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过去欠的提留款现在要收了,这合法吗?

说起来这是一本糊涂怅,在97年之前按法律每年须在自己所承包的土地里,按亩交公粮提留,大概是亩产量的50%以上。而国家收购的定购粮是按高于国象标准价收购付款的,村提留是用于村两委花销支出,另外还有个三提五统。80%以上的农民你问他:啥叫三提五统?没一个人答上来。农民只管种粮,成天想着能多收获多少粮食,种点啥能多挣钱的作物,不考虑村两委决定的任何事,都有一个统一态度:反正不是我一个人,别人交多少我也交多少呗,村干部是为村民服务的,还能差了事?

当时那个时候,公粮款到不了农民手里,更别说村提留款,到年底一算怅,往墙上一帖,村里全年的花销一一不剩钱。

也有少部分有知识的农民,把每年维修水力、电力、建蔬菜大棚、修建柏油路,站岗看家、村官开支,招待上级领导等等各种各样的集资收据收藏至今,拿出怅本一看,镇相关领导也是十分的头疼,数年来农民所交的积资提留,如果一户一户细算,那到猴年马月?何况一个县上千个村庄,没别的事了?还能光忙活这项工作?所以真正把这项工作做彻底的不多。

对这件,多数百姓是这样想的:怅呢迟早会算请,百姓欠村里的,村里欠百姓的,不能这样不明不白的算结束了,

说起来这都是改革路上遇到的农村问题,以后会虽随着社会的发展,一步步更加完善。

在农村,过去欠的提留款现在要收了,这合法吗?

要问现在征收过去的提留款是否合法,不由让人反问一句,过去村委欠你的款项,现在要讨回,合法吗?毫无疑问,两者都合法!人不死,债不烂,只要和村集体存在债务债权关系,无论哪一方,都要认帐。

1990年代的三提五统征收,对农民来说,确实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和沉重负担。有的家庭经济拮据,无钱上缴,村集体先为其垫付,农户的欠款数也就挂在了帐簿上。另外,村委在征收过程中,面临的困难也同样压力山大。上级的任务要按进度完成,村里的困难户筹款无望,都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老少爷们,总不能强逼硬催吧。只好拆东墙补西墙,想办法垫付,村集体经济也就出现了亏空,一些应付款项无法落实,形成了欠部分村民钱款的现实,同样也挂在了帐上。你欠我,我欠你,走一步是一步,能解决就解决,无法解决就拖着。现在开展的声势浩大的打黑除恶活动,其中重要一项就是"三清一扫",把过去的陈帐,旧帐,翻出来重新登记整理,并进行割帐催收。村集体和农户双方互欠的情况,要割帐,里找外找。农户欠村集体的提留款,集体要征收,农户要上缴。集体欠农户的钱款,农户有权讨要,集体要认帐打饥荒。三清一扫工作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对理顺村集体和村民之间的经济纠葛有重要意义。

铁打的村委,流水的干部,无论村委人员如何换届变动,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之间的经济往来都要予以承认,双方之间的债务关系永远不存在过期一说,债权人任何时侯都有追债讨要的权利。

在农村,过去欠的提留款现在要收了,这合法吗?

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农村体制刚刚转变,过去人民公社时代的“一平二调”失去了依附的基础,各村的生产大队不存在了,但是,做为上级政府的各种征用扻项并没有减少,这些费用就直接滩派到农民头上,形成了公积金、公益金、民政统筹扻、教育符加费、公路养护费等等。从此,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开始了沉重的“五费统筹”征收工作。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毎个农村人囗每年大约需要向村委交纳各种扻项共计一百到一百五十元。一个三口之家就要上交四百至五百元,人口多一点的要上交近千元。大家知道,那个时候钱还是必较成的,物价也不是很贵,人们外出打工一个劳动日不足十元钱,所以这个交费对大多数家庭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但是,大多数村民都能响应政府的号召,按时足额的完成各项统筹任务,因为村委也制定了一些强制措施,比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者,可获得其中某一项的免交,超过规定时间者,不但不予减免,还要加收滞纳金。另外还规定了欠交村委费用者,村委一律不给出具任何证明。这些制度的实行,虽然带来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然有个别的农户拖欠下了集体的提留统筹费,而乡镇政府征收的这些费用数据是从派出所各村户口数取得的,村委必须按照本村户囗总数上交统筹费,在这种情况下,那些欠交提留统筹费的户,只能由村委垫交了。

因此,这些户的欠费是必须上交的。一是大多数村民都已经上交了,个别户不交容易产生群众矛盾。二是村委已经宽限这么多年了,即使当年确实是家庭困难,无力上交,那么经过这么多年,儿女早已长大成人,具有了劳动能力,自然也具备了这个交扻能力。三是现在挣钱比过去容易了,当年四五百元需要几个月的时间能挣出来,现在有点技术一天挣个千八百元不成问题,即使工地当小工一天也一二百元,也就是二三天的工资,这笔交费,不具有上个世纪那么大的压力了。

综上所述,现在征收这些提留扻不但合法,而且很有必要,它是化解农村矛盾,促进农村稳定的需要,也是普及法律知识,教育村民遵纪守法,做合格公民的需要。

在农村,过去欠的提留款现在要收了,这合法吗?

谣言,05年国家一停止收农业税和对耕地进行补贴,就已经规定不允许再向农民追缴以前所欠税费了。

谁再追缴谁违法乱纪,已经过去了十几年,那里还有再追缴的可能?

在农村,过去欠的提留款现在要收了,这合法吗?

谢邀!人不死,帐不烂。现下,村上征收过去的陈年旧帐,在情,在理。 一,联系本人接触的一个村,有些发生的“经济”往来,前面不少网友点到了,不在重复。 二,现在,我要说得是不论村官上上下下,张三李四,王五马六,帐在那,不能否认。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是农民朋友十分关注也十分诟病的“痛点”!从1990年到2019年,算时间久了。收“三统五提”也合理。现在,要收能公开,公示当时的财务操作是怎么进行的吗。特别是收款,收了多少,支了多少,支在何处。 三,我了解的这个村,财务几乎没有公开,公示过。村会计的帐,只有张三李四欠的余额,具体欠的“理由”五花八门。 上述情形,我称它“包包帐”,“天书帐”。 现在要收老欠款,首先判明历史,真相,否则,有吃了白吃,白吃,谁不吃的“怪胎”。

在农村,过去欠的提留款现在要收了,这合法吗?

除最高人民法院有新的司法解释以外,对这部份欠款进行清理追缴不合法。

民法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这个“三年”是指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的,在不知权利被损害的情况下,超过20年的不受法律保护。

但是双方协商确定履行期限的不适应该规定。另外,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即产生“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过履行要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那么提问中“过去欠的提留款”,就权利人(村集体)而言属于“应当知道”,应适应诉讼时效期间三年的条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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