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被强奸了,法院会怎么判?
陕西渭南曾发生了一件“奇案”,一男子入室盗窃遇到醉酒回家的女主人,单身已久的女主人制服小偷后,发现小偷长得十分帅气,借着酒劲女主人直接把小偷给强奸了,事后小偷跑派出所报警,警察的做法更是让在场所有人都意外不已。
性侵害一直是个比较沉重的话题,因为受到侵犯迫害的基本上都是女性,女性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一直深受保护,而且女性在遭遇男性迫害时,法律也会考虑到男女间的巨大差异也会更偏向于女性。
而且在绝大多数人的认知里,强奸罪、迷奸罪都是男性对女性才会干出的事情,一旦涉及到女性强奸男性,就会让人觉得特别不合情理,甚至不可思议,也很难想象当受害者变成男性后,法律会如何进行审判。
在前段时间陕西渭南就发生了这么一件让人匪夷所思的奇葩案件,受害者的身份比较特殊,不仅是一名男性,更是一名入室盗窃的小偷,这起案件被曝出后引起了网络上一片热议,更是被很多法律相关人士当作了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讲解。
其实像女性性侵害男性的事件以前新闻中也曾报道过,而这起案件之所以这么“火爆”,也是因为警方对这起案件的处理结果让人非常意外。
一、案件回顾:男子入室盗窃,却被好色女主人暴力性侵。2022年4月份,居住在陕西渭南47岁的韩女士与朋友外出聚餐庆祝生日,凌晨3点左右,喝的有些微醉的韩女士与朋友分别后乘车回家,到家后韩女士准备拿钥匙开门,却发现自家大门竟然是开着的。
单身且独居已久的韩女士看着虚掩的家门顿时酒醒了一半,心想着莫非是家里进了贼?借着酒劲儿,韩女士壮着胆子蹑手蹑脚进了门,进屋后发现客厅里有一名年轻男子抹着黑正在翻箱倒柜地找东西。
韩女士平时素爱健身运动,更是一名散打爱好者,于是悄悄拿起厨房地上的捆东西的绳子,迅速用绳子从后把该男子牢牢绑住。
这名男子被韩女士轻松制服后,满脸的震惊和恐惧,不住地哀求韩女士能放他一马。韩女士本来是打算报警处理,但是在开灯看到男子的样貌后,韩女士瞬间改变了主意。
该男子身材高瘦,年龄大约在20多岁,长相清秀帅气,一表人才,韩女士单身多年,一直渴望能来一场轰轰烈烈的爱情,看着眼前这位长相俊俏的小偷,韩女士突然起了“色心”,借着酒劲儿,在小偷的挣扎与反抗下,强行与小偷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韩女士放小偷离开,但是小偷心里却越想越气愤,觉得人格受到了严重的侮辱,不仅什么值钱的东西没偷着,还被一个40多岁的“大妈”侮辱一番,羞愤之下也顾不上自己小偷的身份,直接跑到了派出所进行报案,报案理由是:遭到强奸。
派出所民警们也是有些懵,只听过女性遭遇性侵,从来没有听过男性被性侵,于是小偷声泪俱下地对民警们讲述自己的遭遇,痛诉韩女士“太过分了”。
听完小偷的口供,民警随后把韩女士带到了派出所进行询问,对于自己性侵了小偷,韩女士供认不讳,表示自己也是喝多了才犯下了如此糊涂事。
要知道强奸在法律上可是一个不小的罪名,正当在场的其他人以为民警会以强奸罪把韩女士拘留,哪知道办案民警只是严厉批评教育了韩女士一番,反手就把一旁委屈巴巴的小偷给抓了。
民警给出的理由如下:
1、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关于“女性强奸”的罪,而且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保护对象是女性而不是男性,所以这起案件中韩女士不能以强奸罪来判,只能算作强制猥亵罪。
2、此案中该男子虽然遭到韩女士的性侵,属于受害者,但该男子入室盗窃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所以被拘留。
这起案件被曝出来后在网上引起了广泛的热议,很多男性网友更是为小偷“抱不平”,认为小偷虽然入室盗窃不对,但是什么也没有偷着,反而惨遭女主人性侵,难道不该把施暴者抓起来吗?
在我国法律上,强奸罪的量刑是非常严重的,一旦被判刑基本上就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情节严重者甚至还会面临无期徒刑和死刑。
如此严重的刑罚为什么只适用于男性呢?男女不应该是平等对待吗?男性强迫女性不被认可,同样的如果女性强迫男性也不应该被认可,生活中如果真的发生令人发指的“女性强奸男性”案件,真的不会受到法律制裁吗?
废话不多说,今天我们就针对这个话题来跟大家科普点相关法律知识。
一、为什么女性强奸男性不构成强奸罪呢?在2007年时,河北永年县就发生了这么一件让人不可思议的犯罪案件,受害者是一名年仅16岁的少年,而“逞凶者”竟然是3名年龄均在30岁以上的女人。这起案件在当时引起了很大的社会舆论,除了因为这起案件的嫌疑人是3名女性外,更让人觉得匪夷所思的是这起案件最终审判结果。
这名少年的父母事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这三名逞凶的女人被被公安机关带回派出所询问,在审讯期间,三名女子对所做的事情供认不讳。三名女子对少年的所作所为其实涉及到了强奸和迷奸,但是公安机关却没有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
少年的父母在得知这个结果后非常的气愤,但是也无可奈何,三个女子想要私下调解,少年父母也只能答应她们的要求,双方私了。
因为三女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只能以人身伤害来进行调解,要求三女子赔偿少年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其他损失。
据这起案件后续报道得知,三名女子分别赔偿少年2万元的损失费,一共6万元,虽然少年得到了赔偿,但这起案件对他的身体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
这起案件中,这几名女子的行为同样没有构成强奸,之所以这样判决还是跟我国法律对强奸罪的定义有关: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关系的行为。
其次,根据我国的《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用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猥亵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见,强奸罪,被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只有女性。
在法律上,行为对象是构成要件要素之一,强奸罪的对象是妇女,而男性不是强奸的行为对象,所以女性强奸男性并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会侵犯妇女的自己决定权,也没有侵犯强奸罪中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以才不会构成犯罪。
二、在哪种情况下女性会构成强奸罪呢?其实我们经常能在网上看到很多“女性强迫男性发生关系”的荒唐案件,特别是在国外,外国人思想比较开放,很多刚出社会的男孩或者年轻人可能会受到一些社会女性的不正常强迫。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女性会构成强奸罪呢?我们先看看下面这两个案例。
以案说法,案例一:家住XX村的50岁农村妇女李某,因为丈夫没有生育能力,两人结婚几十年也一直没有要孩子。几年前李某的丈夫在工地上不幸意外去世,去世后李某虽然没有改嫁,但是在村子里作风一直不好,名声败坏,村里人都在背后对她指指点点。
某天李某骑着三轮车去邻村赶集,在回村的路上发现前方有一个背着书包、长相帅气的男初中生,李某看着这名初中生样貌不错,顿时脑海中产生了一些污龊下流的想法。
李某以问路为借口故意喊住了这名初中生,借故与他搭话,初中生看着李某面色和蔼,打扮不凡也没有多想,好心地与李某指路。
李某看到对方没有防备,顿时有了进一步的想法,这时李某也注意到前方有一大片玉米地,于是谎称自己车上的货物太多骑不动了,希望初中生能帮忙送回家,事后会给500元的劳务费。
初中生听完有些心动,想着两人顺路就答应了这个要求,李某顺势要求走玉米地那条偏僻的小路,初中生也没有疑虑,当两人走到玉米地旁时,李某强行与之发生了不正当关系,事后李某用300元封口,并威胁对方不许告知家长和老师,不然就告诉警察:是初中生强奸她。
该案例中,村妇李某是否违法?答案:是的!
李某在这起案件中已经触犯了:猥亵儿童罪。
对于不满14岁的男童,如果女性对其施以性侵犯,那有可能被认定为“猥亵儿童罪”,最高将面临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李某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以谎话欺骗对方,强行与之发生关系,这种令人发指的罪恶行径已经触犯了法律底线,面临的牢狱之灾也是罪有应得!
以案说法,案例二:28岁的小丽从小在单亲家庭长大,从小缺乏父爱的她特别渴望能有一个圆满的家庭。
小丽在工厂附近租了一个出租屋,房东是一位68岁的老大爷,性格和善,特别照顾租户们。
这样小丽心中感动不已,甚至对其产生了一些非常荒唐的非分之想。
某一天晚上小丽以房间热水器坏了为由,给房东大爷打电话,让其上来查看。房东大爷进屋后,小丽殷勤地给他倒了一杯水,老大爷没多想就喝了,之后就不省人事。
小丽强行与老大爷发生了不正当关系,事后老大爷清醒了过来,气的要报警,并大声呵斥小丽行为不检点。
小丽录下视频,威胁老大爷不许报警,否则就告他强奸,老大爷百口莫辩,含泪返回房间。
老大爷虽然身子骨不错,但是有高血压和心脏病,平时都是靠药物来压制病情,回到房间后,是越想越觉得羞愧,一大把年纪了竟然和年轻人做了荒唐事,心脏剧痛后昏倒在地。
第二天其他租客有事敲房东大爷家门,迟迟不见有人开门,觉得不对劲,撞门后发现已经死亡的老大爷。
房东大爷儿女听闻从外地赶回来,不相信老大爷是病亡,于是报警,警察在调查、并做了尸检后,发现生前有跟人发生过关系的痕迹。
经过警方的严密侦查,最后把目标锁在小丽身上。小丽被抓后供认不讳,承认强迫房东发生了不正当关系。
该案例中,白领小张是否违法?答案:是的!
小丽在这起案件中已经触犯了:强制猥亵罪和故意伤害罪
对于年满14周岁的男子,如果女性对其施以性侵犯,那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强制猥亵”,或者对受害人造成身体伤害的,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小丽迷晕了老大爷,在老大爷神智混乱时,强行与他发生了性关系,已经构成了“强制猥亵”罪。小丽行为造成老大爷直接事后猝死,对老大爷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这种做法简直丧尽天良!
写到最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女性强迫男性发生不正当关系,虽然不会被判强奸罪,但依然违法,构成犯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要以为可以钻法律的空子,人要为自己的过错买单!
同时,也提醒广大男同胞们,出门在外,一定要注意人身安全!如果受到侵害,不要选择沉默,一定要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法治社会,一定要懂法守法,不要知法犯法!
男性被强奸了,法院会怎么判?
一位在派出所工作了十年的民警说,男性遭遇到伤害,一般没有被强奸一说,通常指的都是性侵或者是猥亵。如果施暴者是女性,也不会被判为强奸罪。
在大多数人眼里,对于强奸的认知,一般都是男性对于女性做出伤害。实际上,有时候男性也处于弱势,也会遭到女性的伤害。因此,不管男女都要学会保护好自己。
一.真实的案例回顾25岁的小强在某大学读研究生,因为家庭条件不是特别好,平时一边读书一边外出工作。
快要临近毕业的时候,正值单位比较忙,再加上要准备论文答辩,小强在单位和学校之间来回奔波。
论文再提交了几次之后,都被小强的导师女子王某以不合格的名义退了回来,这让小强特别着急。
他白天工作,晚上专门修改论文。尽管如此,没有导师的指导,完全靠一个人自己摸索研究,小强的论文还是频地出问题。
为了能够尽快地解决论文的问题,小强主动联系了导师王某。
两人私下见过一面以后,老师王某对小强的印象十分不错。并表示在此之前,只知道小强是个人名,没想到长得标标致致。
小强因为比较自律,平时有空的时候就去锻炼,所以不管是样貌还是身材,都非常的不错。
王某也同意帮小强修改论文,只不过近期比较忙,到时候会专门来辅导他,这样小强很开心,也终于不用再一筹莫展了。
某日晚上,小强正在寝室里休息着,突然间导师王某打来电话,这是要帮他修改论文,让他到自己的家里来,自己正好时间空下来了。
小强有些犹豫,毕竟已经是晚上十点多了,而且还要单独一个人去导师的家里,导师还是女性,就让小强觉得挺怪异的,挺不合适的。
原本他想着问一下导师第二天白天是否有时间,但是导师一般特别忙,而且论文答辩的时间也越来越近了,如果不早一点准备,还能够给自己预留一些时间修改,要是到时候赶鸭子上架,那我还通过不了,那么麻烦就大了,或许还要进行学业重修。
想到这里,小强便带着电脑,按照导师发过来的地址,便赶去了导师家里。
到了王某家中,小强见只有王某一个人,屋子里也没有其他人了。小强也早听其他同学说过,到时王某和丈夫在几年前离婚了,孩子归了丈夫,她一个人生活,所以家里面只有她一个人也很正常。
王某在和小强简单地交流了几句之后,别和小强讨论起论文的事宜来。
在辅导论文的期间,王某特地给小强倒了一杯水,在杯中加了一些药,当小强喝下去的时候,不一会儿就有点点昏昏沉沉。
随后,王某就向小强表示爱意,小强虽然有些昏沉,但还是竭力地去反抗。但后来药力起作用了,最终小强无法反抗,王某强迫小强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待小强清醒以后,王某威胁小强,如果敢报警,那么到时候论文答辩肯定过不了。
回到家以后,小强去害怕,又觉得很难过,也无心继续修改论文。
到了第二天,他决定还是进行报警,那我的事情自己再想办法修改。
在接到报警以后,由于小强提供的证据充足,警方很快便将王某逮捕归案。
二.那么在这起案件当中,王某对于小强实施的行为,能判强奸罪吗?有人或许都觉得,王某在违背小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小强发生性关系,那么王某的行为属于强奸罪,论罪应该按照强奸罪判处。
但事实上,王某的强奸罪名真的成立吗?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性行为。一般来说,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违背妇女意志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时发生性行为;
2、犯罪主体为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由此可见,强奸罪的受害者对象一般为女性。
如果男性对女性实施性犯罪,那么是强奸罪。
而女性对于男性实施的这种犯罪行为,从法律法规上来说,是不能够被判为强奸罪的,因此,也不能按照强奸罪论处。
三.王某的行为又属于什么罪行呢?虽然王某没有办法被判为强奸罪,但是法律上是不会放过任何一个违法犯罪的人。
王某的行为属猥亵罪。
猥亵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愿,强制猥亵他人从而构成的犯罪。
这里违背他人意愿,其中就包括男性,女性,孩子等。
通过案例,我们可以知道,王某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以辅助修改论文的名义,将小强骗至家中,然后在杯中下药,促使小强处于昏迷状态,然后实施了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终,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
王某没有选择上诉。
四.强奸罪和猥亵罪到底有哪些不同呢?强奸罪和猥亵罪,实际上本质上还是有所区别的。
1.犯罪的对象不同:强奸罪的受害者一般为女性,施暴者为男性;而猥亵罪的受害者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
2.判刑的标准不一样:强奸罪一般会被判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猥亵罪一般判刑为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五.如果男性不小心遭遇了女性的伤害,那么又该怎么办呢?1.对于男性来说,首先要明白,受害者无罪,在伤害当中,自己是受害者,那我就要勇敢地站出来,为自己争取权益,将施暴者绳之以法。
2.不要太在乎他人的看法,防止自己的决定受他人的影响。在很多无知的人眼里,认为女性侵犯了男性,对于男性来说,是一件捡了便宜的事情,事实上,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只要是做出了违法的事情,都应该向受害者赔礼道歉,接受法律的制裁。
3.男性也应该收集好相关的证据,进行报警。
六.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如何避免伤害呢?1.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一个人如果树立了自我保护意识,那么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减轻很多的伤害。
2.明确拒绝一些僭越的行为。如果在和他人相处的过程中,对方做出了一些僭越彼此关系的行为,应该及时予以拒绝和制止,不要让对方产生误会。
3.尽量一个人少走夜路,因为很多伤害都是发生在夜里。
你觉得男性如果遭到强奸后,该如何判刑呢?
男性被强奸了,法院会怎么判?
男性被强奸的案件,曾在2010年的东莞就发生过,这起案件当时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当时一名女子蓄意强奸一名男子,并导致该男子染上了身体疾病。事后,在媒体的协助取证下,该男子的家人将女子起诉至法院。
这起案件在媒体的曝光下走入了观众的视野,也给很多家庭敲醒了警钟。在很多人的观念里,男性出门都是安全的,至少不会发生被强奸之类的事件,甚至还有人会说男子碰到这样的事应该感到窃喜。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案件回顾2010年,高考落榜的郑峰(化名)没有选择复读和继续深造,而是在东莞找了份茶餐厅服务员的工作。这份工作谈不上辛苦,同事大多是跟郑峰差不多大的年轻人。所以,尽管有时候工作有些累,郑峰也感到非常开心,跟自己的同龄人在一起总有说不完的话。
在郑峰的家人看来,郑峰才18岁,年纪尚小,并没有指望他能赚多少钱,而是想让他吃点苦,在工作和生活中有所磨练。虽说服务员的工资并不高,但因此郑峰扩大了自己的交际圈子,可以接触到形形色色的人,郑峰的家人认为这对他来说是一个不错的开始。
郑峰性格外向,喜欢结交朋友,跟在附近工厂上班的小宇成了好朋友。两人相见恨晚,在一起总有很多话题,两人相处得像亲兄弟一样。不管做什么,只要是闲暇时光,两人都会在一起。
有一次休息,小宇向郑峰提出一起去桑拿中心做桑拿。郑峰没有去过这样的场所,不是很了解,不过小宇既然提出来了,就一起去了附近不远的桑拿中心。
小宇和郑峰来到了一家桑拿中心,购买了双人票房套餐368元。在桑拿房里,两人很是放松,感觉工作和生活上所有的烦恼和不顺心瞬间不见了,让人很享受这份宁静。服务人员非常热情,长得既年轻又漂亮。
在服务人员的专业按摩下以及汗蒸的作用下,两人昏昏欲睡。不大一会儿,小宇接了个工厂同事的电话,说是他们部门有人因事斗殴,警方都过来了,需要小宇回去协助调查。小宇接完电话先回了厂里,叫郑峰在桑拿房里等他,并说等自己处理完事就会过来。
此时的桑拿房里,只剩下服务人员和郑峰两人了。服务人员名叫黄丽(化名),虽已32岁了,但看上去非常年轻,加上打扮时尚,丝豪看不出实际年龄。
黄丽一直跟郑峰聊着天,看郑峰有些腼腆,问他是不是第一次来做桑拿。郑峰说这是自己第一次做桑拿,所以感觉有些不自在。黄丽说其实这没什么,凡事都有第一次,去多了就会习惯了,桑拿对身体是很有帮助的。
黄丽一边用娴熟的技术给郑峰按摩,一边聊着天。虽说是很普通的服务,但男女之间的这种直接接触对于郑峰来说还是第一次,郑峰显得有些紧张。黄丽见郑峰神情拘束,瞬间有了挑逗的欲望。
黄丽递给郑峰一杯水,说是身体需要补充水份。其实这杯水里是有些药物的,郑峰并不知情,直接把水喝了下去。在接下来的服务中,郑峰感觉身体难耐,全身发热,在黄丽的挑逗下,两人在桑拿房发生了关系。
事后,郑峰睡着了。小宇过来后,发现郑峰脸色有些不对,并把郑峰叫醒并询问其发生了什么事情。郑峰迷迷糊糊地睁开眼睛,慢慢想起了刚才发生的事。郑峰不想张扬此事,没有向小宇说出事情的真相。
郑峰回去后,变得不爱说话了,感觉像变了个人样,也不想在茶餐厅工作了。于是,郑峰回到了自己的家中,父母对郑峰的这一反常举动很是震惊,不知道自己的孩子为何突然回来了。
在父亲的细心追问下,郑峰说出了实情。父亲发现郑峰因此染上了疾病,隐私部位出现了红肿和一些小颗粒,非常难受。父亲带着郑峰去医院做了检查,拿了一些药物。
对这件事情的发生,郑峰的父母很生气,跑到桑拿中心讨说法。说郑峰还是刚入社会的孩子,桑拿中心的服务员怎么能做出这样的事。桑拿中心的工作人员声称他们那里的服务员都是经过专业训练的,不可能做出这种事情,并说没有真凭实据,这样的话不可以乱说,会影响自己门店的生意。
郑峰的父母很无奈,选择了求助媒体。在媒体的协助下,桑拿中心将服务人员黄丽交了出来,并仔细询问事情的经过。高丽也怕自己受到惩罚,选择主动承认了错误。
郑峰的父母报警后将黄丽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对黄丽进行依法判决。法院根据警方提供上来的证据和线索,以猥亵罪判处高丽三年有期徒刑,并赔偿当事人相关的精神损失费。
假如男性被强奸了,法院会怎么判?从上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出,法院并没有以强奸罪来判处,而是以猥亵罪来量定罪刑。我们先来看下什么是强奸罪和猥亵罪,两者之间有什么不同之处呢?
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被害人意愿,采用暴力、胁迫、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罪。
由此可见,在强奸罪的定义中,强奸罪的行为对象是妇女,而强奸罪的行为人是男性。也就是说,男性只能是强奸罪的行为人,而不是受害人。所以,在法律上没有男性被强奸的这一说法。
顺便科普下,在法律上强奸罪是如何判刑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但男性被侵犯了,不可能就这么算了。在法律上也一定会有说法的,根据法律的相关原则,男性被侵犯是不能以强奸罪论处的,只能适用于其他罪行了。
针对男性被侵犯了,在法律上更适用于猥亵罪来判决。那我们来看下什么是猥亵罪呢?
猥亵罪
猥亵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愿,强制猥亵他人从而构成的犯罪。猥亵既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于同性之间。
由此可见,猥亵罪不仅适用于同性之间,也适用于异性之间,不论男女,只要身体被侵犯了,就能以猥亵罪来论处。一般情况下,猥亵罪不包括性行为。但由于对于男性来说,在刑法上没有强奸罪一说,如果猥亵罪的行为对象是男性,可以包括对男性的奸淫行为。
那猥亵罪在法律上是如何判刑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上诉案例中的判决来看,适用的根据就是猥亵罪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只要被侵犯了,都适用猥亵罪来论处。如果行为对象是女性,一般不包括性行为,如发生性行为了,就是强奸罪了。但如果行为对象是男性,不论有没有发生性行为,在法律上都是用猥亵罪来论处。
总的来说,强奸罪的行为对象是女性,男性在强奸罪中只能是行为人,这主要是考虑男女身体结构的不同,女性属于弱势的情形下规定的,从原则上来说,女性是不可能强奸男性的。故当男性被侵犯时,被迫发生性行为时,不适用强奸罪来论处。
猥亵罪的行为对象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在猥亵罪里,如果侵犯的对象是女性,则不包括奸淫行为。但被侵犯对象是男性时,不管有没有发生性行为,法律上只能以猥亵罪来量刑。
再者,强奸罪和猥亵罪的量刑也是不一样的。强奸罪相对来说会更为严重,一般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可判处十年以下,甚至死刑。而猥亵罪通常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可判处五年以上。由此可见,强奸罪的判刑要严重得多,这也是出于对社会现实情况综合评估做出的规定,毕竟女性在身体上处于更为弱势的一方。
在平时的生活中,男性要如何保护自己呢?近年来,男性被侵犯的事时有发生,出门在外,男性也要懂得如何保护自己,不让自己受到侵害。
1、深夜不能单独外出。在深夜的时候,通常是安全系数较低的时候,男性也尽量不要单独外出。在夜深人静的偏僻角落,很容易发生一些意外的事情。不要以为女性就无法单独将男性制服而放松警惕,通常女性深夜出来作案的话,都会有同伙的,一旦陷入他们的连环套,那就不是简单的事了。不仅身体会受到侵害,还有可能造成财产的损失。
2、与人相处,保持安全距离。在跟别人相处的时候,不管是陌生人还是熟人,都要保持适当距离,不要什么都交代得清清楚楚,特别是对于自己的隐私,要有所保留,不给有想法的人可乘之机。
3、不过度饮酒。很多男性被侵犯的事都发生在过度饮酒后。记得曾有一名男子因为酒醉过度,在街头昏睡期间被其他男性侵犯,事后自感羞辱,之后严重抑郁了。饮酒过度后,人容易陷入深度昏迷,碰到不法分子的话,就很可能发生一些不可预料的事情。
总而言之,无论男女,出门在外一定要懂得保护自己,不让自己受到侵害。当不幸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勇敢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让不法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
写在最后男性被强奸了,在法律上,这一说法是不成立的。当男性被侵犯时,不能以强奸罪来论处。强奸罪的行为对象是妇女而非男性。当男性被侵犯时,在法律上只能以猥亵罪来论处。
不管怎么说,不论男女,一旦受到侵害,一定要勇于维护自己的权益,勇敢地把不法分子绳子以法。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不会让人白白被侵犯。
男性被强奸了,法院会怎么判?
大家好,我用我看到的一些事,来和大家分享下,男性被“强奸”法院如何判。我大学毕业后去到德语系国家留学,并且在德国工作过几年,现在在国内。
首先“强奸”的定罪里面被害者一项,就没有男性!那么男性在被违背其意愿而发生性关系,算什么呢?属于“性侵”。一般看到的美国某学校,女老师与未成年男学生发生关系什么的,一般用的字眼都是“性侵”或者“引诱男性”等等。
当年在奥地利,一个夏天我去一个朋友所在的大学城住几天,经常看当地的报纸,就当学德语了,看到一则报导,前一天晚上,一个奥地利的男士参加party结果喝多了,在公园的躺椅上睡着了,结果被一个男性“性侵”了。我记得很清楚当时那家报纸是比较权威的报纸。奥地利编辑当时绝对没有用“强奸”的字样。最后警察抓到嫌疑人。后来因为两个人认识,虽然醉酒,但是仍然判侵害者缓刑,具体判多少年忘记了,好像还有终身不能饮酒!但是肯定不是很严重。
我在德国上班的时候,认识一个中餐馆的大厨,因为这个大厨是我的东北老乡。这家店原本是当地中学食堂,每周会有两次中餐都在他家订餐。后来取消了!听大厨说老板说德语特别好,但是读写不行,有一次市政府给他家来信老板让他帮着翻译(信我没看见,真假不敢断定,但是这个事在当地中国人圈子里有传闻)具体是:“这家店的老板娘回国,和两个也是在欧洲的(匈牙利)开中餐馆的老板娘一起,在国内的一家酒店找了一个“少爷”,然后给这个“少爷”下药,在酒店被警察抓了。国内怎么处理不知道,这三个老板娘是外国籍,直接交给当地使馆(领事馆)。没有具体处罚,但是使馆发给当地市政府的信,是写的翻译过来是“那个老板娘强制猥亵侵害男性,情节严重,需要精神诊断证明,且不得从事和未成年人有关任何服务性工作”。”
在我国强制猥亵的话,情节严重可以判刑,好像是最高五年吧!不过很少听到那个女性是因为这个蹲“巴黎子”的!
男性被强奸了,法院会怎么判?
男性真的能被“强奸”?被谁“强奸”?男性受到侵犯该怎么判?
要真正回答这几个复杂问题,就必须先在这儿澄清几个相关的术语和说法!
一、什么叫强奸?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
我们知道,此处的“性行为”,有专门的司法定义,指任何以性为目的、与性相关的行为。对女性生殖器亲吻、抚摸等,甚至热吻也都可能会触犯此条例。
因此,从法律规定上看,强奸犯罪的对象只能是女性!犯罪最直接实施者为男性(具有性侵犯能力)。
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并制定了严厉的法律予以定刑。
有一种特殊情况,当女性被男性“强奸”时,另一个女性协助参与她会被判强奸罪,答案为是。
那主动参与实施性犯罪的为双性(阴阳)人呢,会被判强奸罪吗?答案是如果他具有男性功能,也将被认为是。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女性主动侵犯男性后反被侵犯的算不算强奸或被强奸?
这就涉及到一个至关重要的先决条件:《刑法》236条规定,妇女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只要她不能自主同意就算违背其意志,强奸罪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背妇女意志包括受到威胁、害怕等原因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也认定为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
喝酒、服药或信某教义等而无法拒绝时,也被视为强奸。
同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等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发生关系,无论是否“同意”,也判为强奸罪。
二、男性能被“强奸”吗?
因为强奸对象只能为女性,所以,不存在男性被女性强奸一说!男性被男性或异性强奸也不成立!
男性虽不能被“强奸”,但是被强暴,被强迫发生性行为性关系是客观存在的。那么,男性是否可以被随意侵犯而不违法?
显然,答案是不!
男性不能被性侵犯,受害者作为公民其人身安全的权益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这儿,男性被侵犯有另外的定义,后面会详细解说。
三、双性人能否存在被“强奸”的说法呢?如果她(或他)细胞是XX染色体,从生理生理学角度,那么他是个女人!如果被侵犯就应该属于强奸。
如果他的细胞染色体是XY,那么从生物学角度她是一个男人。如果被侵犯按说不属于“强奸”。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因为他具有部分女性的生理特征,注意身心弱势群体,因此更应受到保护,更不允许被侵犯。
四、男性被男性或者被女性逼迫、强行侵犯呢?又叫什么?违背了哪些条款?首先,强奸对象必须是“女性”,女性理论上不能实施强奸行为。
可事实上,一个体力好,身体强壮,有欲望的女性从身体力量上,完全能够强迫对一个身材弱小、年龄小或喝醉酒的男性发生一次或多次关系或性行为(请注意,法律定义上,性行为比较宽范,女性能够主动实施此动作),因此男性能被客观性侵犯。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13条规定,修改了原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将猥亵罪的犯罪对象由“妇女”改为“他人”,意味着猥亵对象将不再有性别限制,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男性也可能成为性侵案的受害者。
因此,刑法修正案生效后,对男性实施性骚扰,情节严重的,从此开始纳入性犯罪范畴。
这里面,有一个专业术语“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猥亵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男性、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包含了男性对男性特殊方式侵犯行为。同样包含了女性对男性的不法侵犯。
所以,按《刑法修正案(九)》第13条规定,女性强迫侵犯男性,可能涉嫌猥亵刑事犯罪,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针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性侵罪,按下面情形处理。
实施性侵的犯罪嫌疑人,无论男女,已经涉嫌构成强制猥亵罪和故意伤害罪的,二罪择其中最重的罪进行处罚。例如性侵男性致死的,应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从重处罚。
如果猥亵行为涉及到14周岁以下儿童,将罪加一等,分别以猥亵儿童罪(男童)或强奸罪(女童)从重判处。
男性被强奸了,法院会怎么判?
在中国,强奸对象必须是“妇女”,女性理论上不能实施强奸行为,但并不是说,男性受害者的权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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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九》将猥亵罪的犯罪对象由“妇女”扩大为“他人”,意味着猥亵对象将不再有性别限制,男性也可能成为性侵案的受害者。
实施性侵的犯罪嫌疑人,无论男女,已经涉嫌构成强制猥亵罪和故意伤害罪,二罪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例如性侵男性致死的,应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从重处罚。
如果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不论性别,都以猥亵儿童罪论处。如果性侵不满14周岁的儿童,性侵男童的,仍以猥亵儿童罪论处;性侵女童的,无论女童是否愿意,均以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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