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中如果你弹药全部用完,投降犯法吗?

哈哈哈[大笑],这应该是个娱乐话题。这不说中东地域的军械广告战场的。是看世界大战的,今时的舜间火爆翻天地的战争。难道还依靠排排的冲烽枪的吗?难道不是无人机清静战场的吗?机器鸟都入室盗纸张文件了!!![泣不成声][思考][泣不成声]

现时地球村的,人们还是注重生活环境卫生为好,美国能够早日结束这疫病毒的传播为好。安宁工作为好,减少精神压力,少产疯狂为好的。枪枝子弹抢购也无大意义的了,阵地战现代战争,做主力的是用不着了!这个问题就不言了吧。[微笑][what][泣不成声]

草层文盲者我谢谢邀答了,蠢想傻逼的我见笑了。[捂脸][笑哭][我想静静]

战争中如果你弹药全部用完,投降犯法吗?

弹药打光了可降也可不降,看现场属于哪种情况。

①双方死伤严重,杀红了眼,这种时候你投降不投降都得死。

②敌人死伤严重,我方防御得体伤亡较少。这种情况更不能投降。

③我方死伤严重,敌方轻伤亡。你厌不下这口气的,大家也厌不下这口气的,原则上可以降也不犯法。但你身边躺着的是跟你曾经笑谈人生,出生入死的兄弟们,你降了这辈子你都会有愧疚,生不如死。

当年国民党有个将军(名字还是不说的好)投降了,我军伤亡惨重,一个连长气不过,拿个机枪就把对方扫了。

你说降不降?[捂脸]

战争中如果你弹药全部用完,投降犯法吗?

从世界战争史来看,各国对军队的职责都有明确的规定,普遍通行的军法守则规定中,是不允许投降的!普遍认为战死光荣,投降可耻!并认为这是军人的荣耀!△△△,但在二战中,美国罗斯福总统曾宣布,军队处于以下三种情况可以投降:①军队已尽最大努力,但仍然无法挽回败局的,继续抵抗只能全军覆灭。②弹药和食物消耗完毕(粮尽弹绝),无法得到补充的。③伤亡超过60%,认为部队丧失成建制的战斗力的(无力再抵抗),以上三种情况下可以投降。〇〇,现在,除了美国之外,世界上所有国家对军队都有严格规定,不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死战到底,决不允许投降!所以,尽管在战争中处于弹尽(粮绝),你也必须用拼刺刀等战争行为继续战斗!!!投降就是失职,当然属于违法行为!因为你违背了军人的天职!

战争中如果你弹药全部用完,投降犯法吗?

黄埔一期的俞济时为啥在民国军界那么“豪横”啊?除了是所谓天子门生和老蒋的奉化同乡外,其族叔俞飞鹏的重要地位才是关键。此公不显山不露水,然而从光复军时代开始就不离老蒋左右,不打仗不参谋不争权就干一件事:专办军需。

(葛先才)

抗战时期俞飞鹏已任军事委员会后方勤务部部长兼交通部长,1944年5月长沙失守后,为筹备衡阳保卫战,俞飞鹏受老蒋之托专程赶到衡阳,为方先觉第十军筹措军需弹药,尤其督运来大批手榴弹。俞部长亲临战地,自然无人敢怠慢,所以衡阳会战开打之际,第十军及其配属的暂编第54师的弹药还是很充足的。

时任预备第10师师长葛先才战后回忆:“只要是我军所需,而邻近之兵站有库存者,皆尽其所有运至衡阳。也多亏俞部长莅衡,我军得到大批超额粮弹及各类军需器材,但未料到战斗延长至47日之久!全线昼夜激战,弹药消耗惊人,尤以山野炮弹为最,九天即已告罄”。

(俞飞鹏)

葛先才后半段才是关键,因为第十军接到的命令是“死守10天到半月,而后援军必至”,所以衡阳守军的弹药虽然比平时确实超额配备,打上两周或可满足,捱上一个月也能将就,但无论如何是不足以坚持一个半月的,因此在会战后期,不仅官兵伤亡惨重,火力强度也确实跟不上了。

第十军在战役打响前还得到了部分炮兵加强,计有第48师的战防炮营、以及第74军的两个战防炮连和第46军的一个山炮连,总攻拥有迫击炮62门以上、野战炮4门、山炮10门、速射炮12门、机关炮12门和战车防御炮7门。这在当时的国军部队中,火力配备算相当可以了,当然,弹药消耗量也非常之大。

(方先觉)

所以在1944年7月10日之前,第十军的防御火力非常充沛,再加上泰山军官兵善战,遂给日军造成严重杀伤,但是激烈的战斗也必然带来巨大消耗,截至7月11日,方先觉所部的步机枪子弹耗用60%、手榴弹耗用70%、山野炮弹耗用90%。从6月26日开打算起,这会刚好是两周左右的时间,因此当第二个两周过去以后的7月末,第十军的弹药已经所剩无几了,主要靠扔手榴弹杀敌。

空军曾经试图给衡阳空投一些弹药,然而在衡阳保卫战最关键的7月下旬,由于芷江、赣州和桂林的机场遭到日军战机偷袭,加之航空汽油一度短缺,空军的战机升空率大受影响,反而让鬼子暂时夺取了制空权,因此空投数量可怜。葛先才回忆:“虽曾于不定期每次空投少量子弹以及炮弹4、50发,但杯水车薪,无济于事”。

(攻城日军炮兵)

打到7月底的时候,第3师师长周庆祥在军部会议上提出了突围的动议,因为援军显然无望,方先觉没有马上表态,军参谋长孙明玉首先表示反对,认为仅凭当时的弹药保有量根本无法完成突围,同时提到了余程万在常德突围后的下场。而方先觉更顾虑的是7000多名伤员,其中已经有1300名重伤员根本无法行动,弹药不足、伤员带不走、还可能面临战后惩罚,如何突围?

于是只能继续抵抗,就这样又打了10天,第十军终于弹尽粮绝了,子弹炮弹消耗殆尽,城里的粮库也被日军的燃烧弹摧毁,伤员进一步增多,可战之兵越来越少。方先觉担心在突围无望的情况下,一旦日军破城必然报复,数千名伤员的下场注定悲惨,遂在左右劝说下,提出跟日军谈和缴械,虽然表面上看是谈判,其实就是投降了。

(第十军战士)

方先觉后来在军统特工的协助下成功逃出日军的控制,回到重庆后并没有像余程万那样被军法执行总监部收押,而是受到了老蒋的亲自接见,个中原因很复杂,窃以为第一是老蒋心中有愧,因为第十军已经远远超时间完成了任务,而他承诺的援军却迟迟未到,同时第十军也确实是弹尽粮绝无法再战了;第二则是各界呼声较高,基本认为方先觉和第十军功大于过。

第三么,就是出于复杂的政治需要,非三言两语能说清楚了。总之方先觉不但未遭军法追究,还被授予了“青天白日勋章”,稍后又接受了媒体采访,政治部长张治中还专门举办了欢迎晚宴,跟余程万的待遇可谓天壤之别。老蒋后来在日记中写道:“与之(方先觉)相见非仅悲喜交加,且有隔世重逢之感”!哎,民国乱象,一笔糊涂账。

(日军进攻)

战争中如果你弹药全部用完,投降犯法吗?

如果只是在弹药全部用完的情况下投降,那就是犯罪行为,也就是题主所说的“犯法”,这是因为我国《刑法》专门设有针对国家武装力量人员的一项罪名——投降罪。

所谓“投降罪”指的是我国《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军人在战场上,因贪生怕死、畏惧战斗,而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

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么问题就来了:如果军人在战场上发生“弹药全部用完”的情况而投降,是否构成投降罪呢?

答案要从我军《内务条令》说起,《内务条令》第十二条规定:军人要宣誓做到“英勇战斗,不怕牺牲”和“在任何情况下,绝不背叛祖国,绝不叛离军队”。

可见军人在战场上参加作战,理当英勇杀敌,不怕牺牲,这是军人职责对参战人员的最基本要求。

因此“弹药全部用完”也属于“任何情况下”的范围内内,并不能成为投降的借口和理由,如果坚持向敌人投降,那么投降者就要受到《刑法》的制裁。

下图为自卫反击战中因弹尽粮绝率部向越军投降的我军某部连级指挥官正在越南接受西方记者采访,回国后因“投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过去,这样的行为是令人不齿的,但是以现在的眼光来看,他以自己的身败名裂换来了全连官兵的生存,这个问题是值得思考的,一个连被陷入重围,恐怕上级指挥官也难脱干系。

这一点不仅我国我军如此,外国外军也不例外,就拿最具代表性的美国来说吧,美国法律同样设有与“投降罪”基本相同的罪名,美军官兵遵循的军队法规是《The Code of Conduct》,即《美国军人行为准则》。

其中第二条规定:我绝不主动投降。如果我是指挥官,我绝不在我手下仍能抵抗的情况下让他们投降。

可见“美国士兵在弹药全部用完的情况下可以投降”的传言是非常荒谬的,美军是一支战斗力非常强悍的军队之一,这表示这支军队的士兵绝对不会轻易投降,更重要的是不合法的投降行为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由此产生了一个新问题:什么样的投降行为才算是合法的呢?

世界各个国家对投降行为的看法各不相同,比如说俄、日以及我国对投降行为几乎达到了“零容忍”,军队官兵的“合法投降行为”可能性只有一种,那就接到上级的投降命令,否则一律按照投降罪论处。

而美国法律则允许士兵在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合法投降,如下:第一条、尽最大努力仍无法改变败局;第二、弹尽粮绝且在可预见时间内无望得到补充;第三、建制伤亡达到60%以上,失去战斗力。

只要满足了上述三个条件情形之一,美国军队官兵的投降行为就可以视为合法,当然了,合法投降行为也包括“受命投降”。

下图为1945年驻菲律宾日军将领正在向美军将领商讨投降事宜,几年前美军将领就是在同一个地点帅军向日军投降的,受降的几位美军将领正是当年投降的人,双方麾下的官兵均是受命投降,属于合法投降。

比如说二战时期的驻菲律宾美军,总兵力达到了7万,在受到日军包围后罗斯福最终授权中将司令官麦克阿瑟下令向日军投降。

这几万美军的投降行为就是合法的,因为他们既满足了“三大条件”之一的第一条,又属于“受命投降”,所以投降的全体官兵均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在我国就不一样了,从古至今视投降为耻辱,因此在我国法律以及军规中从不设立任何投降合法性的条件,任何情况下的主动投降行为都是犯法的,包括弹尽粮绝!

但是需要注意一个细节,我国法律对“叛国罪”的定性依据是具有“主动投降”的情形,就是说只要投降行为不是“主动”的,就不满足“投降罪”的定性,比如上述中提到的“受命投降”。

这种事在我军当中是发生过的,比如朝鲜战争期间的180师,在数十次突围失败、军事主官牺牲的情况下,该师残部7000余人成建制向美军投降,其中大部分士兵并不是主动投降,而是“受命投降”。

还有自卫反击战时期的第50军某部2营8连,在连长的带领下成建制向越军投降,这些士兵也算是“受命投降”,这里面除了连长和指导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以外,其他官兵的“投降罪”并不成立。

即便如此,该连的投降行为也连累了整个部队的全体官兵,该军在战后直接被取消番号,从此彻底在我军军史中除名,影响了几万人的命运。

下图为关押在日本的志愿军180师投降官兵,由于该师的师长、政委、参谋长等指挥官全部牺牲,临时受命的代政委只得命令弹尽粮绝的部下投降,因此该部只有代政委因“投降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实际刑期为27年),其他官兵因投降行为是“受命投降”,所以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第一、我国法律中设有一项罪名叫做“投降罪”,只要是主动放弃抵抗,向敌人投降的行为一律被定性为“投降罪”,因此战争中因弹药全部用完而投降的行为是犯法的。

第二、我国法律、军法中没有美军那种“合法投降”的条件设立,所以包括“弹药全部用完”在内的任何主动投降行为都不合法,只有“主动投降”以外的投降行为才不会犯法。

结语

很多人不明白为什么相同的装备水平,正规部队的战斗力总是比民兵、预备役强许多,其实原因之一就是正规部队在战争中是没有退路的。

我国刑法中的“投降罪”只针对现役军人和拥有正规编制的武装力量人员,这些人一旦上战场以后哪怕遇到“弹药全部用完”的绝境时也要奋战到底,除此之外别无选择。

而民兵、预备役就不一样了,他们的性质属于临时编制,在转入现役之前仍然属于老百姓,因此这些人一旦上战场遇到包括“弹药全部用完”在内的困难时主动投降并不犯法,至少不会被定“投降罪”。

这就是战争中民兵、预备役永远属于预备队之后的四线部队的原因,在战争中他们是有退路的人,这群人不到万不得已是不能投入到战场上的,尽管话说的不好听,可这是事实。

下图为正在进行实弹射击训练的民兵,民兵属于临时性编制的武装力量,不受“投降罪”的制约,因此在弹尽粮绝的情况下投降并不会被定性为投降罪,也就是说民兵在战场上弹药全部用完后做出投降行为是不犯法的,但是鉴于他们的“非军人”身份,被俘后也不受日内瓦公约的保护。

战争中如果你弹药全部用完,投降犯法吗?

各国对投降官兵处理情况不同。如二战中苏联对于投降官兵一律枪毙。正因他有严历的惩罚手段,最终取得反法西斯的战争胜利!

法国集体投降也无人枪毙。

英国拼死抵抗,决不投降!

中国🇨🇳抗战时汉奸几百万,对民愤极大的抢毙,其它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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