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抓到失足妇女,是否能通过(支付记录)找出其他嫖客进行处罚?
抓到失足妇女,能通过(支付记录)找出其他相关人员来。但你怎么就能证明通过(支付记录)找到的就是嫖客呢?不能确定是嫖客,怎么进行处罚呢?
我认为,这么做,能找到一部分嫖客来,可以处罚。但一般不这么做。为什么?
1.取证难。
通过(支付记录)找到的人,自己承认的,认定为嫖客,可以进行处罚。但是不承认的,就无法定性,无法处罚。
都说了,疑罪从无,怀疑不行,得有确实证据才行,嫖娼证据就不好取证,得有嫖资,还得抓个现行,双方当事人承认。这就是捉贼捉赃,捉奸捉双。
2.太麻烦。
这样去排查嫖客,得需要大量的精力,人力,耗费大量的时间,一般谁也保证不了这么多人力去干这样的事。除非其中牵涉命案,专项行动,会去排查。
3.案情小。
这样的嫖娼案,证实了,也就是罚款,拘留,不涉及多大的案情,一般没有这么多精力去办理的。除非有举报,有大案专项行动等,才这样逐一排查。
不管查不查,去嫖了,就有记录了,不定那天翻出来就麻烦了,还是不去找的好。
除非人不知,就要己莫为。管住自己,洁身自好,就不担心这事了。大家说是不是?不去干这事,就不怕查。
警察抓到失足妇女,是否能通过(支付记录)找出其他嫖客进行处罚?
大学同学是一名民警,去年出警抓失足妇女时,凭借着失足妇女手机里的支付记录,竟然顺藤摸瓜揪出了200多名嫖客。
大学同学毕业后被他家人安排进了当地的派出所当了一名片警,主要是负责辖区内的治安问题和一些民事纠纷,而抓嫖是日常工作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
同学告诉我们,在抓嫖的工作中,真的能见识到人性和社会的“阴暗面”,特别是在抓失足妇女时,不等深入调查,他们就能通过失足妇女们手机中的蛛丝马迹顺手抓出大批同伙。
去年,同学所在的片区派出所接到了群众举报,称在他们当地福源小区里有MY团伙,天天在小区里做一些违法乱纪,有伤风化的事情。同学接到报案后,跟着警队里的同事一起出警去抓人。
经过排查后,同学和同事冲进了福源小区某居民楼里,果然发现了室内正在进行着违法乱纪的桃色交易活动,并当场抓获了3名失足妇女和2名“失足妇男”,其中一名年龄都60多岁了。
当同学准备把这几个人一起带回警队时,警队里一个老资历的民警却要求这3名失足妇女把自己的手机全部拿出来。正当大家疑惑时,老民警解释道:她们能在小区里潜伏这么久,就证明她们有固定的客源,要想抓出背后的P客有哪些,看看手机就知道了。
让人意外的是,之后警队就凭借着失足妇女手机里的支付记录,竟然顺藤摸瓜揪出了200多名嫖客。
警察能通过支付记录找到嫖客吗?在我们国家PC是不被允许的,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之所以违法是因为它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的危害。它是一个伤害国家风气,会对社会造成非常严重的不良影响的事情,并且它非常的有伤风化,会影响未成年人。
同时PC行为,不但会导致传染病的传播还会导致婚姻家庭的破碎,会诱导人们走向犯罪道路。我们国家一直致力扫黄打非,虽然PC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却是违法的。
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如果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我们都知道现在手机支付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出门在外购物、买菜,很少有人会带现金钱包,走哪只需要带着手机就能消费。消费者们觉得手机支付比较方便快捷,对于商家们这种付款方式也是比较方便安全,不但会避免收到假币,而且不用担心找零时算错帐。
就是因为科技越来越发达,而失足妇女们也通过手机线上寻找“客户”,线下交易结束后,直接用手机转账或者红包的形式完成整个桃色交易。
那么,对于警察来说,能通过失足妇女的支付记录找到嫖客吗?
首先,我们来看看手机支付记录中到底包含了什么数据。平时我们用电子支付软件,最多的就是支付宝和微信这两种,通过扫对方的付款码或者提供自己收付款码来完成交易。
以微信支付为例,我们来分析看看,为何警察们只要看一眼支付就能判断对方是否是P客?主要原因就是这支付账单详情里包含的数据“太多了”。
1、如何是双方以发红包、转账的方式来交易。
在这笔支付账单中,能看到详细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交易单号和商户单号。每一笔交易都有详细的交易单号,如果是固定的P客,就会经常给失足妇女进行红包打赏和转账,频繁的交易记录后台肯定会有显示,那么警察们在调查时,只要调出这些交易记录数据,就能明白。
2、如果是通过扫码付款来交易。
如果是通过扫付款码来完成桃色交易。那么数据会更加详细。因为和商户付款后,在账单详情中,除了转账时间、转账单号外,还有一个“查看收款方名片”的功能。
如果对方在收款名片没有设置权限,那么点击进去后,就能非常清晰地看到对方的联系方式、“我的付款记录”,详细到一个月内付款了多少笔交易和累计付款交易笔数。
警察们通过这个方式可以清楚地看到,P客给失足妇女付款次数,如果是违法交易,那么次数肯定会特别频繁。再加上失足妇女们在交易时,一般金钱价格都是固定的,比如:一次100元。所以,只要交易的金额都在100元,那么就可以判断这是P客无疑了。
其次,通过失足妇女的手机聊天记录来找到嫖客。如果详细查看失足妇女们的聊天记录也是能够发现蛛丝马迹的,有些失足妇女可能会有记录工作内容的习惯,比如记录着一些顾客的名字以及联系电话。
之前新闻上就曾报道后,南宁的警方在捣毁MY窝点时,抓获了一批失足妇女,但是这群失足妇女拒不承认自己MY,只是声称自己是正常给客人按摩。后来警察找到了其中一个失足妇女写得“MY日记”后,才戳破了她们的谎言!
警察找到嫖客后会对其进行处罚吗?警察抓失足妇女是特别容易的,通过失足妇女来顺藤摸出她们背后的P客也是很简单,即使没有任何的聊天或者手机支付记录,警察们也是有方法来找到他们。
但是同学却告诉我们,虽然通过这种方法可以找到P客,通知他们来派出所录口供和做笔录,但如果真正的要处罚他们,却不是那么容易。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转账记录可以作为嫖娼证据,但只能作为间接证据。之所以不能作为直接证据,是因为转账只能证明嫖娼当事人的行为动机,而并非直接发生的嫖娼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规定,只有明确了MY或者PC行为的,才能有罚款和拘留。如果只是转账记录,不能确定双方嫖娼的事实的,除非转账凭证上注明了转账用途。转账记录仅能佐证某一方的行为,具体还是要靠其他证据,比如双方口供等能否吻合。
2、取证比较麻烦,耗时耗力。一个失足妇女背后可能会有千千万万的“失足妇男”,如果警察要处罚他们,就要拿出实质性的证据,首先要做的就是传唤他们,给他们做笔录录口供。一般警察们都会先给P客们打电话,询问他们的基本情况。
心里素质差一点的P客可能会在电话里直接交代了所有的违法行为,要是遇上心里素质强的或者懂一些法律知识的,在电话中拒不认账甚至钻法律空子的,那无疑就给警察办案加大了难度。
如何保证自己使用手机支付时不会被警察当做嫖客?手机支付早已融入我们的生活,手机支付也存在许多安全问题。很多人会有疑问,如果警察凭借支付记录就能找到嫖客,要是跟失足妇女正好认识,在没有任何桃色交易的情况下,给她转了账或者发了红包,产生了交易记录,这种情况下我们该怎么办?
现在微信中交易记录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因此,我们在给对方转账时,一定要在备注中做一个标明。
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微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须满足三个前提条件。
1、证明微信使用就是当事人双方。2、微信证据的完整性(如双方的聊天记录)。3、能达到证明目的(比如有些P客会用“小费”、“过夜费”等字眼来转账)。
所以,我们在生活中正常的进行手机支付时,应该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付款前一定要看清对方的名字和头像,不要转错了账。2、在跟陌生人转账或者发红包时,最好做一个备注。3、有些二维码有可能带病毒,一旦扫描安装,自己的钱财,就有可能存在风险,所以不明真相的二维码,千万不要随便乱扫。4、为了自己信息不外泄,最好不要给陌生人在网上透露太多关于自己的个人资料。
结语。不管是失足女还是嫖客。一旦被抓获定性处罚。那就是在自己的人生中留下了一个污点。虽然不会留下案底、前科。但是也是永远不会抹掉。所以建议男人最好不要嫖娼,要懂得自爱。
因此,制止MYPC的行为,即是公民应该做到的同时,更应该是社会,是警察应该做到的,希望这种无法乱纪的现象越来越少,也希望祖国能够越来越繁荣昌盛。
警察抓到失足妇女,是否能通过(支付记录)找出其他嫖客进行处罚?
提问的人,我明白你的意思。
我办理几个组织卖淫的案件来看,有可能,打电话过来,拉过来做个笔录。
有的壮士就扛过去的,拒不配合公安做询问笔录的,说自己人在外地,就是没空去解释为什么自己花了钱,然后就没有然后了;有的也去了,去了就说698是做了两个足疗,雷打不动,坚决否认自己没干过某种事情。毕竟没有当场抓住对不对?
大部分抗不过去的,就是害怕,结果很悲催,不仅有罚款,有拘留,还有行政处罚记录(一辈子的污点)。
还有当场被抓的,这个没必要死扛了,你不能说赤身裸体的在学英语对吧,请求宽大处理,只罚款,别拘留。
嫖娼是治安处罚,5000罚款或几天的拘留,也可以不拘留的。
同时不要联系家人,有的人就傻了,被吓得给老婆打电话,让老婆来领自己,有的一家人都来了,这一辈子也算是够呛了。
再补充下,以上的回答重点我标注了下,避免被和谐。各位男性朋友,你们懂得都懂,不懂得真的不是单纯,可能是笨,万一哪天,对吧?
警察抓到失足妇女,是否能通过(支付记录)找出其他嫖客进行处罚?
我们详细列举一起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所有证据。然后组合排列证据。假如您是办案人员,您认为哪几种证据组合起来就能够定性处罚。
公安机关查处一起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时,不需要证据达到十全十美。收集到的证据足够证明嫖娼的违法事实即可定性处罚。
那么定性一起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中,会有哪些证据呢?我们一一列举,并分别编号。然后我们自由组合证据。看一看最少需要几种证据即可定性处罚。
(被抓获的违法行为人)
完美的、所有的证据有以下几类(可能不够齐全,欢迎留言补充):第一大类:发现违法行为来源的证据:
1、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
2、老百姓的举报报警记录;
3、工作中发现出具的情况说明等;
4、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自首的材料。
第二大类:发现违法行为后的处置行为:
5、出警中携带的执法记录仪拍摄的执法过程录像、现场照片等;
6、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证人并询问到的证人证言;
7、在违法现场查获的物品,如使用过的避孕套、交易用现金、等物证;
8、执法过程中依法提取固定违法现场相关证据的提取、固定提取笔录;
9、依法传唤违法嫌疑人的传唤文书;
10、依法扣押违法现场的涉案物品以及扣押清单;
11、扣押涉案物品中依法定程序提取出来的文字、语音、影视、交易记录等电子证据;
12、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
13、违法行为人相互之间的辨认笔录;
14、对违法现场进行的现场勘验、检查、搜查的笔录;
(现场勘察的警察)
第三大类:对违法行为身份确认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15、违法行为人双方的个人信息以及户籍资料等证明文件;
16、违法行为人各自的前科情况证明材料;
以上基本上就是一起普通治安案件所需要收集的证据了。(如有补充,请留言。谢谢)
那么在这么多的证据中,我们最少需要多少条证据,才能够认定一起违法行为呢?
(前科证明)
个人人认为:
第一大类中:任意一条;
第二大类中:7/8/9/10/11/12条都是必须的;
第三大类中:15条。
案件来源清楚,案件违法事实存在,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系违法行为人实施。有违法行为人的户籍证明证明身份!
您认为呢?欢迎留言谈论交流,发表您的意见与建议。
(用证据说话,用证据证实)
回到问题上来:警察抓到失足妇女,是否能通过(支付记录)找出其他嫖客进行处罚?
答案是可以的。但是能不能定性处罚还是取决于有无证据,证据是否足够充分!
此时案件的来源就是工作中发现的。然后传唤违法行为人前来接受询问。配合失足女的陈述材料,再加上其它旁证材料。完全是可以处罚的。
(微信支付交易)
比如:
嫖客甲是常客,隔三差五去嫖娼,与失足女互相添加了微信。在去嫖娼之前,先与卖淫女微信聊天约好时间,然后前往,并且最后使用微信支付嫖资。失足女也能够回忆起与甲的嫖娼过程。且能确信的辨认出甲的样子。
那么此时完全可以定性处罚甲!
如果,证据不够齐全,仅仅有失足女的接收款项的交易记录。无任何其它有效有力的证据。那肯定是不能定性处罚的。
(被抓获的失足女)
对卖淫嫖娼处罚的法律规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写在最后:不管是失足女还是嫖客。一旦被抓获定性处罚。那就是在自己的人生中留下了一个污点。虽然不会留下案底、前科。但是也是永远不会抹掉。
正在交易时被抓获,不仅仅是丢了面子。更要命的是有一种可能性。那就是男人有可能失去了做男人的资本。这已经有很多真实的案例证明了。一旦被惊吓,那么你的能力将会大打折扣,严重者会直接失去这方面的能力!
为了一时的发泄,冒着被抓、被传染、被丢脸的风险有些不值。赚钱娶媳妇才是正道。
当下的执法办案水平以及上级、媒体监督下,已经实现了法制中国!证据是案件办理的灵魂!
您认为呢?欢迎留言谈论交流。谢谢阅读。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警察抓到失足妇女,是否能通过(支付记录)找出其他嫖客进行处罚?
透过屏幕,看到众多瑟瑟发抖的男士,在此,先给大家吃个定心丸:这种情形,公安机关是不能仅凭失足妇女的陈述,对涉嫌嫖娼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俗话说得好,“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雁过留声,人过留影”,如果做了,公安机关要查的话,是很容易查出来的。
但是,“捉贼拿脏、捉奸拿双”,如果当时没有查获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取得证据,事后仅凭失足妇女陈述,或者转账记录,再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是几乎不可能的事。
这是因为,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事后无法取得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法律对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基本要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公民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
如果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应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撤销。
同时,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得作出治安处罚决定”。
对此,下面这个案例,能够明确给出答案。
“5天前的事,凭什么认定我嫖娼,还拘留我?”法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
【案情简介】福建莆田,男子吴某是一酒吧的常客,他经常去该酒吧观看女子T台走秀表演。
事发当晚,他在观看表演时,看中了女子余某,便通过该酒吧工作人员杨某,支付5000元购买了花环,作为礼物赠送给女子余某,然后将其带走开房。
根据酒吧规定,顾客看中了某女子后,向酒吧支付200元—5000元的价格购买花环,作为礼物赠送给女子后,可以将其带出酒吧,称为出台,然后酒吧和出台女子按一定比例分成。
5天后,男子吴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嫖娼抓获,到案后,男子吴某拒不承认嫖娼,称当晚是和女子余某开房了,但没有发生性关系。
5000元也不是嫖资,是支付给酒吧工作人员杨某,用于购买花环的费用,事后酒吧工作人员杨某按约定给女子余某分成3000元,也不能认定为嫖资,因为不是吴某自己支付的。
公安机关没有采纳其辩解,认为其行为构成嫖娼,对其处以了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事后吴某不服,经过行政复议、一审均被维持后,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公安机关认定其嫖娼证据不足,撤销了对吴某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例来源,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案吴某能够胜诉,把公安机关告倒,打赢官司,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应该证据确凿,而且“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被告一方是行政机关,在对公民进行行政处罚时,根据以上规定,举证规则是“举证责任倒置”,即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有义务提供证据和法律依据。
本案中,公安机关作为被告,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处罚决定有确实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本案中,被告公安机关发现涉事酒吧有涉黄、卖淫嫖娼嫌疑,但是,对于当事人吴某5天前的行为,没有当场抓获,没有获取到其与女子余某卖淫嫖娼的证据,吴某也坚持否认,这种情况下,认定吴某嫖娼,证据是不足的。
因此,二审法院对该行政处罚予以撤销,合法合理。
(二)、本案被告公安机关对嫖资的认定,也不合理。卖淫嫖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是涉嫌卖淫嫖娼当事人之间,约定以支付一定的财物,发生性关系的违法行为,其中的财物,称为嫖资。
本案中,起初的5000元,吴某是支付给酒吧工作人员的,其用途为购买花环。
事后,酒吧工作人员按酒吧约定,分成3000元给女子余某,这属其劳务所得,不是吴某支付的,不宜认定为嫖资。
(三)、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本案男子吴某的行为,不符合嫖娼的规定。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嫖娼,一般情况下,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情形:
1、当事人双方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
2、已经谈好价格或者给付金钱、财物;
3、已经着手实施。
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吴某与女子余某就卖淫嫖娼进行过协商,同时对嫖资的认定,也不能成立。
更为重要的是,对于第三项,已经着手实施卖淫嫖娼行为,本案系发生于5天前,没有取得现场证据,吴某自己也坚决否认发生过性关系,因此,本案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对此,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撤销。
法治、程序正义是公民合法权利的保障,只有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铁笼子”,严格规范行政,才能保障每一个公民正当、合法的权利不受侵犯。
在注重程序正义的过程中,有可能放过个别违法分子,但是,这是法治应付出的代价,“宁纵勿枉”,对于实现程序正义,是值得的。
最后,本案中的吴某,带女子余某开房,两人真的什么都没干吗?想必大家都心知肚明,但是,作为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就必须讲证据了。
二、如果时间超过了六个月,公安机关无权再对涉嫌嫖娼的违法人员进行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因此,如果嫖娼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能再进行处罚。
这种情形,即使证据确凿,也不能进行处罚。
总结卖淫、嫖娼,属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违法行为,除非涉及到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只对当初查获的违法嫌疑人进行处罚,很少会“秋后算账”。
至于通过失足妇女的支付记录,倒查嫖娼违法嫌疑人,对其进行处罚,在如今法治越来越完善的背景下,是几乎没有的。
对此,你有何看法?欢迎留言讨论,评论区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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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警察抓到失足妇女,是否能通过(支付记录)找出其他嫖客进行处罚?
透过屏幕就能看到瑟瑟发抖的题主,哈哈哈!
不过笑归笑,回答还是要回答的。
答案是,当然可以!不过实践中虽然真的存在这样的操作,但是这样被抓的不太多。
前不久,江苏宿迁,杨某竞选小区管理员,政审没过,就是因为派出所电脑里记载他“涉嫌嫖娼”。他经过回忆,之前在某洗浴中心消费300元,被警方叫去协助调查,让他把事情交待清楚,还查看了他的消费记录。问完之后,确认他没有嫖娼,就让他走了。经过他多次反映,警方将“涉嫌嫖娼”改为“证人”,但表示记录无法删除。
这件事充分说明,警方真有可能会根据消费记录,寻找违法行为人。不过,这样的操作存在一定难度,警方这样做的应该不太多。
之所以这样,是由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的,下面我展开讲讲:
一、嫖娼虽然只是治安违法行为,但是仅靠消费记录无法处罚。在我国,虽然经常看到扫黄打非的报道,大家都知道卖淫嫖娼是不对的。但事实上,卖淫嫖娼除了特殊情况以外,只是治安违法行为,还达不到犯罪的程度。
不过,即便是治安违法案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对这类案件的处罚进行审批时,仍然需要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而消费记录只是一种线索,特别是消费场所有正规消费项目时,单纯靠消费记录只能怀疑某人“涉嫌嫖娼”,还需要其他证据相互佐证才能认定,比如双方的口供、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只需要足够证实就可以了,不需要全部具备)。
而卖淫嫖娼这种违法活动,事后如果没有口供,很难再进行取证。再加上消费记录这种东西,特别是微信消费记录,在调取上消费者身份信息时存在一定难度,因此,一般情况下,警方不太喜欢通过消费记录查找其他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二、警方有时候必须查找其他嫖客。但是,虽然警方不太喜欢这样做,但有时候,警方却必须这样做。
这是因为,虽然卖淫嫖娼本身不构成犯罪,但是其他相关行为却很容易构成犯罪,比如组织卖淫、协助卖淫、介绍卖淫却都是犯罪。
这几个犯罪的立案、量刑上都与获利金额、卖淫人次有关。因此,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就必须要查清楚他们通过卖淫的收益情况。这个时候,消费记录就是一个很好的线索了。
而一旦被查证属实,卖淫、嫖娼的行为就必须处罚了。
所以,我们才会看到江苏宿迁的杨某,被警方“顺藤摸瓜”传唤调查的情况。
最后,不管警方会不会查到,都还是要洁身自好,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一旦被抓,可是要身败名裂的。君不见,李云迪这么大的明星不是都栽在这上面了吗?
我是法律人家子,关注我,每天学点法律小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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