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些律师明知道对方是坏人还要为其辩护?

我觉得把人分成“好人”“坏人”就如同幼儿园孩子般的幼稚可笑!

你怎么来定义“好人”“坏人”?

站在法庭上,未经法官最后审理判决,有什么人能够称为“坏人”?没有!!

全世界各国法律都认同:未经法官有罪判决并且判决已经生效,任何犯罪嫌疑人都被假定是无罪的。此曰“无罪推定”。

也就是说,任何站在法庭上接受审判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都被法律明确定义为无罪的人。

所以,为何法律规定作“无罪推定”而需要律师为其辩护的人,却能够被一个社会上未读过四年法律教科书且未受过无数法律训练的人,自以为是、颐指气使的称为坏人??究竟是以你的自以为是的理解为准还是以法律为准??

任何未经审判的“犯罪嫌疑人”都是“可能有罪”(可能无罪)但“尚未定罪”的人。其中部分很可能是被冤枉了的根本无罪的人。现实中,很多冤假错案被纠正后,揭示了无罪之人被冤枉成有罪判刑后的悲惨遭遇。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这每一起案件中都曾有律师为其无罪辩护的努力和法官未采纳律师观点而造成的错判。后果很严重。

各国的法律程序之所以规定了在警察负责侦查犯罪案件,检察官负责初步审查犯罪案件,还需要在法庭审判阶段让律师从一个和警察、检察官相反的角度切入案件,法律之所以这样设计律师的作用,就是要律师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审查警察和检察官送交法庭的案件,提出被告可能无罪、罪轻的理由。以帮助法官“兼听则明”。律师在法庭上为被告人说的每一句话,每一个观点,都是源自于明确的法律条文。所以,律师没有自己的话要说,只说法律要他说的话。律师在为法律代言。

如果说律师依法行使职责就是在为坏人张目,也就是在指责说全世界的法律在为坏人张目。

这种观点何其荒谬绝伦?!

无知者无畏,能够得出“律师为坏人说话”这种荒谬绝伦观点、还能得到赞同的,是非模糊不清的,可见这个社会上有多少人以无知当睿智,胸无点墨却欲指点江山。说明这个充斥很多浮躁的社会何其缺乏应有的对自己不懂的东西的“敬畏”!

为什么有些律师明知道对方是坏人还要为其辩护?

这个题目不好,什么有的律师为坏人辩护,怎么,怎么。本来,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和罪轻的辩护,是职责所在,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质疑案件的真实性,证据的确凿性,是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重要环节,这个环节需律师依据法律通过辩护完成。

为什么有些律师明知道对方是坏人还要为其辩护?

先提个问题:医院里面来了一个身受重伤的人,他是犯罪嫌疑人,已经连续杀了几个人,死有余辜,刚被警方控制住,奄奄一息,这时候医生该不该治他?

如果为了泄愤,医生肯定不会治他,让他血流干了死了才好!

如果出于医德,医生应该救他,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

如果从法律逻辑上讲,这个人虽然是犯罪嫌疑人,但是他是不是该死?有没有被冤枉?有没有其他坏人做了事却让他背锅的可能(比如买凶杀人、故意制造杀人现场)?

这些都不是医生考虑的事情,医生的天职就是救死扶伤,不管他是什么人,都不应该见死不救,哪怕是战场上的俘虏。

律师为嫌疑人辩护也是出于天职,跟这个人是不是坏人无关,跟个人喜好无关,跟金钱无关!

为什么有些律师明知道对方是坏人还要为其辩护?

原告与被告共同形成了法律事件与案件,律师应该对这个事件或案件进行法律判断,而不是为单方辩护。为单方辩护,表面上好似对当事人权利的维护,而实际上由于双方律师的差异(能力、金钱、品质等),本身就是一种不公平。现在有一种节目,针对一个问题,有正方与反方,参加的双方抽签选择正反方,然后下去做准备,律师就好比是其中的角色,但又多了利益的渗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本来事件、案件以事实为根据来判断就足够了,最为客观实际。

为什么有些律师明知道对方是坏人还要为其辩护?

1.坏人也有人权。不能因为是坏人,就可以任意对其蹂躏,而必须让其享有基本的人权保障。而辩护权正是一项基本人权,其包括自己为自己辩护,也包括委托律师为(帮助)自己辩护。

2.按照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经法院审判确定为有罪之前,均应认定其无罪。意即,审判中的“坏人”,仍然应被推定为无罪,此时检方负有义务证明其有罪。当检方证据不足时,就不得认定其有罪。

3.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是法治的体现。律师辩护,所维护的只能是“坏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能违法将其脱罪。意即,即便“坏人”构成犯罪,也应当罚当其罪,不能过重处罚;同时,“坏人”的程序性权利也应当予以保障。对此,律师是有辩护义务和空间的。

为什么有些律师明知道对方是坏人还要为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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