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处对象期间男方给女方的钱分手需要归还吗?

这要看给的钱是什么性质,如果是借款,不管是否分手,都可以要求归还,如果是赠与的钱,那么不能要求归还。

具体怎么区分,可以看给钱时有什么约定,如对话记录、聊天记录、备注等,根据这些来判断到底是表达爱意的赠与,还是临时帮助性质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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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处对象期间男方给女方的钱分手需要归还吗?

在恋爱期间的男女朋友为促进情感,表达心意而赠送的手袋、首饰、衣服等低价值的物品,属于礼尚往来,可视为一方对另一方一般意义上赠与。一经交付即完成赠与,赠与人要求返还,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恋爱期间双方的共同消费支出,共同旅游、生活开支等,虽为一方支出,但因该款项支出已消费完成,同时为自愿支付,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返还。恋爱期间一方赠与另一方较大数额财物,分手后请求另一方返还赠与财物的,人民法院酌情支持返还。例如房产、汽车、贵重首饰、较大数额的现金等,虽然是一方自愿给付,但如果赠与时是以结婚作为目的,特别是赠与后造成赠与人生活特别困难,这种赠与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赠与,如果结婚条件未成立,一方要求对方返还,人民法院酌情支持返还。

请问律师?处对象期间男方给女方的钱分手需要归还吗?

不需要归还。因为女方也有付出。

请问律师?处对象期间男方给女方的钱分手需要归还吗?

泼出去的水还有收回来的道理吗?当初给钱的时候一定也得到了什么,情出自愿事过无悔。

请问律师?处对象期间男方给女方的钱分手需要归还吗?

数额大的话可以主张借款 但是证据比较难以主张

请问律师?处对象期间男方给女方的钱分手需要归还吗?

男女谈恋爱其间男方给女方的钱分手后不一定要返还,不返还不一定违法:

1、如果是赠与,赠与成立后是不用返还,不返还不违法。

2、如果是彩礼性质的附条件赠与,应该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扩展资料:

恋爱同居期间三类常见经济纠纷:

第一类是因恋爱同居产生的经济纠纷;第二类是恋爱期间赠与的戒指、服饰、金钱甚至汽车房产等大额财产,恋爱结束后赠与的财产能否要回;第三类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彩礼。不同的情形法律规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间财物混同适用《物权法》的共有关系。

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不产生夫妻之间的婚姻权利义务。但同居期间双方因共同生活,发生财物混同的情况,适用《物权法》第八章的共有关系。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2、恋爱期间赠与适用《合同法》,车房在权利转移前可撤销。

对于恋爱期间赠与的戒指、服饰、包包、金钱等,其性质区别于彩礼。“一般认为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一经交付即完成赠与,赠与人要求返还,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唐惠说,如果赠与的是车、房,如果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想撤销赠与,要回房车比较困难。

如果一方认为给对方的钱是借款,应有借条等书面证据,法院可凭借贷关系的证据,要求对方返还。

3、返还彩礼 三种情形应支持

还有一种较常见的纠纷,就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彩礼。彩礼是一种特定的婚前财产的赠与,可以看成是附条件的赠与。“确定是否为彩礼性质,要考虑当地风俗习惯,一般不能随意将彩礼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婚前赠与的财产。”唐惠说,对彩礼的返还,根据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如果查明属于下面三种情形,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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