地以外的人在未经自留地主人的同意下私自栽种作物,那才算是“占用”的。

本人打小农村长大,在农村,自从1979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分田地到农户承包耕植开始,每户农户名下除了有承包的责任田地,责任山林,还有一块属于自己用于建房居住的宅基地。而“自留地”的存在是比较特殊的,拿我们村里来说,基本上都是各自拥有自留地的。

去年的土地确权之后,有的农户将自留地确权,有的农户没有将自留地确。具体原因说辞不同,有的人说自留地本来就不属于承包的责任田地范畴,所以不确权;而有的人说将自留地确权,更有利于农业补助款的领取……

那么什么是“自留地”呢?在法律性质上,自留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同时规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超过当地人均耕地的5%。

根据土地承包责任制的相关规定,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

所以,题主在问题中提到的,说个别村民以个人的名义来占用栽种作物的说法明显就存在两层意思。如果是承包自留地的本人在自留地上栽种农作物,就不存在占用的说法,反之,如果不是自留地承包本人在自留地上栽种作物,那就是私自占用的。

根据土地承包的相关法律法规,自留畜也归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规定的免征点以内不征税、不派购。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

综上所述,自留地等的经营权是受到国家保护的,任何人都不得随意侵占。各位条友,如有不同看法的,请在评论区留下您宝贵的意见或建议!(完)

农村的第三块地(自留地),个别村民能以个人的名义占用来种作物吗?为什么?

占用,这个词用得不太顺耳,有点把农民本来就该得到的权益搞得“很不地道”的感觉。

前不久,中共中央 国务院 刚强调并发布了《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给广大农民又吃了一颗定心丸,已经有自留地的,自己种植点自己爱吃的蔬果,甚至送给亲朋好友,完全没问题啊。

先了解一下自留地的概念:中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农户经营自留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要,增加收入,活跃农村经济。

可见,自留地实际已经融合在承包地里,而且长期稳定不变,自留地和承包地在法律上已经没有任何区别。在土地仍然由集体经营的村,有的继续保留了农民自留地,供农户种植蔬菜林果,发展庭院经济。自留地的使用者对自留地享有长期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不得随意调整、收回,但这并不能改变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性质,这一点要格外注意。

自留地一般都在农户的宅基地附近,虽然两者都是农民长期使用的土地,但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农民的自留地一般都是农用地,主要用于耕种,在使用时不得擅自改变其农业用途,不得在自留地上建房、葬坟、挖坑和取土等。而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民享有宅基地的资格权,其使用权可以随农房的租赁而流转。

在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时,自留地和承包地、宅基地一样,都应当纳入颁证范围加以确认,但必须在表册、台帐和经营权证书上注明“自留地”。

农村的第三块地(自留地),个别村民能以个人的名义占用来种作物吗?为什么?

自留地是特定历史条件下,部分地方的特定称谓。现在没有自留地这个称谓,就是以家庭方式承包的土地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

农村的第三块地(自留地),个别村民能以个人的名义占用来种作物吗?为什么?

在回答问题前,我们要先弄清楚农村的哪块地是属于自留地,自留地到底是属于哪种性质,所有权到底是归集体,还是归个人?

据我所知,农村自留地是以集体的名义,根据人口数量的多少按人头进行平均分配,包括宅基地在内,不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所有权仍然是归集体,村民只有管理权和经营权。由于农村自留地数量不多,零零碎碎,不便于集体统一管理,所以就成为了村民家中永久性的固有土地,村民在自留地上想种植什么就可以种植什么,集体一般来说无权干涉?

以前的自留地,是集体专门留给农户家庭种植蔬菜 、新鲜瓜果的私有土地,村民不但可以在自留地种植其它的经济作物,还可以在自留地上,或者是自己的房前屋后搭建鸭棚鸡舍,从事小型养殖业。

农村自留地,本来就是属于村民的私有土地,和宅基地的性质一样,不存在有任何的侵权责任和所谓的占用?

农村的第三块地(自留地),个别村民能以个人的名义占用来种作物吗?为什么?

没有手续就不能。

自留地是集体用地,应该由集体支配,收入归村集体。如果未经村民代表同意,没有合法的手续,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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